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03.07•【文号】中证协发[2012]047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机关工作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047号)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指导,协会组织专家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0)》的基础上,编制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征求意见稿)》。
经先后征求有关监管部门、全体会员单位意见,并结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现予发布。
请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按照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好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中国证券业协会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中国证券业协会2012年月)目录使用说明第一部分必修内容必修内容之一:法律法规一、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自律规则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要求二、执业行为规范第二部分选修内容一、新产品二、新业务三、理论与技术前沿四、其他使用说明《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以下简称《大纲(2012)》)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行业培训需求,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0年)》的基础上修订、编制的。
《大纲(2012)》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两大部分。
其中,必修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两部分,选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等部分。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考试题库
合规一、单项选择题(40 题,每题0.5 分)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CA. 10%B. 5%C. 3%D. 1%2.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BA. 二分之一B. 三分之一C. 四分之一D. 五分之一3. 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元。
AA. 三千万,六千万B. 六千万,三千万C. 三千万,五千万D. 五千万,六千万4. 根据《证券法》规定,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予以取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予以取缔。
AA.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B.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D. 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5.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有()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AA. 3,2B. 4,3C. 5,4D. 6,56.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股权的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时,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并由证券公司报证监会批准。
DA. 30%B. 15%C. 10%D. 5%7.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
DA. 只能适用违约金条款B. 只能适用定金条款C. 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同时适用D. 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8. 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李某,利用因职务便利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并且暗示钱某从事相关工作,大获其利。
依据《刑罚》及相关规定,李某所触犯的罪名是()。
CA. 内幕交易罪B. 泄露内幕信息罪C.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D. 操作证券、期货市场罪9. 郑某与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朱某事先通谋,为朱某提供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2023年修订)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2023年修订)摘要:1.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的修订背景和目的2.指引的主要内容和修订要点3.指引的实施和监管4.证券公司在压力测试中的应对策略5.压力测试对证券行业的意义正文:一、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的修订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公司的业务日益复杂化,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提高证券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23 年对《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进行了修订。
修订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证券行业的风险防控形势严峻,需要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规范和指导;其次,证券公司的业务和产品日益复杂化,需要对压力测试的方法和技术进行更新和完善;最后,为了适应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需要加强对证券公司压力测试的监管和规范。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和修订要点《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2023 年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压力测试的定义和目的:压力测试是指证券公司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测算压力情景下净资本和流动性等指标的变化情况,以评估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稳健性。
2.压力测试的范围和内容:压力测试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和产品,主要包括交易业务、投资业务、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业务等。
压力测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
3.压力测试的方法和技术:压力测试的方法主要包括情景分析法、敏感性分析法、模拟法等。
压力测试的技术主要包括数据分析、模型构建、模拟仿真等。
4.压力测试的组织和实施: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压力测试机制,确保在压力情景下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可持续经营。
压力测试应当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定期进行,并将结果报告给公司高层和监管部门。
三、指引的实施和监管《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2023 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压力测试机制,开展压力测试工作。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压力测试的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强化基金行业的风险管控约束机制,提高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指通过测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净值变动或流动性变化情况等,分析、评估和判断这些变化对公募基金和基金公司的负面影响的过程。
第三条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制度和流程,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和风险偏好确定本公司的具体压力测试规则、流程和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工作。
基金公司应指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压力测试的牵头组织工作,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工作。
基金公司其它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压力测试工作。
第四条基金公司应采取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测算所管理的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净值变动风险、信用风险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保障公司和所管理的公募基金的平稳运作。
第五条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或经理层应对压力测试结果给予高度关注,并将压力测试结果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
当实施重大产品创新、重大投资决策调整等事项时,基金公司应当将压力测试结果作为必备决策依据。
第二章压力测试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压力测试的情景假设可采用历史情景法、假设情景法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法。
历史情景法是指模拟历史上重大风险事件或最坏情景,假设情景法是指基于经验判断或数量模型模拟未来可预见的极端不利情况。
第七条压力测试的情景假设一般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种假设程度。
假设的风险因素一般包括:股票市场下跌程度、成交金额变化情况、债券违约情况、债券收益率变化情况、投资者赎回情况等。
第八条基金公司可采用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等压力测试方法。
敏感性分析是指测试单个重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时的压力情景对公募基金和基金公司的影响;情景分析是指测试多种风险因素同时变化时的压力情景对公募基金和基金公司的影响。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压力测试工作暂行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压力测试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压力测试工作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建立压力测试机制,确保在压力情景下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可持续经营。
本办法所称压力测试,是指公司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风险分析方法,测算在压力情景下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和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压力情景包括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极端变化或出现突发事件,以及开展重大业务等情形。
第三条公司开展压力测试,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压力测试应当全面覆盖公司各个业务领域的各类风险。
(二)实践性原则:开展压力测试的流程与方法应当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经营管理实践紧密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应当在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中得到有效应用。
(三)审慎性原则:开展压力测试所选用的风险因素、数量模型、情景假设应当审慎合理,符合行业和公司实际,以利于科学分析各类风险的特征及其对各项业务的影响。
(四)前瞻性原则:开展压力测试应当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行业发展变化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合理预见各种可能出现的极端不利情况和风险。
第二章压力测试的基本保障第四条公司指派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压力测试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员负责实施压力测试。
第五条压力测试主要考察风控指标和财务指标在压力情景下的承压能力,公司合规部负责压力测试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主要负责对风控指标的压力测试工作;计划财务部主要负责对财务指标的压力测试工作。
公司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压力测试工作,为压力测试工作提供与自身业务及职能相关的市场数据、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数据等。
第六条公司在压力测试中所使用的市场数据、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数据等各种内外部数据来源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管控,促进风险管理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风险控制指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报表。
第三条协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风险管理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协会报告,协会根据风险管理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协会可以根据风险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控制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业务发展和监管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风险管理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采取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七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是否符合标准,对风险管理公司编制、报送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第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四)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其中: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100%。
期货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
期货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指导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压力测试是期货公司采用定量分析为主的方法,分析测算假定的、极端但可能发生的压力情景下期货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监管指标、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等的变化情况,评估期货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压力测试机制,根据市场变化、业务规模、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应当全面覆盖公司及子公司各个业务领域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各类风险间的相关性。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包括决策机制、流程和方法、报告程序、结果应用、检查评估等内容在内的压力测试相关制度体系。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压力测试组织体系,应指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压力测试的组织工作,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和参与压力测试工作,为开展压力测试提供便利。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定期对压力测试工作机制进行检查和 评估,包括压力测试保障措施是否健全、流程和方法是否完备、情景假设是否合理、数据质量及数量模型是否可靠有效、测试结果是否得到有效应用和应对措施是否有效可行等。
第二章压力测试基本要求第七条期货公司压力测试以定量分析为主,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数量模型,以确定和检验压力测试情景参数、风险因子相关性以及具体传导过程。
数量模型的建立和修订,应当根据公司决策机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此外,为提高数量模型的有效性,期货公司可运用综合专家经验和判断的定性方法作为补充。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审慎合理地选择压力测试的风险因子、数量模型、情景假设,以利于科学分析各类风险的特征及其对期货公司的影响。
第九条期货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应制定与风险偏好、业务规模、风险复杂程度和净资本要求相适应的压力测试方案,或根据监管机构特定要求制定相应的测试方案。
2022年7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2年7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第1题单选题(每题1分,共50题,共50分)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关于ABS产品的说法,错误的是()。
A.狭义的ABS主要以某一类同质资产为标的资产B.担保债务凭证CDO的基础资产是一系列的债务工具C.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属于担保债务凭证CDO的基础资产D.ABS产品可以分为狭义的ABS和担保债务凭证CDO【答案】C【解析】ABS产品的分类更为繁杂,大致可以分为狭义的ABS和担保债务凭证CDO两类。
狭义的ABS:主要是基于某一类同质资产,如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设备租赁等为标的资产的证券化产品,也有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CDO:对应的基础资产则是一系列的债务工具,如高息债券、新兴市场企业债或国家债券、银行贷款,甚至传统的MBS等证券化产品。
2.转入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国债,可于转托管完成后()用于交易。
A.第五个交易日B.第三个交易日C.下一个交易日D.当天【答案】C【解析】转入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国债,可于转托管完成后下一交易日用于交易。
3.根据2020年3月正式实施的《证券法》,证券服务机构从事()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A.财务顾问B.资信评级C.资产评估D.证券投资咨询【答案】D【解析】新《证券法》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纳入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并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4.下列关于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的说法,错误的是()。
A.社会公众股指社会公众以其拥有的财产投入公司时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B.外资股是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含红筹股C.国家股是国有股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股利收入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D.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持有的股份【答案】B【解析】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公众依法以其拥有的财产投入公司时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
期货市场压力测试与情景分析考核试卷
B.风险价值(VaR)
C.最大亏损
D.盈利概率
5.压力测试中,以下哪些因素可能会对市场流动性产生影响?()
A.市场波动
B.交易成本
C.市场深度
D.参与者结构
6.以下哪些情况下,期货市场可能面临更高的系统性风险?()
A.市场高度集中
B.风险管理工具不足
C.监管政策宽松
D.经济增长放缓
7.在压力测试中,以下哪些方法可以用来模拟市场反应?()
D.模拟交易
15.以下哪些因素可能影响期货市场压力测试的结果?()
A.压力测试的假设条件
B.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
C.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D.监管政策的变化
16.在期货市场压力测试中,以下哪些指标可以用来衡量市场风险?()
A.收益率
B.波动率
C.最大回撤
D.夏普比率
17.以下哪些措施可以提高期货市场压力测试的有效性?()
D.数学模型推导
9.关于期货市场压力测试,以下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可以评估市场在极端情况下的风险承受能力
B.可以帮助市场参与者制定风险管理策略
C.可以完全预测市场未来的风险
D.可以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
10.在期货市场压力测试中,以下哪个指标用于衡量市场流动性风险?()
A.持仓量
B.成交量
C.波动率
A.历史模拟法
B.蒙特卡洛模拟法
C.灵敏度分析
D.回归分析
7.以下哪个因素在期货市场压力测试中可能导致风险溢出?()
A.市场参与者多样化
B.风险管理水平提高
C.市场联动性增强
D.监管政策完善
8.在情景分析中,以下哪个环节是确定风险因素变化幅度的基础?()
期货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
期货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指导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压力测试是期货公司采用定量分析为主的方法,分析测算假定的、极端但可能发生的压力情景下期货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监管指标、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等的变化情况,评估期货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压力测试机制,根据市场变化、业务规模、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应当全面覆盖公司及子公司各个业务领域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各类风险间的相关性。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包括决策机制、流程和方法、报告程序、结果应用、检查评估等内容在内的压力测试相关制度体系。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压力测试组织体系,应指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压力测试的组织工作,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和参与压力测试工作,为开展压力测试提供便利。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定期对压力测试工作机制进行检查和 评估,包括压力测试保障措施是否健全、流程和方法是否完备、情景假设是否合理、数据质量及数量模型是否可靠有效、测试结果是否得到有效应用和应对措施是否有效可行等。
第二章压力测试基本要求第七条期货公司压力测试以定量分析为主,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数量模型,以确定和检验压力测试情景参数、风险因子相关性以及具体传导过程。
数量模型的建立和修订,应当根据公司决策机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此外,为提高数量模型的有效性,期货公司可运用综合专家经验和判断的定性方法作为补充。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审慎合理地选择压力测试的风险因子、数量模型、情景假设,以利于科学分析各类风险的特征及其对期货公司的影响。
第九条期货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应制定与风险偏好、业务规模、风险复杂程度和净资本要求相适应的压力测试方案,或根据监管机构特定要求制定相应的测试方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5•【文号】银监发[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完善银监会监管技术和手段,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报告银监会。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完善银监会监管技术和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一种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通过测算银行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分析这些损失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资本金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对单家银行、银行集团和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做出评估和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条压力测试能够帮助商业银行充分了解潜在风险因素与银行财务状况之间的关系,深入分析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形成供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讨论并决定实施的应对措施,预防极端事件可能对银行带来的冲击。
对于日常管理中广泛应用各类风险计量模型的银行,压力测试应成为模型方法的重要补充。
压力测试也能够帮助银监会充分了解单家银行和银行业体系的风险状况和风险抵御能力。
证券公司合规法律法规汇编目录1
证券公司合规法律法规汇编2014年12月目录一、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2号)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3号)6.证券公司检查办法(2000年12月12日;证监机构字[2000]281号)二、组织管理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修订)2.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10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08]42号)3.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实施2010年5月14日根据证监会公告[2010]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09年5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09]12号;2010年5月14日根据《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17号)5.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2011年10月27日;证监会机构部部函[2011]553号)6.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公告[2013]17号)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7日;证监机字[1998]19号)8.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6月1日证监会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修订)三、公司治理与合规风控1.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12月11日;证监会[2012]41号)2.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修订)4.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11月16日;证监会公告[2012]37号)5.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7月14日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30号)6.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0年12月29日;中证协发[2010]203号)7.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2011年3月23日;中证协发[2011]46号)8.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2012年2月12日;中证协发[2012]027号)四、人员管理与资格管理1.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修订)2.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14号)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2007年12月26日;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4.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5.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的公告(2008年1月29日;证监会公告[2008]3号)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2008年10月17日;证监会公告[2008]40号)7.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3月13日;证监会公告[2009]2号)8.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14年12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五、业务管理(一)证券经纪1.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2010年4月1日;证监会公告[2010]11号)2.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2013年3月15日;中证协发[2013]38号)3.证券账户管理规则(2014年8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4.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2011年7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5.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2013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2002年4月4日;证监发[2002]21号)7.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9月30日;中证协发[2010]157号)(二)证券自营1.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11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订)(三)固定收益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国务院第121号发布施行;*注:(1)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2)本篇法规中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年度计划审核”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9日)取消)2.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7月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3.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年1月18日;银发[2008]18号)7.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2008年6月13日;中汇交发[2008]182号)(四)资产管理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2〕29号公布,根据2013年6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13〕28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2]30号)4.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2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3]10号)5.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2012年10月19日;中证协发[2012]206号)6.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7月19日;中证协发[2013]124号)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8.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11月26日;上证发[2014]80号)9.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2013年3月15日;中证协发[2013]36号)(五)融资融券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公布)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2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并发布)3.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10月26日;证监会令第7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7年4月18日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期货公司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解读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解读证券公司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稳定性和风险管理能力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证券公司能够应对外部冲击和市场波动,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压力测试指引,以评估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信息。
本文将对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进行解读。
首先,证券公司压力测试的目的是评估公司在面临不同市场情景下的风险承受能力。
这些市场情景可以包括利率变动、股市暴跌、信用违约等,以及宏观经济指标的重大不利变化。
通过压力测试,监管部门可以更好地了解证券公司的脆弱性,帮助公司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压力测试指引中还规定了相关的测试方法和指标。
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基于历史数据的压力测试和基于模型的压力测试。
历史数据的压力测试基于过去的市场情景进行模拟,可以提供一种市场波动性的参考。
而基于模型的压力测试则利用数学和统计模型来进行风险评估,可以更精确地反映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指标方面,常用的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指标、风险敞口等。
在进行压力测试时,证券公司需要保持透明度和准确性。
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在公开披露中提供压力测试结果和相关数据,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
同时,公司应确保压力测试过程和结果的准确性,以提供准确的信息给监管部门和投资者。
最后,压力测试还需要与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相结合。
除了压力测试,证券公司还应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包括风险监测、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
压力测试应作为综合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与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相互配合,共同构建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是为了评估公司在面对市场冲击时的风险承受能力。
通过压力测试,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脆弱性,并帮助公司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压力测试需要依据相关的测试方法和指标进行,并与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相结合,共同构建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
同时,公司应保持透明度和准确性,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提供准确的信息。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导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压力测试机制,确保在压力情景下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可持续经营。
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指证券公司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测算压力情景下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和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的过程。
本指引所称压力情景包括证券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极端变化或出现突发事件,以及开展重大业务等情形。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证券公司压力测试应当全面覆盖公司各个业务领域的各类风险。
(二)实践性原则: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的流程与方法应当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经营管理实践紧密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应当在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中得到有效应用。
(三)审慎性原则: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所选用的风险因素、数量模型、情景假设应当审慎合理,符合行业和公司实际,以利于科学分析各类风险的特征及其对各项业务的影响。
(四)前瞻性原则: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应当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行业发展变化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合理预见各种可能出现的极端不利情况和风险。
第二章压力测试的基本保障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应当高度重视并积极指导压力测试工作,确定压力测试的组织架构,指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压力测试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员负责实施压力测试。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压力测试工作。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压力测试的相关制度,制度应当包括压力测试的决策机制、实施流程及方法、报告路径、结果应用、检查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证券公司在压力测试中所使用的市场数据、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等各种内外部数据来源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解读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解读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是指用于评估证券公司在极端市场条件下的抗风险能力和应对能力的一种方法。
压力测试是一种模拟实际市场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况的方法,通过模拟不同市场条件下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流动性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等指标,以评估其在市场压力下的抗压能力。
压力测试指引对证券公司进行了详细的测试要求和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压力测试的目标和范围:明确了压力测试的目的和应覆盖的风险类别,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
2. 压力测试的设计:规定了压力测试的设计原则和方法,包括压力测试的场景设置、数据源和数据处理、参数设定等。
3. 压力测试的指标和评估:明确了对证券公司的关键指标进行评估,如资本充足率、风险敞口比例、流动性缺口等,以及对测试结果的评估标准。
4. 压力测试的报告和监管机制:要求证券公司对压力测试进行定期报告,并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管机制,保证测试结果的有效使用和监控。
通过执行压力测试,证券公司可以及时识别和评估其面临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应对措施。
压力测试指引的发布和执行有助于提升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加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设计详解
2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
中证协发中证协发[2011]46[2011]46[2011]46号号20112011年年3月2323日
日《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中证协发中证协发[2011]46[2011]46[2011]46号号20112011年年3月2323日日
2004-2007年,历时三年,全面
处置了31家证券公司,全面化解历建立了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分类监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退出机
证券公司业务多元化发展:传统业务:投行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
创新业务: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化解风险和制度建设必须同步推进,加强行业监管与鼓励创新发展要有机结合
化解风险和制度建设必须同步推进,加强行业监管与鼓励创新发展要有机结合
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证券法》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调整证券
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关于证券公司
风险资本准备计
算标准的规定》《关于证券公司
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起草小组成员:招商证券中信建投中原证券中金公司
申银万国
中银国际
光大证券……
起草小组成员:招商证券中信建投中原证券中金公司申银万国中银国际光大证券……
最近月份报表数据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及主要风险控制指标
业务规模变动数据预计最大包销责任项目收入及包销补偿
压力情景
表:投资银行承包销业务专项压力测试结果(净资本等风控指标测试结果)
中度压力情景。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1.03.23•【文号】中证协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46号)各证券公司会员: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我会组织行业起草了《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是证券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和手段,有助于证券公司持续稳健经营,也有助于对行业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各证券公司应认真学习、理解《指引》,按照《指引》的要求对公司现有的压力测试制度、做法进行梳理和评估。
二、《指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当前证券公司在业务范围、内控机制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性,对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机制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
各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完善和细化《指引》的有关规定,构建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全面压力测试机制和体系。
三、我会将对证券公司落实《指引》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各证券公司在落实《指引》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映。
四、证券公司2011年度综合压力测试应在二季度完成,并于7月31日前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和我会报告。
联系人:何玲联系电话:************电子信箱:**************.cn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指引(试行)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指引(试行)
【法规类别】期货交易机构
【修改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指引(修订)》的通知(2012)
【发布部门】中国期货业协会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指引(试行)
(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和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须通过测试。
第二章测试形式及要求
第四条参加测试的人员应符合《办法》中规定的申请任职的从业年限、职称和学历条件要求。
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当根据要求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供的报名信息、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压力测试是期货公司采用定量分析为主的方法,分析测算假定的、极端但可能发生的压力情景下期货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监管指标、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等的变化情况,评估期货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压力测试机制,根据市场变化、业务规模、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应当全面覆盖公司及子公司各个业务领域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各类风险间的相关性。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包括决策机制、流程和方法、报告程序、结果应用、检查评估等内容在内的压力测试相关制度体系。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压力测试组织体系,应指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压力测试的组织工作,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和参与压力测试工作,为开展压力测试提供便利。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定期对压力测试工作机制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压力测试保障措施是否健全、流程和方法是否完备、情景假设是否合理、数据质量及数量模型是否可靠有效、测试结果是否得到有效应用和应对措施是否有效可行等。
第二章压力测试基本要求
第七条期货公司压力测试以定量分析为主,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数量模型,以确定和检验压力测试情景参数、风险因子相关性以及具体传导过程。
数量模型的建立和修订,应当根据公司决策机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此外,为提高数量模型的有效性,期货公司可运用综合专家经验和判断的定性方法作为补充。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审慎合理地选择压力测试的风险因子、数量模型、情景假设,以利于科学分析各类风险的特征及其对期货公司的影响。
第九条期货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应制定与风险偏好、业务规模、风险复杂程度和净资本要求相适应的压力测试方案,或根据监管机构特定要求制定相应的测试方案。
第十条压力测试方案应包括测试目标、情景设定、风险因子、测试对象、测试方法、测试区间、报告路线等内容。
期货公司应在测试方案的框架下开展压力测试。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应紧密结合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编制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流程和方法,压力测试结果应能够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并可根据测试结果采取有效的措施。
第三章压力测试方法和流程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压力测试应遵循以下流程:选择对象、制定方案;确定方法、设置情景;确定风险因子、收集数据;实施测试、分析结果;制定和执行应对措施等。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压力测试包括综合压力测试和专项压力测试。
综合压力测试是指期货公司对其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监管指标和财务指标进行测算,进而对期货公司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做出评估的
过程;专项压力测试是期货公司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针对某一预期重大事项或某一突发风险事件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和测算的过程。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压力测试可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等方法。
敏感性分析是指单个重要风险因子或少数几项关系密切的因子在假设变动情况时对期货公司风险暴露和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
情景分析是指多个风险因子同时发生变化时对期货公司风险暴露和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在设置压力情景时,可采取历史情景法、假设情景法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法。
历史情景法是指模拟历史上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压力情景,假设情景法是指基于经验判断或数量模型模拟未来可能发生的极端情况。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的情景假设一般包括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种程度。
假设的风险因素一般包括:期货市场往不利方向变动、股票市场或利率波动、债券违约、期货成交金额下降等。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在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开展专项或综合压力测试:
(一)可能严重影响净资本、流动性或其他风险监管指标的情形:重大对外投资或收购、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本性支出、负债集中到期或大额赎回、利润分配、分类监管评级负向调整等。
(二)开展重大创新业务、确定自有资金投资规模限额、确定经营计划和业务规模等。
(三)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内部风险状况:资产管理或自有资金投资大幅亏损、经纪业务风险客户骤增或大面积穿仓、政府部门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流动性急剧降低等。
(四)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外部风险和政策变化事件:期货市场、证券市场大幅波动,佣金率大幅下滑,交易量极度萎缩,突发极端行情等重大风险事件,或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压力情景。
期货公司应根据公司实际对上述情形中的“重大”的标准进行规定。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实施压力测试后应当形成压力情景下的风险监管指标、财务指标等测试结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评估风险承受能力。
期货公司也可进一步运用反向压力测试方法对导致测试结果超限、预警或重大不利变动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并研究应对措施。
第四章压力测试的报告与应用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就压力测试情况形成压力测试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压力测试方案、测试结论、风险问题、相关应对措施等。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压力测试,期货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报送年度综合压力测试报告。
此外,期货公司还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按要求报送压力测试报告。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对压力测试结果给予高度关注,并将压力测试结果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导致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调整业务或补充资本等有效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违反本指引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将依据自律规则规定采取纪律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