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置与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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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理与环境保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理工作,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订立
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科室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机构内产生的具有传染性、有毒性、
放射性和腐蚀性的废弃物的统称,包含但不限于医疗用品、药品包装物、病理标本等。

第四条医疗废物的处理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
第五条医疗废物按不安全程度划分为四类:感染性废物、化学性
废物、辐射性废物和其他特殊废物。

(一)感染性废物:指人体血液、血液制品、病原体培养物、器官、组织等。

(二)化学性废物:指药品、中药渣、化学试剂、荧光剂等。

(三)辐射性废物:指与放射性物质接触过的废弃物。

(四)其他特殊废物:指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中无法
归类为前三类的废弃物。

第六条医疗废物必需进行明确的标识,包含标识内容和标识方式,确保识别和管理的准确性。

(一)标识内容:应包含废物的名称、来源、不安全性等信息。

(二)标识方式: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统一标识,标识应清楚、坚固、易识别。

标识位置应明显,避开模糊、掉落或破损。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科室应设立合理的医疗废物收集区域,确保医疗废物能够
及时被收集和分类。

第八条医疗废物的收集容器应具备防渗漏、防漏出、易清洗、易
回收等特点,且容器的料子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第九条收集容器上必需粘贴相应的标志标识,标识应清楚可辨,
以便科室人员正确投放医疗废物。

第十条医疗废物收集期满后,科室应立刻将其送往医院指定的临
时存放点或特地的医疗废物储存区。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储存区应设立在阔别医疗活动区域的地方,确
保与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储存区必需保持干燥、通风良好,防止异味扩
散和细菌繁殖。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储存区的入口必需设置防臭、防尘等设施,以
确保储存区四周的环境不受污染。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理
第十四条医院应建立医疗废物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的运
输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对于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确
保废物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最小化。

第十六条医院应与持有效资质的医疗垃圾处理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医疗废物的准确处理。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运输过程中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废物不泄露、不外溢、不扩散。

第十八条医院应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理的效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
保处理方式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医院应对医疗废物处理单位进行评估和考核,定期发表
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的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惩罚与嘉奖
第二十条对于未依照规定分类收集和储存医疗废物的科室,将依据医院相关制度予以相应惩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发现医疗废物处理欠妥或存在漏洞的科室,医院将进行整改,必需时暂时停止其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处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嘉奖制度将设立,对于在医疗废物分类和处理方面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予以嘉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医院全部,如有需要,可对其进行调整和增补,但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问题可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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