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星空传媒著作权纠纷案之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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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的解读与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的解读与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的解读与建议案例一:版权侵权纠纷事实经过:甲公司是一家电子游戏开发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太空之旅》的手机游戏。

乙公司是一家游戏代理公司,将《太空之旅》游戏引入市场并发布。

不久之后,甲公司发现丙公司推出了一款非常类似于《太空之旅》的手机游戏《星辰大战》,甚至游戏的内容、界面设计和玩法都几乎一模一样。

甲公司认为丙公司侵犯了他们的版权,违反了相关法律。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主要涉及到了游戏开发公司的版权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为游戏开发公司,甲公司享有对其开发的游戏进行复制、发行、展览、上映等权利。

根据事实描述,丙公司的游戏《星辰大战》与甲公司的《太空之旅》游戏在内容、界面设计和玩法上高度相似,可以推断丙公司应该使用了甲公司的游戏作为原型,或者直接从甲公司获取了游戏的源代码。

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版权。

建议:如果甲公司想要维护自己的版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收集证据:甲公司应该收集有关侵权的证据,包括游戏的界面截图、游戏玩法视频、游戏源代码等。

这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2.发起诉讼:甲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3.寻求专业支持:甲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协助处理侵权案件。

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并为甲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等服务。

案例二:网络图片侵权案件事实经过:甲是一位摄影师,他在自己的个人网站上发布了一张自己拍摄的照片,用于展示和推广自己的作品。

不久之后,乙公司在其商业网站的广告中使用了甲的照片,但并未征得甲的许可。

甲通过自己的朋友发现了这一情况,并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他的照片,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照片是一种著作,享有与其他著作一样的版权保护。

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修改、复制、发行、展览、上映等。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指个人在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时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侵权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改编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案例在当今社会中并不少见,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例都有其特点和引发的争议。

一、盗版侵权案例盗版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和散布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盗版问题日益严重。

以网络小说为例,许多作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创作,并签署合同与网站合作发布小说。

然而,一旦小说一经发布,就有大量非法的盗版网站将小说非法提供给读者,导致作家的劳动成果被侵权。

二、抄袭侵权案例抄袭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内容,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布和使用。

这种侵权行为在学术界、艺术创作领域和商业竞争中都存在。

例如,学术论文抄袭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来提升自己的学术声誉;在商业竞争中,不少企业存在抄袭竞争对手的产品设计和广告创意的侵权行为。

三、侵犯表演权案例侵犯表演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开形式表演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这种侵权案例在娱乐圈最为常见。

例如,某明星擅自在演唱会上表演他人的歌曲而未向原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用,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四、传播和展示权侵权案例传播和展示权是指以各种形式向公众传播和展示著作权作品的权利。

侵犯传播和展示权的案例包括非法网络音乐平台发布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非法在线视频平台上传未经授权的电影等。

这些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给正版创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著作权侵权案例的纠纷多数在司法系统中解决,著作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对案件的处理和判决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但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案件涉及的线上线下环境、国内国际法律的适用等因素也给案件处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决著作权侵权案例,有必要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著作权意识的教育和宣传,以保护创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权益。

互联星空引侵权争议运营商需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互联星空引侵权争议运营商需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维普资讯
互联星空 引侵权争议 运营商需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本刊记者 鲁义轩
更新 , 能 会准 以避 免地 发 生S 在 网络 平 可 P 台上提 供了侵犯 其他 企 ̄N i 产权 的内容 , R , 而 运 营企 业 无 法花 赞 大量 精 力实 时 地 进行 监督的 情况 。 ”
权, 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从以上分析的 原 则看, 如果i络接 人服务提供者在事前 I l I 不知侵权网站的侵权内容时, 不对侵权行 为负连带法律责任 , 这是由于在网络上传 播信息内容具有丰富性和快捷性的特点, 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接人服务提供者不可 能对所链接的所有信息内容是否侵权作出 判断, 做不到对链接内容逐一进行事前审 盎; 如果网络接人服务提供者在事后得知
江苏电信互联星空网站的电视剧内容 涉嫌侵权被香港个VB 起诉, 目前, 东方早 报 的这 一 则 消息 再 度引 发 了业 界对 互 联 网 内容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 报道称. 香港 T vB以江苏电信的互联星空网站未经其允 I、 午 未支付报酬而播放著作权和信息网络 传 播 权 归TV B 电 视剧 《 的 金枝 欲 孽 》 从 , 而侵 犯 TVB 识产 权 为 由, 江 苏 电信 起 知 将 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索赔l万元。 n 对 此 事 件 , 港 TVB 度 明确 , 自 香 态 称 己依法享有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 视剧, 内地网站以盈利为目的而侵权利 被 用, 要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而与此同时, 江苏电信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正面回应记者 的询问, 称江苏电信互联星空网站 的内 容由S 提供, P 香港T B“ V 起诉对象有误 , 而且TVB 没有正确理解互联星空业务的 服务流程和业务模式, 起诉流程也不符合
证 明 材料 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对互 联 星空 上 涉 嫌侵 权 的 内容 及时 采 取 移 除措 施 , 可 以避 免 关于 版 权 就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一、看法。

1. 像小偷行窃一样不道德。

咱就说著作权这事儿啊,那些侵犯著作权的人就跟小偷似的。

创作者辛辛苦苦写本书、画幅画、编个曲子,就像农民伯伯种庄稼,那是付出了多少心血啊。

可侵犯著作权的人呢,不打招呼就把人家的成果拿走了,这多不地道啊。

比如说,有个作家花了好几年写了本精彩的小说,刚一出版,就有人把它复印了到处卖,这就好比人家刚盖好房子,你就把人家房子占了,还出租赚钱,这不是欺负人嘛。

2. 破坏创作生态。

要是侵犯著作权的事儿没人管,那创作者可就惨了。

大家都想着抄别人的就能赚钱,谁还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搞创作啊?就像在一个花园里,如果允许别人随便偷花,那园丁还种什么花呢?慢慢地,这个花园就会变得荒芜。

在创作领域也是这样,要是抄袭、盗用作品成风,那真正有才华的创作者就会越来越少,最后我们能看到的好作品也就寥寥无几了。

比如说现在有些小的音乐创作圈子,本来有很多有才华的年轻人想写歌,可是看到有人抄袭歌曲还红了,他们心里就凉半截,觉得自己老老实实创作还不如去抄呢,这可不行啊。

3. 损害消费者权益。

咱消费者也跟着遭殃啊。

侵犯著作权的作品质量往往没保障。

就拿那些盗版电影来说吧,画面模糊、声音不清楚,有时候还会有病毒。

还有那些抄袭的小说,情节乱七八糟的,跟原版差远了。

我们消费者花钱或者花时间去看这些侵权作品,那就是被坑了。

本来我们是想享受高质量的文化产品的,结果被那些侵权的家伙给骗了,这就好比我们去饭店吃饭,结果吃到的是变质的食物,多恶心啊。

二、建议。

1. 加强教育宣传。

得让大家都知道侵犯著作权是不对的。

从学校开始,就把著作权保护的知识纳入课程里。

就像教孩子们不要偷东西一样,也要教他们不要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可以通过有趣的小故事、动画啥的来让孩子们理解。

比如说做个动画,讲一个小画家的画被偷走了,他有多伤心,然后小偷受到了惩罚,这样孩子们一看就懂了。

对于成年人呢,也可以在社区、单位搞一些宣传活动,发些小手册,讲讲身边侵犯著作权的案例,让大家都提高意识。

常德市中级法院旁听知识产权案有感

常德市中级法院旁听知识产权案有感

常德市中级法院旁听知识产权案有感4月6日,湖南文理学院大二法学学子开始从原来的模拟法庭走向了真正意义的法庭。

我们去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一起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本案原告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协),被告是常德市梦幻星空娱乐城,纠纷为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豆浆油条》等13首音像制品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且支付相应费用。

以原告就被告原则,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旁听完这起民事诉讼案后,本人感触颇深。

一个案子不仅要涉及到法律上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还要求懂得案件事实所涉及的知识面,所以深深觉得要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人并非易事。

现我就原告的适格,被告是否侵权;对整个程序的感受;对律师的看法;对本案的总体感觉来谈一下。

一,关于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被告是否侵权。

原告音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音协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通过信托授权合同依法取得《豆浆油条》等首歌的著作权,音协对其有复制权,放映权,传播权,如发生纠纷,音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在此案中,我认为音协作为本案主体资格毫无异议,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且承担相应义务。

被告常德市梦幻星空娱乐城不承认侵权,指出长沙华城文化有限公司为其提出MTV点播系统技术支持,并且称不知向谁交费,确实这也是问题的关键。

我搜索的大量资料显示,很多类似的娱乐城与音协都有类似的纠纷发生,有的确实承认自己侵权,但应向谁交费更是不知,这样一来侵权问题就转化为交费问题了。

但这也确实是一个问题,它的解决,对于原告来讲,应该规范收费系统,收费标准;对于被告来讲,也可以少惹官司,正常经营。

二,对整个程序的感受民事诉讼法中证据,法院传票,回避等都是常见的。

以前真的就是在书本上翻来覆去的学习他们,是静态的,这次的实践确实动态的,可以讲是学习的最终目的吧。

传媒业相关案例及其分析方向问题

传媒业相关案例及其分析方向问题

传媒业相关案例及其分析方向问题案例一:新闻传媒平台因新闻不准确面临诉讼案例背景:一家新闻传媒平台发布了一则关于某公司财务状况不良的报道,这一报道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导致该公司的股价大幅下跌。

然而,在后续调查中发现,该报道的内容存在严重的不准确和夸大事实的问题,公司蒙受了巨大的财务损失。

因此,该公司决定将新闻传媒平台起诉,并要求赔偿损失。

分析方向问题:1. 新闻准确性与传媒责任:新闻传媒平台在发布新闻时应该确保新闻的准确性,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该平台是否尽到了自己的事实核实和审查义务?如果新闻存在不准确的问题,应该由谁承担责任?2. 新闻传媒平台的信誉与影响力:新闻传媒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其发布的新闻对于公众和企业的认知和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力。

该平台是否应该对发布的新闻内容进行更严格的审核和筛查,以避免类似的不准确报道?3. 合理采访与商业竞争:新闻传媒平台在采访过程中,是否尊重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和商业竞争秘密?是否存在利用不准确报道来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4. 消息披露与法律纠纷:在这类案例中,受害公司通常会主张新闻传媒平台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如何界定新闻传媒平台的责任,并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5. 新闻传媒平台的自律与监管:在这个案例中,新闻传媒平台存在发布不准确新闻的问题,这是否暴露了目前行业内自律机制的不足?是否需要加强对新闻传媒平台的监管,以保障公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是在分析该案例时可以深入探讨的方向,涉及到了新闻传媒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以及行业自律和监管等方面的议题。

继续撰写该案例的相关内容:1. 新闻准确性与传媒责任新闻传媒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角色,承担着向公众传递准确和可靠信息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新闻传媒平台发布了不准确的新闻报道,导致公司遭受了巨大的财务损失。

这引发了对于新闻准确性和传媒责任的讨论。

在新闻报道中,事实的核实和报道的准确性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

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

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标题: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琐事引发版权争议事件概述:2010年5月,中国大陆著名作家李明(化名)在某文学网站上发布了一篇名为《迷雾中的真相》(以下简称《真相》)的小说,该小说以其独特的叙事手法和生动的描写赢得了广大读者的喜爱。

不料,两年后,《真相》的一些章节和情节被另一位自称为罗文(化名)的作者在新浪博客上发布,并宣称该作品为其原创。

李明认为罗文窃取了其创作成果,故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案情经过:2012年8月,李明在经过调查后收集到了大量证据,证明《真相》的创作时间早于罗文发布其博客的时间。

在主动联系了几位证人并听取了他们的证词后,李明确立了自己的主张:罗文明知并使用了他的作品,并将其作为自己的原创作品发布,已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著作权人享有。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表、发行、出租、展览、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盗版、复制、出租、展览等方式侵犯其著作权。

据李明提供的证据,他发布的小说《真相》具有早于罗文发布博客的时间戳,这证明李明的作品较早问世,享有著作权。

罗文明知此情况而仍然发布了与《真相》高度相似的篇章,从而侵犯了李明的著作权。

李明并不同意罗文声称这只是巧合的说法,认为此行为的出现是罗文在暗中抄袭了自己的作品。

律师观点:出庭辩护的律师杨律师(化名)指出,李明发布的小说《真相》的时间先于罗文发布博客的时间,并且两者具有高度相似之处。

根据著作权法,无论任何损失,罗文都不得以“凑巧”为由,剽窃他人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是法律保护的创作成果,必须尊重原创作者的版权。

杨律师进一步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主观方面上的具体说明需要罗文主张。

如确有合理的解释,罗文博客与李明作品的相似度纯属偶然,而非剽窃李明的作品,李明必须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推翻。

结论:考虑到李明的证据充分、罗文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的情形,法院判决认定罗文侵犯了李明的著作权,并责令罗文停止发布并删除相关涉案文章,同时支付李明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传媒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传媒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备受关注的领域。

然而,在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法律纠纷,尤其是侵权事件。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直播侵权事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知名网络直播平台上的主播小王在直播过程中,未经授权播放了一部热门电影。

在直播过程中,小王并未提及该电影的版权信息,也未支付任何费用。

此举引起了电影版权方的关注,随后,电影版权方将小王及直播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小王未经电影版权方授权,擅自播放其作品,侵犯了电影版权方的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直播平台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小王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应与小王承担连带责任。

3.赔偿金额确定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小王未经授权播放电影,侵犯了电影版权方的合法权益,情节较为严重。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电影版权方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电影版权费用、宣传费用等。

(3)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小王在直播过程中,未履行版权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小王及直播平台赔偿电影版权方经济损失20万元。

四、启示与建议1.加强版权意识网络直播行业参与者应充分认识到版权的重要性,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网络直播平台应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核,确保版权方权益不受侵害。

媒体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媒体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诽谤、侵犯隐私等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网络诽谤案为例,分析媒体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并探讨如何应对这些问题。

案件概述:原告甲,某知名网络博主,因其具有较高的网络知名度,经常受到粉丝的追捧。

2018年,原告甲在个人微博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揭秘娱乐圈潜规则》的文章,文中涉及多名娱乐圈人士,称其涉及不正当关系。

随后,原告甲的微博账号被大量网友质疑真实性,并引发了一场网络风波。

被告乙,某娱乐公司,旗下拥有多名娱乐圈艺人。

被告乙认为,原告甲的文章严重侵犯了其旗下艺人的名誉权,遂将原告甲及文章发布平台告上法庭。

二、案件审理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甲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对被告乙旗下艺人进行恶意诽谤,严重侵犯了被告乙旗下艺人的名誉权。

判决原告甲及文章发布平台赔偿被告乙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其微博上公开道歉。

2.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指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博主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本案中,原告甲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对被告乙旗下艺人进行恶意诽谤,侵犯了其名誉权。

2. 网络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甲作为网络博主,在其微博上发表的诽谤言论,侵害了被告乙旗下艺人的名誉权。

3. 证据认定: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甲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

最终认定,原告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言论的真实性,故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四、启示与建议本案给媒体行业带来了以下启示:1. 加强自律:媒体从业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著作权包括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等方面的创作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广泛的价值和意义。

但是,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导致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一些著作权侵权案例,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和解析。

一、案例介绍1.某互联网公司未经授权,将某知名作家的一篇博客文章进行了版权侵犯,将该文章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发布在了自己的网站上。

2.某歌手未经授权,将某知名音乐制作人创作的一首音乐作品进行了版权侵犯,将音乐作品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发布在自己的歌曲中。

3.某电影制片公司未经授权,将某导演的一部电影剧本进行了版权侵犯,将电影中的故事情节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进行了商业运作。

二、侵权行为分析1.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未经授权,擅自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同时,该公司还恶意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

2.歌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歌手在创作自己的音乐作品时,应该认真审查并尊重他人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3.电影制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电影制片公司在制作电影时,应该认真审查并尊重他人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三、案例解析1.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互联网公司在未经授权,擅自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互联网公司应该积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版权侵犯行为。

2.歌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歌手在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争议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争议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争议案例分析【案例一】电影著作权侵权争议案事件背景:2008年,国内知名编剧张某创作的剧本《爱情人生》在电影市场上获得了高度评价和口碑,备受关注。

该剧本以浪漫爱情为主题,讲述了一个跨越时空的爱情故事。

张某在该剧本中独创了独特的剧情和角色,通过一系列独具匠心的叙事手法,赢得了观众的喜爱。

然而,令张某无法接受的是,2010年,一家名为「星光影视公司」发布了一部名为《时光之约》的电影,该电影剧情及角色与张某的剧本《爱情人生》如出一辙。

事件经过:2010年6月15日,《时光之约》在国内各大影院上映,由「星光影视公司」出品发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电影讲述了一对穿越时空的恋人之间的爱情故事,剧情、角色和情节与张某的《爱情人生》如出一辙,几乎没有任何改动。

张某深感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随即与律师联系,决定提起诉讼。

2011年1月10日,张某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星光影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张某提交了自己的剧本、影片《时光之约》的DVD、发布的海报等一系列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

「星光影视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他们并未侵犯张某的著作权,电影剧本是他们公司自行独立创作的产物,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他们提供了该剧本的创作时间、制作过程和完成日期等证据,试图证明他们不可能知晓张某的剧本。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以及电影与张某剧本的高度相似性,可以推断「星光影视公司」在制作《时光之约》时,对张某的剧本进行了非法使用。

并且,「星光影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所使用的剧本与张某的剧本具有独立性。

最终,法院判决「星光影视公司」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涉及到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在没有签署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证明侵权行为是一项重要任务。

对于著作权所有人而言,在保护自己的权益之前,应尽可能采取措施证明其著作权的独立性和独创性。

媒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媒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媒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分析媒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分析案件名称:媒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件简介:本案涉及一起媒体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为记者王某,被告为新闻机构中央日报社。

具体案件发生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

事件经过:2008年4月,记者王某在某高校举行的一场学术讲座上采访到一位重要知名教授的演讲内容,该内容包括该教授提出的一套新型理论。

王某经过了访谈整理和审稿等环节,于同年5月将该新闻稿发表在某高校校报上,并署名为王某。

新闻稿一经发表,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不久后,被告中央日报社在2008年7月的一期报纸上予以了转载,但并未注明新闻稿的来源,也未经授权。

王某得知后感到非常愤慨,认为中央日报社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媒体著作权,并对此提起了诉讼。

法律诉讼:王某在2010年1月将此案提交至当地法院,要求中央日报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因未经授权转载而造成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经过一审和二审的辩论和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中央日报社在当地报纸上公开致歉,并赔偿王某名誉损失10万元。

同时,中央日报社还被要求支付王某因未经授权转载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媒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王某作为记者,享有对自己所撰写新闻稿的著作权,这一权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被被告中央日报社侵犯。

法院的判决充分保护了王某的权益,并以公开道歉和经济赔偿的方式对中央日报社进行了惩罚。

在媒体著作权的保护中,尊重原创和版权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新闻、文章等著作物的转载,应当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定,尊重原作者的知情权、署名权和创作完整性等权益,否则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总结:通过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媒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在维护原创权和版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体机构和从业人员更应严格遵守著作权法规定,尊重原作者的权益。

合法合规的转载行为将有助于维护媒体行业的发展,并保护新闻从业人员的劳动成果。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盗版传媒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盗版传媒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盗版传媒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家盗版传媒公司,该公司在过去几年中大量盗版电影、音乐等作品,并通过互联网进行非法传播和销售。

本文将对该公司的盗版行为进行详细分析,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时间线:2008年1月:盗版传媒公司成立。

2009年4月:公司开始盗版电影,并制作盗版光盘进行销售。

2010年8月:知识产权持有者发现盗版光盘在市场上非法销售。

2011年2月:知识产权持有者通过律师向盗版传媒公司发出法律威胁函。

2011年4月:盗版传媒公司无视法律威胁,继续进行盗版行为。

2012年9月:知识产权持有者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2013年3月:法院受理侵权诉讼案件。

事件细节:2009年4月起,盗版传媒公司开始盗版电影,并将盗版光盘制作成高质量的盗版光盘,以低价销售给消费者。

他们通过互联网渠道,包括自己的在线商城和第三方电商平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

盗版传媒公司的操作手法非常狡猾,他们建立了庞大的盗版光盘销售网络,同时采取匿名化操作,避免侵权被追踪。

2010年8月,知识产权持有者意识到盗版光盘在市场上流通,并对其销售行为进行调查。

他们在各大电商平台发现了大量盗版光盘的销售记录,并购买了一些盗版光盘进行鉴定。

经过鉴定,知识产权持有者确认这些光盘是他们持有的作品的盗版复制品。

2011年2月,知识产权持有者通过律师向盗版传媒公司发出了法律威胁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然而,盗版传媒公司无视该函件,继续进行盗版行为,并没有给出任何回应。

2012年9月,知识产权持有者根据法律威胁函的无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

他们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盗版传媒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3年3月,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侵权诉讼案件。

双方提交了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并进行了多次庭审。

法院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和法律规定的解释,最终作出了判决。

律师点评:此案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盗版传媒公司明知他人享有著作权却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传播并销售他人作品的盗版光盘,构成了侵权行为。

传媒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传媒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传媒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繁荣的背后,传媒业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传媒业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传媒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知名网络平台因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被诉至法院。

原告为某知名作家,其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该网络平台擅自上传至其平台上供用户阅读。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3)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4)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5)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刘谦魔法星空法律案件(3篇)

刘谦魔法星空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谦,一位才华横溢的魔术师,以其独特的表演风格和令人惊叹的魔术技巧赢得了无数观众的喜爱。

然而,在2019年,刘谦因涉嫌在其魔术表演中侵犯他人著作权而被诉至法院,引发了一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魔法星空法律案件”。

二、案件经过1. 背景事件2019年,刘谦在一场魔术表演中,表演了一项名为“星空穿越”的魔术。

在表演过程中,他使用了大量的星空元素,包括星星、月亮、银河等,并通过高科技手段将这些元素融入到魔术表演中。

然而,这一表演引起了版权方的不满,认为刘谦的表演侵犯了其著作权。

2. 诉讼过程(1)原告起诉原告是一家专注于星空文化推广的公司,拥有多项星空主题的著作权。

在发现刘谦的表演涉嫌侵权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谦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被告答辩刘谦在接到起诉状后,委托律师进行答辩。

他认为自己的表演是在合法范围内进行的,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同时,刘谦还表示,他的魔术表演是一种艺术创作,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3)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

经过调查,法院认为刘谦的表演中确实使用了原告的星空元素,且与原告的著作权作品存在相似之处。

但法院同时认为,刘谦的表演并非简单的复制,而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三、案件判决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刘谦的表演构成侵权,但考虑到刘谦在表演中进行了创新,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要求刘谦在今后的表演中避免使用原告的星空元素。

四、案件影响1. 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魔法星空法律案件”引发了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关注,使人们意识到在艺术创作中尊重他人著作权的重要性。

2. 促进艺术创作创新法院在判决中肯定了刘谦的表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这为艺术创作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鼓励创作者在借鉴他人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3. 加强法律对魔术表演的规范“魔法星空法律案件”提醒魔术表演者,在进行表演时,应当注意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著作权纠纷案例

著作权纠纷案例

著作权纠纷案例著作权纠纷是指因著作权的归属、使用、转让等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在当今信息化社会,著作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给各方当事人带来了诸多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著作权纠纷案例,以期对此类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

某公司开发了一款移动应用程序,经过一段时间的推广,该应用程序获得了一定的用户群体。

然而,不久之后,该公司发现有另一家公司推出了一款极其相似的应用程序,并且在市场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经过调查发现,对方公司并没有取得授权,而是直接复制了原公司的应用程序,并稍作修改后推出了自己的产品。

原公司因此感到极为愤怒,决定向对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著作权纠纷的核心问题是对原公司的应用程序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享有著作权,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发行、展览、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著作权作品。

而在本案中,对方公司明显未经授权就对原公司的应用程序进行了复制和发布,且并未对原应用程序进行实质性的改动,因此构成了对原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原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对方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判决。

如果判决结果有利于原公司,对方公司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这样一来,原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对方公司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从而维护了整个市场秩序。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法律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只要著作权人能够充分证明对方公司的侵权行为,便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对方公司也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的尊重,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免招致法律责任。

总之,著作权纠纷案件需要各方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同时,法律机构也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良好发展。

关于星空传媒著作权纠纷案之分析与思考

关于星空传媒著作权纠纷案之分析与思考

关于星空传媒著作权纠纷案之分析与思考关于“星空传媒著作权纠纷案”之分析与思考2005年11月21日我们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同学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一起著作权纠纷案。

坦率地讲,这是我第一次比较正式地旁听民事案件,所以在庭审时更多关注案件审理的程序流程而对案件本身却思考甚少。

在旁听时我只是对案件的事实囫囵吞枣地记录,而没有仔细跟随法官的思路理顺案件所涉及的复杂的法律关系,加之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各执一词,并且案件又牵扯到专业技术问题。

因此在分析案件的时候难免偏离案件本身,以下分析的偏差和浅薄之处敬请老师指正。

一、法庭三方之总体评价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针锋相对。

尤其原告方律师更是口才出众,令在场旁听的同学折服不已。

被告方面在材料准备和法庭辩论方面明显逊色于原告,当然这与被告方的部分代理人未经过专业法律素养的培训有关。

本案的合议庭法官严格依照庭审程序审理案件,其有理有节,简洁明快的审理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二.关于本案梗概及争议焦点本案的原告星空传媒(香港)有限公司,四被告分别是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录音像有限公司,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

案情梗概如下:原告诉称自己是电影《警察故事》、《警察故事续集》和《警察故事第三集超级警察》的版权所有人,2003年,原告将上述三部电影的35mm胶片普通数码版DVD加工处理后之成为数码修复版DVD,但原告从未授权中国大陆的任何公司复制、出版、发行及销售上述三部电影的数码修复版DVD。

近来,原告发现被告一至四分别作为出版商、发行商和经销商,非法复制、出版和发行了侵权产品,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被告五因销售侵权产品而取得不当得利,应将获利返还给原告,故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一至四连带赔偿原告损失暂定为50万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诉讼合理支出及诉讼费用,并判令被告五返还不当得利。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案例标题: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揭示网络文学盗版的秘密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被告网络公司以未获得授权的方式发布原告作家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经过多方调查和法庭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构成侵权行为,并判决其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过程:1.背景介绍2010年,原告作家张明是当时备受瞩目的网络文学作家之一,其作品《西游日记》在网络上颇有口碑和影响力。

2.发现盗版行为2011年1月,张明的读者发现一家名为“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被发布了大量未经授权的《西游日记》盗版小说。

读者立即向张明举报。

3.取证调查张明通过网络搜索后发现,追梦公司是一个提供网络小说阅读和下载服务的平台。

经过核实,张明发现该平台上发布的《西游日记》亦非其授权或授权合作方发布的版本。

4.权益保护主动出击张明联系了知识产权保护律师李华,委托其代理此案。

李华团队立即向追梦公司发出正式的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张明的损失。

5.诉讼程序追梦公司未对律师函作出回应,张明不得不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1年3月,李华律师代表张明向被告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提起了侵权诉讼。

6.法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张明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作品是合法发布,其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张明还聘请了数位相关行业的专家作为证人,对盗版行为的损害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7.法庭判决经过一番辩论,法院于2012年1月作出判决,认定追梦公司构成盗版行为,侵犯了张明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追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张明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8.律师点评李华律师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力地保护了原告的著作权。

对于网络文学作家而言,著作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这个案例的判决为网络盗版问题树立了榜样,也为文学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总结:本案是一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作家通过合法渠道保护自己的权益,以法律手段敦促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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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星空传媒著作权纠纷案之分析与思考
一、法庭三方之总体评判
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针锋相对。

专门原告方律师更是口才出众,令在场旁听的同学折服不已。

被告方面在材料预备和法庭辩论方面明显逊色于原告,因此这与被告方的部分代理人未通过专业法律素养的培训有关。

本案的合议庭法官严格依照庭审程序审理案件,其有理有节,简洁明快的审理给大伙儿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二.关于本案梗概及争议焦点
本案的原告星空传媒(香港)有限公司,四被告分不是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广东中凯文化进展有限公司,广东中录音像有限公司,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

案情梗概如下:原告诉称自己是电影《警察故事》、《警察故事续集》和《警察故事第三集超级警察》的版权所有人,2003年,原告将上述三部电影的35mm胶片一般数码版DVD加工处理后之成为数码修复版DVD,但原告从未授权中国大陆的任何公司复制、出版、发行及销售上述三部电影的数码修复版DVD。

近来,原告发觉被告一至四分不作为出版商、发行商和经销商,非法复制、出版和发行了侵权产品,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被告五因销售侵权产品而取得不当得利,应将获利返还给原告,故要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赶忙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一至四连带赔偿原告缺失暂定为50万
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诉讼合理支出及诉讼费用,并判令被告五返还不当得利。

依照本案原被告所诉称的事实以及法庭对案件事实的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四方面:一,数码修复版是否产生新的作品,原告是否能够基于此而主张著作权。

二,被告支持自己的事实依照是否成立,原告是否许可被告数码修复方面的事宜。

三,被告一至被告四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法律依照何在。

四,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咨询题。

三、关于“数码修复版”是否产生著作权咨询题之分析
四、关于被告的行为之分析
(一)被告一、被告四行为之分析
本案被告一、被告四辩称他们从未授权第三方出版、发行涉嫌侵权的DVD制品,并怀疑是发行商假冒自己的名义而出版发行的。

作为发行商被告二则辩称他们在电影制品上署出版者的名称是完全依照法律进行的。

依照我国《出版治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被告二依照被告一、被告二的授权复制发行电影制品,同时在电影制品上载明出版者及其他事项,被告二对电影制品的修复版因此也应署出版者的名称,这是不容争议的。

(二)关于被告三在本案中的权属转承关系之分析
本案中被告三的权属关系最为复杂。

原告星空传媒(香港)有限公司通过环亚、巨星、永城(音译)层层授权转让关系使被告三获得发行权,被告三再将此权益授权给被告二行使。

依照法庭质证的情形,被告三与上一级协议授权获得的是印制发行权,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为印制非独家发行权,另一份函件中双方约定为“全权处理版权”。

印制权从知识产权角度明白得即为复制权。

所谓复制发行权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益;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益;被告二基于被告三的授权从事电影制品的复制发行事宜,因此讲被告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合同范畴内复制影片,同时能够据此来对影片进行数码修复。

(三)关于被告五销售行为之分析
五、关于原告诉称四被告承担侵权连带责任之分析
法学界统讲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有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比较统一的观点是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必须有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本案中原告认为四位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同时诉称现代民法的侵权理论已突破传统界定,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目标,其行为是整个侵权过程的一部分即可认定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综合上述分析能够不难得出,四位被告的行为是具有合理法律依照的,不能认定其构成侵权行为,因此更谈不上是共同侵权
行为了。

同时原告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宽泛的明白得在目前法学界争辩专门大,还未形成统一的结论,法官判案时未必会采纳不成形的有争议的意见。

六、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之分析
“合理支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二十六条表述为“包括权益人或者托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同时也能够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运算在赔偿范畴内。

《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合理开支”包括:(一)律师费;(二)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三)审计费;(四)交通食宿费;(五)诉讼材料印制费;(六)权益人为禁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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