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祖母把新生的外孙子杀害是否属于故意杀人并适用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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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 外祖母把新生的外孙子杀害是否 属于故意杀人并适用故意杀人的 量刑标准?Βιβλιοθήκη 直系血亲溺婴是否属于情节较轻
区妇联:徐佳木子、刘晶晶 2009年6月1日
[案情]
• 2007年10月31日晚,褚某在家中产下一女婴, 褚某的母亲彭双分认为女儿未婚生育会使全家 没脸见人,一时气愤,用双手掐该女婴脖子, 欲将该女婴掐死。其子褚伟松听见婴儿哭声, 进屋见母亲正用双手掐婴儿的脖子,便用手拉 其胳膊,将其推倒在地。褚伟松劝母亲不要弄 死婴儿,可将婴儿送人,并将婴儿移至另一房 间。彭双分追过来吵闹,说“掐死她,你不掐 死她,我就不活了”,迫使褚伟松将婴儿掐死。 诸某在此过程中未反对。
• 有关“情节较轻”,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和相 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学术界通认的情节较 轻,主要包括: ①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 ②义愤杀人,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之子实施 的行为 ; ③激情杀人,即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 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 ④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而帮助 其自杀等几种情形。
二、主观恶性方面
①彭双分在婴儿非婚生育而使全家无脸见人的 巨大精神压力下,产生失去理智的极端过激行 为,其杀人动机与有预谋、有目的的故意杀害 婴、幼儿的动机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②褚伟松在彭双分的胁迫下实施了犯罪,相对 于被告人彭双分,其主观恶性更小,犯罪情节 更轻,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更小。
三、其他方面 ①犯罪后,彭双分、褚伟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 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均系 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②被害人母亲褚某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 意见及村委会、群众要求从轻处罚的呼吁应予 以考虑。
[社会链接]
该村村委会及村民证明: • 褚伟松——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平时 表现好、注重维护家人脸面 • 彭双分——孝敬老人、文化程度低、头 脑简单。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主、从犯方面 ①被告人彭双分出于女儿未婚先育使全家丢失 脸面的狭隘私欲,胁迫褚伟松将婴儿杀害,系 共同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犯罪中起主 要作用,系主犯。 ②被告人褚伟松受彭双分的胁迫,以及封建愚 昧思想束缚,为成全其妹及全家的“名声”和 “脸面”将婴儿杀死,系胁从犯。
• 对于直系血亲在其他直系血亲许可、默认的情 况下,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 主观动机而将新生婴儿杀死的行为,应属“情 节较轻”。 • 当然,其他直系血亲强烈反对或出于重男轻女 动机的不在此列。
• 本案从主体上,被告人彭双分作为被害人的外 祖母,从被害人母亲默认、许可、案发后还强 烈要求从轻处罚的情形来看,其与被害人的亲 属关系(未能确定生父)仅次于生母的直系血 亲。
客观方面:(主要看社会危害性)
• 婴儿的母亲:采取默认的态度,强烈要 求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 • 村民:表示同情和宽容,呼吁从轻处罚 社会后果相对较轻,兼顾法律权威 和社情民意,最佳结合点,使用法律从 轻处罚原则。
[小结]
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 1、犯罪事实:犯罪行为、造成后果 2、犯罪情节:主观动机、客观条件及情 境。 3、法律规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4、社会危害程度:社会效应
基本要素
• 直系血亲 • 新生婴儿 • 其他直系血亲许可或默认
• 主观动机: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 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
主观方面: • 彭双分:外祖母(属三代直系血亲) • 女婴:在家中进行生产的新生儿 • 主观动机: 彭某:近乎文盲、农村妇女、 面对社会舆论和精神压力,情急之下, 产生恐惧和怨恨,迁怒于刚刚出生的无辜婴儿, 导致失去理智的过激杀人行为。 不是有预谋、有准备的,与贪利图财、 流氓滋事、杀人灭口、奸情害命等行为的动机、 相比,相对较轻。
[判决]
法院以被告人彭双分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被告人褚伟 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缓刑五年。
[评析]
•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被告人的故意杀人 行为能否构成“情节较轻”。
• 外祖母把新生的外孙子杀害是否 属于故意杀人并适用故意杀人的 量刑标准?Βιβλιοθήκη 直系血亲溺婴是否属于情节较轻
区妇联:徐佳木子、刘晶晶 2009年6月1日
[案情]
• 2007年10月31日晚,褚某在家中产下一女婴, 褚某的母亲彭双分认为女儿未婚生育会使全家 没脸见人,一时气愤,用双手掐该女婴脖子, 欲将该女婴掐死。其子褚伟松听见婴儿哭声, 进屋见母亲正用双手掐婴儿的脖子,便用手拉 其胳膊,将其推倒在地。褚伟松劝母亲不要弄 死婴儿,可将婴儿送人,并将婴儿移至另一房 间。彭双分追过来吵闹,说“掐死她,你不掐 死她,我就不活了”,迫使褚伟松将婴儿掐死。 诸某在此过程中未反对。
• 有关“情节较轻”,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和相 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学术界通认的情节较 轻,主要包括: ①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 ②义愤杀人,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之子实施 的行为 ; ③激情杀人,即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 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 ④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而帮助 其自杀等几种情形。
二、主观恶性方面
①彭双分在婴儿非婚生育而使全家无脸见人的 巨大精神压力下,产生失去理智的极端过激行 为,其杀人动机与有预谋、有目的的故意杀害 婴、幼儿的动机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②褚伟松在彭双分的胁迫下实施了犯罪,相对 于被告人彭双分,其主观恶性更小,犯罪情节 更轻,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更小。
三、其他方面 ①犯罪后,彭双分、褚伟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 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均系 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②被害人母亲褚某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 意见及村委会、群众要求从轻处罚的呼吁应予 以考虑。
[社会链接]
该村村委会及村民证明: • 褚伟松——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平时 表现好、注重维护家人脸面 • 彭双分——孝敬老人、文化程度低、头 脑简单。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主、从犯方面 ①被告人彭双分出于女儿未婚先育使全家丢失 脸面的狭隘私欲,胁迫褚伟松将婴儿杀害,系 共同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犯罪中起主 要作用,系主犯。 ②被告人褚伟松受彭双分的胁迫,以及封建愚 昧思想束缚,为成全其妹及全家的“名声”和 “脸面”将婴儿杀死,系胁从犯。
• 对于直系血亲在其他直系血亲许可、默认的情 况下,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 主观动机而将新生婴儿杀死的行为,应属“情 节较轻”。 • 当然,其他直系血亲强烈反对或出于重男轻女 动机的不在此列。
• 本案从主体上,被告人彭双分作为被害人的外 祖母,从被害人母亲默认、许可、案发后还强 烈要求从轻处罚的情形来看,其与被害人的亲 属关系(未能确定生父)仅次于生母的直系血 亲。
客观方面:(主要看社会危害性)
• 婴儿的母亲:采取默认的态度,强烈要 求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 • 村民:表示同情和宽容,呼吁从轻处罚 社会后果相对较轻,兼顾法律权威 和社情民意,最佳结合点,使用法律从 轻处罚原则。
[小结]
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 1、犯罪事实:犯罪行为、造成后果 2、犯罪情节:主观动机、客观条件及情 境。 3、法律规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4、社会危害程度:社会效应
基本要素
• 直系血亲 • 新生婴儿 • 其他直系血亲许可或默认
• 主观动机: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 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
主观方面: • 彭双分:外祖母(属三代直系血亲) • 女婴:在家中进行生产的新生儿 • 主观动机: 彭某:近乎文盲、农村妇女、 面对社会舆论和精神压力,情急之下, 产生恐惧和怨恨,迁怒于刚刚出生的无辜婴儿, 导致失去理智的过激杀人行为。 不是有预谋、有准备的,与贪利图财、 流氓滋事、杀人灭口、奸情害命等行为的动机、 相比,相对较轻。
[判决]
法院以被告人彭双分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被告人褚伟 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缓刑五年。
[评析]
•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被告人的故意杀人 行为能否构成“情节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