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华录: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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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共计172项).

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共计172项).

98 行票据比照政府债券计入基金流动性资产 基金部函[2007]79号
管理事宜的复函
关于实施基金份额拆分后调整基金建仓期
99 有关问题的复函
基金部函[2007]91号
关于将中央银行票据归类为国家债券请示
100 的复函
基金部函[2007]113号
关于 QDII 基金季度报告编制及披露有关问
101 题的通知
附件
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
序号
部函名称
文号
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
1 项审核工作指引
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
关于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的
2 若干要求
机构部部函[2005]576号
3 关于证券公司重组上市有关意见的函
机构部部函[2006]286号
关于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
20 关问题的通知
机构部部函[2008]323号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
21 工作的通知
机构部部函[2008]3有关问题的函
机构部部函[2008]521号
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贴钱“开空户”行
23 为,进一步加强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
95 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部通知[2007]44号
96 关于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部通知[2007]56号
6
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97
基金部通知[2007]57号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口径
关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将中央银
关于证券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议案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议案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议案
非公开发行股份是指公司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份,而不是通过公开市场向大众销售股份。

这种方式通常用于融资、引入战略合作伙伴或者奖励特定的管理人员。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议案一般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发行的股份数量和比例:议案应明确公司计划发行的股份数量,并确定其占总股本的比例。

2. 发行价格:议案应确定发行股份的价格,可以是现金购买或资产置换等方式,确保发行价格合理合法。

3. 发行对象:议案应明确发行股份的对象,包括投资者身份、资格要求等。

4. 股份锁定期:议案应规定发行的股份是否有锁定期,即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转让。

5. 执行权限:议案应说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授权范围,并明确决定是否需要经过其他相关方的批准。

6. 公告披露: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议案应确定公司在完成发行后是否需要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7. 监督与管理:议案应明确监督和管理发行程序的相关职责,并确保发行程序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需要注意的是,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可能会因国家法律、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程而有所不同,因此在执行时应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引言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企业融资方式,通过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来募集资金。

然而,在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需要调整的情况。

本文档旨在介绍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背景和必要性,并提供相应的调整方案。

背景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企业进行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可以为企业注入资金,提升企业资本实力。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和公司内部经营情况的变化,原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常见的情况包括募集资金数量的调整、股票发行价格的调整以及投资者范围的调整等。

调整方案1. 募集资金数量的调整为了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可能需要对原有的募集资金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的方式包括增加募集资金数量或者减少募集资金数量。

调整的依据可以是企业的发展计划、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的需求等因素。

在调整募集资金数量时,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投资者沟通,以确保调整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股票发行价格的调整股票发行价格是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重要参数,对于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和企业的融资效果都有重要影响。

在调整股票发行价格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估值水平、市场行情以及投资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调整股票发行价格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确保不损害投资者利益并维护市场稳定。

3. 投资者范围的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通常是只向特定的投资者进行发行的,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和企业筹资需求的变化,可能需要对投资者范围进行调整。

调整的方式可以是增加投资者数量或者减少投资者数量,以便更好地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在调整投资者范围时,需要进行投资者背景调查和风险评估,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调整的程序和要求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1.提出调整方案:企业应当提出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方案,并明确调整的目的、依据和内容等。

2.决策程序:调整方案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和公告。

信息行业周报:飞腾召开生态伙伴大会

信息行业周报:飞腾召开生态伙伴大会

信息飞腾召开生态伙伴大会行业研究报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报告目录一、行业观点 (3)二、投资建议 (4)三、风险提示 (4)四、上市公司本周公告 (5)一、行业观点飞腾召开生态伙伴大会。

2020年12月29日,飞腾在天津召开了生态伙伴大会,从规格上来看,本次大会有近1500余人参会,参会单位和企业超过200家。

飞腾目前已经发展了软硬件合作伙伴1600家,完成了2557款软件的适配优化工作。

对于飞腾而言,行业的覆盖面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拓展,为关键行业的进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图表1:飞腾合作伙伴资料来源:飞腾,太平洋证券研究院营业收入大幅度提高。

2020年,飞腾实现了13亿元收入,相对于2019年的2.1亿元实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人员规模从2019年的460人增加至2020年的710人;研发投入从2019年的2.6亿元提升至4.0亿元;2020年的出货量有望达到150万片。

图表2:飞腾发展简况资料来源:飞腾,太平洋证券研究院新发布ARM桌面芯片腾锐D2000。

在12月29日飞腾的生态发布会上,飞腾发布了全新一代基于ARM的腾锐D2000,性能大幅跃升。

根据大会的信息,基于腾锐D2000的台式机、笔记本、一体机、工控机、网安设备等各类型终端产品也将于2021年陆续上市。

在2020年7月,飞腾发布了腾云S2500处理器,最多64个FTC663架构的核心,提供128-512核心配置。

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成立。

2020年12月29日,中国电子在深圳举办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成立大会暨系列战略合作协议签约活动,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根据CEC(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报道,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国家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

公司揭牌成立暨系列战略合作成功签约,标志着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和成效。

二、投资建议飞腾发布了新一代基于ARM桌面的芯片,并预计在2021年出货相关的硬件设备,这符合我们对ARM行业趋势的判断。

非公开发行股票批复范文

非公开发行股票批复范文

非公开发行股票批复范文
关于公司名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公司名称: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X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X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
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并在发行结
束后X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批复部门名称
批复日期。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格式)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格式)

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____字[____]第____号致: ____公司(发行人)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交易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就发行人本次交易事宜出具的《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法律意见书》和《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篇一:我国上市公司公告解读和分析】目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作用 (1)基本义务 (2)披露信息 (3)内容与格式 (4)披露媒体 (5)公告审查 (5)常见问题 (6)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6 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何处查找? ....................7提前公告的信息可靠吗? (7)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新闻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的信息是否算公司的信息披露? ....................8 上市公司所有的重要动态信息都必须公告吗? ..............................................................9 上市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司答记者问算不算信息披露? . (10)1我可以就公司公告咨询哪些公司负责人? .. 11 我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公告吗? (11)投资者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12 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刊登在任何一家报刊或网站媒体? .. (12)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怎么办? ..................... 13 哪些信息的披露需作“事前审查”? (1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主要有哪些? (14)暂停上市的公司也要公告吗? (1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16)中期报告 (17)季度报告 (17)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关注要点 ............................................... 18 公告时间 ............................................... 20公告形式 (20)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21)关注要点 ............................................... 21 公告内容 ............................................... 22 注意事项 (22)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3)公告要求 ............................................... 24 公告内容 ............................................... 26关注要点 (28)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告 (29)公告要求 ............................................... 29 公告时间 (30)关联交易公告 (30)公告要求 ............................................... 31 关注要点 ............................................... 32 注意事项 ............................................... 33 公告时间 (34)提示公告 (3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36)【篇二:第二讲上市公司公告阅读】第二讲阅读上市公司公告第一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个方面): 1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00212易华录: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00212易华录: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12 证券简称:易华录公告编号:2021-022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华录”)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4月9日(星期五)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在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3月30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全体监事推举的监事郭建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的监事充分讨论与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郭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二、关于审议《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三、关于审议《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四、关于审议《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20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对该年度报告审核过程中,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工作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易华录: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补充公告

易华录: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300212 证券简称:易华录公告编号:2020-044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补充公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现将相关情况补充公告如下:一、拟续聘审计机构的情况说明致同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2019年度审计过程中,致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勤勉尽责,严谨敬业,高质量、按时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续聘致同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聘期一年。

二、拟续聘审计机构的基本信息(一)基本信息1、机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3、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4、历史沿革: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是北京市财政局于1981年成立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6月脱钩改制并与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2011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业务资质:致同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019877),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以及首批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内地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并在美国PCAOB 注册。

非公开发行方案

非公开发行方案

非公开发行方案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融资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而在企业融资中,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成为了常见的方式。

本文将重点介绍非公开发行方案,并探讨其特点和应用。

一、非公开发行的概念非公开发行是指企业在不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发行的情况下,向特定投资者进行股票或债券发行的融资方式。

相对于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更加灵活和高效,更适合于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融资需求。

二、非公开发行的特点1. 高度灵活:非公开发行不受公开市场交易的限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制定发行方案,包括发行对象、发行规模、发行价格等。

这种灵活性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满足融资需求。

2. 高效快捷:相对于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发行程序更加简化,流程更加迅速,能够以较短时间内完成融资。

这对于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

3. 保密性强:非公开发行不需要披露企业的财务信息和商业机密,有效保护了企业的核心利益和竞争优势。

这对于那些希望保持商业秘密的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4. 定向性强:非公开发行能够选择特定的投资者进行发行,比如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等。

这相比于公开发行能更好地满足企业的发展战略和投资需求。

三、非公开发行的应用非公开发行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和企业,特别是以下几种情况下:1. 重大资产重组:在企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非公开发行是常用的融资方式。

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债券,企业能够获得额外的资金支持,实现资产重组目标。

2. 兼并收购:在兼并收购中,非公开发行常被用于支付收购对价。

企业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债券,获得资金用于完成兼并收购交易。

3. 债务重组:非公开发行也是债务重组中常用的融资方式。

通过发行债券向投资者筹集资金,企业能够实现债务的优化和重组。

4. 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也是非公开发行的重要应用领域。

企业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获得资金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总之,非公开发行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企业融资中具有很大的优势和应用空间。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7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7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0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第三条北交所充分发挥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实体经济,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五条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00817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2020-12-15

600817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2020-12-15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贵会证监许可〔2020〕2753号文核准,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股数不超过48,273,024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与发行人共同组织实施了本次发行,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合规性情况报告如下:一、发行概况(一)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0年11月24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不低于10.25元/股。

根据询价结果,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定为10.51元/股,相当于发行底价10.25元/股的102.54%,相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购报价日(2020年11月26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3.78元/股的76.27%,相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购报价日(2020年11月26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3.32元/股的78.91%。

(二)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3名,分别为韩波、曹险峰、徐辉、沈春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梁留生、石智(泉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石智同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石智(泉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石智感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石智(泉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石智追求真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石智(泉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石智同心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定增套利2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睿郡可交债10号私募基金)以及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绅二十七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经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核查,本次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易华录: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易华录: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78亿元(含本数)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一)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实施的需要目前正是“数字中国”建设发展的先期阶段,随着政府数字建设在全国各省、市、地、县的加速推动,围绕“数字中国”建设已形成了新的蓝海市场,搭建城市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是每级地方政府的迫切需求。

同时,随着大数据时代到来,数据的能源耗费、存储成本、安全性、碎片化、政策监管、数据开发等方面的挑战愈加明显。

公司作为城市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先驱,立志成为“数字中国”建设的领军企业,在上述背景下,近年来公司紧紧把握政府管理创新需求,将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相结合,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数据湖+”战略,即以数据湖为主体,同时发展大交通、大安全、大健康业务,为构建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提供生态运营服务。

公司基于打造城市大数据基础设施,构建中心化应用,营造数字生态,驱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避免了政府在该领域的重复投资,满足了政府、企业及民众在大数据领域的应用需求,战略理念及应用落地都走在了行业前列。

易华录数据湖是公司独创的商业模式,近年来进入快速发展期。

公司目前已经陆续成立二十余个数据湖项目公司,和全国几十个城市政府达成合作意向。

公司数据湖产品具有世界范围内的技术领先性,满足了政企客户日益膨胀的数据存储需要。

除了To G领域外,公司已和华为、运营商、云服务企业合作,打开了To B领域的市场。

此外,公司还将数据湖的存储能力延伸至C端,为个人用户提供安全永久的数据存储服务,创新推出“葫芦”APP,并和360公司达成合作意向。

上述业务的快速发展为公司带来了较大资金压力,公司通过自身经营积累所获得的自有资金无法满足公司的发展需求。

易华录: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易华录: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12 证券简称:易华录公告编号:2020-075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6月5日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十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5月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5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5日9:15-15:00。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235,287,3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43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23,928,5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33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1,358,7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9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15,917,3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3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558,5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4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1,358,7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968%。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拥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现场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经过股东的充分讨论,书面形成以下决议: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35,201,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6%;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84,9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

【小兵原创】非公开发行股份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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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在若干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为理清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本文从以下角度做简易对比分析。

项目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适用法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审核部门发行部上市部(并购重组委)条件特点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韩建河山: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韩建河山: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公告编号2020-019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〇二〇年五月声明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特别提示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发行对象以现金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现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2月14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第七条修改为:“《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三、第八条修改为:“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该部分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但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应当明确在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认购数量及价格确定原则。

易华录: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易华录: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12 证券简称:易华录公告编号:2020-056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华录”)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在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5月8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拥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的董事充分讨论与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问答”)有关规定,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予以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为发行对象由11名调整为7名,其中新增2名发行对象中兵国调(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删除了6名不符合战略投资者定位的发行对象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邹校红、北京畅行天下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同步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及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

具体调整后的方案如下: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为: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联董事林拥军、王力、王艳、徐忠华回避表决。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2 证券简称:易华录公告编号:2019-014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广东茂名城市数据湖项目运营公司的公告一、对外投资概述2017年《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培育发展人工智能产业,推动大数据应用与创新发展。

为响应国家大数据产业发展趋势及新型智慧城市发展要求,2018年8月28日,茂名高新区管委会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易华录”)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茂名市引入大数据产业,拟投资建设粤西/北部湾数据湖产业园投资项目一期。

推动城市发展和产业转型。

粤西/北部湾数据湖产业园投资项目一期总投资75,335万元,据此项目拟投资成立茂名粤西/北部湾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注册资本28,208.20万元人民币,易华录出资13,822.02万元,持股比例为49%。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对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对外投资权限内,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上述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一)茂名高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090131337T2、法定代表人:钟珣3、注册资本:12681.00万人民币4、成立时间:2014年01月02日5、住所:茂名市高新区管委办大楼6楼605室6、经营范围:科技产业孵化、创新企业扶持、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城乡基础设施及公用工程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管廊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管廊管理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旅游项目投资;运输代理;普通物流仓储及装卸;仓储,普通货物运输;物业管理;人力资源服务;绿化保洁及维护;企业服务管理及社会经济咨询(不含证卷、期货);化工项目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石化及石化仓储项目投资;投资项目报批报建代理;政府公共事务协调顾问服务;企业信息咨询,技术应用推广,技术服务;销售:水泥、钢材、粮食、建筑材料;劳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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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12 证券简称:易华录公告编号:2020-060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问答”)有关规定,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予以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为发行对象由11名调整为7名,其中新增2名发行对象中兵国调(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删除了6名不符合战略投资者定位的发行对象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邹校红、北京畅行天下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同步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及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

具体调整后的方案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调整前:
本次发行对象为华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hina International Capital Corporation Hong Ko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邹校红、北京畅行天下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11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调整后:
本次发行对象为华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录资本”)、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调基金”)、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中兵国调(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兵国调”)、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工业”)、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投资”)共7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中兵国调和北方工业为一致行动人。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37.75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分红派息金额,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36.87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分红派息金额,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5、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4,867,545股(含64,867,545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各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数量及金额如下:
注:认购股份数量=认购金额÷发行价格,根据公式计算的认购股份不足一股的,保留整数。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7,209,110股(含67,209,110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各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数量及金额如下:
注:认购股份数量=认购金额÷发行价格,根据公式计算的认购股份不足一股的,保留整数;
中兵国调和北方工业为一致行动人,合计认购4亿元。

6、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4875亿元(含本数)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78亿元(含本数)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8、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方案修订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0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
对象、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数量等进行了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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