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传统性爱伦理的现实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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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orthwest population2009年第2期第30卷
性爱伦理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很多少数民族先民的思想观念中,性爱可以传宗接代,也可以带来霉运;有合理的性爱,也有不合理的性爱;性爱有洁的一方面,也有不洁的一方面。
中国西南作为我国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域,这里不仅地域广袤,而且少数民族众多。
古往今来,基于当地地理条件险恶、交通长期不便、信息相对闭塞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各少数民族人民为了确保那些与生存有关的宝贵的性爱经验不至失传,以生育健康的后代、维系自身的发展,早已习惯了把一些弥足珍贵的性爱经验加以神秘化世代传承,并把它揉进包括音乐、舞蹈、雕塑、绘画、诗词、戏曲、小说等在内的民间文艺和祈祷语之中广为散播,积累和形成了丰富多彩、多维立体的性爱伦理传统。
而今以现实眼光审视这些伦理传统,不仅是了解各少数民族的成员、家庭、民族整体的社会风尚、文明状况、道德面貌等重要内容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题中之义。
一、求解自身存衍:神话古歌中的性爱母题
神话是人类以艺术哲学方式思考人与自然关系后所表达的对世界的神秘看法,古歌乃人类自古流传下来的歌谣。
我国西南各少数民族世代流传着大量的神话古歌,其中涉及到诸多彰显原始先民头脑中质朴的性爱母题,且与性爱伦理思想交融、赖其传承、理想不弃、精神不灭甚至异族相融的内容。
在神话世界,西南各少数民族先民则突出以朴素意识着力渲染“雌雄相配”的性爱观念。
如彝族史诗《阿细的先基》,讲神创造人,而神要造人就得把山、树、石、草分出雌雄,“不分出雌雄来嘛,就不能造人”[1]。
其另一部史诗《梅葛》甚至直陈:“没有不相配的树木花草,没有不相配的鸟兽鱼虫,没有不相配的人;样样东西都相配,地上的东西才不绝。
”[2]傣族神话也说:“森林是父亲,大地是母亲,天地间谷子至高无上。
”土家族更流传一则有趣的神话[3],这个神话说:古时候有个放羊的姑娘到筚土刺(长满竹丛与树木的山坡,泛指土家族地区)去放羊,住在半土刺上岩洞里。
筚楋这个地方,豺狗很多,羊经常遭豺狗咬呷。
一天姑娘说:“哪个能帮我赶走豺狗,守护好羊群,我就嫁给哪个!”话刚讲完,突然跑来一只白虎,将豺狗撵得无影无踪,姑娘很惊奇,但却惋惜地说:“你是一只虎,不是一个人,我怎么与你成亲呢?”不料天色将晚,她将羊赶回岩洞时,那只白虎也跟着来了,眨眼间竟变成一个非常英俊的小伙子,姑娘很欢喜,随即与他成亲。
从此,白虎白天变成虎跟着到坡上去守护羊群,夜晚变成小伙子与姑娘住在岩洞里。
姑娘与白虎生育了七男七女,姑娘教她的儿女呼白虎为“利巴”。
一天,姑娘与白虎正在山坡上放羊,突然天上响起一阵惊雷,白虎立即化成一颗白亮
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传统性爱伦理的现实审视
张世友
(长江师范学院经济与法学系,重庆408100)
摘要:中国西南作为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域,基于当地地理条件险恶、交通长期不便、信息相对闭塞等客观条件
的限制,各少数民族先民为了确保与生存有关的宝贵性爱经验不至失传,以生育健康的后代、维系自身的发展,在其
神话古歌、宗教信仰、生产生活、婚恋交往、婚育繁衍、祖训规约等中都彰显着大量的值得现实审视的性爱伦理传统。
关键词:中国西南;少数民族;性爱;伦理
中图分类号:C91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672(2009)02-0027-06收稿日期:2008-11-02
作者简介:张世友,男,重庆垫江人,长江师范学院经济与法学系教授,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
员,研究方向:伦理学、思想政治教育学。
DOI:10.15884/ki.issn.1007-0672.2009.02.006
2009年第2期第30卷
N orthwest population
亮的星星飞上天去了,姑娘才明白原来这白虎是天上白虎星君变的。
当时筚筚楋周围方圆千里都没有人烟,七对兄弟姊妹只好相互成亲,繁衍成呼公虎为“利巴”的土家族,遍住湘鄂川黔边境山区。
在古歌海洋,西南各少数民族青年男女习惯用自己的热情极力颂扬“异性相吸”的性爱主题。
以苗族、布依族和基诺族情歌为例,苗族青年唱:“赶场不为盐和米,赶场不因菜和油,只是为了消心愁,只是为了交朋友。
”苗族少女唱:“燕子不会找错窝,蜜蜂不会乱采粉,只怕燕子早有窝,只怕蜜蜂早采粉。
”布依族情歌唱:“斗笠要去叠成双”,“要连呀情歌,要连呀情郎!连到高山变成平地,连到山岭化成竹竿。
高山变平地妹也不嫌弃情哥,山岭变成竹竿妹也要连情郎。
”[4]基诺族情歌唱:“恋爱、性交不是父母所教,也不是公婆所教,我们的爱情(包含有性交)谁也阻挡不了,如谁要阻挡,请先把太阳的门关上,把月亮的门关上,把澜沧江水堵住,把小黑江水堵住。
”[5]此外,流传甚广的各少数民族的习俗歌,亦同样反映着两性结合的性爱议题,甚至还以性爱为中心逐步引申了到礼仪、生产和赞美家乡等诸多方面。
如壮族的《十说亲歌》、苗族的《开亲歌》、傣族的《成婚歌》、独龙族的《劝嫁歌》、普米族的《出嫁歌》等皆属此族。
西南各少数民族神话古歌中渗透出来的性爱母题,无疑反映了人类性爱本身的巨大创造力,也反映了原始先民们对性爱的初步认识。
在他们的观念深处,人是在性爱的交合中创造人本身,又在生命意识与环境意识的交合中创造了文化,并通过文化来表达人类的情感,承载人类的理想,负载人类的苦衷。
可以说,这里每一部神话古歌几乎就是一个民族对人类生成的探讨,表达了各民族历史早期对自然力量的认识程度,尤其是对自身由来的求解渴望及求解历程。
二、昭示神秘思维:宗教信仰中的性爱敬畏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宗教是一种维护社会的统一、协调、系统化、整体化的文化工具。
无论是在原始宗教圣洁而神秘的祭坛上,还是在世界宗教庄严而肃穆的神殿里,性爱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体现在宗教文化的方方面面。
西南各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极为复杂,形式多样,不管是在宗教祭祀、宗教习俗还是在宗教戒律之中,都有着大量触及到人类性爱伦理和准则的内容,并表现出了比较明显的对男女性爱的尊崇与敬畏。
在众多少数民族眼中,神的诞辰日或神仙出现的日子通常为“性爱禁日”,性爱生活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活动都是不干净的,在这些日子里有性爱行为的人将冒犯神灵。
以彝族为例,彝族在大型宗教仪式送灵祭祖前夕和整个祭祀过程中,明令禁止毕摩有性生活,否则祖灵就会受玷污。
滇南红河一带的彝族习俗,“梭斋”(相当于师娘)不论何时何地不允许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
他们特别不能同小字辈、寡妇或鳏夫发生性爱行为,否则就要被认为从此自己的身体不干净了,必须终止其巫术职能活动的生涯;此外,每逢初一、十五,尤为大年初一,“梭斋”也禁与丈夫同床共枕甚至同房,因为此日为净日吉辰,夫妇同房是不吉不净、下流污秽之事,容易玷污自己的“妮姆”(即沟通“梭斋”与冥冥世界之间的媒介)和神仙
[6]。
在其另一宗教节日“祭大竜”期间,彝族更有许多
性爱敬畏,如规定参加祭祀的男子必须做到不接触女性,不许和妻子同房,也不许说低级下流的语言。
哈尼族亦有类似规定,咪谷(主祭人)在其任期内,必须恪守一些与性爱相关的规则,在“昂玛迷”(祭祀活动)前和其他重大节庆活动前后,决不允许与妻子同床行房事[7]。
傣族也不例外,尽管男女青年可以借助各种场合谈情说爱,但在结婚之前,不论关系多深都不能有性爱关系,因为非婚性关系会触犯鬼神,所以,男女之间的性结合必须以祭神之后才为合法的,婚前和婚外的性爱行为都是受人歧视的,不但当事人要受到村寨头人的惩罚,其家人也会受人小看。
还有瑶族,他们把“社王”称为“沙”,并认为它是一村的保护神,凡“沙”神所在的地方不许大小便,更不许在那里讲涉及性关系的话或在那里发生性行为,否则就认为是亵渎了神灵,将有不测灾祸降临[8]。
另外,瑶族还有还愿和“度戒”习俗,还愿时除请法师和厨师外,还要请金童玉女各三人,玉女的要求是未婚和作风正派,已婚或已经与别人发生过性关系的坚决不能要。
选定日子还愿期间一律不能心想妇女,不能乱开玩笑,更不准夫妇同房或与他人淫乱;“度戒”时师父要在完全相同的两份纸牒上写明戒律,其中包括“弟子不得淫邪、不许奸污妇女”等内容,并且在举行受戒仪式前七天(有的是在戒前二十一天),受戒者就需净身沐浴。
斋戒期间严禁受戒者的家长和兄弟姐妹有“同房”之事,否则便认为亵渎了神灵和祖先从而使度戒失败[9]。
本地回族也是一样,在每年教历的九月,每个成年、健康的男女穆斯林都应斋戒一个月,每天从破晓到日落共十多个小时以内必须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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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斋月期间更要求男女禁绝房事[10]。
西南各少数民族在性爱问题上表现出来的这些伦理和准则,表现在宗教文化之中明显是紧紧围绕着性爱道德规范的主题在注解和诠释。
其不仅只是从表面上反映出了当地人民对宗教信仰的无限敬畏,从本质上来说,其已然昭示的是各少数民族人民提倡健康有节制的性爱生活,以及反对过分沉溺于性爱、无限制地放纵人的自然本能的科学理性思维。
三、彰显认识理性:生产生活中的性爱禁忌
性爱禁忌是人类社会出现的对自身性爱行为的一种禁律,即在某些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场合、特定的对象之间禁止发生性爱关系,甚至禁止两性之间的一切接触。
性爱禁忌是特殊的社会和宗教教育的结果,性爱禁忌的观念虽然产生于迷信,但它也有实践和有用的一面。
在西南这样的偏远山区,各少数民族人民为了避免某些可能因争夺性交机会而发生的障碍、危险和不幸,从有利于保证生产生活进行的目的出发,停止一段时期的性接触不但是有用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
生产活动是维系人类生存的必然选择。
由于它关系到人自身的生存,人们通常都是谨慎对待。
以苗族为例,苗族农忙季节实行禁欲的习俗由来已久,在每年五月的插秧季节,苗族流传着一种“封笙”禁欲的习俗,认为这段时期夫妻不能同房,如果违犯这一传统规定,当年的谷物就会歉收。
据说“封笙”一词的由来是因葫芦笙象征女阴,葫芦腹大多子,形似女性子宫,而葫芦笙是空葫芦制作的民族传统乐器,“笙”与“生”谐音,“封笙”顾名思义是指禁止房事和生育的意思[11]。
另外,狩猎生产亦大体相当。
我们仍以苗族为例,苗族在狩猎期间,也有着相当严格的性爱禁忌:出猎前夜及狩猎期间忌讳行房事,苗族认为行房事既伤身体,又不吉利,会打不准野兽,而且还会给狩猎者带来灾难。
其他如彝族、独龙族先民对狩猎期间违反性爱禁忌也十分恐惧。
在彝区,准备外出狩猎的男子忌与女人同房,途中忌遇妇女,更忌与之谈话。
妻子在家也必须禁绝性关系,否则自己的男人就可能狩猎失败。
独龙族也认为丈夫在出猎前不能跟妻子同床。
因为山神是最讲卫生的神灵,能看见人们的一切行动。
若是猎人在出猎前半个月内,与妻子同床或者有其他的淫秽行为,山神就不会把飞禽走兽放出森林让猎人猎取[12]。
生活习俗是人类文化的积淀与彰显。
性爱禁忌作为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仍然明显。
比如,按照傣族习俗,傣族小伙子如果要串小姑娘,就必须遵从时间限制,七、八、九月份的时间严格禁止串姑娘,更不相互成亲,主要是因为这几月份是“麻哈破”(即公狗找母狗配种)的节令,串者若不尊重这一习俗,人们就会骂他是不要脸皮的“巷道狗”,还将受到严厉的谴责[13]。
除此以外,按照西南少数民族习俗,即便是已婚夫妻,婚内的性行为虽然是社会允许的,但也必须在适当的时间地点发生,否则仍然要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如苗族、壮族忌讳外来客人夫妇在主人家同宿,女儿女婿来家留宿也禁止同房。
布依族习俗也忌讳外来夫妇在主人家里同宿,包括自家女儿女婿在内,否则不吉利。
侗族习俗同样认为,即使是已婚夫妇到岳母家或别的人家同样不能睡在一起,更不能发生性事,这种事情在哪家发生哪家就倒霉。
男女间的性事若被人撞见,这对男女将为之挂红赔礼以驱除霉气[14]。
水族人年轻夫妇也被要求不能在长辈的众目睽睽之下絮语,已婚的男子只能在内室之外铺设床位,丈夫若想与妻子过性生活,要等到夜深人静时悄悄进妻子的卧室与其同房,之后又要悄悄回到自己的床上睡觉。
如果发现谁大白天过性生活,必将成为众人耻笑的对象。
如果夫妻间的性生活被人撞见,不仅是对他人的不尊,也被认为给别人带来了“霉运”,严重的还要买上酒肉向人家赔礼“挂红”后方能求得谅解[15]。
类似的禁忌,黔东南一带的苗族习俗亦然。
他们规定,如果在他人家发生性行为,就要由行为人负责买扫邪母猪一头,并罚款一百二十元[16]。
西南各少数民族为了自身的生存繁衍,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渔猎农耕的本顺,有意识地克制自身的欲望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以不触犯神灵的意志而形成了大量的性爱禁忌。
从表面上看,这些性爱禁忌主要反映的是人们对性爱活动既是快乐源泉也是冲突源泉这一必然规律的初步认识,但从本质内涵来看,其反映的则主要应该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由于不能合理解释现实世界呈现的某些复杂现象时所形成的迷信观念。
四、颂扬爱情忠贞:婚恋交往中的性爱准则
在婚恋风俗上,西南各少数民族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形形色色,绚丽多彩。
许多少数民族的男女青年婚恋期间都有一种以择偶为主要目的的自由社交活动,苗族称之为“跳花”,彝族称之为“跳月”,布依族称之为“赶表”,土家族称之为“女儿会”。
据民族寨子中的权威人土称,这些活动是有一定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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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很早以前,基于包办婚姻,时兴开姨妈亲,侄女赶姑妈,所谓“过得媒人眼,算得亲家人”,男女双方结婚才见面,由于缺乏婚前的了解、沟通,致使很多家庭不和睦。
人们意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于是在每年中选择特定的日子作为青年男女欢度的节日,给他们提供互相认识、了解和交往的机会,自由恋爱。
而在“跳花”、“跳月”、“赶表”、“女儿会”等节日活动中,青年男女主要是通过集体或单独,公开或悄悄地进行对歌、交往,以歌传情,从中物色称心如意的恋人。
当对歌到了一定程度,双方感到情投意合,便可单独叙谈,有的还交换定情之物。
不过,在此过程中男女之间是有区别的,男女之间的交往也有着严格的界限,有着相应的内在地规定着异性间交往行为的基本限制,最典型的莫过于要求相互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且要在路边或田坝等向阳的地方进行。
以彝族为例,当小孩子长到十三四岁时,男女就要分开,男子开始加入一些成年人的活动,而这一年龄的女子则进一步地被固定于家中开始各种婚前训练,必须要等到母亲为她举行了一个换裙子的仪式以后,女儿才可以自由地和男青年交往[17]。
但贞洁是女性的美德,所以少女要随时保持清醒的头脑,莫在爱的风浪中失去平衡,丢失人生的风帆,而坠入七情六欲的旋涡中损坏自己的名誉,应把青春完美地奉献给所爱的男子。
同时,按照西南少数民族的相应习俗,在交往期间未婚男女还特别忌讳在家里发生性关系。
如侗族习俗就明确规定,未婚男女发生性关系必须是在野外,不然在男方家发生性关系会使男方家倒霉,在女方家发生性关系也会使女方家诸事不顺,在家里发生性关系还会得罪父母或兄弟,这种事情一经发现,必须挂红洗家和赔礼道歉[18]。
傣族甚至还特别为未婚的青年设有自己的组织,专门负责教育青少年遵守有关男女活动、择偶、求婚的共同要求,及其调解和处理有关男女青年违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行为,以此将村社内外的男女之间的交往行为引入符合准则的正常化轨道。
西南各少数民族世代传承下来的这些婚恋交往中的性爱准则,不仅反映了各少数民族对婚恋交往规则的正确认识,反映了他们对男女婚恋严肃而审慎的态度,以及对男女爱情忠贞不二、挚着追求的美德;而且还更为理性地表达了各少数民族在某一特定的短暂时期里,“理智”对待狂欢纵情,重返远古习俗,释放人类本能,及其努力寻求欢悦的生理需求时必须遵守必要规则的本质诉求。
五、体现健康关爱:婚育繁衍中的性爱束约从性爱的结合来讲,婚姻是建立家庭的殿堂,是男女之间的性交得以合法化的一种手段。
婚姻不仅仅是以建立家庭为前提,它还是个人满足性爱欲望的伦理途径。
在西南各少数民族中,这种性爱欲望满足的社会规定性虽然仍是以婚姻为中心,但却并不一定都把性爱与婚姻捆绑在一起,恰恰相反,在一定期限内却通常表现为性爱与婚姻的暂时分离。
根据西南各少数民族的结婚习俗,青年男女结婚以后,在短时期内一般都不允许同房,如果新娘一下子就定居夫家,女伴就会笑她不要脸,太想和男人睡觉。
如哈尼族青年男女在新婚之夜,新娘和新郎就不得同房,只能各自伴随好友同眠。
彝族结婚的当天晚上,新娘新郎也不同房,新娘与伴娘同宿。
康熙《定远县志》记述:“罗罗黑白二种,……娶之日,入室不合舍,不同房。
”彝族支系撒尼人回门后男女才同房而居;巍山彝族在新婚之夜,新婚夫妇不同房,新娘和陪娘同睡;弥勒彝族支系阿哲人在新娘娶回家的第一晚上和第二晚上,新郎不能与新娘同房,要让新娘与陪嫁的女伴们同宿;南涧彝族在举行婚礼的过程中,新婚夫妻不能同房,否则会被视为不轨
[19]。
壮族青年男女在结婚当晚亦然,新郎与新娘不能
同房,只能由送亲女伴同新娘共枕。
三日后新娘新郎一道返回女家,女方直到怀孕后才开始到夫家与丈夫长期共居。
民国《马关县志·风俗志》载土之婚俗,“夜阑灯弛,诸女伴与新妇共房宿”,“(侬人)婚日男往女家迎,夜间女伴同新娘共枕,新婿鲜能问津者。
”《丘北县志》载:“(沙人)既婚之夕,女随伴多,男女不同室。
”布依族青年男女在结婚当晚也是不能同房而居。
水族青年在新婚之夜,新娘由伴娘陪同到天亮即回门娘家,待新娘小住几日回到夫家后,新婚夫妇才开始正式同房过夫妻生活[20]。
黔东南的苗族夫妇在新婚第一天晚上更是如此,如果第二天晚上没有机会,则只能选在第三、五、七等奇数的日子同居[21]。
诚然,婚后的不能同房只能是暂时的,婚姻缔结毕竟意味着家庭的产生、家族的兴盛,而家族依存的基础自然离不开男女之间的性结合来繁衍人口。
尤其是基于低生产力水平的现实,为了抵御各种自然灾害、饥馑、疾病等对生命的威胁,西南各少数民族除了通过多繁殖、多生育稳固家庭地位和民族地位之外,更为重要的就是想方设法提高本民族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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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正是鉴于这样的思考,当地各少数民族于是便自觉从养育质量更高的健康后代的认识高度出发,十分理性地对夫妻之间的性爱行为作出了一些对子女生育有利的约定。
以哈尼族为例,在哈尼族社会,女子处于妊娠期间时,夫妇之间的性爱行为是要求必须加以节制的,哈尼族一直都有孕妇“耳不听淫辞”的要求。
不仅如此,哈尼族产妇分娩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也有严禁夫妇同房的约规。
诸如孕妇产后3轮(35天)内不应参加体力劳动,不饮、不着冷水,夫妻不同房。
哈尼族支系爱尼人甚至规定妇女生孩子不满七轮(84天)忌讳与丈夫行房事[22]。
此外,在西南各少数民族的传统观念中,酒醉、远行、疲倦、大喜、大怒后均不可性交,疾病流行期间夫妻亦不宜有性生活。
所以,在这些时候丈夫与妻子之间应该分室而居,男人住外室,妻子住内室,甚至双方的衣物、器具都不能放在一起[23]。
西南各少数民族长期自发形成的这些婚育繁衍中的性爱束约,从优生优育角度看,新婚之夜禁止夫妻同床共枕,避免了双方在精力不佳的情况下“着喜床”,紧接着一定时间的隔离,对于双方迅速恢复精力大有益处,利于健康生育。
而从现代医学观点的角度看,男子处于亚健康状态时身体虚弱,而孕妇及产妇生育后的一定时间内子宫尚未复原,子宫内膜也未完全修复,此时若夫妻进行房事,皆会引起子宫内膜炎及子宫脱垂,因此在此期间适用性爱的束约性规定,无疑对减少某些男性疾病特别是妇科疾病大有裨益。
六、维系纲理伦常:祖训规约中的性爱惩戒
为了有效调整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构建良好的人际交流环境,西南各少数民族先民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还专门针对异性之间不合伦常观念的性爱行为创制了一系列带有惩戒性质的祖训规约,这比一般的宗教戒律和宗教禁忌更为规范,对男女之间的性爱约束亦更为具体而有效。
在新中国成立前,傣族上层和民间流传的《傣族传家祖训》,其中就包含许多性爱规定和惩戒性条款,如不要奸污哑巴,不要抢别人的妻子,不要摸他人妻子的乳房,不要脱光衣服让人家看见脊背,不要奸污孕妇,不要贪图女人的姿色,若守不住而乱搞女人,将被杀戮或罚款。
这些规定有的还进一步延伸到了傣族的基层村寨政权组织,形成了采用监督和罚款为主要方式的性爱伦理约束机制。
如未婚先孕、非婚生子的要罚款,甚至结婚不满一年生孩子的也要罚款[24]。
苗族的祖训规约大体相当,同姓男女不许婚配,如果发生这种事情,双方都要受到同姓人家以至全寨的责备。
基诺族的祖训规约也劝诫男方不要和第三者发生性关系,不然女子可以离婚并将全部陪嫁物带走。
当然,如果继续横向比较的话,彝族的祖训规约就显得相对更要严格一些。
在彝族地区,同一家支内倘若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便被称为“几约”,意为人错,相当于汉语的乱伦,按例双方都得处死。
此外,彝族还规定不能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若有发生,也要将男方处死;如果是拐骗本家族及娶来的妇女外卖或姘居,还要被全家族及娶进门的媳妇杀鸡狗咒骂,并将被处死[25]。
类似的祖训规约在哈尼族、侗族、佤族等民族同样存在。
如哈尼族就认为,同胞兄弟姐妹之间、公公与儿媳之间的乱伦行为是最耻辱最严重的罪恶,应该被处于“五牛分尸”的极刑。
侗族还规定,凡属房族、姨表兄妹、不同辈分之间的性爱行为都被不允许,如果公公和儿媳妇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双方都将被活埋。
佤族也规定,与有夫之妇发生性关系的将受到惩罚,丈夫有权到奸夫家拉牛、抄家,甚至可以将奸夫杀死[26]。
纳西族东巴绘画《神路图》更描绘:一个鬼正在使劲地把一个男子的阴茎往外拉,上面则是两个女子被绳索捆绑着,此显然是为男女之间违反性伦理、犯了乱伦之罪遭受的残酷惩罚[27]。
西南各少数民族祖训规约中形成的众多性爱惩戒,通过把家庭成员的行为举止约束在一定范围之内,有效防止了不应该通婚之亲属发生不正常关系,避免了家庭成员因性别问题而发生乱伦现象,保障了家庭的和谐。
另一方面,其又通过对犯有性罪过的人员进行惩罚,还有效地促成了他们“再社会化”的实现,客观上对普通民众特别是青少年起到了性爱教育的作用,从而也间接地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稳定。
综而观之,人类的性爱意识和性爱观念是不断发展的,它是人类性爱文明螺旋上升的辩证发展历程,其构架了人类性爱伦理思想的整体结构和特征,并使性爱伦理成为人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人类生活的一种范式,性爱伦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在一个民族的不断发展和跃进中所具有的牵引和标尺作用也是毫无疑问的。
客观而论,我国西南各少数民族的性爱伦理思想,虽然也会在不同的民族之间产生具体的差异和冲突,同时还会发生变异和融合,甚至还包含着不少与现代化社会发展相悖的因素,但蕴含其中的人类共同的性爱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