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房屋保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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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房屋保险协议
甲方:房屋出租人
乙方:房屋承租人
鉴于甲方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并愿意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为确保房屋的安全和维护双方的权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险责任
1.1 乙方在租赁期间对所承租的房屋负有保管责任,应确保不发生火灾、爆炸、盗窃、水灾等意外事故。
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需承担修复费用。
1.2 甲方为保障房屋的安全和乙方的财产,应及时购买并支付房屋保险费,并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保险单副本。
第二条保险范围
2.1 涵盖险种:火灾险、爆炸险、盗窃险、水灾险。
2.2 保险金赔偿范围:房屋的实际现值或者修复费用,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第三条保险期限
3.1 本保险合同的起始日期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日,终止日期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日。
3.2 若乙方续租该房屋,则保险合同可继续有效,需及时更新保险单。
第四条保险费用
4.1 甲方承担购买房屋保险的费用,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4.2 乙方在租赁期满如约归还房屋,无需承担保险费用。
第五条保险事故处理
5.1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相关保险公司报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5.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保险事故,并及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房屋维修等支持,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险理赔
6.1 乙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房屋保险事故实际发生,并配合保险公司的指导,填写理赔申请表格。
6.2 甲方在乙方提供证据和申请表格后,应积极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追问理赔,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
第七条其他约定
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7.2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
7.3 双方如有其他保险事项需约定的,可另行书面协商。
本协议经双方充分阅读、理解并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
双方应诚信履行协议约定,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