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背诵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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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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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一、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既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是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国际公约,它的出台主要是为减少国际贸易的障碍,为国际货物买卖的进行提供一套统一的实体法三、世界各国大都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和冲突规范。

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和国内货物买卖适用同一套法律规则,不作区分。

在我国,与国国际货物买卖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和《对外贸易法》四、关于发价1、发价是一方当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作此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2、一项发价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

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亦即发价与被发价人之间将按发价内容成立合同,发价人应承担卖方或买方的全部义务3、发价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发价的效力,因被发价人的拒绝或作出实质性变更而消灭,即使是可撤销的发价,也是如此。

发价规定有有效期的,如期间已过,亦即失效。

发价还会因发价人的撤销而丧失资金效力4、发价的撤回和撤销发价在兼而有之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可以随时把它撤回,合发价不发生效力;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撤回。

发价即使已送达被发价人,但如撤回发价的通知与之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生。

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后,即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发价尚可撤销其发价,从而使发价失去效力,只要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整理笔记:
一、国际贸易法: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规范贸易政策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GATT,并成为国际贸易法的核心组织,其职责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纠纷解决。

二、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以国际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为主要依据,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

2.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等方面。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包括国际货币制度、国际支付和结算、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金融法庭,其目标是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四、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1.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由WTO负责,包括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主要由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投资法庭负责,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投资争端。

3.国际金融争端解决一般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
国际金融法庭对部分金融争端进行审理。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理解全球经济秩序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马荣丽国际经济法考试笔记

马荣丽国际经济法考试笔记

国际经济法笔记一、国际经济法的体系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仅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广义说认为其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有主体广泛、调整对象纵横交错、其包含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的特点。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按照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分类,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的法律规范划分为1.绪论。

介绍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等;2.国际贸易法: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国际贸易法的解构纵横交错,既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贸易活动的“私法”规范。

如货物买卖合、运输合同、保险制度、贸易支付制度等,也包含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实施管理管制的“公法”规范如WTO、两反一保等;3.国际金融法;4.国际投资法是调整直接私人海外投资关系及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5.国际税法;6.其他领域法律如知识产权保护法、产品责任法;7.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如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经济法概述1.概念: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仅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广义说认为其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首先,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除国际、国家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其次,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这些关系可分为:1)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横的关系”。

2)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中当事人及活动实施管理管制的关系,“纵的关系”。

3)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

再次,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包括:1)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

2)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管制的“公法”规范。

司法考试高分学员笔记——国际经济法

司法考试高分学员笔记——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经济条约2)国际商务惯例——国经、国私的渊源3)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4)国内立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概述1)国内立法规范2)国际条约3)国际商务惯例(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 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 、FOB 、CIF 、CFR 四个价格术语。

2) 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 货物的价格构成。

4) 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 风险的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 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买方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注1海运内河同上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同上CPT 运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注1各种方式同上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 卖方 各种方式 同上 DAF 边境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卖方 注2 陆上运输 同上 到货合同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各种运输 同上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各种运输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逃税和避税的防止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逃税和避税的防止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虽然在性质上不相同,但其危害却是相同的,都严重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扰了正常的国际资⾦流通秩序,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各国都努⼒通过国内⽴法和加强国际合作等⽅式防⽌国际逃避税。

1.在国内⽴法⽅⾯。

国内法防⽌国际逃税和避税⽅⾯主要有⼀般国内法律措施和特别国内法律措施。

⼀般国内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跨国交易活动的税务审查,实⾏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式征税等。

特别国内法律措施是除⼀般国内法律措施外,针对惯常的⼏类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采取的特别国内法律措施。

主要包括:(1)规制⾃然⼈纳税主体的措施。

为了防⽌⾃然⼈的避税性移居,运⽤⾃由流动原则的例外,规定禁⽌离境。

例如,⼀些国家规定⽋税者不得出境。

(2)规制法⼈纳税主体的措施。

为防⽌法⼈向避税地实体转移营业和资产,许多国家采取限制措施,限制转移营业和资产,要求此种转移必须经财政部批准,否则将受处罚等。

(3)采取“正常交易原则”。

针对跨国纳税⼈通过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避税的⾏为,各国主要采取“正常交易原则”来处理。

依该原则,关联企业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的营业往来,均应依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来计算。

如有⼈为抬价或压价等不符合该原则的现象发⽣,有关税务机关可依公平市场价格,重新调整其应得收⼊和应承担的费⽤。

(4)防⽌利⽤避税港的措施。

针对跨国纳税⼈利⽤国际避税港逃避税的⾏为,各国采取的法律管制措施有:通过法律禁⽌纳税⼈在避税港设⽴基地公司;禁⽌⾮正常的利润转移;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等。

2.国际合作。

单纯依靠各国国内法措施,很难有效地管制⽇益严重的国际逃税和避税⾏为,只有通过国际合作,综合运⽤国内法和国际法措施,才能有效地制⽌这种现象。

各国主要通过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在税款征收⽅⾯相互协助、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增设反滥⽤协定条款等国际合作⽅法来防⽌国际逃避税。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

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

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经济法》笔记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经济法》笔记

⼀术语 运输 EF、CD 买卖 保险EF、C【CIP CIF】D 买卖 清关⼿续卖出买进 Exw Ddp买卖 风险转移 FOB CFR CIF 装运港船舷其余都在交货时转移 交货地 F——装运地装运港 C——⽬的地⽬的港 ⽔运⽅式运输: FAS FOB CFR CIF[风险越船舷] DES DEQ DAF只适⽤于陆地运输; 2 i买⽅负责保险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适⽤合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à 有体动产à货物 排除适⽤:电私令拍船票劳务服务原材料加⼯承揽 ◆不涉及的法律:销售合同,惯例效⼒的效⼒;所有权转移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统⼀】 货物引起的⼈⾝伤亡责任。

【产品责任法】 买卖双⽅的义务 卖⽅交货交单品质【质量数量⽬的样品样式包装】权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地域限制:甲出售给⼄,⼄出售给丙甲知道⼄卖给丙,甲对⼄丙负责;甲不知道,则只对⼄负责。

【主观要件】 主观限制:卖⽅义务只有两种情形免除①买⽅恶意、卖⽅依照买⽅提供的样式款式规格加⼯承揽。

】 买⽅付款接收货物【正常按时间地点提货; 卖⽅违约先接受再索赔】接收后有保全【保全货物:寄存将货物寄放于第三⽅仓库由卖⽅承担费⽤出售:卖⽅声明不⽀付保管费⽤、货物性质易坏。

出售应通知对⽅。

】和防⽌损失扩⼤义务。

风险转移 时间:合同中运输条款【约定的特定地点没有特地的,货交第⼀承运⼈风险即转移给买⽅】 在途货物的销售【边运输边找买家】:合同订⽴时风险转移; 买⽅安排运输:买⽅接受货物或货物交由买⽅处置时; ◆◆◆◆违约救济: ◆卖⽅违约:不交少交迟交【实际履⾏】 交货不合格【替代物,修理,减价】 根本违约宽限期内不交或者声明不交货的【解除合同】à归还货款+利息。

提前交货,买⽅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

◆买⽅违约:不付款不收货【实际履⾏】 根本违约宽限期内履⾏或者声明不履⾏的【解除合同】à归还货物。

à卖⽅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买⽅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的要按合同价格付款。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口诀【全】 - 副本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口诀【全】 - 副本

大家网 1 / 2更多精品在大家! 大家网,大家的!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口诀【全】 一、关于主要义务——-主菜:清风货运煲(方便记忆)清——-清关:买进卖出两例外风——-风险转移:除非"三舷"交货转货——-交货地点:恭喜发财货交到运——-安排运输:好运平分做买卖煲——-保险义务:有爱(字母i )的术语必保险(一)清关:通常情形"卖出"(卖方负责出口清关)"买进"(买方负责进口清关)。

只有两个例外—— 掐头去尾。

头:EXW ,尾:DDP.(二)风险转移:除非是三个涉及船舷的术语:FOB 、CFR 、CIF 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

其他 的都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

(三)交货地点(卖方于此地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e 组:就一个卖方义务最小的EXW ,在卖方工厂交货;f 组:(汉语拼音fa"发")c 组(汉语拼音cai"财")的交货地方都是于卖方所在的"发"(fa )货地点交货。

d 组:(汉语拼音dao"到"):卖方必须将货"交到"(拼音dao )买方所在的某个地方才算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四)安排运输(水运方式下即为负责租船定仓)"好运平分"——-e 、f 、c 、d 四组术语"平分"为二:前两组e 、f 组"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后两组c 、d 由"卖"方安排运输,即"做买卖"——-前两组由"买方"负责,后两组由"卖方"负责。

(五)保险义务:CIF 、CIP 有"i"的由卖方负责投保。

二、关于卖方交货时是否负责卸货——-小菜:四碟(d )发菜(一)四碟(拼音die )——-四个d 组术语:DAF 、DES 、DDU 、DDP ——-除了DEQ(二)发菜——-FCA (汉语拼音facai 发菜),但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由卖方负责装货、三、适合的运输方式:只适合陆运的——-大发:DAF (拼音***)只适合水运的——-三舷:FOB 、CFR 、CIF 以及"汽水":DEQ (q 拼音qi 汽)、FAS (s 拼音shui 水)DES (s 拼音shui 水)2/2172551905.doc 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其他术语。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国际经济法背诵版

国际经济法背诵版

国际经济法背诵版:●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二)国际惯例(三)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四)国内立法(五)其他辅助性渊源:1.法院判例和学者学说:(1)国际司法判例;(2)国内司法判例2.学说●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国际经济组织国家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SDR---Special Drawing Right):宗旨促进国际货币合作2.世界银行集团:世界银行(英文:World Bank,缩写:WB),宗旨:协助成员国经济的复兴与建设,鼓励不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

包括五个机构:(1)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2)国际金融公司(IFC);(3)国际开发协会(IDA);(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5)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宗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中国1988年1月1日生效)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涉及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不具有强制性试述FOB/CFR/CIF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案例●术语2010: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只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OB;CFR、CIF▲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国际经济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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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一、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范围:广义:还包括个人、法人、企业团体之间的关系。

狭义:政府、国际组织之间。

3.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二、主体(一)自然人:市场经济国家:凡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都可以充当主体计划经济国家:自然人一般不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我国94年自然人可以充当主体)(二)法人:(最积极、最活跃、最普遍)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合法成立的法人都可以计划经济国家:审批制(严格审查)被动到主动(我国曾出现小企业挂靠大企业出口,94年后改为登记制)(三)国家:具有特殊性(主权象征)国家主权豁免权:绝对豁免论: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豁免相对豁免论:国家作为经济主体活动时,为平等主体(四)国际经济组织(有独立机构)三、渊源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单边、双边区域性、世界性国际惯例:(任意性明显):选用:可以依双方意思进行修改不选用:可以但一方不可以强迫另一方使用。

联合国大会规范性文件国内渊源:国内立法:发展中国家:订立专门涉外法律发达国家:国内民商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事务四、基本原则(74年《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一)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对自然资源有永久权力2.对国内经济活动有管理监督的权力3.对国外资产可以进行国家征用(二)公平互利原则不分大小强弱,地位平等。

(三)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原则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都有合作基础和合作发展潜质五、作用(从中国视角)1、从法律上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2、从法律上引进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3、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发展国外经济合作4、及时为处理涉外经济纠纷提供法律武器5、有利于我国涉外经济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第二章(一)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概说一、概说二、概念:广义:不仅包括纯粹国际货物买卖,还包括保险、支付等。

狭义:单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三、国际货物贸易法律组成(一)国际贸易条约(二)国际贸易惯例(三)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四)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四、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80年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1.概括式: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性: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①营业地是公约成员国②按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成员国法律货物:排除7种后,为有形动产买卖合同:仅限于买卖合同2.排除式:(7种)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3.合约不涉及的问题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约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产品责任问题:只管交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FCA:卖方在指定的地方或范围内,将已办完报关手续的货物交予买方指定的或选择的承运人掌管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定义: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中涉及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

2.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以下几方面的经济关系:- 国际贸易关系:涉及货物、服务、技术等的跨境交易。

- 国际投资关系:包括直接投资(如外国直接投资FDI)、间接投资(如证券投资)。

- 国际金融关系:涵盖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银行、国际资本市场等。

- 国际税收关系:涉及跨国公司的税收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等。

- 国际经济组织关系: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 国际性:- 调整对象具有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 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

2. 综合性:- 涉及多种法律部门,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等。

- 调整手段多样,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方式。

3. 动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不断适应新的经济现象。

- 法律规范需要不断更新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4. 平衡性:- 旨在平衡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

- 通过法律手段减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 多样性:-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经济法呈现出多样性。

- 各国在国际经济法实践中可能采取不同的立法和政策。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在经济领域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包括经济政策制定、资源开发、市场准入等。

- 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加入国际经济条约或组织。

2.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经济交往应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

- 反对经济霸权主义,提倡公平竞争。

3. 市场经济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 支持市场开放,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关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

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

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辅导: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辅导: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制度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之所以成为多边贸易制度,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其最惠国待遇。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

世界贸易组织三⼤贸易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条中,都有关于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规定。

在不同的协议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各有其严格的适⽤条件和范围。

最惠国待遇原则表现出普遍性、相互性、⾃动性和同⼀性的特点。

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都可以享有其他成员给予任何国家的待遇。

每⼀成员既是施惠者,也是受惠者。

由于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即性和⽆条件性,每⼀成员⾃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待遇。

该制度实施的结果是双边谈判、多边受益,因⽽可能存在“搭便车”的情况。

但享有最惠国待遇,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适⽤于五个⽅⾯:(1)与进出⼝有关(包括进出⼝产品的国际⽀付转移)的任何关税和费⽤;(2)进出⼝关税和费⽤的征收⽅法;(3)与进出⼝有关的规则、⼿续;(4)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5)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经销和使⽤的法律规章和要求⽅⾯的待遇。

只有原产于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才能享有最惠国待遇。

同类产品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和标准,应在具体情况下作具体分析。

最惠国待遇义务适⽤于进⼝产品和出⼝产品。

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

这些例外情形主要包括: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和⾃由贸易区(区域经济安排)。

其他还包括:允许以收⽀平衡理由偏离最惠国待遇义务;允许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或补贴进⼝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允许因⼀般例外或国家安全例外偏离最惠国待遇义务;可对某⼀成员或某些成员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辅导:《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辅导:《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在交易中的费⽤、责任及风险划分等以英⽂缩写表⽰的专门⽤语。

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种,由当事⼈选择通⽤,国际上使⽤最为⼴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通则是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最⼴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的,在1936年⾸次公布后,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进⾏了七次修改。

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英⽂简称Incoterms® 2010)(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于2010年9⽉27⽇正式公布,并于2011年1⽉1⽇正式⽣效。

新版本相对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论在实质上还是形式上都有了⼀些变化,更加贴合国际贸易实践的新发展。

(⼆)通则的选⽤2010年通则与以往版本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即以往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失效,合同当事⼈仍可以选⽤以往版本中的术语。

但是由于不同版本术语的具体权利义务不同,当事⼈在选择使⽤通则应注意注明具体的修订年份。

另外,国际商会已将2010年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注册为商标,所以在选⽤时要注意加上® 符号。

当然没有注明® ,只写了2010通则,也是可以适⽤2010年通则的。

⼆、2010年通则对200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2010年通则在2000年通则的基础上进⾏了较⼤幅度的修订,考虑了⽆关税区的不断扩⼤、商业交易中电⼦信息使⽤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步关注以及运输⽅式的变化。

2010年通则与2000年通则相⽐,主要有下列修改:(⼀)术语结构上的变化1. 2010年通则的结构。

此次修订后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且按照所适⽤的运输⽅式划分为两⼤类:(l)适⽤于任何运输⽅式的术语:包括EXW(⼯⼚交货)、FCA(货交承运⼈)、CPT(运费付⾄)、CIP(运费和保险费付⾄)、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的地交货)、DDP(完税后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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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背诵
笔记
货物贸易法下的四部法律调整四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买卖、海运、保险、银行
【重点】国际货物贸易风险损失案例:根据险别明确保险人责任 ->根据运输规则中的承运人免责规定判断,明确承运人责任(注意:保险人、承运人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各归各。

)->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根据风险转移规则确定*海运单用于短途运输,没有流通性、物权转让性,认人提货。

国际货物买卖法:1.贸易术语*卖方义务E银行收货单付钱 ->买方付钱赎货单;风险在银行)。

1.托收(关键在于“代理”关系):*指示书无特别提示的,代收行没有制作拒绝证书的义务。

若代收行违反代收指示,卖方无权直接对其起诉(合同相对性)。

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2.银行信用证:*【重点】有效信用证(是银行发出的见单付款保证)开出后,只有下列情形之一开证行可以拒付:1.单单、提单表面不符;2. 来自法院的有效止付令(有且只有法院可以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发出止付令)。

*在第7步议付行善意支付之后,法院不得发出支付令。

*信用证默认不得转让,只有表明“可转让的”才能转让,可同时转让多人(分给多人)*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即,也可以拒付)。

*信用证是最后付款(第11步),所以才会有买卖双方联合的信用证诈骗。

*法院发出止付令的条件: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UCP600(2007年7 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

明确信用证开出后,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取消或修改;B、将银行付款行为区分为议付和兑付。

议付是指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收单翌日起5个工作日;D、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信用证种类:A、保兑信用证: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对受益人来讲,保兑行的付款责任相当于其本身是开证行;B、可转让信用证:指经受益人申请,开证行在信用证特别加注“可转让”字样,将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

*议付行不付,可以直接找开证行付。

外贸管制、WTO外贸管制*外贸管制三种(两反一保):反倾销(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反补贴、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可以针对公
平贸易行为。

(两反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

*两反要实质损害、威胁、阻碍,保障措施要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

*保障措施没有承诺解除。

*可以同时双反。

外贸管制-倾销*倾销的认定过程: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或阻碍->价格低->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重点、没考过】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可比售价>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构成价*初裁认为倾销三要件成立,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临时措施。

*反倾销税由进口商缴纳。

*贸易救济措施的多边救济程序:上升为进出口国政府之间的争端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外贸管制-反补贴*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

(三者缺一不可)*B、补贴的两个构成要件: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直接、间接都可);接受者获得利益。

*C、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出口国政府、出口经营者作出)和反补贴税。

外贸管制-保障措施*【重点、没考过】保障措施:A、条件:进口数量增加-> 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因果关系;B、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C、限制:非歧视(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D、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10年。

WTO-中国入世时的几个重要承诺A、3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承诺;*B、15年(2016年过期)非市场经济承诺——其他成员可以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时适用替代国价格(一般是印度、巴西、新加坡、韩国)确定正常价值;*C、12年(2013年过期)特定产品保障措施承诺——其他成员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适用保障措施(一般保障措施有非歧视性,特保有歧视性),且实施条件低于一般保障措施。

WTO原则:1.最惠国待遇(外国人等于外国人)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

*WTO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关税同盟(对外一个关税,对内无关税)(欧盟);自由贸易区(对外独立关税,对内无关税)(美加墨)。

*【重点】争类端型:A、违反性申诉: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B、非违反性申诉:申诉方只须证明其利益受损或丧失;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作出补偿;*【重点】争端解决机制走通程序:磋商(必经程序、60天、保密)-专家组审理(非常设)[上诉机构审理(常设;只能审理法律问题;无权发回重审)]-报告的通过(适用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裁定的执行和监督-不执行,争端方将获权交叉报复(逐步升级的报复)* 逐级报复:平行报复->跨部门报复->跨领域报复(服务、知识产权等多领域)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国民待遇原则,用反垄断、反不正当知识解题。

*A、要取消有违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相冲突的投资措施。

*B、要取消四项投资措施: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重点,没考过】考法:1.区别(a)(b)(c)(d);*调整四种服务贸易:(a)跨境交付——服务本身跨境;(如,跨国远程教育)(b)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出国留学)(c)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并设立机构;(d)自然人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菲佣)*B、协定特点:框架性协议;是否给予其他成员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个别的)承诺。

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1月1日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要求我国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中不得(无效)包含下列限制性商业条款:①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搭售)②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为无效专利付费)③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
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限制改进)④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限制类似竞争性技术的获得)⑤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⑥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限制生产、销售)⑦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限制出口)国际投资【重点】*海外国际投资保证制度(个别发达国家设立),只保政治风险,发达国家为了鼓励境外投资设立,资本输出国设立。

*政治风险、主要承保险别包括:1.外汇禁、拖延兑险、2.财产征用险、3.战争内乱或周边内乱险、4.政府违约险等。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世界银行设立),但只保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同样只保政治风险。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重点】:(1)行使管辖权的条件:①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公法主体Vs私法主体但法人主体要双方同意);②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③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类似仲裁协议,事前事后同意都可)(2)行使管辖权的后果:1.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排斥外交保护等其他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2.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3.裁决具有终局性。

国际金融法【重点】IMF【重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A普通提款权a向成员国政府发放b目的是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c贷款额度与成员国认缴份额成正比。

B特别提款权a本来作用:成员国向货币基金组织提用资金的权利b 衍生作用:国际储备;政府间结算;常用的计价与定值单位c实质:账面资产(非实体货币)*【重点】国际融资担保的特有方式:(1)备用信用证:(性质属于银行出具的独立、连带保证;见违约证明付钱,不实质审查);(2)意愿书(安慰信):没有法律执行力;(3)浮动抵押:抵押物价值不确定。

国际税法【非重点】居民税收管辖权:向本国纳税居民(住一年以上)的境内外所得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向非纳税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财产所得)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重点】: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税制、抵免制(我国主要采用,我国民境外收入境外交税抵免国内税)、扣除制和减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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