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绍兴市辖区部分高速公路路段继续实施客车差异化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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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绍兴市辖区部分高速公路路段继续实施客车差异化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4.04
•【字号】浙政办函〔2023〕14号
•【施行日期】2023.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绍兴市辖区部分高速公路路段继续实施客车差异化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浙政办函〔2023〕1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绍兴市政府《关于杭绍台高速公路和绍诸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继续实施客车差异化收费有关事宜的请示》(绍政〔2023〕5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绍兴市辖区部分高速公路路段继续对客车实施差异化收费的意见》(浙交〔2023〕28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绍兴市辖区部分高速公路路段继续实施客车差异化收费。
即对仅行驶杭绍台高速公路镜湖互通至鉴湖枢纽段、绍诸高速公路绍兴南互通至兰亭互通段,进出均在杭绍台高速公路镜湖、柯岩、福全收费站,绍诸高速公路绍兴南、兰亭收费站,且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记账卡的浙D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
实施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由此形成的车辆通行费差额部分,由绍兴市交
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政府按协议约定补偿给相关高速公路业主单位。
二、绍兴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督促相关高速公路业主单位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确保收费秩序平稳、路网运行安全有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