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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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2015)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3
【实施日期】2015.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业经2015年7月28日十一届10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麦教猛
2015年8月13日
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名的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山、河、湖、海、岛礁、沙滩、滩涂、湿地、岬角、海湾、水道、关隘、沟谷、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三)圩镇、村(居)、自然村、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及城市内和村镇内的路、街、巷等居民地名称;
(四)大楼、大厦、花园、别墅、山庄、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五)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水闸、水陂、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六)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对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分类、分级负责制。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房管、财政、工商、市政等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名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
(三)统一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
(五)审查、编纂地名资料、图书;
(六)管理地名档案和资料,并按地名档案管理规定提供利用;
(七)查处地名违法违规行为;
(八)完成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六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地名管理原则,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尊重历史和群众愿望;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
(三)市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区内的乡镇(街道)名称,同一乡镇内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路、街、巷、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应重名、同音,并注意方言谐音的不良含义;
(四)乡镇(街道)、村、城镇社区名称应与其政府或机构的驻地名称一致;
(五)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其名称应与当地的地名一致,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一致;
(六)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七)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名称;
(八)大道、路、街、巷和住宅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命名;
(九)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十)不以单纯序数作地名;
(十一)禁止使用重叠通名,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

第八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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