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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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区委、政府提出的“西部沿山经济带”的战略发展思路,切实加强我乡核桃基地管护,真正把核桃产业建成章驮乡的第一支柱产业,根据《退耕还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在《章驮乡万亩高优泡核桃基地及退耕生态林建设基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辖区内进行的一切核桃种植活动。包括退耕还林项目的核桃种植以及新植、点播等核桃种植活动等。

第三条章驮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全乡的核桃产业发展工作,对核桃种植出台相关政策,组织力量进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核桃基地的管理遵循以种植农户管理为主,其他管护形式相结合的原则。(一)农户自行管理:农户负责管理好本户种植的所有核桃苗木及地块。

(二)联户管理:地块相连的几户农户,经共同商议决定,可联合聘请专门人员进行管护,并商议决定管护员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聘请专人管理:退耕还林项目涉及农户较多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退耕还林管护的基础上,按地块相连原则以组为单位或以造林小班为单位,把新植核桃地与原退

耕项目基地一并纳入聘请专人管护,管护人员的报酬从退耕补助款中按适当比例提取支付。是否聘请专人进行管护以及支付管护人员的报酬数额由村委会一事一议方式决定。

第五条核桃种植农户与管护员要认真履行管护责任。

(一)种植农户责任:核桃种植户本身是核桃基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科学种植技术的学习与应用,掌握核桃种植、薅铲、施肥、套作、嫁接、病虫害防治等环节的知识与技能,自觉落实管护措施;加强补植补造,确保苗木长势良好,最终获得经济收益。

(二)管护员责任:聘请的管护人员是核桃基地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对核桃种植地块的巡查,及时掌握核桃地块及苗木的长势情况,将发现的问题或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时通知户主,同时上报村两委会。

第六条核桃种植农户应当履行管护义务,落实管护措施

(一)薅铲:每年分别于7月、11月进行薅铲;

(二)施肥:每年分别于2月、5月、12月进行施肥。春夏季施肥以氮肥为主,冬季施肥以农家肥为主,也可以农家肥与复合肥以一定比例混合后进行施肥。(三)套作:套作能达到以耕代抚的作用。要尽量套作矮杆农作物;若套作高杆作物,要确保农作物与核桃方方距离1-2米。

(四)补植补造:由于苗木死亡或者点籽未出造成空塘的,要及时抓住节令进行补植补造,直到苗木长势稳定后为止,坚决杜绝核桃种植地块内有空塘存在。(五)嫁接:对移植成活或点籽长出的铁核桃苗木,具备嫁接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嫁接措施。

(六)病虫害防治:发现核桃苗木有虫害、病害或不正常现象的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或上报。

(七)其他管护措施:农户要根据核桃苗木长势采取修剪等措施。

第七条乡退耕办和林业站要强化服务职能,为群众提供更多的核桃种植技术培训与服务。

第八条各村要建立一块核桃榜样基地,并成立核桃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协会会员要积极参与到当地核桃产业建设上来,主动出谋献策,落实管护措施。

第九条各村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本村的《核桃种植管理办法》,并纳入村规民约,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进行苗木赔偿并处经济处罚:

(一)进入地块放牧,或者因放牧造成苗木受损害的;

(二)偷盗苗木及偷盗接穗的;

(三)故意破坏苗木的;

(四)其他损坏苗木的行为。

第十条各村要加大村规民约及《核桃种植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打击不良行为。因上一条中所列举行为所得罚款,全部纳入本村的产业发展资金

第十一条乡林业站及各村要加大对损坏核桃苗木行为的查处与惩治力度,涉及情节恶劣者,要上报区森林公安局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对破坏核桃管理行为积极提供线索的人员,经查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500元。

第十三条实行核桃产业发展目标责任制。乡政府与各村签订核桃产业发展目标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两年一签,一年一考核,村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把核桃种植与村两委工作实绩相挂钩进行考核,同时作为评定村两委班子当年工作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实行核桃种植年检查验收制。在全乡核桃苗木长势稳定以前,政府每年对核桃种植及当年补植补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建立核桃种植奖惩制。

(一)奖励

1、对当年责任目标考核中成绩突出的村要进行适当奖励;并纳入年终中心工作考评一起给予兑现奖金。

2、每年评选核桃种植先进户每村2-3户进行奖励。先进户具备以下条件:核桃种植具有一定规模,苗木长势良好;管理措施到位;能自觉教授或示范种植、薅铲、嫁接技术;核桃种植或示范受到当地群众的好评或认可,能对当地核桃产业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的。

(二)处罚

1、对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村,不得评当年文明、先进单位。

2、对核桃种植有应付态度,管护措施不到位,行动不积极,造成苗木长势弱或者成活率低,并对本村核桃种植造成不良影响的农户,给予相应处罚。对有退耕还林项目的农户,验收不合格部分从退耕补助款中扣缴作为全乡产业发展资金;对没有退耕还林项目的农户,验收不合格的,不给予兑现相关扶持政策,也可由各村根据实际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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