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方式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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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学)

第三讲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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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物质性
• 即无体性、无形性。 • 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它包括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管理信息。这些信 息往往通过设计图纸、配方、公式、操作 指南、实验报告、技术记录、经营策略、 方案、计划等形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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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价值性 •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持有 人带来直接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 势。 • 我国:“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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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3月,A公司发现被告李某利用其职 务便利,从原告处取走样品、图纸,以S公 司的名义与A公司的德国、意大利、瑞典客 户签订供货合同,委托外地的加工厂加工 产品,供给原告的国外客户。李某及S公司 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经营,给A公司造 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 被告方的答辩意见主要有:其一,本案涉 及的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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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要求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人员采取妥善 的保护措施; • 6)要求有必要得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签订 适当的保密合同; • 7)对接触过商业秘密又即将解雇的职员进 行退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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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美国杜邦公司筹建一条生产线。在 安装部分机器而厂方没有封顶时,天空出 现一架可疑的直升机,飞机降落后发现了 一名摄影师。于是杜邦公司以偷拍其设备、 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摄影师。该摄影师 的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是飞机航行 的领域是公共领域,任何私人飞机飞行都 是不加禁止的;二是摄影拍照是美国宪法 规定的迁徙自由的权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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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实施反向工程,因此原告的工艺技术也不具有 秘密性。 • 法院经审理查明:其一,在本案中,原告拥有的 德国、意大 利、瑞典三国客户的信息包括名称、 地址、电话、联系人及E-MAIL这些信息虽然在相 应的网站上可以获取,但是前提条件是知道了其 网址,在不知其网址的情况下,对“工艺品”进 行搜索有270多万条相关内容;其二,这些信息 是原告与国外客户多年来形成的交易习惯结合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司法解释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司法解释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司法解释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诉讼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原有司法解释2004年、2010年分别出台的专门性司法解释中,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解释内容较为细致,可为司法机关提供具体明确的指导。

例如2004年的解释⼀第七条即明确指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损失的认定,应以50万元为界限,对于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如果造成的损失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应当认定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对此⾏为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2010年出台的解释更是在此基础上作了扩充性的规定。

质⾔之,2010年出台的解释不仅规定“给权利⼈造成的损失超过50万元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追诉的范畴,⽽且认定有另外三种情形之⼀的,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原有司法解释内容,可作如下解读:第⼀,原有解释确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标准。

刑法第⼆百⼀⼗九条明确限定,只有“给权利⼈造成重⼤损失”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为,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也即,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为造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能触犯刑法第⼆百⼀⼗九条。

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为犯。

依照2004年的司法解释,给权利⼈造成的损失超过50万元的,属于“给权利⼈造成重⼤损失”。

⽽2010年的司法解释则规定,除了“给权利⼈造成的损失超过50万元的”情形之外,“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破产的;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重⼤损失的情形”也属于“给权利⼈造成重⼤损失”。

概⽽⾔之,2010年司法解释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标准有如下特点:⾸先,具体追诉标准被扩⼤化,即将2004年司法解释确定的⼀个具体追诉标准扩充⾄四个。

经济法:商业秘密侵害

经济法:商业秘密侵害

经济法:商业秘密侵害1.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

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

如自主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商业秘密等。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订)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3.行为要件(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

(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4.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方式简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方式简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方式简论[摘要]针对日益猖獗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并不断完善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机制。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追诉程序,就是整个机制中重要的一环。

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有必要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起诉方式进行专门研究予以特殊的规定,文章拟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起诉方式主要观点进行述评,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一、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方式的理论争议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起诉方式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告诉乃论”的自愿原则,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泰国、韩国等。

但是对于直接涉及国家利益或情节比较严重的,也可由国家提起公诉。

然而,对于具体的起诉方式,存在两种迥异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用被害人告诉为主起诉方式,将侵犯商业秘密罪改为亲告罪,除了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将是否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权利授予被害人,这种做法也与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相一致。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自诉权无法被有效行使的情况下,如果坚持以自诉为主,则只能是放纵侵犯知p通过刑事诉讼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追诉已经在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体现出来。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5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赋予了权利人自诉的权利。

然而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法一般在具体罪状后面直接标明起诉方式,我国《刑法》第219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起诉方式上没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不属于纯粹的自诉案件。

最高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常见行为(北京唐青林律师)

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常见行为(北京唐青林律师)

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常见行为——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

案件要旨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的违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如收买目标企业员工、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通过从与目标企业有合作关系处出获取;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如海关、工商、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人员,以利诱的方式获取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

基本案情2009年4月20日、2010年3月8日,被告陈某、宋某分别与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陈某任市场部经理,宋某任行政人事部经理。

被告余甲原系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

陈某、宋某分别于2010年11月10日、2010年3月8日与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

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建有客户资料卡、客户联系日记表,其中记载有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明珠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临沂鲁能超越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东电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开关厂有限公司的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番禺明珠电气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10月22日、11月12日、11月18日签订有产品销售合同,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5日、5月19日、6月18日签订有产品销售合同。

另查明,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20日,经营范围为:制造:温湿度控制器、变送器的制造;服务:温控系统、电子控制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批发、零售:机电产品、仪器仪表、水处理成套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7页PPT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7页PPT
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并不只限于反不正当竞 争法,民法、合同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都可 以规范“经营者”主体以外的侵犯商业秘密的 行为。
• (二)客体的双重性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双重的,既 包含了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又包含了市场竞争 秩序。
• 配方得以保护的原因还 在于可口可乐公司将技 术秘密结合了商标专用 权保护。在巨大的商业 价值诱惑下,相信已有 无数的人试图破获可口 可乐的配方,或者有人 曾经已经找到一个配比, 但这毫无意义,只要权 利人不主动承认,配方 永远都是秘密的,因为即使你能生产一个类似 于可口可乐的饮料,甚至你认为比可口可乐更 好喝,也不可能是可口可乐,而只能其它什么 的。
第十一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易明健
检方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批捕澳大利 亚力拓公司胡士泰等4人
• 胡士泰等4人于2009年7月5日被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 当时正值力拓和中国钢铁企业进行铁矿石谈判的关键时期。胡 士泰案曾使中澳关系陷入紧张局面。
目录
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及方式 商月,A旅行社欧美部10余名员工未 办理调动手续,相继携带工作中使用、保管的 A旅行社的客户档案,投奔B旅行社。B旅行社 以这些人员组建了本社欧美二部,随即沿用A 旅行社的这些客户档案进行经营,致A旅行社 蒙受重大损失。经制止无效,A旅行社于1994 年9月13日向法院起诉。
• 被告答辩称:旅游业中,改变旅游团队计划是 常见的。客户档案系指国外旅游机构的地址、 电话、传真资料等,国外报纸广告上随处可见 ,无秘密可言。原告员工来本社工作,属合理 的人才流动。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法 院应予驳回。

保护商业秘密法律有哪些

保护商业秘密法律有哪些

保护商业秘密法律有哪些众所周知,商业秘密是关系到⼀个公司能否⽣存的秘密,是⾮常⾮常重要的。

每个公司都对其有着严密的保管机制,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很严格的,那么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有哪些?您⼜知道多少呢,今天⼩编来给⼤家科普⼀下。

保护商业秘密法律有哪些因此,我国很多法律对于商业秘密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以及《反不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者是解除或者是终⽌劳动合同之后的⼀段期限内,不得利⽤企业(公司)的商业秘密进⾏个⼈牟利的相关活动。

2、如果不是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或企业允诺前,不可以擅⾃披露,或者是使⽤或者是允许他⼈进⾏使⽤,其所掌握相关的企业商业秘密进⾏牟利。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商业秘密保护更多的是强调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或者是保密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前项⼿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权利⼈的商业秘密;4、权利⼈的职⼯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权利⼈的商业秘密;5、第三⼈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违法⾏为,获取、使⽤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的。

从与商业秘密的权利⼈是否具有约定义务的⾓度,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包括两类:⼀是根据与权利⼈的合同或者规章制度负有保密义务的特定⼈(包括权利⼈职⼯和交易相对⼈);⼆是与权利⼈没有约定义务的任何⼈。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使⽤或者转让其独⽴研究开发或者以其他正当⽅式取得的与他⼈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秘密的,不属于侵犯他⼈技术秘密的⾏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外,通过合法的参观访问或者对合法取得的产品进⾏拆卸、测绘、分析等反向⼯程⼿段掌握相关技术的,属于以其他正当⽅式取得。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案例:可口可乐的配方保护 • 著名的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就成功的运用了技术 秘密(know-how)来保护自己的产品。尽管对于 “可口可乐”饮料,全世界几乎是家喻户晓, 而可口可乐的产品配方历经数十年,对外界仍 是一个谜,可口可乐公司对外许可生产过程中 ,对其配方采用半成品保护,即不提供生产技 术和配方,只提供浓缩的原浆让被许可方配成 可口可乐成品。
思考:该案中带走的客户名单算不算商业秘密, 为什么?
审判结果
• 这些资料不为公众所知,具有秘密性;可为A 旅行社带来商业利润,具有价值性。属《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范畴,应视为A旅行社的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B旅行社辩称是公开获得这些外国旅行社资 料的说法,不符合事实。 •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具有经济价值 (3)信息已被采取保密措施
公众知悉的主体范围
所谓“公众”,一般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 人,但“秘密性”相对的公众则是指与权利人 有竞争关系的主体。严格来说,商业秘密的秘 密性应为“相对秘密性”, 即有关信息为权 利人以外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所知悉,也属于“ 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丧失秘密性。 这主要指两种情况:(1)为企业内部有关职 工所知不一定破坏秘密性。如果某商业秘密在 企业内中为有关职工“因业务需要所知”,而 按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职工对接触的 商业秘密负有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的话该信 息不丧失秘密性。(2)为业务关系人所知不 一定破坏秘密性。商业秘密因业务所需,被
第二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及方式
• • •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 (一)主体是否被认定为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 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并不只限于反不正当竞 争法,民法、合同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都可 以规范“经营者”主体以外的侵犯商业秘密的 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是什么?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

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带大家来具体了解相关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快速发展,随之侵犯商业秘密这一情形也越来越多。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简单的来说就是指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别人的商业秘密,并给其带来巨大损失的情形。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利诱,是指以物质和非物质利益诱使掌握和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向其披露商业秘密,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胁迫,是指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这一非法行为的继续。

是对商业秘密的进一步侵犯。

披露,是指行为人公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实现了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

使用,通常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一种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虽然行为人因合法方式获得和掌握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应严格地履行保密义务。

如果是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显然属于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马永顺律师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第3 款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显而易见,我国法律所指的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 专利技术之外的有关工业上的生产技术、工艺秘决或产品配方,其自身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而须依附于某项专利,或依附于某项商业秘密) 在内。

其范围既包括生产技巧、工艺秘决、产品配方这类技术信息,也包括商业经验、经营策略、营业秘密这类营业信息。

这里,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所谓“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窃、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已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肯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已为社会公知公用的通用技术和普通的经营方法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商业秘密的这种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持有人有意采取保密措施而达到的。

因此,判断持有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往往成为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之一。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主要保护方式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主要保护方式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主要保护方式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古代称“祖传秘方”、“家传绝技”、“拿手好戏”等,究竟什么叫商业秘密?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在美国,就有几个比较有影响的定义,一是《布莱克法学辞典》的解释:商业秘密是指“用于商业上的配方、模型、设计或信息的汇集,而能使人较其不知或不使用的竞争者更有机会获得利益”,二是《美国侵权行为》的解释:“商业秘密可以是任何公式、模型、设计或信息汇编,可以是一个化学配方,一道制作、处理或保存的工序,一个机器或其他设计的模型,或者一个顾客名单,三是1979年8月批准的《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的解释:“商业秘密是指这样的信息,它包括配方、模式、汇编、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各种信息,第一,将独立导致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第二,持有人尽了合理的努力去维持它的秘密性”。

{1]法国的定义:在法国,商业秘密被定义为:“是制造的各种方法,具有实际的或商业级利益,被用于工业中,并被向公众保密”,“公众无法直接得知,但可获得传授的技术知识。

”[2]在德国,商业秘密在《公平竞争法》中被规定为:“应符合不公开,有守秘意愿及正当的守秘利益”,所谓“不公开”,是指仅有限定的人知悉;所谓“守秘意愿”是指商业秘密持有人应有排除外人知悉秘密的意愿,并应有适当的守秘措施;所谓“正当的守秘利益”是指该秘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利益。

日本在1990年修改后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对于商业活动有用的产品制造方法,市场营销策略或其他技术或企业信息,而这些信息必须以秘密方式保守,并且不易为一级公众得知。

前南斯拉夫把商业秘密定义为:“包括一切现代化的技术和工艺的诀窍,经验和技能,涉及原料规格和加工标准,加工技术和私人所有的程序秘密,质量控制及其他用于工艺和生产的数据”。

我国台湾在《营业秘密法》中把商业秘密定义为,是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信息”,此外,在《以平交易法》中也下了定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一、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不正当竞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用并向他人泄漏,使其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

2.盗窃行为:擅自进入他人的企业或实施其他行为,恶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职务乘机行为:员工或其他特定身份的人利用其职务或其他特定身份来获取或披露商业秘密。

4.盗用行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商业秘密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5.不正当获取:利用欺骗、威胁、利诱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1.存在商业秘密:犯罪嫌疑人获取的信息能够构成商业秘密,即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对其持有者具有保密意义。

2.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窃取、抄袭、搜集、购买、贿赂等方式。

3.私自使用或泄漏:犯罪嫌疑人在未经商业秘密的合法授权下,私自使用或泄漏该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的持有者造成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4.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故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主观和客观评判标准。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要综合考虑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保密性、获取
方式、使用方式、泄漏情况等因素,以及涉及的利害关系,才能确定是否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11.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侵犯激光削波装置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被告王某等3人原系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光电公司)员工,离职后成立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激光公司)。

某光电公司主张,王某等3人将在某光电公司任职期间获得的“激光削波装置”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简称涉案信息)披露给某激光公司使用,并申请专利的行为侵犯了某光电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某激光公司、王某等3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20万元、合理开支35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光电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因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而不构成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业秘密,故判决驳回某光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上述法律规定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就其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为前提。

而且,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的保密措施不是抽象的、宽泛的、可以脱离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而存在的,而应当是具体的、特定的、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的保密措施。

某光电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员工守则》《保密管理制度》等证据无法证明系针对涉案信息采取的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不属于合理的保密措施。

此外,承载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产品一旦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就在物理上脱离了权利人的控制。

4.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10分)二案例分析题(第1

4.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10分)二案例分析题(第1

4.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10分)二案例分析题(第1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1、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盗窃、利诱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2)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1)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2)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侵害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害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Close the door of fear behind you, and you will know how fast the door of success in front of you open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侵害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3、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条件,(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为了保障商业秘密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为了促进交易各方的相互信赖,对于善意且有偿获取商业秘密之人借鉴“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保护,而对于恶意,或善意无偿之人,考虑到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的必要性和交易安全性,应当将其排除在保护范畴之外。

2、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1)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2)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3)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4)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5)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3、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条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起诉流程

侵犯商业秘密起诉流程

侵犯商业秘密起诉流程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保密性、经济价值的信息,其泄露或被他人非法获取将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文将就侵犯商业秘密的起诉流程进行分析。

一、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与界定在起诉侵犯商业秘密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与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能够为投资者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不为他人所知的商业信息。

因此,企业在起诉侵犯商业秘密时,必须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所涉及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定义,并且确实进行了保密措施。

二、收集证据并保全现场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的第一步是收集证据并保全现场。

企业可以聘请律师团队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与取证,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证据、鉴定商业秘密的重要价值、侵权人的身份等。

同时,为了确保证据不被破坏或丢失,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要求对相关证据进行封存、查封或扣押,以确保起诉的事实依据充分保留。

三、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收集证据并保全现场后,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 起诉文件的准备:企业需要委托专业律师撰写起诉状,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

起诉状应包括起诉原因、侵权行为的事实描述、商业秘密的定义与证明、损害赔偿的要求等内容。

2. 提起诉讼:企业将起诉状提交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并按照法院的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3. 庭前准备:一旦诉讼受理,法院将安排开庭时间,并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准备。

企业可以与律师一起制定庭审策略,并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证人。

4.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企业的律师将向法院详细陈述侵权行为和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并提交证据进行证明。

被告及其律师有权进行辩论和质证,法院将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作出判决。

5. 判决与执行: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商业秘密,将会做出依法判决,并赋予企业相应的损害赔偿和禁止令。

博威时代细数商业秘密诉讼的种类

博威时代细数商业秘密诉讼的种类

博威时代细数商业秘密诉讼的种类商业秘密诉讼是指当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时,侵权方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行为。

在博威时代,商业秘密诉讼的种类可归纳为以下几类:1. 盗窃商业秘密诉讼:当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比如盗取、窃取或从其他公司雇员处获取,被侵权方可以通过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盗窃商业秘密诉讼:当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比如盗取、窃取或从其他公司雇员处获取,被侵权方可以通过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2. 侵犯商业秘密诉讼:当他人通过各种方式使用、披露或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被侵权方可以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依据,提起相应的诉讼。

侵犯商业秘密诉讼:当他人通过各种方式使用、披露或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被侵权方可以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依据,提起相应的诉讼。

3. 违反保密协议诉讼:当签订保密协议的一方违反协议内容,泄露商业秘密或将其用于不当用途时,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并提起诉讼。

违反保密协议诉讼:当签订保密协议的一方违反协议内容,泄露商业秘密或将其用于不当用途时,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并提起诉讼。

4. 商业间谍诉讼:商业间谍行为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些手段可能包括偷窃、监视、监听等方式。

当发现有人从事商业间谍活动时,受损害方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提起商业间谍诉讼。

商业间谍诉讼:商业间谍行为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些手段可能包括偷窃、监视、监听等方式。

当发现有人从事商业间谍活动时,受损害方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提起商业间谍诉讼。

5. 违反竞业限制诉讼:许多员工在离职后会面临不得从事相同行业的限制。

如果离职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并泄露了商业秘密给竞争对手,雇主可以通过诉讼追究其责任。

违反竞业限制诉讼:许多员工在离职后会面临不得从事相同行业的限制。

如果离职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并泄露了商业秘密给竞争对手,雇主可以通过诉讼追究其责任。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价值的一部分,保护商业秘密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有哪些在竞争社会⾥出现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是很多的,那⾯对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危险,我们应该怎么保护我们的公司机密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有哪些企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时,可以同时或单独通过以下⼏种途径来予以保护:(⼀) 劳动法保护⽤“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模式来实现,因为两种⽅式各有优缺点,由于企业要求既要少花钱⼜要长期有效,只能这样做了。

如果员⼯违约企业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权。

(⼆) 其他⾏政法保护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政法规,向有关⾏政机关举报,让⾏政机关来查处。

这种⽅式有时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有关⾏政机关指公安和⼯商局。

(三) 民法保护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违约之诉的根据是《合同法》,侵权之诉的根据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20条的规定。

可以要求新⽤⼈单位和员⼯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付违约⾦、停⽌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

(四) 刑法保护依据如下:第⼆百⼀⼗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为之⼀,给商业秘密的权利⼈造成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前项⼿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的;(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为,获取、使⽤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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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方式
(1)商业洽谈,涉及商业秘密的要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2)在实际情况可行的时候,要使用非描述性的和非明显昭示的项目名称和代码。

(3)电子邮件和语音信箱密码要进行防护,发出信息时要多加小心。

(4)所有的商业秘密文件要放置在安全场所。

(5)要妥善处置所有商业秘密文件,使得他人不能从垃圾中重新得到这些信息,特别是你不在办公室的时候。

(6)对装有商业秘密文件的所有信封和包装要给以足够的重视。

(7)离开会议室带走所有文件;擦掉黑板上的所有粉笔字迹。

(8)客户和其他人在企业的任何指定区域,除会议室外,都要有人陪同。

(9)在家人、朋友、室友或其他来访者面前不要随口说出商业秘密。

(10)对员工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

1)不要用手机和无线电话讨论商业秘密。

(2)不要在公共场所谈论商业秘密或者审阅文件。

(3)不要将商业秘密文件放在别人容易看得到的地方。

(4)不要通过酒店或会议中心的人员收发或复印商业秘密文件。

(5)不要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将商业秘密文件放在会议室、复印和传真室。

(6)不要把文件中使用的代码和项目名称换成真实的名称。

(7)非因公务目的,并且没有防护措施,不要把商业秘密文件带出办公室。

(8)在讨论商业秘密的时候,不要敞开房门。

(9)不要与正在洽谈生意的重要客户一道出现在公众场合。

(10)不要对商业秘密漫不经心、麻痹大意。

当前,窃取中国企业商业秘密的,既有国内企业的竞争对手或专业窃密人员,也有国外经济间谍或情报人员,“欢声笑语”、“友好窃密”成为窃密的主要途径,其手段多种多样,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从形式上看,分成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

窃取企业商业秘密间接手段主要有十八种:
间接手段则是以与竞争对手及其雇员有联系的人员为对象,间接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

其目标主要针对下列相关人员,通过走访、了解、复制材料、拷贝数据、有偿服务(交换)等方式,以达到获得间接获取商业秘密目的。

这已经成为当前企业或企业家疏于防范的泄密的重要渠道。

1、单位的科研人员;
2、原材料供应商;
3、模具制作商;
4、半成品生产商;
5、销售商;
6、仓储公司;
7、创意策划、设计者、广告商;
8、翻译人员;
9、计算软件开发商;
10、打字店业主、印刷业主;
11、各类顾问、律师;
12、新闻记者;
13、税务、海关、商检等行政执法人员;
14、政府涉密人员;
15、银行职员;
16、中介服务、评估、审计机构;
17、小偷;
18、废品回收者。

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直接手段主要有三十六式:
1、跳槽手段。

利用跳槽侵犯商业秘密,其主要形式有:
(1)、跳槽者钻原企业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空子,有意识地进行周密安排,“出嫁”带“嫁妆”,合法拿走商业秘密;
(2)、在原企业已采取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非法窃取,无故离开,跳
槽到同行;
(3)、跳槽者将窃取的企业商业秘密出卖给跳入的企业,或作为个人技术股参股到新企业,坐收红利,甚至被“重金收买”;
(4)、跳槽者利用窃取的原企业的技术图纸、工艺决窍、工艺流程、配方、原料来源、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等商业秘密,招收职员,自立门户,进行生产经营。

(5)、经过蓄谋的侵权人或跳槽者策划、实施,促成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专家、甚至熟练操作雇员集体跳槽。

(6)猎头公司经过策划,实施计划,并促成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专家跳槽。

2、乘虚手段。

抓住企业没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或“有名无实”的有利时机,利用企业职员的利益心、虚荣心理、自满心理、松懈心理、反叛心理,公开或隐瞒情报人员身份,获取企业的技术图纸复印件、试制成功的产品模型复制品、半成品、电脑软件、设备照片、经营计划、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甚至高价购买。

3、黑客手段。

以先进的技术进入计算机网络或信息库进行窃密以及在网上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

4、目标手段。

先行掌握竞争对手现行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中下层干部、熟练操作工人或技工、保安人员名单、地址、联系电话,有的放矢地进行贿赂、收买、刺探、获取商业秘密。

5、兼职手段。

“星期天工程师”业余兼职,泄露本企业的技术攻关难点、核心专业技术图纸、工艺决窍等,被竞争对手高薪聘用或有偿高额获取。

6、刺探手段。

派人打入竞争对手从事临时性工作,利用所见所闻和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刺探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

7、安插手段。

以委派人员的技术或营销策略策划专长吸引竞争对手,而被竞争对手聘用,长期从事某专业工作,通过长期的努力,取得深信、任用,乃至重用,此时挖取重大的商业秘密或组织集体跳槽或进行有计划的、系统地破坏,给企业以沉重的、甚至毁灭性的打击。

8、许诺手段。

挖取竞争对手的人才,许以重金及丰厚生活条件,换取商业秘密。

9、利用手段。

利用竞争对手高层管理人员出差、观光、考察的愉快心理或松懈心理,选定合适人选与其接近,得到商业秘密。

10、引诱手段。

以关心生活处境、许以高就、介绍对象为诱饵与竞争对手职员交谈,套取商业秘密。

11、假聘手段。

采取公开招聘或向竞争对手被选定的职员表示想聘他(她)的方式,在与其面谈或要求阅示相关资料时窃取,其实质并非真聘请。

12、考察手段。

借助地方政府官员的行政权力和热情好客的优良传统,在政府官员的陪同下进行参观、考察、学习,当前已经异化为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外经济间谍窃密的重要途径。

13、攀拉手段。

利用外交官、国外专家身份,采取举办各种招待会、交流会、舞会等形式,攀拉关系,有目的地套取商业秘密。

14、派遣手段。

以商人身份为掩护,以技术交流、贸易、巨额投资为方式,派遣国外情报人员至中国窃取技术秘密。

15、借名手段。

以回国探亲、旅游观光为“新式武器”,窃取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掌握国家秘密(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科学技术)的中国企业,也将成为同业竞争对手、国外谍报机构窃取其商业秘密的重点目标。

16、采访手段。

以新闻采访为幌子,以记者的特殊身份采访掌握并采取商业秘密措施企业,套取情报,有的企业毫无保留地赠送涉密的文件资料。

17、许愿手段。

以许愿出国为饵,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核心的高层管理人员、总工程师拉关系,套取商业秘密,或复印技术图纸、营销计划等文件资料。

18、策反手段。

建立出国人员档案,秘密策反。

19、借机手段。

采取联营方式,与竞争对手进行技术、销售的合作,借机窃取商业秘密。

20、合同手段。

以与竞争对手签订有效大幅度优惠的合同为诱饵,在谈判中或考察生产条件、能力过程中获取商业秘密。

21、雇佣手段。

雇佣不是竞争对手的人员,通过其人际关系,获取竞争对手的专有的制造技术或其他商业秘密。

22、物色手段。

物色代理人,了解竞争对手的在职人员名单、工资发放数额、工资发放的计件形式、生产品种、规格,进行综合评析,获取商业秘密。

23、借权手段。

利用海关、商检等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进出口企业报关、商检商业秘密的职权,通过帮忙、利诱等方式窃取进出口企业报关、商检的商业秘密。

24、访问手段。

掌握竞争对手原雇员的通讯号码、地址,上门访问,特别是离、退职者,有偿聘请或有偿获取商业秘密。

25、座谈手段。

借助参观、考察机会,与竞争对手技术、经营人员座谈,设法套取商业秘密。

26、交流手段。

在各种学会、协会等有关会议上向竞争对手发出诱导性提问,套取经济情报。

27、勾结手段。

与竞争对手联系的或定点的复印、打字商店勾结,搜集涉密的、有意或无意废弃的复印件或打印校对件。

28、设饵手段。

抓住竞争对手高层管理或技术人员乱搞男女关系的把柄,有的以女色为饵,将其摄像或抓住,迫其合作,源源不断地窃取企业商业秘密。

29、垃圾手段。

以捡垃圾为名义,专业搜集被商业秘密权利人废弃的、未加碎纸处理或销毁的涉密资料、样品等,加以综合分析整理。

30、偷摄手段。

采取秘密方法,偷看、拍摄生产设备、生产方式。

31、摄制手段。

用微型照相机、摄像机摄制竞争对手的厂区、生产区、设备、工艺流程、文件等。

32、偷窃手段。

派人偷窃竞争对手的生产设备标牌、工艺流程操作图、日计划表、设计草图、样品、文件、秘密材料等。

33、窃听手段。

将电话子机带入重要会议会场,母机录音、记录,目前,已发展为以小型的、灵敏的、精密的窃听器进行窃听。

34、破译手段。

用先进的无线电设备监听电话、手机,拦截和破译电传、传真内容。

35、抢劫手段。

组织抢劫,目标主要是手提电脑、装有密级的技术、文件资料、产品样品等。

36、卫星手段。

运用卫星窃密,既应用于军事,也应用于科学技术的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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