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其他应收款帐户异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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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帐户异常案例
案例
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燃气发电机组及零部件的制造与销售,销售对象主要为煤矿、能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公司财务核算正规,财务资料健全,会计凭证较多,稽查人员于是决定采用逆查法开展税务稽查。通过对该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分析,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其他应收款由年初借方余额715588.72元变为年末贷方余额1023659.44元,根据经验判断,其他应收款账户余额一般在借方,该账户存在明显的波动。于是,锁定其他应收款账户开展重点检查。
通过查阅其他应收款明细账,A煤层气公司的账户引起了稽查人员重点关注。该账户借方登记“差旅费”、“柴油款”、“伙食补贴”、“修理费”、“营业税及附加”等各式费用,贷方登记“保运费收入”,年末贷方余额90多万元。经翻阅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该账户登记的收入及费用,并未结转入相关科目确认收入或者成本,而是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企业财务人员对此解释是,公司承包A煤层气公司固定资产的保养运维工程,因为工程在进行中,价格未最终结算而无法确认收入,暂时挂“其他应收款”核算,收到的“保运费”已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并按照“建筑业”3%适用税率缴纳了营业税。
稽查人员毫不放松警惕,要求查看企业与对方签订的保养运维合同,企业以种种理由百般推脱,经稽查人员耐心说服教育,才提供了相关合同。经审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A煤层气公司发电设备提供日常巡检、应急维修、定期保养、大修,确保发电机组的正常运行,保运承包费用包括零部件成本、人工费用等,并实行按季结算。对此,稽查人员指出,企
业对该项业务的处理,混淆了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货物等有形动产进行的修理、修配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企业对该业务也未及时结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面对事实,该公司不得不交待了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有意将发生的保运费用主动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缴纳了营业税,并将收入及费用长期挂其他应收款账户,企图蒙混过关的违法事实,案情至此真相大白。稽查局遂依法作出处理追缴该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合计62.5万元。
分析
由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营业税应税劳务存在的税率差,企业往往会有意选择性地缴纳营业税以少缴税款,而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账户通过长期挂账的方式来掩盖诸如此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也经常会碰到。加强对相关账户异常情况的分析,往往会及时发现一系列的税收违法行为,使稽查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