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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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地税发[2002]4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6.10
【实施日期】2002.06.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
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2]4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
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时,必须提供符合财税〔2001〕202号、国税发〔2002〕47号等文件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条件
的有关资料,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能提供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