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清泉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案(温鹿公(双)行罚决字[2021]05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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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清泉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案(温鹿公(双)行罚决字
[2021]0518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鹿公(双)行罚决字[2021]0518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3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
【处罚日期】2021.08.1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双屿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鹿城区
【处罚对象】胡清泉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20:59:01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6日上午9时许,胡清泉伙同*等人因讨要被欠薪工资不成,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104国道主干道斑马线上拦截过往机动车,不让车辆通行,致使交通堵塞。
胡清泉的行为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胡清泉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鹿城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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