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代理记账机构2014年基本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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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代理记账机构2014年基本
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2.26
•【字号】津财会[2014]18号
•【施行日期】2014.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代理记账机构2014年基本信息备
案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2014〕18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准确掌握我市代理记账机构执业基本情况和经营发展状况,根据《天津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津财会〔2005〕16号),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代理记账机构2014年基本信息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
年度备案工作对象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经我市区县财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已录入“天津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代理记账管理系统”)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工作流程
(一)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填报
代理记账机构须登录天津会计网站()的“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栏目,选择“年度报备”功能,验证通过后进入报备子系统。

代理记
账机构应依次填报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委托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收支基本情况,核对无误后提交送审。

(二)区县财政部门网上预审
区县财政部门通过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对本辖区机构网上报送的信息进行预审,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修改意见后予以退回,并督促其及时修改重新报送,直至满足受理条件为止。

(三)代理记账机构报送资料
代理记账机构应及时登录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查看预审状态,待区县财政部门受理通过后,完整打印《受理通知单》、《天津市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1-2),由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按照《受理通知单》中“年度备案材料清单”的内容备齐资料、按期报送。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办公场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天津市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底端的“变更须知”提供变更证明资料。

(四)区县财政部门现场审核
区县财政部门对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对有关信息的异常变化进行质询,对机构保持设立资质条件的情况进行核实,对财务收支数据准确性进行检验;对完全符合备案条件的,在代理记账管理系统中对其备案审核确认,同时在其《天津市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登记簿》备案记录页盖章登记。

对通过备案审核、所持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有效期为2014年4月30日的代理记账机构,区县财政部门应为其换发新证。

(五)代理记账机构查询备案信息
代理记账机构通过财政部门的现场审核后,可登录代理记账管理系统的“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备案登记信息,天津会计网站会同时发布全市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
况公告。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要求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组织,代理记账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和运行维护,全市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精心组织、严格落实:一是加强宣传动员,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或传达至辖区内各代理记账机构,做好政策指导,做到全覆盖、无遗漏;二是指定专人负责年度备案工作的网上预审和现场审核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上报的信息认真核查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三是以年度备案工作为契机,核实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的数据信息,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代理记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时间要求
4月1日-11日为网上预审阶段,4月14日-30日(节假日除外)为现场报送阶段。

各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规模数量,在上述时间段内确定本区县具体实施时间。

(三)责任要求
各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对于未按时参加备案工作的代理记账机构,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对其中所持许可证书于2014年4月30日到期的,同时公告其证书作废;对于经核实未保持设立资质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四、其他事项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结合2014年备案工作以及审批、变更、终止等日常管理事项,及时总结、认真梳理、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于2014年5月
31日前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联系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人:蒋大鹏,电话:23303768。

附件:1.《受理通知单》样张
2.《天津市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样表
2014年2月26日附件1
受理通知单
天津市XX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通过“天津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的2014年度备案申请,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你单位须于4月14日-30日携带本通知单“年度备案材料清单”列示的材料到××区××道××号××室办理备案手续。

我们将在收到申请资料后进行核实,并依据核实情况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天津市××区(县)财政局
受理日期: 2014年×月××日
附件2
天津市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变更须知:
(1)变更机构名称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2)变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携带其身份证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一式两份。

(3)变更专职从业人员的,携带其身份证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
件各2份,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一式两份。

(4)变更其他事项的,提供相关变更证明资料。

申请资料报送人签字:报送日期: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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