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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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2.31
•【字号】齐政办规〔2021〕19号
•【施行日期】2022.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齐齐哈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第16届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30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齐齐哈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国家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2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按照总量动态调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稳妥有序发展网约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网约车数量、运单量等运营数据信息,为经营者从事网约车经营提供参考,并动态调控网约车数量。
第四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以及北三区(龙沙、铁锋、建华)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证件核发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及富拉尔基、昂昂溪、梅里斯、碾子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省级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证,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具备线下服务能力,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文本及文本电子版):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5.本市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6.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7.服务质量保障承诺书;
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申请后,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内容;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和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终止经营的,应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涉及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
第十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网约车平台公司利用自有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聘用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
符合条件的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或网
约车,本人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利用名下一台符合标准的车辆进入取得本市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
第十一条鼓励经营者优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北三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车辆注册登记地为经营许可所在地的7座以下乘用车;
(二)初始购车发票含税价格不低于同期运营的出租汽车初始购车发票最低含税价;
(三)5座以下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5L、采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2T;6座、7座商务乘用车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气量不小于2.0L、采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4T;纯电动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200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
(四)拟从事网约车运营车辆的初次注册登记人应为申请人或拟购车人本人;
(五)拟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日不超过2年(首批投放车辆可放宽至5年);
(六)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音视频监控等安全技防设施;
(七)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
(八)车体颜色采用单一颜色,不得设置网约车标识、安装顶灯、空载灯等与巡游出租汽车相类似的外观专用设施设备;
(九)按营运客车规定险种和保险费率标准缴纳保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县(市)和富拉尔基、昂昂溪、梅里斯、碾子山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
定本地车辆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车辆所有人应向从事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的原件和扫描件: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本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与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经营服务协议;车辆所有人为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平台公司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拟聘用驾驶员取得的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3.已购车辆的,提供车辆正侧面彩色照片及电子文档、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拟购车辆的,提供购买符合运营地标准条件车辆的承诺;
4.按规定标准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音视频监控安全技防设施和按营运客车险种、标准缴纳营运保险的承诺材料。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车辆,出具有效期为60日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登记证明》。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登记证明》,对申请人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使用性质注册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申请人车辆取得使用性质登记“预约出租客运”的《机动车行驶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辆及相关设备、设施和缴纳保险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
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三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四章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安排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六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经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出租汽车服务。
第五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运营服务。
第十八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
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严格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承运人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8〕24号)传输运营数据。
第二十条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文明行车、优质服务;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许可的经营范围、区域经营。
第二十一条乘客乘坐网约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不得有危害驾驶员的行为。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公安、发展和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依据相关法律和各自职责,对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线下车辆或人员不一致、信息泄露、不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监管。
第二十三条对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部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约谈。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联合约谈后,仍拒不改正的,经联
合监管部门集体讨论,可以启动暂停发布、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载体处理流程,将违法违规情况及处置建议报送联合监管各部门所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载体被暂停发布、下架后,继续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监管部门可启动停止互联网服务、停止联网或停机整顿的处置流程,将违法违规情况及处置建议报送联合监管各部门所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网约车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鼓励支持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发展,提供网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可以利用自有平台或网约平台从事网约服务。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22年10月30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细则颁布后,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内容有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