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扬州市燃气总公司钢铁厂自备电厂上网电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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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扬州市燃气总公司钢铁厂自备
电厂上网电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12.11
•【字号】苏价工[2001]383号
•【施行日期】2001.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扬州市燃气总公司钢铁厂
自备电厂上网电价的批复
(苏价工[2001]383号2001年12月11日)
扬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扬州市燃气总公司钢铁厂3000千瓦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扬价工[2001]28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你市燃气总公司钢铁厂投资兴建的3000千瓦自备发电机组即将投入运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0.33元(含税)。

以上批复自电厂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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