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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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确保临检工作高效、公正、准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临检工作是指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临时
检查,以查明案情、获取证据的活动。
第三条临检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质量。
第四条临检工作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依法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进行临检。
第二章临检主体和权限
第五条临检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临检,包括询问、搜查、扣押等。
第七条检察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临检,包括询问、搜查、扣押等。
第八条人民法院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临检,包括询问、搜查、扣押等。
第九条临检主体在进行临检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临检令,告知被临检人的权
利和义务。
第十条临检主体应当依法行使临检权,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三章临检程序
第十一条临检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和目的,由临检主体提出临检申请,报请有权决
定的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批准临检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临检人,告知临检的时间、地点、内容
和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被临检人应当配合临检工作,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临检主体在进行临检时,应当制作临检笔录,由被临检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临检笔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临检过程和结果,不得篡改、隐瞒、虚构。
第四章临检后的处理
第十六条临检主体应当对临检结果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临检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临检中获取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
第十九条对临检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临检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各级临检主体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请有权决定的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