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应急预案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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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矿山应急预案的执行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罚条例。
二、奖励
1. 对在矿山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积极制定和完善矿山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在应急救援演练中表现优秀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4.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现重大隐患并成功避免事故发生的个人或集体,给予
表彰和奖励。
5.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勇于担当、无私奉献,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
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奖励标准
1. 表彰和奖励分为表彰和物质奖励两种形式。
2. 表彰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可授予“矿山应急救援先进个人”、“矿山应急救援
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3. 物质奖励根据表彰对象的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金。
四、处罚
1. 对未按规定制定和完善矿山应急预案,或者未严格执行应急预案的个人或集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2.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事故扩
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集体,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3.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拒不执行救援指令、擅自行动的个人或集体,给予通报
批评,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4.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违反纪律、擅自离开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或集体,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处罚标准
1. 通报批评:对违反本条例的个人或集体,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曝光。
2. 纪律处分:对违反本条例的个人或集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
3. 追究责任:对因违反本条例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集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1. 本奖罚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条例由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各级矿山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罚实施细则。
4.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各级矿山企业应严肃查处,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