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湛江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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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湛江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
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文字号】湛府[2007]29号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06
【实施日期】2007.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湛江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湛府[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05]18号)以及省文化厅《关于做好第二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工作以及建立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粤文社[2006]85号)精神。
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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