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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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的处罚
本案a药店的违法行为可以确定为非法渠道购进假药,在案件的处罚
上办案人员有所分歧。
观点一:按法条竞合原则,择一重罚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由于违反上述条款处罚倍数一样,且根据《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两罚和法
条竞合原则,故选择上述两个条款中一项,予以重罚。
观点二: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经营假药分别处罚
本案中药店有两种违法事实:一是非法渠道采购药品,二是经营假药,即药店的药品采购行为造成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店的营销行为造成销售
假药,分别触犯《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分别予以处罚。
在是否违反一事不两罚原则上,办案人员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
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共同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药店实施的非法渠道购
进假药虽看似同一违法事实(某某胶囊在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都扮演主要
证据),却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触犯了两个法律条款,按两个依据给予
处罚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如果在本案中采用竞合
原则,即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吸收销售假药,或销售假药吸收非法渠道购
进药品,那么同一违法行为就指的是某某胶囊药品,其行为也就变成了事物,忽略了具体的违法行为,这与法律是相悖的。
观点三:采用合并兼部分吸收的原则予以处罚
本案中药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涉及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和销售假药,侵犯的是不同的客体。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触犯的是市场管理秩序,销售假药触犯的是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