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场执法监管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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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场执法监管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洗车场的执法监管,规范洗车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容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排水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洗车场的执法监管。
第三条洗车场执法监管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鼓励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洗车场的执法监管工作,加强对洗车场的巡查、
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洗车场备案与审批
第五条设立洗车场应当向所在地区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洗车场备案申请表;
(二)洗车场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洗车场内部排水管网、污水排放口的布局图及有关说明;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
洗车场予以备案,并发放备案证书。
第七条洗车场经营者在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执法监管
第八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洗车场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
行为。
第九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洗车场污水排放的监管,确保洗车场污水排放符
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对洗车场的市容环境秩序进行监管,确保洗车场周边环境整洁有序。
四、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洗车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的;
(三)未按照规定排放污水的。
第十二条洗车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占道经营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水设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卫生管理的。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市城管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