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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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
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安发[2013]1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6.28
【实施日期】2013.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安发〔2013〕18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安委明电〔2013〕2号),现将《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并参照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6月28日
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全省安全生产紧急工作会议、电视电话会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3〕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扎扎实实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以下简称大检查大整顿)。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宣传、统计、督导四个工作组,强化对大检查大整顿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

各地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大检查大整顿领导小组,并设立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办公室,明确牵头单位和负责人,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省政府大检查大整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牵头处(室),成立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办公室,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工作。

二、抓紧制定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一)制定市(地)政府大检查大整顿实施方案。

各市(地)政府(行署)、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要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明确本地区、本系统大检查大整顿的重点内容、标准和要求。

(二)制定省直有关部门大检查大整顿实施方案。

省政府大检查大整顿领导小组各成
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针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关键要素,制定下发本行业领域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明确大检查大整顿重点内容、标准和要求,并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全过程的督查、抽查、专项检查。

(三)制定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要求和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并将隐患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每月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各市(地)政府、农垦总局、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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