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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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6]57号
【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6
【实施日期】2016.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

(荆政办发〔2016〕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荆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6年,全市医改工作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强化改革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推进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努力实现“十三五”医改工作良好开局。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巩固扩大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

1.统筹推进县级中医医院综合改革。

巩固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积极争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县(市)。

扩大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覆盖面,10月底启动京山县中医院综合改革。

细化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制定实施差别化的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政策,建立维护公益性、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

加强临床路径推广应用,科学合理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健全科学补偿机制。

参与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中药饮片除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调整完善医疗服务(含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及形成机制、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公担的补偿机制。

落实国家、省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

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逐步调增
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调增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性、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
3.完善管理体制。

建立县级公立医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

建立健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推动实现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立院长培训认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对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逐步在公立医院推行,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4.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

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开展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编制总量。

创新编制管理方式,完善编制备案管理办法,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

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

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并公开招聘结果。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5.加快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核定各级政府办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公益一类单位按基准线核定,公益二类单位可按照不超过基准线2.5倍核定。

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县级公立医院院长的绩效工资可由政府办医机构确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

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6号),出台并实施《荆门市“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荆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县(市、区)
分别制定并实施县(市、区)卫生规划。

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或发放补贴,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推进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健康管理联合体)建设。

市、区层面,依托城市三级医院(含中医院)全面托管区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构建市、区、社区(乡)村一体的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县级层面,依托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全面托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构建县、乡村一体的紧密型农村医联体;市、县层面,依托城市三级医院(含中医院)通过对口支援、远程会诊、双向转诊等方式,与县级医院建立松散型医联体,指导支持县级医院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医联体的健康管理工作实施业务管理与指导。

可探索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纳入医联体统一调度。

强化医联体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六统一、两独立”管理,切实推进市、县、乡村医疗卫生管理一体化。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贯彻落实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

根据省要求,设定全市医疗费用总量、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参保患者个人支出比例等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

各地在全市控费目标内,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功能定位,合理确定并量化本地医疗费用控费要求。

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各县(市、区)以及市属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公示。

对抗菌药物、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不合理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初步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

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
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大力改善医疗服务。

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和日间手术,不断扩大日间手术病种范围。

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
二、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六)全面推开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9号)、《市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荆门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荆医改组〔2016〕1号)等文件精神。

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县(市)即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全面推开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市属医疗机构纳入转诊医院。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县级人民政府)
(七)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在沙洋县、东宝区开展建立“互联网+远程医疗”分级诊疗模式试点。

在县(区)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中心,包括区域PACS影像系统、区域LIS检验系统、区域心电系统、远程病理诊断及远程会诊视频系统,并与城市三级医院互联互通。

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远程医疗系统,与县(区)级医院远程医疗中心互联互通,打造市、县、乡村三级远程医疗网。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升级或配备DR、数字心电图机、数字检验等必要检查检验设备,达到接诊在基层,会诊在网络,一般治疗在当地的目的。

按省政策,制定落实远程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远程医疗系统,必要远程检查检验设备(非远程的常规设备除外)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县级人民政府)
(八)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制订关于健全签约服务和管理的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

到2016年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

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

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残联)(九)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

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考核,采取有效措施,既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又防止出现新的逐利行为。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完善配套政策。

实施医保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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