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润水、杨显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章润水、杨显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0
【案件字号】(2020)浙04民终1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宁建龙褚翔王浩
【审理法官】宁建龙褚翔王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章润水;杨显堂
【当事人】章润水杨显堂
【当事人-个人】章润水杨显堂
【代理律师/律所】吴燕滨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燕滨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燕滨
【代理律所】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章润水
【被告】杨显堂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章润水主张2017年4月20日向杨显堂的5万元汇款应在欠付杨显堂的本金或利息中予以扣减;2019年4月24日曾向杨显堂交付10万元现金清偿了对杨显堂的所有欠款。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双方在2019年不止一次的对过账,而每次对账均未提及该5万元应冲抵借款本金或利息,而该笔5万元系转账汇款不易被忽略;纵使确如章润水二审中所言,结算当时系分别写明双方互欠对方的款项,然章润水并未提供任何有关杨显堂欠付其款项的凭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章润水主张2017年4月20日向杨显堂的5万元汇款应在欠付杨显堂的本金或利息中予以扣减;2019年4月24日曾向杨显堂交付10万元现金清偿了对杨显堂的所有欠款。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双方在2019年不止一次的对过账,而每次对账均未提及该5万元应冲抵借款本金或利息,而该笔5万元系转账汇款不易被忽略;纵使确如章润水二审中所言,结算当时系分别写明双方互欠对方的款项,然章润水并未提供任何有关杨显堂欠付其款项的凭据。

至于,其该项主张的其他不合常理之处,一审法院已有述及在此不予赘述,故对章润水有关5万元应冲抵借款本金或利息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章润水所谓以现金形式归还杨显堂10万元清偿了欠付利息,因既未见杨显堂向其出具了收条也未见其取回了相应的借据,而杨显堂亦不予认可,故其该项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章润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4元,由上诉人章润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4:54: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显堂与章润水系同村居民,自2012年起章润水向杨显堂借款。

2017年春节前后,双方经过结算,章润水向杨显堂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1日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显堂人民币陆拾万元。

"2017年5月23日,章润水向杨显堂借款50000元,章润水向杨显堂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显堂人民币伍万元。

"上述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均为1%。

2017年4月20日,章润水向杨显堂的账户转账50000元。

2019年2月5日、2019年2月18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2月21日,章润水向杨显堂的账户分别转账2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250000元,合计650000元。

2019年春节前后,双方经过对账,章润水在落款日期为2017年3月1日的60万借条下方写有“2月5日还200000元,2月18日还100000元,2月19日还100000元,2月21日还250000元"等字样。

2019年4月6日,双方再次进行对账结算,章润水向杨显堂出具了利息结算清单一份,载明:17年60万、息7.2万,18年67.2万、息8.064万,17年5万息0.5万,18年5.5万、息0.66万。

本金65万,总息16.42万,已还65万。

一审庭审中,章润水称已经归还了全部利息。

第一次还款是在2017年4月20日,章润水向杨显堂汇款50000元。

2019年4月6日双方进行利息结算的时候,约定该50000元作为杨显堂向章润水的借款,折抵涉案借款。

第二次还款是在2019年4月24日,杨显堂来到章润水家中,章润水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杨显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二个争议焦点:一、章润水2017年4月20日向杨显堂账户转账的50000元是否系归还诉争借款;二、2019年4月24日章润水是否归还了杨显堂100000元利息。

关于焦点一。

章润水辩称于2017年4月20日向杨显堂汇款5万元系归还诉争借款的意见,不予采信。

首先,双方在2019年春节前后进行对账,章润水在借
款金额为60万元的借条下方写有“2月5日还200000元,2月18日还100000元,2月19日还100000元,2月21日还250000元"字样,如章润水在2017年4月20日向杨显堂汇款50000元系归还诉争借款,从常理上讲,章润水在对账时会将该50000元汇款在借条上作为还款一并予以载明。

其次,双方于2019年4月6日再次进行对账,章润水向杨显堂出具了利息结算清单,确认章润水向杨显堂借贷的借款本金为65万元,利息为16.42万元,已归还65万元。

如章润水2017年4月20日向杨显堂汇款50000元系归还诉争借款,结算清单上应当载明已归还700000元,但章润水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确认杨显堂还款数额仅为650000元,未将上述50000元汇款计入。

此外,如章润水2017年4月20日向杨显堂汇款50000元系归还诉争借款,该50000元在还款后不应继续计息,但章润水出具的利息清单上仍然按65万元借款本金计算2017年、2018年的利息,有悖于常理。

再次,双方自2012年开始便有多次的借贷往来关系,章润水也曾多次通过银行转帐向杨显堂还款,在双方两次对账均未将50000元汇款计入还款数额的情况下,仅凭银行转帐记录不能证明该50000元汇款系归还诉争借款。

最后,章润水称2019年4月6日双方进行利息结算的时候,约定该50000元作为杨显堂向章润水的借款折抵涉案借款,但章润水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关于焦点二。

章润水辩称于2019年4月24日归还过杨显堂10万元现金的意见,不予采信。

首先,章润水在2019年2月分四次向杨显堂归还了65万元借款本金,该65万元还款的时间及金额在借条上均有记载。

章润水辩称于2019年4月24日交付杨显堂10万元现金,但章润水既未向杨显堂索回借条原件也未将10万元还款情况在借条上注明,不符合双方间的交易习惯。

章润水在庭审中陈述,2014年杨显堂丢失了一张5万元借条后,章润水仍然归还了杨显堂5万元借款。

为了防止纠纷产生,章润水要求杨显堂儿子出具了收条,章润水至今保存着该收条。

在双方于2019年春节前后已经因诉争借款利息发生争执的情形下,章润水之后向杨显堂交付10万元现金却不要求杨显堂出具收条,不符合常理。

其次,章润水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杨显堂交付了10万元现金。

章润水提供的借条即便为真,也只能证明章润水收到案外人的60000元现金,无法证明章润水将该60000元现金及另外40000元现金交给了杨显堂,故对
章润水称已归还杨显堂利息10万元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章润水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章润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显堂借款利息1642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2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62元,由章润水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章润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显堂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杨显堂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于章润水归还的5万元不予认定完全错误。

根据杨显堂的陈述并结合其提供的证据材料,章润水向杨显堂借款总额为65万元,章润水向杨显堂的还款记录为70万元,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其他的经济往来,故多出的5万元还款不是归还本金就是归还利息。

但原审却认为,对账时未载明该笔还款即不予计入还款总额,明显有违常理。

另外,杨显堂提供的利息结算清单系利滚利结转而来,与依据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算得的金额不符,并不能得出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结算的效力。

而在章润水发现错误要求返还结算清单的时候,杨显堂故意给了一张复印件,并持原件恶意诉讼。

事实上,章润水不久后即向杨显堂支付了10万元的现金了结了所有欠款。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章润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章润水、杨显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4民终12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润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显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滨,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章润水因与被上诉人杨显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402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章润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显堂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杨显堂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于章润水归还的5万元不予认定完全错误。

根据杨显堂的陈述并结合其提供的证据材料,章润水向杨显堂借款总额为65万元,章润水向杨显堂的还款记录为70万元,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其他的经济往来,故多出的5万元还款不是归还本金就是归还利息。

但原审却认为,对账时未载明该笔还款即不予计入还款总额,明显有违常理。

另外,杨显堂提供的利息结算清单系利滚利结转而来,与依据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算得的金额不符,并不能得出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结算的效力。

而在章润水发现错误要求返还结算清单的时候,杨显堂故意给了一张复印件,并持原件恶意诉讼。

事实上,章润水不久后即向杨显堂支付了10万元的现金了结了所有欠款。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杨显堂辩称,章润水的两方面上诉主张均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杨显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章润水立即归还杨显堂借款利息16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章润水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显堂与章润水系同村居民,自2012年起章
润水向杨显堂借款。

2017年春节前后,双方经过结算,章润水向杨显堂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1日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显堂人民币陆拾万元。

"2017年5月23日,章润水向杨显堂借款50000元,章润水向杨显堂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显堂人民币伍万元。

"上述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均为1%。

2017年4月20日,章润水向杨显堂的账户转账50000元。

2019年2月5日、2019年2月18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2月21日,章润水向杨显堂的账户分别转账2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250000元,合计650000元。

2019年春节前后,双方经过对账,章润水在落款日期为2017年3月1日的60万借条下方写有“2月5日还200000元,2月18日还100000元,2月19日还100000元,2月21日还250000元"等字样。

2019年4月6日,双方再次进行对账结算,章润水向杨显堂出具了利息结算清单一份,载明:17年60万、息7.2万,18年67.2万、息8.064万,17年5万息0.5万,18年5.5万、息0.66万。

本金65万,总息16.42万,已还65万。

一审庭审中,章润水称已经归还了全部利息。

第一次还款是在2017年4月20日,章润水向杨显堂汇款50000元。

2019年4月6日双方进行利息结算的时候,约定该50000元作为杨显堂向章润水的借款,折抵涉案借款。

第二次还款是在2019年4月24日,杨显堂来到章润水家中,章润水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杨显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二个争议焦点:一、章润水2017年4月20日向杨显堂账户转账的50000元是否系归还诉争借款;二、2019年4月24日章润水是否归还了杨显堂100000元利息。

关于焦点一。

章润水辩称于2017年4月20日向杨显堂汇款5万元系归还诉争借款的意见,不予采信。

首先,双方在2019年春节前后进行对账,章润水在借款金额为60万元的借条下方写有“2月5日还200000元,2月18日还100000元,2月19日还
100000元,2月21日还250000元"字样,如章润水在2017年4月20日向杨显堂汇款50000元系归还诉争借款,从常理上讲,章润水在对账时会将该50000元汇款在借条上作为还款一并予以载明。

其次,双方于2019年4月6日再次进行对账,章润水向杨显堂出具了利息结算清单,确认章润水向杨显堂借贷的借款本金为65万元,利息为16.42万元,已归还65万元。

如章润水2017年4月20日向杨显堂汇款50000元系归还诉争借款,结算清单上应当载明已归还700000元,但章润水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确认杨显堂还款数额仅为650000元,未将上述50000元汇款计入。

此外,如章润水2017年4月20日向杨显堂汇款50000元系归还诉争借款,该50000元在还款后不应继续计息,但章润水出具的利息清单上仍然按65万元借款本金计算2017年、2018年的利息,有悖于常理。

再次,双方自2012年开始便有多次的借贷往来关系,章润水也曾多次通过银行转帐向杨显堂还款,在双方两次对账均未将50000元汇款计入还款数额的情况下,仅凭银行转帐记录不能证明该50000元汇款系归还诉争借款。

最后,章润水称2019年4月6日双方进行利息结算的时候,约定该50000元作为杨显堂向章润水的借款折抵涉案借款,但章润水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关于焦点二。

章润水辩称于2019年4月24日归还过杨显堂10万元现金的意见,不予采信。

首先,章润水在2019年2月分四次向杨显堂归还了65万元借款本金,该65万元还款的时间及金额在借条上均有记载。

章润水辩称于2019年4月24日交付杨显堂10万元现金,但章润水既未向杨显堂索回借条原件也未将10万元还款情况在借条上注明,不符合双方间的交易习惯。

章润水在庭审中陈述,2014年杨显堂丢失了一张5万元借条后,章润水仍然归还了杨显堂5万元借款。

为了防止纠纷产生,章润水要求杨显堂儿子出具了收条,章润水至今保存着该收条。

在双方于2019年春节前后已经因诉争借款利息发生争执的情形下,章润水之后向杨显堂交付10万元现金却不要求杨显堂出具收条,不符合常理。

其次,章润水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杨显堂交付了10万元现
金。

章润水提供的借条即便为真,也只能证明章润水收到案外人的60000元现金,无法证明章润水将该60000元现金及另外40000元现金交给了杨显堂,故对章润水称已归还杨显堂利息10万元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章润水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章润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显堂借款利息1642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2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62元,由章润水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章润水主张2017年4月20日向杨显堂的5万元汇款应在欠付杨显堂的本金或利息中予以扣减;2019年4月24日曾向杨显堂交付10万元现金清偿了对杨显堂的所有欠款。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双方在2019年不止一次的对过账,而每次对账均未提及该5万元应冲抵借款本金或利息,而该笔5万元系转账汇款不易被忽略;纵使确如章润水二审中所言,结算当时系分别写明双方互欠对方的款项,然章润水并未提供任何有关杨显堂欠付其款项的凭据。

至于,其该项主张的其他不合常理之处,一审法院已有述及在此不予赘述,故对章润水有关5万元应冲抵借款本金或利息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章润水所谓以现金形式归还杨显堂10万元清偿了欠付利息,因既未见杨显堂向其出具了收条也未见其取回了相应的借据,而杨显堂亦不予认可,故其该项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章润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4元,由上诉人章润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宁建龙
审判员褚翔
审判员王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谢蔚然
书记员吴跇帆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