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传感器及便携仪吊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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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烷传感器吊挂及使用、挪移标准

第一条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

1、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的20%。

2、掘进工作面: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耙矸机作业时将甲烷传感器移至耙矸机导向轮上方。

3、采煤工作面:距离工作面回风侧煤壁不超过10m,距顶板(或顶梁)不得大于300 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 mm,且应垂直悬挂。

4、采掘工作面回风口吊挂位置:距回风口10~15m处。

5、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距离顶板不超过300mm,距离巷帮不小于200mm。拱形巷道吊挂在巷道拱基线上方不少于1m的位置,距离吊挂处顶板不超过300mm,距离巷帮不小于200mm,并且垂直悬挂(特别规定的除外)。

6、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符合规定,每次处对跟班队长、机电(队、班)长、责任人各罚款100元,并按一般隐患考核。

第二条甲烷传感器使用、挪移标准:

1、甲烷传感器的安装必须与生产同步进行,甲烷传感器没有按要求安设,一律不得生产。

2、冲洗巷道积尘时严禁水流直对监控电缆接线盒、传

感器、分站等监控设备进行冲洗。

3、工作面顶板有淋水时,应制作伞型装置进行遮挡,严禁用塑料袋、编织袋等物品包裹,发现包裹的按照红线处理。

4、甲烷传感器的显示屏应朝着巷道中心吊挂,严禁对着巷帮或老塘侧,应便于现场人员观察。

5、甲烷传感器上必须吊挂管理牌,字迹要清晰,不得私自涂改。

6、甲烷传感器的尾线(航空插头)必须按照标准使用扎带固定,固定时不得使航空插头接口部分明显受力。

7、岩巷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保护箱,爆破作业时应将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移至保护箱内加以保护。

8、移动瓦斯传感器由当班班长负责,移动瓦斯传感器前,必须提前向通风队监控中心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并且移动过程中轻拿轻放。

9、巷道开口使用扩散通风时,当掘进深度小于5m范围时,迎头可暂时悬挂便携仪,在开口处下风侧10-15m处安设1台甲烷传感器。

10、巷道掘进长度大于5m小于20m时,回风流中甲烷传感器位置不变(开口处下风侧10-15m处),在工作面增加(T1)1台甲烷传感器,悬挂在风筒对侧距工作面小于5m范围内。

11、巷道掘进长度大于20m时,甲烷传感器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执行。

便携仪使用管理规定

1、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设专人进行集中管理,负责仪器的收发、维修。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2、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队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3、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凭号或区队证明进行领取(证明内容包括:单位、领取人员姓名及领取数量,并加盖公章)。

4、仪器维修工每7天用标准气样对仪器的零点、精度和报警点调校一次,确保仪器灵敏可靠,并有记录可查。逾期不进行校验超过一天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仪器升井后仪器维护工要及时清理隔离罩上煤尘并及时充电,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发现一台次仪器卫生差对责任人罚款20元。

6、仪器维护工保证发放仪器性能完好,携带人员领取仪器时必须检查仪器性能,若发生仪器欠压或示警,对维修工罚款20元。携带人员领取时未检查仪器性能,入井后若

发生仪器欠压或示警,对携带人员罚款20元。

7、按规定需要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人员,下井未携带仪器时,一次罚款50元。

8、仪器悬挂要符合以下规定:采煤机、掘进机上必须设有放置机载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固定装置。采煤机、掘进机开机时,掘进班(队)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掘进迎头(便携仪悬挂在巷道内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距迎头不大于2m处);采煤班(队)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采煤面的回风隅角(便携仪应悬挂在回风隅角距风巷上帮、采空区切顶线或煤垛不大于5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顶板支护良好、无淋水范围内)。电机车悬挂在机车上部;电钳工进行电气设备维修时悬挂在施工地点上方。未按照要求悬挂的,出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9、施工钻场必须在下风侧3m范围内悬挂便携仪,由钻场负责人负责吊挂。凡发现钻场没有悬挂便携仪,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处,悬挂不符合要求的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

10、领取仪器后要妥善保管,若发生仪器丢失按购买价格(每台251元)赔偿。

11、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携带人员要爱护仪器,严禁摔打、碰撞,随意调整或拆开仪器,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损

坏按仪器购买价格(每台251元)进行赔偿,并罚款100元。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器及时归还;以便及时充电维护,逾期不交一次罚款50元。

12、按规定需要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人员,下井未携带仪器时,一次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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