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制度(十)完整篇.doc

合集下载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b.上诉法院
联邦上诉法院没有初审权,只有上诉管辖权。它不进行事实审, 只进行法律审。上诉法院对其他法庭的裁决予以确认、推翻或 以某种方式加以修改。
c.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的终审法院,拥有违宪 审查权和联邦法院规则的制定权。
其受理的案件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宪侵 权案件,一类是依法上诉案件。
其中,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有两种方式:直 接依据上诉权的上诉和获得调取案件复审 令状的上诉。
制 度
前者由非政府组织提供,后者由政府
机构或私人律师提供。
THANKS
ADD RELATED TITLE WORDS
证据制度
陪审团制度
律师制度
法律援助制 度
证据制度
在美国,证据规则的存在 及发展与陪审团审判存在 非常紧密的关联。
实物证据 02
司法认知 03
言词证据 01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是美国司法 体制中的特有机制。美国 的陪审团只负责事实方面 的审理,法官则负责法律 方面的审理。
律师制度
1.美国律师提出案件事实,提供证据。 2.律师主导诉讼程序。因为美国的法官 离不开律师。 3.美国律师分为私人律师和公职律师。
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
美国宪法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修正案:“被告有获得律
法 律
师帮助的权利。”美国的法律援助由两

个完全独立的体系构成:一是民事法

律援助体系;二是刑事法律援助体系。
工(作 二完 )成 情法况官与检察官
ADD RELATED TITLE WORDS
法官
美国法官的产生: (1)联邦法院的法官: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 (2)州法院的法官:大多数由选民直接选举产 生(选举法官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最终版]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最终版]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最终版]第一篇: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最终版]关于赴美国学习考察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及监狱管理的报告————浙江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赴美学习考察代表团按照学院暑假工作安排,由我院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22人考察团,从2012年7月17日至8月6日,在团长孙承省的带领下赴美国进行了为期21天的学习考察活动。

虽然时间不长,但考察成员都普遍感到收获很大。

通过专家授课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了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和监狱管理模式等有关刑事司法制度和实施特点等内容。

一、学习考察的基本情况这次学习考察日程安排紧密,学习与参观考察内容丰富。

承办方伊利诺理工大学非常重视本次活动,把这次学习交流与对双师型优秀骨干教师培训紧密结合,特聘请具有行业实践背景的专家型教授组成教师队伍。

培训目标主要通过专家授课与实地考察等形式来完成。

授课地点安排在幽静的伊利诺理工大学赖斯校区。

课堂内容包括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美国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美国保安产业等等。

授课教师准备充分,知识渊博,资料详实,讲解生动有趣,态度严谨,体现了很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

课堂内容组织有序,注重教学互动,启发、讨论等教学方式的运用充分显示了美式课堂教学的特点。

因此,本次海外学习考察,除了了解专业领域外,也领悟了美式教学方法所带来的更多的启示,对我们的课堂教学改革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上课之余,根据安排先后实地考察了马里兰大学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系、伊利诺州斯德特威尔矫正中心、芝加哥市警察培训学院、杜佩至郡社区学院、库克郡拘留所等有关单位。

实地参观考察使代表团对美国的警察教育与监狱管理在现场体验上有着进一步的实践认识和理解。

学习参观期间,代表团认真准备了所要学习了解的重点问题。

在交流中每一位成员都根据自己的侧重点进行了积极发言与提问,这不仅活跃了学习气氛,更加深了对所学内容的体会与了解。

无论是课堂学习还是考察交流,每一位成员都自觉遵守纪律,服从指挥,着装规范,态度严谨。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篇一:美国司法制度独特的法院体系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法院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的,适用国会颁布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宪法授权的,适用该州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

这种双重法院体系是美国法院体系一种独有的创新的特征。

全美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

这些不同的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大约1亿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州法院审理。

区分案件由州法院审理还是由联邦法院审理,有许多复杂的规定。

其中联邦法院仅审理以下3类案件:1、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讼争的“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2、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讼争数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3、联邦其它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各州和各属地都有权建立和运作自己的法院系统,其系统的结构也有所不同,有的只有两级或三级法院,有的则为不同类型的案件设立多级法院体系。

各个州的法官在选立方式上也会有所不同,其中包括州长任命、全民选举和立法机构选立。

州法官的任期自4年到终身不等。

宽松而富效率的法院庭审我们有幸旁听了大法官罗伯特带领6位大法官听审案件的片断。

在上诉法院,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由大法官听审,只有涉及判处死刑的案件、政府官员解职案件和法律问题确认案件才能够让大法官听审。

而决定哪些案件由大法官听审还必须经过一种专门程序决定。

可让我们略感意外的是,经过如此严格程序才能进行的听审,氛围和过程却十分宽松和简单。

身着红袍的法官们可以坐在转椅上自由活动身体,也可以随意地交头接耳进行议论和发问。

法官在听审过程中喝水不会被认为行为不规范,同样对当事人,也不会被看作不尊重法庭。

法台前面有专为当事人和代理人准备的饮用水及纸杯。

听审极有效率。

从法庭门前的告示栏得知,一个上午竟然听审7个案件。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篇一: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潇湘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2班肖晓1065020205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与其他法律相同,刑法的终极目的仍然在于规范社会关系,保法制乃一个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制度保障,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是贯穿整个法制,是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坚定基石,能保证社会关系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予以发展。

作为一项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必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

它作为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其作用更是不可轻视的。

更是任何一个文明和法制的国家都不可缺少的制度。

其担负着控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

美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国家,其刑事司法制度制度更是这样。

首先,在此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先说其法律。

对于美国法律,其特点有四:①多元法律文化的融合,②法官造法,③判例法系的代表国,④成文法也比较发达。

这四点,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建构起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大厦,更从实体法上为其程序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那么究竟如何来认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①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

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

③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④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法。

⑤多角度,多层次的比较方法。

这样,才能全面、客观的熟知。

美国和我国的中央制度不同,其属于联邦制。

因为美国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刑事诉讼法,联邦有一个联邦的刑事诉讼法,每个州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还有一些地方的刑事诉讼法,所以美国有五十几个刑事诉讼法,但是都大同小异,都符合美国联邦宪法的基本要求。

这也其美国法制高度发达的保障。

所以,学习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须从联邦高度与地方层面来把握。

然而,在有效控制犯罪和有效保护人民人身自由权利两者间却不可能有完全的统一。

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些问题。

那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又是如何协调,其效果又如何?对于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其内容是广泛的,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基于宪法的三权分立制度,由联邦和各州的法院系统组成。

这个制度保障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平等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

联邦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九位大法官组成,负责解释法律和宪法,并对上级法院裁决进行审查。

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处理各种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联邦法院,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由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州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上诉,解释州法律和宪法。

中级上诉法院是州级的最高审判机构,处理较低法院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州级法院,处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 独立性:美国的司法系统相对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法官在决案时不受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影响。

这保证了公正和透明的审判过程。

2. 公众参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团的参与非常重要。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代表公众的利益,在审理案件时提供公正的意见和判断。

3. 法治原则:美国司法制度强调法治原则,也就是以法律为基础,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司法机构负责执行和解释法律,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4. 上诉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上诉制度,允许当事人对判决进行上诉,以确保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这保证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和结果。

5. 公平审判权:美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每个人的公平审判权,包括被告和原告双方。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裁决,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判决和刑罚。

然而,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一些批评认为,司法系统的运作不那么高效,审判过程可能过长,导致公民权利的保护受到威胁。

此外,司法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平等和歧视现象,需要进一步改进。

总的来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治保障,确保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2、巡回上诉法院
该法院由最高法院首席法 官提名,总统任命,终身 任职,法官人数视工作需 要而定。
• 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 法院系统的第二审法院。 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 美国13个州分为3个巡回 区,各巡回区设一巡回 法院,受理下级法院的 上诉案。上诉法院在案 件审理时也只就法律问 题进行审查,不对事实 部分进行审理。美国现 有13个上诉法院,这13 个上诉法院中,设在华 盛顿的联邦上诉法院只 受理与联邦事务有关的 上诉案。实际上,他是 专门法院的上诉法院。
美国司法制度
目录
• 一、法院组织 (一)联邦法院系统 (二)州法院系统 (三)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 二、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 (二)刑事诉讼 (三)陪审制度
》法院组织《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
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
在实际中,联邦权力和州权力斗争和妥协的
结果,历史地形成了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
》诉讼制度《
殖民地时期,美国的诉讼制度因袭英国普通 法,适用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二院诉讼制度。 独立后,美国宪法及修正案和1789年《司法条例》 都对诉讼制度和程序作了原则规定。 在19世纪后的法律改革中,各州相继进行民 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立法,规定本周法院适用的诉 讼程序规则,各州法院根据自己的诉讼程序进行 工作,但诉讼制度的基本方面与联邦相似。
陪审团审判是美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陪审制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陪 审团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既承担着民主政治的功能,也 体现了保障公众参与司法、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性选 择权、推进完善证据规则等法律制度功能。并且陪 审制的良好运用,对律师具有激励作用,对法官具有 制约作用,对社会则可起到缓和、抚慰作用。

美国的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的司法制度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52 State court systems
US District Court US Court Of Appeal
The Constitution empowers Congress to establish all federal courts inferior to the Supreme Court. On the lowest level and handling the greatest proportion of federal cases are the district courts— including one each in Puerto Rico, Guam, the Virgin Islands,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and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where all offenses against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tried. Civil actions that involve cases arising under treaties and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under the Constitution, where the amount in dispute is greater than $5,000, also fal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district courts. District courts have no appellate jurisdiction; their decisions may be carried to the courts of appeals, organized into 13 circuits. These courts also hear appeals from decisions made by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s. For most cases, this is usually the last stage of appeal, except where the court rules that a statute of a state conflicts with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with federal law, or with a treaty. Special federal courts include the Court of Claims,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 and Tax Court.

美国司法体系

美国司法体系
State courts 最高- The State Supreme Court 中级- The State Appellate courts 初级- The Trial courts (初审法院)
The Trial courts:
这些法院被称为审判法院、地区法院、普通
申诉法院或者最高法院(仅纽约州被叫作最高 法院)。这些审理大部分诉讼案件的初级法院 成为大多数案件的惟一判决者。
American Judicial System
Federal courts 最高-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S (1) 中级-Courts of Appeals of the US (12) 初级-District Courts of the US (91)
American Judicial System: District Courts
地区法官可以任命书记官、法警、法律书记 员、法庭报告发布官、法庭记录员等协助他 的工作。但最重要的角色是联邦执法官。
American Judicial : System Courts of Appeals
美国全国50州划分为11个司法巡回区,此外, 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作为一个巡回区,每 个巡回区circuit设立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共12 个上诉法院。
1 American Judicial System
Federal courts and state courts: parallel, coexist Federal constitution, law → federal courts State constitution, law → state courts 在美国,由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了双轨司法体 系。联邦法院体系建立在联邦宪法的基础上,受 到国会制定法或者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制约。州 法院体系建立在州的宪法条款或法令的基础上。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一)作者:何家弘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

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200多年的历程。

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随着殖民区生活的安定和人口的增长,人们逐渐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离不开司法机构。

詹姆斯敦的移民在1619年按照英国的模式建立了北美第一个法院,审理各种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

尔后,其他殖民地也纷纷效仿。

这些法院名义上是由英国国王下令设立的,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居民组建的。

法官由殖民地的行政长官兼任或者由当地居民推选。

在早期的刑事审判中,北美殖民地法院普遍采用控告式诉讼制度,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辩护,法官审查双方的证据并做出判决。

起诉者可以是受害人或其亲友,也可以是警务官和司法行政官等地方官员,但这些官员也是以私人名义把被告人送上法庭的。

这种制度与当时英国的“私诉”制度大同小异。

但是没过多久,殖民地的刑事起诉制度就开始背离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逐渐转向公诉制度。

在这一演变过程中,起诉权首先从被害人扩大到一般民众,即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也可以行使起诉权,一些殖民区还开始在重大犯罪案件的起诉前召集当地居民代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来又出现了专门负责刑事起诉的大陪审团和检察官。

1635年,马萨诸塞建立了北美殖民地上第一个大陪审团,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居民或官员滥用起诉权力。

1641年,弗吉尼亚也建立了大陪审团。

大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

1643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任命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检察长。

作为英国国王在该殖民地的代表,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审判中提供法律咨询并维护国王的利益。

随后,其他殖民地也相继设立了检察长,其中有些检察长已具有明确的刑事起诉职能。

例如,马里兰在1666年设立检察长,其职责就是向大陪审团提交刑事起诉书并以总督顾问的身份出席刑事案件的审判。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含五篇)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含五篇)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含五篇)第一篇: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一、双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在美国打官司,首先得知道哪些案件应该向州法院起诉,哪些案件应该向联邦法院起诉。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

法院同样存在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州最高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

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

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

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受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只能行使由联邦宪法赋予和由国会立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力。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众国司法权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案件:①合众国作为诉讼的一方的案件;②涉及到州的案件,具体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案件、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一个州的公民之间关于不同州的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③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属民之间的诉讼;④所有涉及到联邦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根据联邦权力缔结的条约的一切案件,以及关于通航水域的法律一切案件。

宪法让联邦法院有权审理上述案件,但并没有禁止州法院审理这些案件。

但是,美国国会可以规定某些案件由联邦法院独自行使管辖权,如反对合众国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官员的案件等。

这样,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法院系统,也有联邦法院系统。

对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

【优质】美国司法系统word版本 (8页)

【优质】美国司法系统word版本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美国司法系统篇一: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简介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简介要打官司,必须先了解美国的法院系统,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五十个州各有各的法院系统,在这五十个法院系统之外,又有联邦法院系统。

简单地说,联邦法院系统分为三级,从上到下是:最高法院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上诉法院(巡回法院)(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区法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最高法院设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与白宫、国会一起都在首都,最高法院的法官叫Justice,就是中文通俗翻译的大法官,其直接的意思就是正义,法官本身就用正义称呼之,法官就是正义,可见社会、法律给其地位是多么崇高,何其重要,事实上也是如此,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美国的法律,最新的一个简单例证就是,最高法院宣判酒醉驾车的外国人不能因此而被移民局递解出境,这个判决一宣判后,写在书本上的移民法与此判决不符的规定都被此判决而取代之,变得无效,移民局也只得按此判决办事,甚至连法律都得随之修改。

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由总统任命,国会中的参议院 (Senate)同意后方可担任的,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是一件非常大的事情,也是一件非常政治性的决定,甚至可影响到总统选举谁胜谁败的问题。

总统一般任命与自己同党派的人(几乎都是知名的法官、律师、检察官或法学院的教授)到最高法院的席位上。

最高法院共九名法官,由其中一位任首席法官 (Chief Justice),任职终身制,所以有空缺的时候,通常是其中一位死亡或自愿退下来的时候。

请注意,他们不是到了一个年纪一定要退休的,只要他还能判案,只要他还想当,没有人可赶他下去。

为什么要终身制?因为这是为了保证他们完全按正义办案,依法判案,不受任何人,任何势力,甚至不受国会,不受任命他的总统的影响,也不怕担心得罪了谁,也不用担心这辈子的衣食生活,是个名副其实的“铁饭碗” 。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简介非常感谢有这个机会让我下大家汇报一下我在美国学习期间的所见、所闻、所感。

在介绍中如果同志们有什么问题,请不要客气,可以随时打断我提出来,不要怕我不知道而觉得难为情。

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美国的基本情况。

大家知道美国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国家,除了北美大陆的土著居民,绝大部分是从其他大洲移民去的,这其中尤以欧洲居多。

欧洲移民大部分是因为宗教迫害的原因而被迫背井离乡来到这块新大陆来的。

这样的开国情况就形成了美国多民族、多种族、多宗教、多语言、风俗习惯各异的特点。

就在我就读的大学里就有美国各个种族和民族的美国本国学生和来自世界上184个国家的留学生。

从语言而论,且不论外国学生的语言状况,单就美国本国学生来讲就分别有母语是讲英语、西班牙语、德语、法语的。

所以走在美国街头不论你讲什么语言都会有知音人。

在唐人街就更是汉语的天下了,不过不是普通话而是客家话或是广东话。

美国的国家情况的复杂除了表现在民族、种族等方面外,更多地是表现在他的政治体制上。

大家知道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这是由美国的开国者领导各个殖民地经过斗争取得独立后,各个独立了的殖民地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

在同意建立一个统一的联邦制国家的协议中,各个州都尽最大的努力保留了自己州政府的权力;同时他们吸取了欧洲大陆统治失败的经验教训,在建国协议中写进了三权分立的执政方式。

这些情况就奠定了现在美国基本的政治格局。

下面我就专门介绍一下美国的司法体制。

双重法院制度刚才提到了美国是由联邦和各州两套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因此司法权也纠纷成了由两套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系统来行使的局面,即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

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大体是有三个等级,但是个别的州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一些小的变更,但这并不妨碍美国整个司法体系的格局。

这三个等级就是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

各个州的三级法院在实际的名称上没有统一的规定,例如纽约州的初审法院的名称就叫做“纽约州最高法院”。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篇一: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一、美国司法制度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法官在法律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美国法的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独创性制度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代表制度,表达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民间惯例,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团成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使用陪审团审判。

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

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

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

2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

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置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

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采取陪审制。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12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93《联邦诉讼程序规制》第31条(c)规定,“宣告裁决时,在裁决记录到案之前,如经一方当事人要求或法庭仔细决定,可以逐一询问陪审员”于各级法院。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篇一: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一、美国司法制度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法官在法律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美国法的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独创性制度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代表制度,表达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民间惯例,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团成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使用陪审团审判。

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

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

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

2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

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置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

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采取陪审制。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12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93《联邦诉讼程序规制》第31条(c)规定,“宣告裁决时,在裁决记录到案之前,如经一方当事人要求或法庭仔细决定,可以逐一询问陪审员”于各级法院。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司法组织
司法组织
美国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 邦法院系统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 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 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 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 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 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 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 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 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相关书籍
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作品目录
内容简介
美国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第2版)》从论述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基础理念人手,介绍美国司法体 系的基本制度、运作状况、改革动态和发展趋势。司法制度的形成,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国家性质 与结构,受到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社会需求、利益平衡、传统习惯、文化等社会因素以及特定的历史条件的制 约。与英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美国人民在接受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同时,赋予古老的法律以惊人的生 命力,并以深刻的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司法制度。自独立战争以来的二百多年时间里,美 国法律经历了独特的发展过程,已经成为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的法律体系。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6.启示: 美国陪审团制度,在几百年的发展与变革中,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体系。陪审团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就进一步体 现出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民主,公民民主化的程度稳 步提升。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 却是步履维艰。法院的不重视和人民陪审员的不积极,使 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导致人民忽视了自己的“主
美国司法制度
1 美国司法制度概述 2 美国司法系统 3 陪审团制度 4 司法审查制度 5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及启示

美国司法制度概述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 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法 律传统,根据自身需要,自成法律体系。 独立后,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司法条 例》,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逐步 形成现有的司法制度。
4.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 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 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则被称为陪审团制度。
中美陪审团制度对比
◆ 两种制度的起源不同 ◆ 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陪审员的价值不同
5.司法审查制度对比
◆司法审查范围 ◆司法审查当事人制度 ◆审查原则和标准
3.내美용国을联입邦력最하高세法요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上诉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
州最高法院 中级上诉法院
初审法院
내용을 입력하세요
Federal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 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简言之,由12位非法 律专业的普通公民在听取案件审理过程后投票决定案件的 事实甚至是一个人的生死。
最高法院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是美国国家机构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构成美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正当的、非法的行为进行裁决。

其宗旨在于保护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正义,确立秩序和规范社会风气。

美国司法制度分为国家司法部,联邦司法制度,州司法制度和局机关的司法制度。


家司法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对违反联邦法律行为的案件进行调查、指派检察官对案件进行
起诉和审查,并通过法庭进行审判。

联邦司法制度由联邦法院、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和联邦调查局等构成,负责处理涉及联
邦利益的案件。

联邦法院作为最高司法级别,负责审理和判定所有起诉案件和联邦政府进
行对诉案进行上诉。

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则负责起诉、审查和最终判断。

联邦调查局负责调
查违反联邦法律的各种案件。

州司法制度分为三级,最高级是州最高法院,其次是州法院和地方法院,负责审理州
立案的所有案件,并依照州法逐级上诉至州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则负责审理地方案件,各
州法院内会有一般法庭、小额诉讼法庭和家庭法庭组成。

较于国家和联邦法院,局机关司法制度的主要功能是根据有关机关的职责和规定,解
决由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矛盾而产生的满意分歧的纠纷。

在美国,法官以司法独立的方式开展工作,对公众权利与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司法独立是宪法提供给司法制度的最根本保护,其宗旨在于保护法官、以及司法判断所受
到的干扰和影响。

同时,也为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当事方提供了保障。

司法制度不但为公民
权利和保护提供司法层面的支持,同时也为保护公众权益抗争,促进正义而不断努力,促
进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断努力。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篇一: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潇湘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2班肖晓1065020205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与其他法律相同,刑法的终极目的仍然在于规范社会关系,保法制乃一个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制度保障,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是贯穿整个法制,是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坚定基石,能保证社会关系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予以发展。

作为一项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必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

它作为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其作用更是不可轻视的。

更是任何一个文明和法制的国家都不可缺少的制度。

其担负着控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

美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国家,其刑事司法制度制度更是这样。

首先,在此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先说其法律。

对于美国法律,其特点有四:①多元法律文化的融合,②法官造法,③判例法系的代表国,④成文法也比较发达。

这四点,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建构起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大厦,更从实体法上为其程序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那么究竟如何来认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①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

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

③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④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法。

⑤多角度,多层次的比较方法。

这样,才能全面、客观的熟知。

美国和我国的中央制度不同,其属于联邦制。

因为美国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刑事诉讼法,联邦有一个联邦的刑事诉讼法,每个州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还有一些地方的刑事诉讼法,所以美国有五十几个刑事诉讼法,但是都大同小异,都符合美国联邦宪法的基本要求。

这也其美国法制高度发达的保障。

所以,学习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须从联邦高度与地方层面来把握。

然而,在有效控制犯罪和有效保护人民人身自由权利两者间却不可能有完全的统一。

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些问题。

那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又是如何协调,其效果又如何?对于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其内容是广泛的,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 2、逮捕:司法当局拘留或羁押某人使其回答法律上的
指控或接受讯问。 •
有证逮捕:由治安法官根据控告或侦查人员提交的
经宣誓的提请签发令状申请书,经审查确认存在合理根据 而签发逮捕令,由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执行。

无证逮捕:由于情况紧急,事先未取得治安法官签
发的逮捕令而进行的逮捕。 • 一般要求白天执行,重罪犯可不受限制; • 对企图逃跑或拒捕或为了自卫,可以使用“适当武 力”,对重罪犯可以使用手铐
• 3、搜查和扣押
• 有证搜查:必须事先获得治安法官批准,并在搜查证
签发后10日内执行,通常在白天进行,并且不得超过搜查 证所确定的范围。

• • •
无证搜查:只能在逮捕时附带进行,或被告人自愿表
示同意,或存在特别情形
电子窃听也是一种搜查扣押,必须由治安法官签发许
可证
临时扣留:在公共场所警察在有理由怀疑某人已经、
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1、大陪审团:负责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由法庭召集, 由16-23人组成 2、小陪审团:负责出席法庭审理.联邦地区法院和州基 层法院审理初审案件都实行陪审制,由12人或6人组成 四、获得公正、公平审判的权利:对任何人都必须由公正的 法庭审判才能定罪,且这种定罪是以法庭上采纳的证据为 基础的 五、以强制手段取得于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权利 六、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 1、举证责任在控方 2、禁止政府使用暴力、强制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 的陈述 3、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虚假陈述权 七、证明有罪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的权利 八、禁止双重危险的权利



• •

2、联邦上诉法院:(巡回上诉法院) (1)设置:全国按相近原则划为13个司法 巡回区,设13所上诉法院 (2)审理权限与受案范围:只受理本司法区 内不服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专门法院判决的上诉 案件 (3)法官的产生: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 总统任命,一般只从联邦地区法院中选拔 (4)审判组织形式:实行合议制,但不实行 陪审制.只审理案件的法律问题,而不审理事实 问题,一般是最终审判 (5)其他与联邦地区法院大致相同

美国司法公开制度

美国司法公开制度

美国司法公开制度一、美国司法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在当前,以《信息自由法》为核心的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世界上影响最大。

尽管美国的司法机构不在《信息自由法》调整范围内,但是受此影响,美国司法机构开发度非常高,形成了一整套的司法公开制度体系。

可以说,司法公开是美国司法的重要传统、核心理念和主要经验,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其内容主要包括:(一)审务公开。

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必须在法院网站公布以下审务信息:法院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法院诉讼规则和条例、法院的内部规定、所有案件的流程信息、与案件有关的全部实质性书面意见等,同时法院必须对各类信息定期更新,并提供多种电子下载格式。

如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在网站上公布了法院信息、自助服务、格式与规则、法院意见、法院项目、行政管理以及新闻与参考文献等信息,可以检索查阅加州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的全部审判信息,包括判决书、审判流程、争议焦点、判决日期和相关判例等。

据联邦法院法官介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工作信息、案件审理日程等都在网站上公布,以便公众可以从中选择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庭审旁听。

在美国法院考察中了解到,公民旁听权源于公民的信息自由全,即公民有了解司法信息的权利。

因此,在美国,任何人都可以走进法庭旁听案件的公开审理。

公民旁听庭审不需要出示任何身份证件和特许证件,也没有针对国籍、性别、身份的特别限制,只要进行安全检查就可以进入法庭。

如果旁听人员过多,则以先来后到排队或者抽签形式来决定旁听人员,对于重要的审判,公众或者记者往往在清晨就开始排起了场对。

在新闻媒体旁听方面,美国许多法院往往将旁听席上一半的座位留给媒体,很多法院提供装有闭路电视系统的“庭外审判室”和媒体室,确保媒体旁听庭审程序的机会。

(三)陪审团选任。

陪审团制度是美国的重要法律制度。

陪审团组成人员的普遍性以及选任的随机性决定了陪审制度不仅是司法民主的体现,而且也是司法公开的组成部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司法制度(十)-美国的审判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陪审团审;其二是法官审。

所谓陪审团审,就是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

其中,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

所谓法官审,就是法官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单独进行审判,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也负责适用法律。

虽然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数量并不很多,但是这种模式代表了美国审判制度的特点。

无论是陪审团审还是法官审,抗辩式都是美国审判制度最主要的特点。

这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由诉讼双方提出其主张和证据;其二是由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团依据双方的主张和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美国人认为,抗辩式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最佳途径,因为只有通过诉讼双方从对立的角度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审判人员才能在最大限度内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并公正地适用法律。

一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并进行“登记”之后,执行逮捕的警察机关应该没有不必要延误地将嫌疑人送交法官进行“初审”。

初审的主要内容是由法官向被告人宣布指控的罪名并告知其有关的权利-特别是由律师代理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没有放弃其陪审团审的权利,那么正式审判程序便从挑选陪审员开始。

如果被告人选择法官审的方式,那么正式审判便直接从“开庭陈述”开始。

由于公诉方负有举证责任,所以首先由检察官进行开庭陈述,然后再由辩护律师进行开庭陈述。

开庭陈述不是辩论,双方律师只能简单地向法庭讲述其主张。

开庭陈述之后,就轮到“公诉方主诉”了。

所谓“公诉方主诉”就是由公诉律师通过证言和物证来证明所控犯罪的每一个构成要件。

主诉的基本形式是公诉律师通过提问让证人讲述其所知案件事实。

这就是“直接询问”。

在此过程中,公诉律师也可以让证人辨认各种实物证据并将该证据提交法庭。

在公诉律师进行直接询问时,辩护律师可以按照有关的证据规则随时提出“异议”,并请法官裁断。

公诉律师结束对每一位证人的直接询问之后,辩护律师有权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即质证。

公诉方主诉结束之后,辩护律师便开始进行“被告方主讼”。

被告方主讼的形式与公诉方主诉相同,只不过辩护律师与公诉律师交换了角色。

辩护律师先对其证人进行直接询问,然后公诉律师有权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辩护律师可以让被告人本人出庭作证,也可以不让其出庭作证,以避开公诉律师对其的交叉询问。

被告方主讼结束之后,便进入法庭调查的第二轮-“反驳证据”。

首先由公诉方根据辩护理由提出反驳证据;然后再由被告方提出针对公诉方反驳证据的反驳证据。

这一程序不是双方律师辩论。

其形式仍然是律师对证人的直接询问和交又询问。

反驳证据结束之后,就轮到双方律师对陪审团的“最后论述”和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了。

在美国的大多数州,最后论述都在法官指示之前,但是在有些州,这一顺序正好相反。

不过,法官在此时要召集双方律师到法官室去进行关于法官指示的“协商”。

双方律师都会从己方角度要求法官在其指示中向陪审团解释某些法律原则。

当然,法官的观点可以不同于双方律师的意见。

最后论述是整个审判过程中最重要也最激动人心的时刻。

由于双方律师在此前一直没有机会全面阐述自己的观点,所以此时都会全力以赴地进行“表演”。

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庭辩论,而这也正是充分表现律师才华的时刻。

在此前的法庭调查中,陪审员们听到的都是零碎的证据,只有经过律师的拼装,他们才能看到一幅完整的“图画”。

精明的律师在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时往往会巧妙地留下一些“伏笔”,而此时则依据审判记录中证人某些毫无戒备的话语来揭示其在整个案件中的意义。

对于陪审员来说,这也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时刻。

特别是在那些漫长的诉讼中,日复一日的法庭调查和枯躁乏味的证人陈述已使他们疲惫不堪,此时,他们也开始揉着惺忪的睡眼,准备欣赏双方律师的精彩表演。

最后论述结束之后,法官便向陪审团宣读其指示。

虽然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事实而不是适用法律,但是在其认定案件事实时也要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因为他们必须就公诉方指控的罪名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在法官指示之后,陪审团要选举一名成员担任评议的主席,或者称为“团长”。

然后,陪审员们便被带到与外界隔绝的评议室,依据已被法庭采纳的证据对案件进行评议。

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的裁定必须经陪审员们一致同意。

如果陪审员们不能就裁定达成一致意见,该审判便成为“未决审判”,并要对该被告人重新审判,除非公诉方决定放弃该指控。

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人无罪,该被告人即被释放,而且永远不得以相同罪名再次审判。

如果被告人被裁定有罪,法官便会宣布一个判决日期。

法官宣布判决后,审判活动便结束了。

当然,被告方和公诉方都可以就有罪判决提出上诉。

如果上诉理由涉及宪法问题,被告方可以一直把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由此可见,美国的法官和律师在抗辩式审判中有明确的“角色分工”。

如果我们把美国的审判比作一种对抗式的体育比赛,那么法官是裁判员,其职责是保证“比赛”按规则进行,并随时裁处“犯规”行为和最后宣布“比赛结果”;律师则是教练兼队员,他一方面要指导己方“队员”(证人们)的行动,一方面也亲自参加“比赛”。

由此可见,法官在审判中扮演的是消极的角色,而律师扮演的是积极的角色。

虽然裁判在比赛场上有极大的权威,但决定比赛胜负的是双方队员而不是裁判。

因此,有人说在美国的抗辩式审判中,律师比法官更为重要。

当然,有些法官并不满足于审判中的消极角色,也会“该出手时就出手”。

美国司法制度(十一)-如何改造罪犯,这是每个社会都面临的问题,也是各国学者长期探索仍未得甚解的问题。

美国人在这个问题上曾采取过不同的态度。

20世纪前期,民主党人的社会学观点曾在美国占主流。

他们认为,犯罪是由贫穷、种族歧视、社会压迫等社会环境因素造成的,因此改造罪犯就是要让犯罪人“重新社会化”。

在30年代和40年代,美国政府以此为由增加开支,建造了一些新型的社会化的罪犯改造场所。

但是,这种方法并没能提高罪犯改造的效果。

于是,许多学者又批评这种观点不过是向犯罪者提供一种向社会推卸责任的借口。

20世纪中期以后,共和党人的“威慑理论”逐渐在美国社会占了上风。

他们认为减少犯罪的最好方法就是把罪犯都“锁起来”,并且用监狱来威慑那些潜在的犯罪人。

于是,美国又增建了许多高保安度的监狱,但社会上的犯罪仍然是有增无减。

70年代后期,一些学者又开始强调对罪犯的“人格改造”和“道德教育”。

1987年,哈佛大学的理查德。

赫恩斯坦和詹姆斯。

韦尔森在《犯罪和人性》一书中指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犯罪人在其道德观念形成的青少年时期未能受到恰当的“道德培训”,因此对罪犯的改造应以道德教育为主。

然而,美国监狱的状况一直是人满为患。

虽然美国政府在20世纪的后30年又在建造监狱上花费了数百亿美元,但是面对百万囚犯大军,这种“供需矛盾”仍难缓解。

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女囚犯的数量也急剧增加。

为了应付迅速增加的女囚人数,美国政府不断增建女囚监狱。

据统计,在20世纪30年代到50年代,美国平均每10年增建2.5个女囚监狱;60年代增建7个;70年代增建17个;80年代增建34个。

然而,女监“供不应求”的状况仍未改变。

为了缓解这种矛盾,美国各级政府也采用了其他罪犯改造办法,如缓刑、假释、监视居住、计日罚金、工作释放、社区服务等。

据估计,美国被判刑的罪犯中约有三分之二属于缓刑犯。

此外,美国各地还建有各种管理较为宽松的罪犯改造机构,如“新囚犯培训营”和“中途改造所”等。

前者是借用海军对新兵的培训方式建立的;后者是为囚犯重返社会而建立的一种过渡性改造机构。

笔者在美国留学期间曾经考察过伊利诺斯州的罪犯改造系统。

该系统由州、县、市三个层次的监狱和社区改造机构组成。

在该州的102个县中,93个县有自己的监狱;另外9个县则通过合同方式使用邻县的监狱。

监狱的规模大小不等。

该州约四分之三的县监狱容量小于50人,其中最小的只能关4人。

而位于芝加哥市的库克县监狱可以容纳5500多人,是美国最大的监狱之一。

1990年,笔者曾参观了该监狱。

与周围的高楼大厦相比,该监狱的建筑物很低矮,周围有带着电网的围墙。

顺便说一句,我在美国很少看到围墙。

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工厂学校,一般都没有围墙。

在1978年以前,伊利诺斯州采用的是不定期刑制度。

例如,一名罪犯被判的刑期可以是3至5年或5至10年。

1978年2月,该州的司法改革决定采用定期刑制度。

按照这种制度,法官必须判定每名罪犯具体的刑期,如10年。

罪犯一般都必须在监狱内服满其被判定的刑期,除非他可以得到表现良好的“减刑分”。

罪犯在监狱中有一天良好的表现,便可以得到一天的“减刑分”;此外他的极好表现还可以一次性获得90天的“减刑分”。

一位被判10年监禁的罪犯如能得到全部减刑分,那他大概在狱中服刑4年9个月即可获释。

伊利诺斯州的社区监改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改造、监视居住等。

其中除缓刑和监视居住由法院的缓刑执行人员负责监管外,其余都由州改造部的社区服务处负责。

另外,伊利诺斯州内还有两个联邦监狱:一个是位于芝加哥市的“大都市改造中心”;另一个是位于威廉森县的马里昂联邦监狱。

它们都隶属于联邦监狱管理局。

该局将其在美国各地的47个监改机构分为6级,级数越高说明其保安程度越高。

马里昂监狱是屈指可数的被评为6级的美国联邦监狱。

该监狱关押的主要是最危险的联邦重罪犯人,但也以合同方式替伊利诺斯州关押一些高度危险的州重罪犯人。

该监狱容量为415人,但实际关押人数往往高于其容纳人数。

虽然那里戒备森严,但仍被视为美国最危险的地方。

一般来说,美国的监狱比较注意对囚犯的“文明管理”。

监狱里往往建有供囚犯使用的体育和娱乐设施,如体育馆、健身房、棋牌室、图书馆等。

罪犯在监狱里一般也要参加劳动。

大部分劳动都在本监狱内而且是与监狱本身设施有关的。

伊利诺斯州改造部下面还有一个独立的企业,名为“伊利诺斯改造工业公司”。

该公司在一些监改场所经营着制造业、服务业和农副业等,包括一般的蔬菜种植到高级电子产品的生产。

该公司共雇用了大约1000名囚犯。

此外,美国的囚犯还可以参加各种文化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

其中,有些学习是强制性的,例如,凡未能通过六年级语文和数学考试的成年囚犯,都必须参加90天的基础教育学习。

不过,美国的新闻媒体有时也会披露一些监狱管理中的违法和不人道行为。

女囚管理历来是监狱管理中令人头疼的问题,而且狱警违法行为较为多见。

例如,1992年11月,佐治亚州一个监狱内的多名女囚联合指控狱警的性犯罪行为。

经过调查,司法当局发现该监狱的14名男性狱警犯有强奸、鸡奸和性骚扰等罪行。

该事件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总之,罪犯改造和监狱管理确实是一个令人十分头痛的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