第二节 货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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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货币市场
第二节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是指专门从事短期(通常为一年以下)资金借贷的场所。
一个有效率的货币市场应该是一个具有广度、深度和弹性的市场。
货币市场的广度是指货币市场参与者的多样化,深度是指货币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货币市场的弹性则是指货币市场在应付突发事件及大手笔成交之后价格的迅速调整能力。
在一个具有广度、深度和弹性的货币市场上,市场容量大,信息流动迅速,交易成本低廉,交易活跃且持续,能吸引众多的投资者和投资者。
货币市场就其结构而言,可分为同业拆借市场、商业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回购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等若干个子市场。
一、同业拆借市场
(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及形成
1、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
同业拆借市场又叫同业拆放市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调剂、融通的场所。
资金不足者向资金多余者借入款项,称为资金拆入;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借出款项,称为资金拆出。
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发挥着重要作用。
2、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
同业拆借市场形成的根本原因是中央银行
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应付客户提存而保留的库存现金和按规定存入中央银行的存款。
商业银行既然吸收了客户存款,势必要准备一部分现款,以备存户随时提取,确保这部分资金资金的流动性。
这是其一。
另外各国中央银行法都要求商业银行等将吸收存款的一部分存储于中央银行帐上,因而形成了中央银行存款。
这是其二。
(二)同业拆借的特点
同业拆借市场有如下特点:
1、对融资主体资格的限制。
2、融资期限较短。
3、交易额较大。
4、利率由供求双方议定。
5、参与拆借的机构在中央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同时拆借交易的资金主要是金融机构存放在该记账户上的多余资金。
(三)同业拆借的类型
1、半日期拆借、1日期拆借和指定日拆借
这是依据拆借期限长短所作的划分。
半日期拆借主要出现在日本。
是同业拆借中时间最短的交易,必须在成交当天进行资金结算、偿还。
半
日期拆借又分为晨半拆和午后半拆两种类型。
晨半拆是金融机构因直接支付现金或为汇款到外地于清晨需要资金时的拆借,它通常是在当天上午9点或稍后发排成交,在差额清算时点(通常是下午1点)以当天票据交换余额进行资金结算、偿还。
午后半拆是在下午1点资金结算、偿还。
午后半拆是在下午1点资金结算以后,因票据交换结算时准备资金不足而进行的资金拆借,这必须在当天营业的最终结算时点(通常是下午3点)以前结算、偿还。
半日期拆借原则上不附担保品,而以记结帐时间的银行本票为根据。
1日期拆借的一般方式为头天资金清算时拆入,次日资金清算前偿还,故又称为隔夜拆借。
这类拆借通常无需担保品,属于信用放款,手续简便,因而是同业拆借的主要部分。
2、有担保同业拆借和无担保同业拆借
这是按照是否附有担保品为根据来划分。
有担保同业拆借指在进行资金交易时应有担保品。
能充当资金拆借在进行资金交易时应有担保品的主要是各种资信状况优良的有价证券,如国债券、金融债券、商业票据等。
具体的担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拆入银行将担保品交与拆出银
行,拆入银行偿还资金后,拆出银行还其担保品;另一种是通过签订回购协议进行交易,拆入银行向拆出银行出售政府债券,于当天取得资金,清偿日按同一价格加上约定利息买回同额证券,从而偿还所借的资金。
无担保同业拆借指以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为基础而无需附有担保品的拆借活动。
这类拆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应用更为普遍;特别是对于半日拆和1日拆等短期交易常采用这种拆借方式。
3、间接拆借和直接拆借
这是按交易方式进行的划分。
间接拆借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拆借,是资金拆借双方将拆借意向和信息传递到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根据市场价格双方的指令媒介,撮合交易。
拆借双方不通过中介机构的交易就是直接拆借。
直接拆借不通过经纪机构,直接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进行联系并洽谈成交的方式,适用于联系较为密切的金融机构之间。
4、有形拆借市场和无形拆借市场
这是根据市场的组织形式作出的划分。
有形拆借市场是有固定的场所、充当双方中介的专门机构并集中进行交易的市场,日本的短资公司是
比较典型的有形拆借市场。
无形拆借市场是不需要固定的地点与场所,拆借双方通过电话、电报、电传等通讯方式进行联系与交易。
二、商业票据市场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股票、债券、发票、提货单等;狭义的票据是指票据法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各国票据法包括我国都是关于这“三票”的划分法。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票据是具有法定要式,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有价凭证,是世界各国现行的主要结算工具和信用工具。
商业票据是具有法定格式,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有价凭证。
商业票据一般有两种:本票(期票)和汇票。
它们产生于商业信用活动,是建立在赊销基础上的债权债务凭证。
票据市场可分为票据承兑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和本票市场。
(一)票据承兑市场
1、承兑的涵义和操作过程。
承兑即“承诺和兑现”,指汇票付票人(包括银行)按照票据记明事项,对汇票的金额,在票面上作出表示承认付款的文字记载及签章的一种业务,即在汇票上签名并写上“承兑”字样
的手续。
承兑的操作过程有两个步骤:承兑提示和承兑表示。
承兑提示是持票人欲办理承兑业务时,预先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其承兑。
承兑表示,即付款人对提示作出承兑与否的表示,表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同意承兑或全部承兑。
付款人表示同意按汇票记载的要求支付款项。
付款人即成为承兑人,也就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2)部分承诺。
付款人因某种原因并取得持票人同意,表示暂时只承兑汇票的的一部分款项。
(3)延期承兑。
付款人对到期的票款,暂时无支付能力,经与持票人协商并取得同意后,表示按一定的赔偿条件延期支付票款。
(4)拒绝承兑。
付款人表示不同意(全部或部分)承兑票款。
此时持票人有权按规定程序向背书人或其他人如出票人追索,要求付款。
2、承兑的意义。
(1)以法律形式确定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商业赊销活动顺利开展,减少了因债务的不确定性引起的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现是将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使商业信用纳入银行信用统一规
范的轨道,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商业信用的盲目性和自发性。
(3)银行承兑业务是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一方面促进了票据流通范围的扩大,增强了其作为信用货币的功能,另一方面又为银行带来了收益。
(二)票据贴现
1、背书
背书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的一种行为,即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以表明其转让票据权利的意图,并以此转让票据。
经过背书手续,票据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了受让人即被背书人。
背书人与出票人一样对票据负完全责任。
2、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远期票据的持有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方式。
票据贴现从形式上看,是票据买卖,是银行买入未到期的票据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但实质上是债权转移,是一种信用活动,是银行的一种放款业务,是短期资金融通。
通过票据贴现,持票人的票据债权提前转化为货币资金,从而有利于市场
经济的发展和资金周转。
票据贴现的操作过程。
(1)申请贴现。
由持票人填写有关事项,交银行审批。
(2)贴现金额发放。
银行收到贴现申请凭证和票据后,经审核无误后,扣除自贴现日起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实付贴现金额。
(3)收回贴现票据。
票据到期,银行凭票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影响贴现的因素有贴现额、贴现期和贴现率三个因素决定。
3、再贴现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其贴进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再次贴现的票据转让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再贴现就是最终贴现,票据即退出流通转让过程。
中央银行进行再次贴现时,同样要先计算出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应计收的利息,把票面金额扣除利息后的金额付给贴现银行。
为了保证商业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有一定的利润,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一般低于商业银行的贴现率。
(三)本票市场
商业本票发源于商品交易,是买方由于资金一时短缺而开给卖方的付款凭证。
但是,现代商业本票大多已和商品交易脱离关系,而成为出票人(债务人)融资、筹资的手段。
本票市场的参与者主要为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
发行人主要是信誉高、规模大的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公司、外国公司。
发行的目的是筹集资金,以解决生产资金、扩大信贷业务、扩大消费信用等。
本票投资者主要有投资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
由于本票发行者声誉较高,风险较低,上述机构很乐于购买。
银行购得本票后,可以在需要资金时向中央银行再贴现。
由于期限较短,本票几乎没有二级市场。
持票人需要现金时,一般采取贴现办法,或商请原发行人提前偿付,扣除一些利息,形同贴现。
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概念及市场的形成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简称CD,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记载固定的面额、固定的期限、固定的利率可以流通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由美国花旗银行于1961年首创。
50年代末期,随着金融市场的活跃,金融工具种类繁多且市场利率不断提高,而商业银行又受到中央银行某些条例的约束,即活期存款不能支付利息,定期存款利率也有上限限制。
1962年2月,位于纽约的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花旗银行)在一些大经纪商的支持下,向大公司和其他客户推出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并允许持有人在存单到期前进行转让,以避免政府管理当局的限制。
由于该存单解决了流通性这一核心问题,既克服了活期存款无收益的问题,又解决了定期存款不能流通的问题,从而吸引了大批客户,并逐渐成为美国货币市场上重要的融资工具。
(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性质和特点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从性质上看,仍是一种定期存单,但又是商业银行为主动吸收存款创设的一种新的金融工具。
因此,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较之普通的存单具有不同的特点,有着明显的区别:
1、记名与不记名的区别。
普通定期存款的存单是记名的。
不仅如此,以储蓄存款为例,大
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实行的是储蓄实名制。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通常采用不记名形式。
这为流通转让创造了条件。
2、流通转让与否的区别。
普通定期存款存单一般是不能流通转让的。
但有时也会采取变通的办法保证存单一定的流动性。
但客户往往要遭受由于提前支取造成的利息损失。
如我国规定,在定期存款末到期前,如遇客户急需现金,可采取提前支取的办法提现。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不能提前支取的。
只能等到到期才能向银行提取本息。
因此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具有比普通定期存单更大的流动性和灵活性。
3、票面金额固定与不固定的区别。
普通定期存单的票面金额不固定,客户可根据自己需要自由选择,根据存款人的不同偏好等,可大可小、可整可零。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面额固定,且起点较高。
如美国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最低面额为2.5万美元,通常为10万、50万和100万美元。
4、期限长短的区别。
普通定期存单多以长期为主,一般在一年以上。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通常为短期,最短期为14天,以3月、6月期
为多,最长不超过一年。
5、利率固定与否的区别,普通定期存款单的利率大多是固定的;有些国家还规定,对活期存款不付息,定期存款有最高利率限制。
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受此限制,利率既有固定的,也有浮动的;而且即使是固定利率,在二级市场转让时,仍要根据转让的市场利率计算价格,一般比同期定期存款利率高。
这使得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持有者可获得接近金融市场利率的利息收益。
(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发行
1、发行方式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人主要是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发行CD的方式大致有两种: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直接发行是零售式发行,即发行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直接在本银行营业网点各柜台发售存单,也可开展通讯销售。
存单的面额、期限、利率等均可由发行人与投资人双方议定。
一些大银行由于地理位置优越,分支机构众多,多采用直接发行存单的方式以节省发行成本。
不过直接发行还更多的表现为发行银行与机构投资者的直接协商成交。
这种方式对于双方而
言都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
间接发行是通过承销商的发行,即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发行存单。
通常是发行银行将拟发行的CD的总额、利率、发行日期、到期日、每张CD 的面额等内容预先公布,供投资者选择。
然后物色一家或几家承销商组成承销团开展包销或分销业务。
这样,就由承销商按照签订的协议推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以这种方式发行便捷、稳妥,但由于需支付承销佣金、法律费用、宣传费用等,成本往往提高。
2、发行价格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价格是否适当往往决定着发行的成败。
为此商业银行在确定CD的发行价格时,应综合考虑其资信度、市场利率水平、存单期限、市场资金供应状况等各种因素,并选择合适的计算方式。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价格有两种,一种是按CD的票面面值出售,即按平价发行,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另一种是以低于CD票面面值的价格发行,即折价发行或叫贴现发行,但到期按CD的票面值偿还本息。
(四)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流通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流通市场是对已经发行但尚未到期的存单进行买卖转手的市场。
通常由CD的投资人和经纪商组成。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投资人主要是大企业、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和一些富裕的个人,可以叫“富人的俱乐部”,尤其以大企业投资者居多。
这些投资者在一级市场上购买到的CD,由于总需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将CD出售给经纪商,以维持CD的流通性。
而经纪商可以将这些买入的CD一直持有到期以兑取本息,也可以再到二级市场出售,形成连续的市场转让行为,以维持CD市场的连续性。
为此,在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流通过程中,经纪商发挥着主要作用,其一是买入新发行的存单,随后销售给广大投资者,承担着推销、发售存单,并不断为顾客提供零售及批发服务的任务。
其二是不断充当存单转让的中介,创造二级市场的连续运行,以保证CD的流动性。
当然,有的经纪商也可以在存单的买卖中获取差价。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价格由转让时的市场利率决定。
投资者在市场上转让存单时,当时的市场利率可能与存单的约定利率存在一
定差异,市场利率可能高于或低于存单利率。
但存单的购买者总会以当时的市场利率作为可以接受的存单的收益率;而存单到期时,发行银行又是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这种差异就要求确定存单的转让价格时,要依据市场利率的升降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市场利率高于存单利率时,存单转让价格就相对于发行价格低一些,反之则高一些。
四、回购市场
回购协议是指按照交易双方的协议,由卖方将“定数额证券临时性地售予买方,并承诺在日后将该证券如数买回;同时买方也承诺在日后将买人的证券售回给卖方。
回购价格可以内含利息,从而买回价大于出售价,其差额就是回购利息;也可以与售价相等,但需另付利息。
由于卖方也有可能违约,为保护买方,卖方卖出证券时通常交存买方一定的保证金。
也就是说,卖方出售证券实际获得的资金是证券价值减除保证金的差额。
尽管回购协议涉及证券的买卖,但从性质上说,它相当于一笔以证券为抵押品的抵押贷款。
回购协议根据期限不同分为隔夜、定期和连
续性三种合约,其中以隔夜占多数。
隔夜是指卖出和买回证券相隔一天,相当于日拆。
定期是指卖出和买回的时间规定为若干天,但一般也不超过30天。
连续性合约是指每天按不同利率连续几天的交易。
这种方式可使投资者能较好地管理现金,同时也能减少利率风险。
在回购市场中,利率是不统一的,利率的确定取决于多种因素,主要有:(1)用于回购的证券的质地。
证券的信用度越高,流动性越强,回购利率就越低,否则,利率就会相对来说高一些;(2)回购期限的长短。
一般来说,期限越长,由于不确定因素越多,因而利率也应高一些。
但这并不是一定的,实际上利率是可以随时调整的;(3)交割的条件。
如果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回购利率就会较低,如果采用其他交割方式,则利率就会相对高一些;(4)货币市场其他子市场的利率水平。
回购协议的利率水平不可能脱离货币市场其他子市场的利率水平而单独决定,它一般是参照同业拆借市场利率而确定的。
由于回购交易实际上是一种用较高信用的证券特别是政府证券作抵押的贷款方式,风险相对较小,因而利率也较低。
五、短期政府债券市场
短期政府债券,是政府部门以债务人身份承担到期偿付本息责任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凭证。
从广义上看,政府债券不仅包括国家财政部门所发行的债券,还包括了地方政府及政府代理机构所发行的证券。
狭义的短期政府债券指国库券。
一般来说,政府短期债券市场主要指的是国库券市场。
短期政府债券一般期限在一年以内,具体又分为3、6、9个月和一年期等不同种类。
其之所以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根本原因在于其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高度的流动性。
持有短期政府债券的投资者可以随时将这种债券出卖变为现款,以满足其用款急需。
流动性还表现在其期限短,基本上是一年以内的,大部分在半年以内,还本付息的时间短。
第二,风险最低。
人们通常认为短期政府债券的风险最低,几乎为零,即投资者基本没有风险,发行人能到期偿还本息。
这是因为短期政府债券是由政府发行的,政府在一国有最高的信用地位,一般不会有到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第三,短期政府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带来一定收益。
一些西方国家对活期存款不付利息,所以人们不愿意将临时性资金存入活期存款账户,而愿意购买有一定收益的、流动性大、风险最你的短期政府债券。
政府短期债券的发行一般以贴现方式发行,投资者的收益是证券的购买价与证券面额之间的差额。
政府短期债券的发行,其目的一般有两个:一是满足政府部门短期资金周转的需要。
二是为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提供可操作的工具。
目前,由于政府短期证券的发行数额增长很快,其在货币政策调控上的意义,有时超过了平衡财政收支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