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营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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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行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营业费用支出总量控制,强化财务监管,建产健全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的管理制度,促进和引导以经营效益为目标,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财债字[1998]69号)有关规定,结合交通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业费用专户管理的原则
1.各分、支行营业费用实行绝对额指标管理。
营业费用指标由总行统一审批、综合平衡后与年度财务计划各项指标一起下达。
各分、支行必须在总行下达的营业费用指标内,以尽量满足业务需要为原则,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支出项目,不得突破。
2.营业费用指标同经营效益挂钩。
对经营效益较好或当年利润计划比上年实现利润有较大增长的行,可维持或适当增加营业费用指标;对计划利润大幅度下降或亏损行,原则上维持或适当削减营业费用指标。
第三条各分、支行必须单独设立“营业费用专户”,专门用于营业费用的核算、考核与管理,并不得透支。
营业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具体账务处理和会计科目使用,仍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每级只能在财会或行政部门设立一个“营业费用专户”,严禁一级机构各部门多头设立营业费用账户。
已经多头设立营业费用账户的,一律予以撤销。
第四条结合年度财务计划申报、批复和考核,总行以管辖、直属分行为单位统一核定营业费用指标,统一考核。
各辖属分、支行营业费用指标由管辖分行下达。
根据各分行上年决算的实际盈亏情况和本年利润计划,结合各分行营业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原则上按两种办法核定当年营业费用支出指标:
1.凡是盈利行,当年利润计划大于上年实际盈利的适当增加营业费用指标;当年利润计划小于上年实际盈利的基本维持原有营业费用指标。
2.凡是亏损行,当年亏损计划小于上年实际亏损的基本维持原有营业费用指标;当年亏损计划大于上年实际亏损的适当削减营业费用指标。
第五条部行核定的营业费用指标,一般不作调整。
对国家决定的重大政策调整和特大自然灾害以及总行决定的特殊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影响营业费用支出,确需调整当年营业费用指标的,各分行应于11月底以前上报总行,总行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营业费用指标。
未经总行批准,各分行仍应按原核定的营业费用指标执行。
第六条各分、支行要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建立健全本行内部费用支出管理制度,加强营业费用核算和考核,严格费用支出审批和管理,堵塞费用管理的漏洞。
第七条各分、支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营业费用指标内,分别核定下属分支机构和本级的营业费用指标,不得超额分配。
各级机构营业费用管理部门,应根据全年业务发展需要,在核定的营业费用指标内,编制费用支出预算,合理安排费用支出,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力求费用支出的效益最大化。
各分、支行营业费用管理部门,应对本级和下属分支机构的营业费用支出加强监控、分析、检查、考核,发现费用支出中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处理。
第八条各分、支行必须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总行有关规定,正确核算各项营业费用支出。
严禁该摊销的支出不摊销或少摊销,不该摊销的支出乱摊销;严禁将固定资产投资变相列入营业费用支出;严禁违反规定对办公楼进行豪华装修,并将支出转嫁到营业费用中来。
第九条各分、支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营业费用支出管理,严格掌握营业费用支出的范围和标准,在上级行下达的营业费用指标内据实列支,杜绝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支出。
特别是亏损行和微利行,更要强化营业费用支出约束机制,加大费用管理力度,努力增收节
支。
同时,要加大机构网点调整力度,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规模效益极差的机构网点,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撤并;要结合科技投入,合理调整劳动组合,下大力气精简人员,减少固定开支,减人增效。
第十条严格工资支出管理,各项工资性支出(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必须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执行总行统一的工资政策。
严禁滥定级别,乱发奖金和实物。
凡是超计划亏损行,冻结当年工资晋级,适当削减工资总额。
第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突破营业费用指标,人为调节费用开支,不按规定乱列工资性支出等违纪违规行为,总行除核定下年度营业费用指标时相应予以扣减外,并在全行系统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视情况扣减下年度公益金分配额或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