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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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6.02
•【字号】金人社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街镇、金山工业区,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15号)以及《关于推进金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区级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金人社〔2017〕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经研究,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按本人2020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3%。

(三)为提高高龄老人生活水平,额外增加生活费,具体为:
1.2020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1960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5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2020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0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5年出
生)再额外增加180元;
3.2020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50年出生)、年满75周岁(1945年出生)、年满80周岁(1940年出生)再额外增加20元。

(四)按本通知增加的生活费,尾数不足一元的,见分角进元。

二、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增加的养老金,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6月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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