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分章辅导[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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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国际公法案例

国际公法案例

国际公法案例第一章导论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

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

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

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

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释放及其船长。

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

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

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法学概论 第五版 第十章 国际公法

法学概论 第五版 第十章  国际公法
(1)明示承认
是一种间接的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默示承认的方式有:既存国家与新国家正式签订条约,构成对新国家的承认;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构成对新国家的承认;与被承认国建立领事关系,构成对新国家的承认。
(2)默示承认
第二节 国际法的主体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移转到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包括国家的继承、政府的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国家的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有:与领土有关的条约、公共财产、公共债务、法律制度、居民身份、既得权利、经济资源和国家档案等。国家的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凡与国际法基本规则相抵触的有关条约和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义务,均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际公法概述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资格,并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关系到其是否可以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中平等的一员、独立参加国际交往、享受国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的问题。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必须同时具备四个主要因素,即:有一定数量确定的领土;有一定数量定居的居民;有一定的政权组织;具有独立处理内外事务的主权。
第一节 国际公法概述第二节 国际法的主体第三节 海洋法与空间法第四节 国际条约与国际组织第五节 外交和领事关系第六节 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十章 国际公法总 则来自ABC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与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
毗连区是指一国在与其领海外缘相毗连的一定范围内,为对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必要管制而划定的区域。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 主权国家2) 政府间国际组织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国际法辅导资料

国际法辅导资料

国际法辅导资料一、国际法的重要性。

大家要注意国际法与国际公法的名称是通用的,大家会发现我们电大在线学习网上的名称是国际公法,但是我们的教材以及其它的辅导资料是国际法。

首先大家明确什么是国际法。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是涉及国家间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科学交往的各个领域的法律专门学科。

是确立国家间交往的行为规范和维护国际社会正常的法律标准。

它对各国和各国人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国家来讲,国际法是确立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每个国家都有权行使国际法确立的权利,维护和发展它们的利益。

对各国人民来说,国际法同样是重要的,这是因为国际法可以通过国家把它所确立的各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转嫁给各国人民,使各国人民得到其国家承受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使各国人民与国际法发生联系。

二、对学好这门课程的建议:1、了解国际法的体系和整体结构。

在学习国际法的各章节具体内容之前,大家先要对这门课程的体系和结构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从目录中大家可以看到,第一章导论,这是关于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制度。

第二章、第三章,国家主要是介绍关于国际法最主要主体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概念;第四章开始就是国际法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分支部分的主要领域。

对国际法形成整体观念以后,同学们再展开对它具体内容的学习,这样效果就会好了。

同学们在以往学习中也会积累这样的经验,通过法律作为一个学科在介绍时,都会从总论部分,然后是分论部分来探讨它。

2、抓住各章的重点要点。

关于各章的重点,国际法的教学大纲以及考核说明当中所列出的每章必须理解和掌握的内容。

如果同学们没有教学大纲话,在我们下发的期末复习指导的小册子上有考核说明。

如果这些都没有的话,在网上有教学大纲、考核说明、教学实施方案等在电大在线学习网上都有,同学们可以根据教纲和考纲所列出的脉络进行学习。

也就是当我们全面阅读教材和老师面授辅导基础上抓住这些要点进行反复的理解和记忆。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整理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整理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整理(丁成耀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在国家与国家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产生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准则和制度的总体2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2)调整对象是国家间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3 关于国际法的强制性(理论—实践)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

1、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的时候,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2、国家集体的强制: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而无力抵抗的时候,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含义: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 《国际法院规约》所规定的类型: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为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规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 ((后两个渊源也被认为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材料和证据而不是直接渊源)。

国际法渊源的层次:国际条约居于首位,国际习惯次之,再次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往往是由国际习惯编纂而成的)。

1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按条约的实质内容划分:(1) 造法性条约:是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或规则的条约。

(2) 契约性条约: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注意:造法性条约 (即对国际法内容具有创设、确认、修订、补充作用的条约) 才是渊源;国家间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契约性条约不算;}2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国家反复多次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行为规则。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国际公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少,但考察的知识点很多、很零散。

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有所针对,比如今年辅导用书新增加的知识点以及历年考题中还未涉及到知识点,下面把一些重要知识点的相关内容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复习。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

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

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1、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

2、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

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革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除非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双罚原则。

2、国际刑事法院。

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国家责任制。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第十章 涉外仲裁

第十章 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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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涉外仲裁程序
一、涉外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有仲裁协议 •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具申
请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按照仲裁 委员会适用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二、涉外仲裁和其他仲裁或争议解决方式的区别
(一)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
• 国内仲裁不含涉外因素,不涉及到域外送达、取证 等事项,其裁决一般只在国内执行,无需到境外执 行;而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常常涉及到域外送 达、取证等事项,其裁决很可能遇到需要外国予以 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二)涉外仲裁与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
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当事人可以自由商定仲裁协议的内容,但是不违 反仲裁地国或其他有关国家的禁止性规定
一般来讲,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 仲裁地点
• 仲裁组织形式。如双方同意由临时仲裁庭进行 裁,应在仲裁协议中写明其组成;如双方同意提 交某一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应在仲裁协议中写明 仲裁机构的名称
仲裁案件,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 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 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在仲裁程序 进行过程中,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仲裁 庭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 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 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 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 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 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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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涉外仲裁概述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涉外仲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仲裁。

国际公法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公法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华东政法大学

第一章测试1.构成国际习惯的“通例”或“一般惯例”,主要是指“国家惯例”,这样的国家惯例包括单一国家的惯例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行事的惯例。

A:错B:对答案:B2.以下各项中,可以用来证明存在“法律确信”的材料包括()。

A:国际条约的规定B:国内法院的判决C:国家的外交信函D:国家的官方出版物答案:ABCD3.国家适用“一贯反对者规则”必须在所涉习惯国际法规则()提出其反对意见。

A:开始形成和形成过程中B:编纂为国际条约之前C:被国际社会接受之后D:具体化和明确化之后答案:A第二章测试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构成了互不侵犯原则的中心内容,彰显了对非法使用武力的明确禁止。

A:对B:错答案:A2.最早对传统国际法上的“诉诸战争权”(jus ad bellum)作出限制的是《巴黎非战公约》。

A:对B:错答案:B3.规定了“冷却条款”的国际条约是()。

A:《国际联盟盟约》B:《联合国宪章》C:《巴黎非战公约》D:《国际法原则宣言》答案:A4.()首次明确提出了“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国际法原则。

A:《国际法原则宣言》B:《联合国宪章》C:《巴黎非战公约》D:《国际联盟盟约》答案:B5.()规定了“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对一国施行强迫而缔结的条约无效。

”A:《维也纳条约法公约》B:《联合国宪章》C:《国际法原则宣言》D:《白里安—凯洛格公约》答案:A6.联合国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所列举的行为并非详尽无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可断定某些其他行为亦构成违反《联合国宪章》的侵略行为。

A:错B:对答案:B7.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2条,当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认为非武力措施不足以应对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海陆空军事行动,以便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A:对B:错答案:A8.以下哪项不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A:普遍性B:象征性C:公认性D:基础性答案:B9.列宁在1917年签署了哪份文件提出了“和平共处”原则?A:《凡尔赛和约》B:《布列斯特条约》C:《莫斯科备忘录》D:《和平法令》答案:D10.以下哪个国家不属于共同提出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A:中国B:法国C:印度D:缅甸答案:B第三章测试1.承认既是法律行为也是政治行为。

《国际公法》课程要点辅导

《国际公法》课程要点辅导

《国际公法》课程要点辅导教材共14章,分成上下两部分。

上编是国际法的一般原理,涉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包括国际法的性质、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责任,以及国家的承认和继承等内容。

下编是分论,讲述国际法的各“部门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领土及其构成,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的法律制度,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法律制度,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争端的解决和战争法。

上编总论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对国际法有一个初步的概括性认识。

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掌握国际法的渊源、编纂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点掌握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要求掌握的名词:国际法、国际法编纂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一、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言之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

四、国际法的编纂。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要求掌握的名词: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一、如何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5.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是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重要贡献之一。

已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成为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通过本章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掌握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等重要内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标准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标准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预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际公法知识点(谢可训)

国际公法知识点(谢可训)

国际公法(XKX版)第一章国家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即国际社会的法,用以维护国际基本道德,调整国家间的关系。

国际法一般被定义为规范各国之间行为的规则。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名称如何”(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a)条)。

条约一般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主要是双边条约,其主要内容和目的是规定缔约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造法性条约在形式上多是多变条约,其内容和目的在于规定未来国际行为的新的一般规则,或确认、确定、废止现行的一般性的习惯或协定规则,只有这类条约才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习惯是指在国家交往中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

三、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有两种: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

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

五、国际组织的决议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①转化,即为了使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适用,通过本国的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的规定转变成国内法的形式。

②采纳或并入,即由国家做出原则规定,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二、国内法在国际上的使用①国内法的一些概念为国际法所采纳。

②一国符合国际法的国内法,在国际关系中会受到尊重,从而在国外产生效力。

③国内法可为国际法院或法庭所适用。

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①国际社会公认。

②具有普遍约束力。

③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④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强行法又称绝对法、强制法或强制规律,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概念。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改之规则。

国际公法重点

国际公法重点

国际公法一向被认为是最繁杂、最难理解的考试科目之一,归其原因就在于其所涉及的范围太广,离我们的生活又太远、不以理解。

针对其这样的特点,我们就要对症下药,找到适合国际公法的复习思路和方法。

首先针对国际公法范围过广,知识点太杂得情况,我们应该归纳出考研复习中的重点章节、重点知识点和出题点,对之进行全面深入的学习。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这一问题之所以比较重要,不在于它会直接出现在题目中,而在于对这一问题有很好的理解有助于我们对后面很多重要制度和原则的理解,是一个起到“地基”作用的知识点。

因此,对这一问题要采取理解式的记忆,理解得越好掌握地才能越扎实。

(理解)2、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这是一项国际法传统理论问题,由于在学理上没有定论,所以出题的可能性不高。

(了解)3、国际法渊源。

这是一个传统考点,考生要给与足够的重视。

除了要从整体上掌握各种渊源外,尤其要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概念和相关问题给予很好的理解及记忆。

其中国际条约可以结合条约法部分中的内容予以深入掌握。

(重点)4、国际法的主体。

仅需理解概念即可,具体内容分见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章节中掌握。

(了解)5、国际法基本原则。

结合《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七项原则,对指定教材中所列各项原则的内涵加以理解及记忆。

(次重点)6、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也是传统国际法理论问题。

首先要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学说有一个一般的把握,其次主要是要了解国内学术界的通说并结合指定教材的论述进行掌握。

(次重点)7、国际法编纂(名词解释)第二章国家1、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了解)2、国家的类型。

尤其是永久中立国概念应给予注意。

(名词解释)3、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尤其是其中对基本权利内容的规定。

(次重点)4、国际管辖豁免。

主要是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的含义。

(名词解释)5、国家的承认。

主要看国家承认,政府承认考的可能性比较小。

(次重点)6、家和政府继承。

传统考点,尤其是国家条约、财产和债务的继承问题。

国际公法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国际公法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一、成员
能够和愿意致力于某一 组织的工作,被邀请或 接纳参加该组织的工作 的成员 完全成员
成员一律平等,但并不 意味其权利和义务必须 完全平等
(一)成员的 种类
观察员
成员
部分成员
并非为一国际组织的完 全成员,但在其参与的 在国际组织中只享 机构中,享有完全的权 有部分权利,承担 部分义务的成员 联系成员 利和义务
2.执行机构(executive organs) 国际组织一般都设有一个执行机构,一般 称为执行局(executive board)或理事会,也 有称为委员会的。 这种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最高决策机构 的决定,处理本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提 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 3.行政管理机构(administrative organs) 绝大多数国际组织都设有行政管理机构, 叫做“秘书处”,它是一个以秘书长 (Secretary-General)或总干事(DirectorGeneral)为首的常设机构。
2.国际组织责任的基础 国际组织国际违法责任的基础,是国际 组织的国际法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国 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因为责任是国际 人格的必然结果,是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权 利和义务的结果。独立的人格隐含着对发 生的活动承担责任。 (二)国际组织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国家的国际责任原则适用于任何国际 法主体,包括国际组织。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Law
本章重点: 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与法律人格 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和决议的效 力 国际组织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 任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职权 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 非政府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法律 关系
2.多数同意制(required majority) (1)简单多数(simple majority) 指有超过半数成员的同意票即可获得通过。 这主要用于程序性事项或其他不很重要的决 议。 (2)特定多数(qualified majority) 指要求达到一定比例的多数时议案才能通过。 所谓“特定多数”,通常情况下要求三分之 二多数。这种表决制多适用于重要问题或特 定事项的决议。 (3)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 指除了要求特定数目的多数之外,还要求包 括特定成员的同意票方可通过。这种表决制 为个别国际组织或机构所采用。

国际法讲稿

国际法讲稿

目录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第五章国家领土第六章海洋法第七章航空法第八章外层空间法第九章国际环境法第十章条约法第十一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十二章国际人权法第十三章国际法律责任第十四章国际组织第十五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六章战争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英国学者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使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入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起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国际法可分为普遍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特殊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例如,所谓美洲国际法;至于特殊国际法,是指那些仅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区域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可能基于某些特殊的环境和关系而规定某些特殊规则,但不应限制和排除普遍国际法,更不应违背普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是零星的(不系统)、小范围的(区域性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代独立主权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的最根本原则,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础,这就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同一时期,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

第十章 国家领土法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第十章  国家领土法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二、边境制度
三、中国的边界现状
同我国接壤的陆上邻国有14个: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不丹、 缅甸、老挝和越南。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与12个邻国签订了边界条约,全部或基本解决 了与这些国家的陆地边界问题。
在海上与我国相邻或相向的国家有8个: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 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
第十章 国家领土法
State Territory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领土法形成系统全面的 认识和把握。 学习重点:国家领土的构成、领土的取得与变更、领土主权 及其限制、边界与边境制度、南极和北极。 学习难点:传统国际法取得领土的方式与现代国际法变更领 土的方式。
概况
国家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国家领土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 国家领土是国家权力自由活动的天地 国家领土对于国家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法的许多核心 内容都与国家领土密切相关 国家领土法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础法律部门之一
我国与邻国的陆界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特别是海域划界和岛屿归属面 临复杂严峻的形势。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一、南极的法律地位
(一)南极条约出台的背景 (二)《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 第二,各国在南极洲享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 第三,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第四,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视察。 第五,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14 12 10
8 6 4 2 0
图中文第字一季黑度体,第1二4p季t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国家领土空间结构示意图

国际公法 第十章 条约法

国际公法 第十章 条约法
• (甲)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 • (乙)谈判方另经协议确定签署有此效果; • (丙)谈判方在全权证书或在谈判时作出意思
表示,使签署有此效果。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三)批准(ratification)
• 缔约国的国家元首或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签署的条 约的确认,表示承受条约的约束力。
• 遇有下列情形,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以批准表示: • ⑴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 ⑵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 ⑶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 • ⑷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 缔约能力(treaty making capacity),国家和其他国 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由国 际法决定。
• 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也是缔约的基本主体, 它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 2、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约能力,缔约能力的依据 是成立该组织的约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签名)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三、条约的加入 • 加入(accession)是指没有在多边条约上签字的
国家或国际组织,于多边条约签署后决定参加 该条约并接受其拘束的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性条约。 • 4.按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可分为自执行条约和非自
执行条约。 • 5.按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性条约和非政治性条
约。
第一节 概述
• 二、条约的分类和名称 • (二)条约的名称
• 1.条约(tready) • 2.公约(convention) • 3.协定(agreement) • 4.议定书(protocol) • 5.宪章(charter)、规约(statute)、盟约(covenant) • 6.换文(exchange of notes) • 7.宣言(declaration) • 8.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联合声明(joint

国际公法10

国际公法10

国际法学1.名词解释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登临杈: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屈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以国际法确定的。

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能力。

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反措施:是指行为国拒不接受受害国的要求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受害国为迫使行为国履行这些义务,有权对行为国采取的报复性的对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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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各章辅导
第十章国际组织法
[一]内容讲解
一、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我们讲的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是指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制度,包括国际组织的成员制度、机关的设立、决策方式和决议的性质等。

(一)成员制度
国际组织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可以有几类成员:
①完全的成员,也是正式成员,参加组织的全部活动,享有完全的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是组织存在的基础。

②部分成员,在组织规章允许情况下,只是该组织的某个或某些机构的成员。

它们只参加这些机构的活动,承受该机构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③联系成员,是指不符合正式成员资格或对国际组织活动不十分感兴趣的国家可以成为某个国际组织的非正式成员。

虽无表决权,但可参加该组织的一定活动承担某些义务。

④观察员是指能够并愿意致力于某一国际组织的活动而被邀请参加该组织的一些活动的成员。

它也不是正式成员。

一般都无发言权和表决权。

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按各国际组织的章程决定。

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都有代表权、发言权、表决权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担合作、财政及组织章程规定其他义务。

(二)机构的设立
一般都有决策、执行和行政机构,通过这些机构行使它们的职责而保证国际组织的运作。

(三)决策方式
决策方式实际上就是国际组织决定问题的表决程序,每个组织可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采取一致表决的方式,或多数表决方式,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议。

(四)国际组织决议的性质
国际组织决议的性质有三种:
①有拘束力的协议,这是指涉及该组织自身活动的决议和针对成员作出的决议。

如决定会员国问题、机构的设立、表决程序、修改章程、财政事项。

②限制性有拘束力的决议,例如可以在一定条件限制下,对组织的成员作出有拘束力的决议。

③无拘束力的决议,除前两种性质的决议外,国际组织的决议一般无法律拘束力。

二、联合国
(一)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的宗旨有四项:第一项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是联合国的首要宗旨,为实现这一宗旨,联合国依据宪章的规定有权采取集体安全办法,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其他破坏和平的情势;促请国家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

第二项是发展以尊重人民平等和自决为基础的各国间友好关系;第三项是促成国际合作;第四项是使联合国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联合国的原则有七项,它们的含义,我们在讲基本原则中已经阐明,不再重复。

(二)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秘书处和国际法院。

其中,托管理事会的托管职责已经完成,但未解散。

国际法院在下一章专门介绍。

其他四个机关着重掌握大会和安理会。

对大会要了解它的组成、职权和表决程序(请大家看教科书)。

对安理会我作一具体说明。

对安理会抓三个要点:组成、职权和表决程序。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有十个非常任理事国和五个常任理事国。

常任理事国现由中、俄、英、美、法五国固定担任,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

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
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

②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

③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

对程序事项的决定只要有9个赞成票即可作出。

对程序事项之外的事项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赞成票作出决定。

这就是五大国一致原则,实际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以外的事项决定可以一票反对,使这类事项作不出决定,即所谓五大国之否决权。

但五大国的弃权票不构成否决。

(三)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7和第63条规定,所谓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那些世界性的并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专门领域负有广泛职责的,通过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签定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协调关系的国际组织。

联合国通过经社理事会与这些专门机构会商向它们提出建议,协调它们与联合国及它们之间的合作关系。

它们要向经社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这样的国际组织教科书已作了介绍。

这种协调关系的根据是联合国宪章58条。

[二]重点名词解释和问答题
1、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

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有以下主要特征:
(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
(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
(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
(4)国际组织是常设的;
(5)国际组织具有独立性。

2、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
(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3.简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权。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之下,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的工作的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职权有:
(1)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囤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于此种事项的建议;
(2)为增进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得提出决议;
(3)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订公约草案,提交大会;
(4)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
(5)与政府间专门机构订:立协定,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并通过磋商和提出建议,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
(6)采取适当办法,与同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

4.简述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征。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其基本特征如下:
(1)他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
(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4)他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5、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根据。

《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

其职权有:
(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

安理会可以建议或决定采取非武力措施以实施其决议。

如果认为上述措施还不够,可以建议或决定采取必要的海、陆、空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
全。

6、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七项原则
(1)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所负的义务
(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4)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
(5)对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取的行动应予协助
(6)在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的范围内,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7)不干涉内政
7、联合国大会的职权
①大会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除安理会正在处理的外,他
可以随时就这些问题和事项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

②大会的职权恻重于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③大会在组织监督方面和内部行政方面拥有重要的职权。

④大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是协助安理会进行工作。

对已经列入安理
会议事日称的问题,非经安理会请求,大会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8、简述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联合国大会的表决程序:每个会员国在大会享有一个投票权
①对于重要问题须由出席并投票的会员国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决定。

②其他问题,包括某事项是否为重要问题的决议只需以简单多数通过。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

(1)程序事项,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2)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以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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