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商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与李燕劳动争议二审6307李燕劳动争议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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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商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与李燕劳动争议二审6307李燕劳
动争议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5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63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杰
【审理法官】李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章丘商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李燕
【当事人】章丘商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李燕
【当事人-个人】李燕
【当事人-公司】章丘商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党君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党君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党君
【代理律所】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章丘商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李燕
【本院观点】关于章丘商业大厦主张的独生子女费与独生子女养老补助不是同一诉求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章丘商业大厦主张的独生子女费与独生子女养老补助不是同一诉求的问题。

李燕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载明的仲裁请求虽为独生子女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并没有独生子女费的具体规定。

章劳人仲案字(2019)第731号仲裁裁决书载明的李燕的仲裁请求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李燕陈述其在仲裁庭审中变更了请求,章丘商业大厦主张其在仲裁时未出庭,对李燕在仲裁时是否变更仲裁请求不清楚。

李燕请求的依据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方式为济南市201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

结合李燕请求的依据及计算方式,李燕的请求应为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

另,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一审以李燕的请求为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李燕仅生育一名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优待证,李燕2019年1月退休,退休申报单位为章丘商业大厦,2018年济南市在
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124元,章丘商业大厦应向李燕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1337.2元(71124元×30%)。

章丘商业大厦主张应由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李燕退休前系章丘商业大厦职工,章丘商业大厦主张应由政府承担该项费用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章丘商业大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章丘商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0:04: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李燕原系章丘商业大厦职工,育有一子,2019年1月在章丘商业大厦退休。

二、李燕(申请人)向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章丘商业大厦)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22537.5元。

三、2019年12月10日,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章劳人仲案字(2019)第7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1337.2元。

章丘商业大厦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以上事项中,双方均无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燕育有一子,其2019年1月在章丘商业大厦办理退休,2018年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27元,故章丘商业大厦应支付李燕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21337.2元(5927元×12×30%)。

章丘商业大厦主张李燕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应由政府统筹,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原告章丘商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燕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2133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
章丘商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章丘商业大厦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20)鲁018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不支付李燕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21337.2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燕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

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章劳人仲案字(2019)第731号仲裁裁决书没有事实根据和没有法律依据。

仲裁委依照《山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裁决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与李燕申请的独生子女费不符。

裁决结果不是请求事项,法律也没有规定由企业负担独生子女费。

一审判决依据裁决结果做出裁判不当。

综上所述,章丘商业大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章丘商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与李燕劳动争议二审6307李燕劳动争议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民终630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丘商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君,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

审理经过上诉人章丘商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丘商业大厦)因与被上诉人李燕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李杰独任审理。

上诉人章丘商业大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君,被上诉人李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章丘商业大厦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20)鲁018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不支付李燕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21337.2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燕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

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章劳人仲案字(2019)第731号仲裁裁决书没有事实根据和没有法律依据。

仲裁委依照《山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裁决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与李燕申请的独生子女费不符。

裁决结果不是请求事项,法律也没有规定由企业负担独生子女费。

一审判决依据裁决结果做出裁判不当。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李燕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李燕自1993年7月起一直在章丘商业大厦工作,2019年1月从章丘商业大厦退休,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李燕符合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条件,应享受该政策的奖励。

2.根据济南市统计局济统字(2019)第14号文件《关于公布2018年济南市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的通知》的规定,济南市201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124元,李燕应享受年平均工资的30%作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即21337.20元。

3.章丘商业大厦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诉称章丘商业大厦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章劳人仲案字(2019)第73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李燕的仲裁申请;2.诉讼费由李燕承担。

庭审中,章丘商业
大厦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章丘商业大厦不服仲裁裁决书,请求不予支付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款项。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李燕原系章丘商业大厦职工,育有一子,2019年1月在章丘商业大厦退休。

二、李燕(申请人)向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章丘商业大厦)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22537.5元。

三、2019年12月10日,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章劳人仲案字(2019)第7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1337.2元。

章丘商业大厦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以上事项中,双方均无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燕育有一子,其2019年1月在章丘商业大厦办理退休,2018年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27元,故章丘商业大厦应支付李燕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21337.2元(5927元×12×30%)。

章丘商业大厦主张李燕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应由政府统筹,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原告章丘商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燕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2133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章丘商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章丘商业大厦主张的独生子女费与独生子女养老补助不是同一诉求的问题。

李燕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载明的仲裁请求虽为独生子女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并没有独生子女费的具体规定。

章劳人仲案字(2019)第731号仲裁裁决书载明的李燕的仲裁请求为独生
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李燕陈述其在仲裁庭审中变更了请求,章丘商业大厦主张其在仲裁时未出庭,对李燕在仲裁时是否变更仲裁请求不清楚。

李燕请求的依据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方式为济南市201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

结合李燕请求的依据及计算方式,李燕的请求应为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

另,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一审以李燕的请求为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李燕仅生育一名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优待证,李燕2019年1月退休,退休申报单位为章丘商业大厦,2018年济南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124元,章丘商业大厦应向李燕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1337.2元(71124元×30%)。

章丘商业大厦主张应由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李燕退休前系章丘商业大厦职工,章丘商业大厦主张应由政府承担该项费用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章丘商业大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章丘商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李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环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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