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商经知产法)
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与答案
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第一2017年,商经法真题主观题问题:1.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存在。
(1)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的作法符合《公司法》第50条规定,但此时刘昌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执行董事。
(2)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监事会符合《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
但是按该条第四款规定,懂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钱顺不得兼任监事。
2.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1)要形成2/3多数议决的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即符合《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要求,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按照《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后才发生注册资本减少的效力。
(5)还应修改公司章程。
3.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1)答案一:刘昌解聘钱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在不设董事会的治理结构中,执行董事即相当于董事会。
而按照《公司法》第49条第1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所以刘昌解聘钱顺总经理职务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
答案二:刘昌行为不合法,因为本案存在两个事实情节:第一,钱顺任职总经理依规定于公司章程中,从而对钱顺的解聘会涉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修改的判断;第二,刘昌解聘行为是二人矛盾激化的结果,而在不设董事会的背景下,刘昌的这一行为确实存在职权滥用的嫌疑。
(2)钱顺罢免刘昌不合法。
钱顺兼任公司监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即使在假定钱顺监事身份合法,根据《公司法》第53条,监事对公司董事,只有罢免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因此,刘昌的执行董事地位不受影响。
4.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合理。
依据《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该款所列明情形(即公司连续5年不分红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决议,公司存续上的续期决议。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试题附答案详解【3】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试题附答案详解【3】二、案例分析2000年1月,赵、钱、孙、李4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赵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3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3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
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
(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1年3月,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新入伙,周出资4万元。
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
黄河公司于2002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问题:1.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有效。
2017司法考试考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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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日本国宪法( '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 等!但并不绝对" 故 )错误" 美国是典型 的成文宪法国家!但其宪法渊源不仅包括宪法典! 也包 括宪法惯例" 故 *错误" 英国的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也是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 同" 故 &正确" !!% & ' 解析 最高法院的规定意味着法院裁判案 件不得直接适用宪法! 即依据宪法作出裁判" 故 &正 确" 但并不是说裁判文书中不得出现宪法条文! 因为 宪法条文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引用! 阐述其体现的原 则和精神%更不是说宪法对裁判文书不具有约束力! 因 为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当然 不得与宪法相冲突" 故 ( *错误" 该规定是针对法院 裁判的规范!效力不及于当事人" 故 )错误" !+% & ' 解析 ' 民族区域自治法 ( 第 #" 条规定+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 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都有保持或者改革 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故 (正确" 第 +# 条第 # 款 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 可以开展对外经 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故 )正确" 第 !" 条规定+#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 决 定&命令和指示! 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 方 实 际 情 况 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变通执行 或者停止执行% 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 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可知! 自治地方变通执行或停 止执行权需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故 &错误" !,% * ' 解析 ' 香港基本法( 第 #0 条第 + 款规定+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 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 遇 有 涉 及 国 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 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 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 上述文件对法 院 有 约 束 力" 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 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 证明书"$ 故 (错误" 第 ,0 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 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整体利益! 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 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 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 -" 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 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 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 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 须征询行政 会 议 的 意 见" 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故 )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试题及答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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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试题及答案详解一、选择题单选:1.持票人张某持有出票日期为2005年6月1日的见票后定期付款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他最迟可以在哪一天提示承兑?A 2005年6月11日B 2005年7月1日C 2005年8月1日D 2005年12月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根据票据背书的连续性要求,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A 付款人B 收款人C 出票人D 承兑人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3.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拒绝承兑,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 王某可以直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B 王某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后,仍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C 王某只能要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和利息D 甲公司向追索权人支付法定金额后,不享有追索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的说法正确。
2007-2017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真题解析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
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XX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X围、地域、
【考点】公款私存的法律责任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据此可知,公款私存行为是商业银行
法制止的XX行为,应承当法律责任,并非一般财务违纪行为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将单位的资金
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XX所得的,没
收XX所得,XX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XX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XX所
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据此可知,公款私存行为是商业银行
法制止的XX行为,应承当法律责任,并非一般财务违纪行为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将单位的资金
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XX所得的,没
收XX所得,XX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XX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XX所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
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选项B正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
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邓某允许Y制药公司
使用其掌握的K公司研发的配方的行为,属于擅自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Y制药
A.Y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正确答案:B解析:A项错误。
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属刑法,司法解释不是形法的渊源,其时间效不能直接比照刑法时间效力适用。
B项正确。
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C项错误。
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D项错误。
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定第4条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2.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正确答案:C解析:A项错误。
危害结果并非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危险犯的成立并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要件。
2017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7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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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
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高检规则》第217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本题中,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通缉田某,但由于田某已逃至甲省丙市,超出乙市检察院的辖区,故甲省乙市检察院不可以直接决定通缉,有权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是甲省人民检察院选项B、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检察院可以作出通缉决定,而通缉令由公安机关发布2.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10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商检规则》第211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12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肘,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由集体进行辨认3.比例原则是侦查的基本原则之,其含义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试题附答案详解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试题附答案详解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试题附答案详解”,希望考生能好好备考2017年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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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试题附答案详解一、选择题1.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张某擅自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王某,王某在借款到期的不知所踪,借款无法收回,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 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贵任C 甲公司不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书画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D 监事会拒绝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A,B,C【解析】:[解析]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所以D选项不正确。
2.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A 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为15人,因种种原因现有董事人数为10人B 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实收股本为500万元,未弥补的亏损达200万元C 股东张某、王某和甲公司合计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三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D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答案】:B,C,D【解析】:[解析]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试卷二
试卷二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B)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C)2.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D)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
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
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
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
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D)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B)5.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精品)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一、(本题22分)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总书记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
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二、(本题22分)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
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
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
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
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
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
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与答案
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第一2017年,商经法真题主观题问题:1.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存在。
(1)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的作法符合《公司法》第50条规定,但此时刘昌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执行董事。
(2)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监事会符合《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
但是按该条第四款规定,懂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钱顺不得兼任监事。
2.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1)要形成2/3多数议决的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即符合《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要求,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按照《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后才发生注册资本减少的效力。
(5)还应修改公司章程。
3.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1)答案一:刘昌解聘钱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在不设董事会的治理结构中,执行董事即相当于董事会。
而按照《公司法》第49条第1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所以刘昌解聘钱顺总经理职务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
答案二:刘昌行为不合法,因为本案存在两个事实情节:第一,钱顺任职总经理依规定于公司章程中,从而对钱顺的解聘会涉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修改的判断;第二,刘昌解聘行为是二人矛盾激化的结果,而在不设董事会的背景下,刘昌的这一行为确实存在职权滥用的嫌疑。
(2)钱顺罢免刘昌不合法。
钱顺兼任公司监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即使在假定钱顺监事身份合法,根据《公司法》第53条,监事对公司董事,只有罢免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因此,刘昌的执行董事地位不受影响。
4.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合理。
依据《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该款所列明情形(即公司连续5年不分红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决议,公司存续上的续期决议。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试题及答案解析【3】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试题及答案解析【3】二、多项选择题1.甲公司因货款债务被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决定对甲公司所持丙有限责任公司的40万股股权予以强制执行。
丁公司表示愿意受让该项股权,但丙公司其他四位股东除王某外,李某、张某、刘某三位均不同意丁公司受让该项股权。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丁公司受让股权,因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甲公司所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B.李某、张某和刘某反对丁公司受让甲公司的股权,因此应当购买该股权C.上述四位股东对该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D.上述四位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参考答案】CD【参考解析】《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故C、D两项说法正确。
既然法院采用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就不再适用《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因此A项和B 项说法错误。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2.甲、乙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甲以现金出资280万元,乙以现金出资40万元,专利作价40万元,机器设备作为实物出资作价40万元。
公司成立后,甲按期足额缴纳现金280万元,乙只缴纳了20万元现金,其专利的实际市场价额为20万元,机器设备虽然已实际移交给公司,但该设备属于丁所有,系丁委托乙保管。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应当履行其余20万元现金出资的义务,并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B.乙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C.丙公司应根据丁的请求向其返还机器设备D.甲、乙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减少资本程序免除乙对差额部分的出资责任【参考答案】ABCD【参考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卷三)【4】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卷三)【4】61.D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资金拆借关系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C.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无效D.甲公司已取得生产设备的所有权62.ACDA.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B.因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封顶完工,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C.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则乙企业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D.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乙企业不能主张工程价款63.BDA.字体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故羊阳洋公司不构成侵权B.“润金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认定为美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C.羊阳洋公司只是选取了有限的数个汉字,不构成对“润金体”整体著作权的侵犯D.羊阳洋公司未经牛博朗同意,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构成对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64.CDA.如甲公司的专利有效,则丙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使用甲公司的发明构成侵权B.如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则法院应中止诉讼C.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在甲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制造相同的洗衣机、且仅在原有制造能力范围内继续制造,则不构成侵权D.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洗衣机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的洗衣机完全相同,法院应认定丙公司的行为不侵权65.ADA.法院应支持乙女的赔偿请求B.乙女侵害了甲男的生育权C.乙女侵害了甲男的人格尊严D.法院不应支持甲男的赔偿请求66. ABDA.韩某的第一份遗嘱失效B.韩某的第二份遗嘱无效C.韩大与陈卫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D.婷婷不能取得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67.CDA.甲、乙可各自通过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B.基于共同致害行为,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C.如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乙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D.如不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68.ABA.三位股东不必按原出资比例增资B.三位股东不必实际缴足增资C.公司不必修改公司章程D.公司不必办理变更登记69.ACA.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B.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C.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D.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义务70.ABCA.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B.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C.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D.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71.ABA.对王某的聘任以及具体的薪酬,由茂森公司董事会决定B.王某受聘总经理后,就其职权范围的事项,有权以茂森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C.王某受聘总经理后,有权决定聘请其好友田某担任茂森公司的财务总监D.王某受聘总经理后,公司一旦发现其不称职,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其解聘72. ABCA.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三江公司才可成为新的有限合伙人B.对入伙前雀凰投资的对外负债,三江公司仅以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C.三江公司入伙后,有权查阅雀凰投资的财务会计账簿D.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三江公司入伙后,原则上不得自营与雀凰投资相竞争的业务73. BCA.与舜泰公司的其他债权同等受偿B.应从舜泰公司的财产中随时清偿C.齐某只能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D.齐某可主张返还本金20万元和逾期还款的利息74. CDA.该支票出票行为无效B.忠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C.东霖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D.该支票在使用前应补记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75. BDA.甲的行为已违法,故无权再买入力扬公司股票B.乙可邀请其他公司对力扬公司展开要约收购C.丙可主张甲已违法,故应撤销其先前购买股票的行为D.丁可与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所持全部股份卖给甲76. BDA.保险合同应无效B.王某有权主张保险金C.李某死亡日期已超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D.如李某确系2009年9月1日下落不明,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77. BCDA.以案外人身份向甲县法院直接申请再审B.向甲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C.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D.向甲县法院申诉,要求甲县法院依职权对案件启动再审78. ADA.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C.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D.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79. ABCA.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B.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C.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D.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80. ABCDA.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B.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C.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D.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
2017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7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2017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2017年全国司法考试的科目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内容,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真题资料及解析,欢迎下载。
2017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_司法考试资料下载2017_2017司法考试真题答案解析1.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某在乙国旅行时遇车祸身亡。
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一批,在中国遗留有价值200万人民币的房产一处。
田某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
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
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A.中国法B.甲国法C.乙国法D.丙国法2.甲国人琼斯在我国工作期间不幸病故。
琼斯在我国境内遗留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但未留遗嘱,亦无继承人。
在这种情况下,琼斯遗留在我国的财产应依据什么法律处理?A.依甲国法处理B.依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处理C.依中国法律处理,但中甲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D.交甲国驻华使领馆依甲国法处理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哪一措施?A.政策性停牌B.技术性停牌C.临时停市D.休市4.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下列哪一项所得可以实行加成征收?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B.工资、薪金所得C.劳务报酬所得D.因福利彩票中奖所得5.某单位会计甲在审查业务员乙交来的一张购买原材料的发票时,发现该发票在产品及规格等栏目中所填内容与实际采购情况有较大差异。
甲乙二人到仓库进行核对后,由乙在发票上进行更正并写了书面说明,甲将这张发票和乙的书面说明一起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
A.甲应将发票连同乙的书面说明交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才能入账B.甲有权拒绝接受这张发票,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C.乙无权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加以更改D.乙应将这张发票拿回出票单位要求重开或更正6.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未使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处理,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审批后1年内不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B.审批后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C.审批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或者间断使用,累计闲置达3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D.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该集体恢复耕种7.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C.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污的,应当执行该地方标准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8.王某的日工资为80元。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练习试题及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练习试题及答案2017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练习试题及答案引导语: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2017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练习试题及答案,欢迎测试!一、单项选择题1.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
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A.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B.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D.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由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超过50人,最少须有一人,所以选项A、D不能选。
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由此,选项B的表述是正确的。
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由此可以推断出,企业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所以C是错误的,不能选。
2.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
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商经法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商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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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商经法
1.问题:中外商经法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选择使用的出资方式包括非专利技术,什么是非专利技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非专利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一般来说,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只要具备上述几个特征,那么这项技术就是该企业的非专利技术。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方式在外资企业法没有特殊规定时适用公司法有关出资方式的规定。
因此非专利技术符合公司出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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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商法、经济法、知产产权法)希律法考郑远民一、商法:25.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
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
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考点】总公司与分公司【答案】D【解析】A项考查分公司负责人能否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是总公司的一种代表行为。
其负责人在经营范围内,可代表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A项说法正确,不选。
B、C、D项考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
依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总、分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对外以其总、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B、C说法正确,不选,D项说法错误,应选。
(本题答案:D)26.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
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
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考点】董事任期、董、监、高责任、股东代表诉讼【答案】B【解析】A、B考查董事任期。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A项彭兵虽然任期届满,仍是公司董事长,A项错误;B项董事会成员仍应履职,正确。
C项考查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董事之间相互推诿,造成100万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题中彭兵承担全部责任说法错误,不选。
D项考查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项直接起诉彭兵,错误。
(本题答案:B)27.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
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
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B.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C.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D.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考点】股权出资、瑕疵出资【答案】C【解析】A项考查瑕疵股权能否出资的问题。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仍享有股东权利,对外可以股权出资设立公司。
文某对甲公司的出资在以股权出资乙公司时,虽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其出资行为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不存在权利瑕疵。
B项考查非货币出资的贬值问题。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 项错误。
C项考查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C项正确。
D项考查乙公司能否要求文某履行对甲公司出资义务的问题。
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其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只能要求其补足差额,而无权要求其履行对别的公司的出资义务。
D项错误。
(本题答案:C)28.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
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考点】股权的强制执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股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依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项仅仅列明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说法错误。
B项列明法院1个月内,可主张优先购买权说法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
C项考查强制执行中债务人权益保护问题。
强制执行应以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为限,不得超限执行损害债务人利益。
本题中股权属于可分割财产,若50%股权足以清偿债务,就不能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C项正确。
D项考查强制执行程序中以拍卖方式取得股权的时间。
依据公司法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1条、第72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丁某的股权取得以公司签发给他的出资证明书为准。
D项错误。
29.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
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考点】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以及合伙人对外签署合同的效力问题。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赵、钱为共同合伙事务执行人,不得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约。
又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A项对外签订合同有效,但违反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协议,错误。
B项对外签订合同是有效的,说法错误,同时违反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协议约定,错误。
C项符合合伙协议的要求,是正确的。
D项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但合同应为有效,D项错误。
【注意】本题有个大坑:问题设定是个大坑,它不是问的“合同是否有效”?而是倾向于问哪一项做法“符合合伙协议”?同时考查对外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本题答案:C)30.“李老汉私房菜”是李甲投资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
关于该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李甲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表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则该企业是以家庭成员为全体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B.如李甲一直让其子李乙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则应认定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企业的出资C.如李甲决定解散企业,则在解散后5年内,李甲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D.如李甲死后该企业由其子李乙与其女李丙共同继承,则该企业必须分立为两家个人独资企业【考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承担【答案】C【解析】A、B项考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问题,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改变企业的性质。
A项错误,B项错误,不能推理。
C项考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承担,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C项正确。
D项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继承问题,继承不改变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D项错误。
(本题答案:C)31.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
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考点】重整【答案】DA项考查重整申请。
依据《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申请重整无须必须附有投资承诺。
A项错误。
B项考查重整是否需要征求债权人同意。
依据《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可见重整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B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