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挂靠房地产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纳税分析
房地产公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例
房地产公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小建筑公司,老板叫老张。
老张的公司规模不大,但野心不小。
他瞅准了房地产市场这块大蛋糕,想分一杯羹。
可是呢,自己公司没什么知名度,也缺乏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需的资质。
这时候,老张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家在当地小有名气的房地产公司,叫宏盛地产。
宏盛地产呢,资质齐全,名声在外,不过最近业务也不是特别饱和。
老张就和宏盛地产的负责人老王商量,想挂靠在宏盛地产名下做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
两人一拍即合,很快就签订了挂靠经营合同。
合同里写得那叫一个详细,什么老张的小公司要向宏盛地产交管理费啦,项目的利润怎么分成啦,宏盛地产要提供哪些资质文件啦等等。
老张心里美滋滋的,觉得自己马上就要大干一场,赚个盆满钵满。
项目就这么风风火火地开始了。
刚开始的时候,还算是一帆风顺。
老张负责项目的具体运作,他把自己多年积攒的人脉和经验都用上了,工地进展得有条不紊。
但是,好景不长啊。
问题就出在钱上。
按照合同,老张的公司每次收到项目款项后,要先把管理费打到宏盛地产的账户上。
可是呢,老张觉得宏盛地产也没做啥实际工作,就是提供个资质,管理费交得有点心疼。
于是,他就开始在管理费的缴纳上拖拖拉拉。
今天说甲方的款项还没到账,明天又说自己资金周转困难。
老王那边可就不乐意了。
他觉得老张这是不讲信用,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合同,怎么能这么不遵守呢?于是,老王就给老张下了最后通牒,要是再不按时交管理费,就停止提供资质文件,让项目停工。
老张一听就急了,他觉得老王这是故意刁难他。
他心想:“我在这儿辛辛苦苦干活儿,你就坐收管理费,还这么霸道。
”他也不甘示弱,说宏盛地产在项目上也有一些该履行的义务没有履行到位,比如说在一些手续的办理上不够及时,导致项目进度受到了影响。
就这样,双方你一言我一语,矛盾越来越大。
真的就像老王说的那样,宏盛地产停止提供相关资质文件了,项目被迫停工。
这一停工,可就捅了大篓子。
甲方得知项目停工,非常生气,因为这会影响整个项目的交付日期,可能要承担很大的损失。
挂靠开发资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行业日益繁荣。
然而,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要求较高,许多企业为了拓展业务,选择了挂靠开发资质的方式。
挂靠开发资质是指企业通过与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借用其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然而,挂靠开发资质的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挂靠开发资质的法律后果。
二、挂靠开发资质的法律风险1. 法律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挂靠开发资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给企业带来了法律责任风险。
(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若挂靠开发资质的行为涉及虚假宣传、诈骗等犯罪行为,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 合同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存在诸多风险,主要包括:(1)合同效力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挂靠开发资质的协议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2)合同履行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挂靠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给挂靠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3. 财务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在财务方面存在以下风险:(1)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应依法纳税。
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可能因未依法纳税而面临税务部门的处罚。
(2)财务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可能因资金链断裂、财务风险控制不当等原因导致经营困难。
4. 市场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在市场方面存在以下风险:(1)声誉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可能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曝光,损害企业声誉。
(2)市场准入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可能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某些市场。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共5篇)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共5篇)第一篇: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近年来,我市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成为地方税收主要增长点之一,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较复杂,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甚至有少数企业出现偷税现象,为此,我们通过调研,详细掌握了该行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初步发现了税收违法特点并就如何开展税务稽查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特点(一)项目运作的程序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
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
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
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二)会计核算特点1、收入核算房地产企业其主要经营收入项目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
2、开发成本核算(1)开发成本核算的内容。
前期费用(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土地契税、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材料费、配套设施费、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保费等)(2)开发成本核算及结转的方法。
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开发成本的方法为: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售总面积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由于房屋开发的自身特点,单位造价的形成会出现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分,即:前期开发成本费用高,中后期开发费用减少,而且大量公共配套设施需在总销售面积中分摊,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又在1年以上;所以财务在核算销售成本时,项目早期会出现对计划预算的开发成本采取预提方式,随着中后期成本支出逐渐减少,开发成本的结转才会与实际最后成本逐渐接近,最后在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企业财务再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单”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
开发房地产项目挂靠的协议
开发房地产项目挂靠的协议开发房地产项目挂靠的协议甲方:xx置业有限公司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经甲、已双方友好协商,乙方自愿挂靠甲方资质进行开发经营,为此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挂靠项目情况:项目地点:项目名称:乙方挂靠甲方开发其土地,只向甲方缴纳挂靠费,及挂靠甲方的开发资质。
甲方在北海新区办理分公司,专供乙方独立使用,营业执照及章印委托乙方管理使用,乙方自立个人账户,财务独立支配核算。
甲方没有支配、买卖乙方土地和房地产的权利。
开发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费用及税金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全额承担。
挂靠时间:从该项目的挂靠合同签订之日起到该项目的开发完成办理全部相关手续之日止。
乙方向甲方缴纳挂靠费整,签订合同前向甲方缴纳挂靠费整,每年交一次,分三年付清所有工程。
若不按时缴纳挂靠费,乙方应承担所欠挂靠费(每天)5%的违约金。
乙方及其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于甲方职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挂靠经营期间,乙方应依与政府之间的土地开发合同自负盈亏。
乙方在办理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竣工验收、产权证办理、按揭贷款等事项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乙方按合同经营情况下,因甲方不配合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挂靠期间乙方从事其他项目的开发经营活动必须由甲方授权,报甲方审核,受甲方监督,在开发经营期间所出现的一切责任性事件(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债务、债权、法律诉讼等)都由乙方承担。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但若乙方在开发经营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并不负法律责任,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该项目开发完成后,经协商可继续挂靠,若不挂靠,乙方应交回挂靠期间的相关手续,双方终止本协议。
若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起诉到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工程施工挂靠税务问题
工程施工挂靠税务问题增值税是工程施工挂靠中一个重要的税收问题,在施工项目中,通常涉及到原材料的购买和加工、施工服务的提供等环节,这些都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的计税和抵扣。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施工挂靠方在承揽工程项目时,需要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向主办单位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税。
同时,挂靠方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相关发票进行抵扣,以降低增值税的实际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的计税和抵扣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否则将会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另外,在工程施工挂靠中,企业所得税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税务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将应纳税额按月或者按季度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
对于工程施工挂靠来说,挂靠方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挂靠方需要注意将工程所得收入进行分析,合理计算应纳税额,避免出现漏报或逃税行为。
此外,个人所得税也是工程施工挂靠中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税收问题。
在工程施工挂靠中,挂靠方通常是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他们所得的工程收入也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分级递进的,根据个人所得金额的不同,税率也会有所调整。
因此,在工程施工挂靠中,挂靠方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收入,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挂靠涉及到的税务问题是复杂的,需要挂靠方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操作,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针对工程施工挂靠这种新型经营模式,加强监管,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相信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落实,工程施工挂靠这种新型经营模式将会更加规范,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的正常征收做出积极贡献。
对房地产投资项目的税务筹划
对房地产投资项目的税务筹划房地产投资项目是当下许多投资者选择的一种重要投资方式。
然而,在进行房地产投资项目时,税务筹划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为您介绍房地产投资项目的税务筹划,帮助您合理合法地规划税务问题。
1. 合理选择投资主体形式在房地产投资项目中,合理选择投资主体形式是税务筹划的首要考虑因素之一。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将房地产投资行为纳入个人纳税范围,或是以公司、合作社等组织形式纳税。
不同的投资主体形式将决定不同的税务政策适用,所以选择合适的投资主体形式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负担。
2. 合理规划资金来源房地产投资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合理规划资金来源也是税务筹划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资金来源规划可以让投资者在税务上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例如,通过银行贷款购买房地产,在利息方面可以享受税务减免政策。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考虑资本运作等方式,合理规划资金来源,以降低税务风险。
3. 合理安排房地产投资项目的时机对房地产投资项目的税务筹划,还需合理安排投资的时机。
税务政策常常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投资可以获得更多的税务优惠。
在政策出台前进行投资,可以享受较早的优惠政策;而政策变动后再进行投资,可能面临较高的税务风险。
因此,了解和把握税务政策变动,选择合适的投资时机非常重要。
4. 纳税义务的履行与合规经营在房地产投资项目中,纳税义务的履行是不可回避的。
投资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合规经营。
这不仅是对投资者合法身份的认可,也是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同时,合规经营也可以让投资者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优惠措施,降低税务负担。
总结:房地产投资项目的税务筹划是投资者在进行房地产投资时需要注意的重要环节。
通过合理选择投资主体形式、合理规划资金来源、合理安排投资时机以及履行纳税义务与合规经营等手段,可以降低税务风险,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房地产投资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挂靠法律关系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建筑行业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中小型建筑企业为了承揽工程,往往通过挂靠大型建筑企业的资质,以获取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
然而,这种挂靠法律关系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因挂靠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0年,某市一家具有一级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一家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中小型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揽了一项工程,工程款为2000万元。
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一定的挂靠费用,并由甲公司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也出现问题。
业主方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但乙公司始终无力偿还债务。
无奈之下,业主方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构成挂靠行为;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甲公司通过收取挂靠费用,允许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其行为构成挂靠。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甲公司作为挂靠方,未对乙公司的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乙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因此,乙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方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通过挂靠乙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挂靠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1. 挂靠行为的认定《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一般计税)
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一般计税)
摘要:
一、挂靠业务简介
二、全流程调控表说明
三、一般计税方法介绍
四、挂靠业务在一般计税中的应用
五、总结
正文:
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一般计税) 是对挂靠业务进行管理和调控的重要工具,它详细列明了挂靠业务的各个环节以及需要遵循的规则。
本文将对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一般计税) 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挂靠业务。
挂靠业务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挂靠者)在未实际拥有生产设备、生产场所等生产资源的情况下,通过与拥有这些资源的企业或个人(被挂靠者)达成协议,以被挂靠者的名义进行生产、销售等活动,并按照约定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费用的经济行为。
挂靠业务广泛应用于各种行业,如建筑业、制造业等。
全流程调控表说明了对挂靠业务的全面调控。
它从挂靠业务的源头开始,包括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选择、合作协议的签订、生产活动的组织、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
在挂靠业务中,一般计税方法是重要的税收征收方式。
一般计税方法是指按照企业的销售额或者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税款的方法。
在挂靠业务中,
一般计税方法能够公平、合理地计算和征收税款,避免了一部分企业通过挂靠业务逃避税收的问题。
挂靠业务在一般计税中的应用能够有效地调控挂靠业务,防止挂靠业务中的逃税、偷税等行为,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
同时,全流程调控表还能够指导挂靠者和被挂靠者合理、合规地进行生产、销售等活动,提高挂靠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论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挂靠开发合同效力问题-(版)
论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挂靠开发合同效力问题合同文档示例: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挂靠方):_______乙方(被挂靠方):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挂靠乙方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挂靠事项1.1 甲方拟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因自身条件限制,无法取得开发资质,故甲方愿意挂靠乙方,以乙方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1.2 乙方同意甲方挂靠,并提供房地产开发所需的资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二、合作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2 合作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权利与义务3.1 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乙方的资质、人员、技术等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挂靠费。
(3)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项目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因项目资料问题导致的法律责任。
3.2 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甲方的挂靠费。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房地产开发所需的资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因审核不严导致的法律责任。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4.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挂靠费,具体金额为:_______元。
4.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挂靠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5.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2 甲方未按期支付挂靠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金额的_______%作为滞纳金。
5.3 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支持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为:_______元。
六、争议解决6.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挂靠企业的建筑施工项目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办法
挂靠企业的建筑施工项目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办法作为代账公司的工作人员,经常会接触到这么一些建筑企业,它们自身有一定的经营资质,但缺乏真实的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也没有实际开展建筑业务。
一些有门路、有技术、有实操能力的个人(或企业),挂靠这些有经营资质的建筑公司,承揽建筑工程,并进行建筑作业。
有关建筑工程的承揽、施工、管理、收付款等,全部由挂靠人办理。
被挂靠企业只提供资质,并代开发票,提供账户代收款,并将其收取的款项扣除一定比例之后,转付给挂靠人。
今天,陕西会计培训班结合这种情况,来聊聊建筑企业接受挂靠、开展建筑施工服务相关的业务流程、法律风险、会计处理以及税务处理。
错误与不足之处,请同行评判指正。
一、业务性质及业务流程应该说,施工单位(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开展建筑施工服务,这种情况是比较普遍的。
与挂靠类似的是转包。
挂靠是从挂靠人的角度来说的,而转包则是从建筑企业的角度来说的。
从依法依规的角度说,挂靠和转包都是不允许的。
另外,分包这个概念,也与挂靠有类似之处,但分包是有条件的,这就是:(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建设方)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包,才是合法的分包。
而挂靠业务,从业务承揽到施工,都是挂靠人一手包办,没建筑企业什么事,可见它与分包不是一回事。
挂靠企业的建筑施工项目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办法二、挂靠业务的法律风险既然挂靠经营是不合法的,也就意味着它具有法律风险,风险点在于:(1)从建筑企业来说,它将经营权下放给挂靠人,而对挂靠人没有多少掌控,挂靠人的违法风险将由自己承担;(2)从形式上来说,挂靠经营相当于建筑企业将其承揽的建账工程全部转包个不具资质的个人(或企业)去经营,建筑企业将承担违规风险;(3)挂靠人(或企业)无资质经营,应承担无证经营的风险;(4)建筑企业、挂靠人因税务筹划缺失,账务处理不健全,双方均需要承担税务风险。
论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挂靠开发合同效力问题
论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挂靠开发合同效力问题(二)摘要:挂靠开发合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合同类型,然而其效力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通过对挂靠开发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进行研究,分析挂靠开发合同的效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1. 引言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挂靠开发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模式。
该合同模式下,开发商将土地使用权或项目所有权委托给其他公司进行开发,以分担风险和提高效益。
然而,挂靠开发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2. 挂靠开发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挂靠开发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协商达成并履行挂靠开发合同。
然而,该合同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中的重大利益调整,因此需要严格的法律监管和规范。
3. 挂靠开发合同的效力问题3.1 具备合同成立要件挂靠开发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成立要件。
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并达成真实意思表示。
另外,挂靠开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开发者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争议。
3.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挂靠开发合同的效力还需要考虑合同履行的问题。
例如,挂靠开发合同中的履约保证条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问题需要进行明确约定。
同时,也需要关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存在资金、人力、管理不足等问题。
3.3 合同效力的法律保护挂靠开发合同一旦成立并履行,享有法律保护。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法》,开发者有权要求房屋买受人支付房款,并享有相应的担保权利。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变更手续也受到法律保护。
4. 挂靠开发合同效力问题的解决途径4.1 完善立法相关法律应当明确挂靠开发合同的效力,并对合同约定、履约过程等方面进行规范,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4.2 加强合同管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挂靠开发合同的监管,确保合同履约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同时,加强对开发商和购房者的权益保护,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原创!建筑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
原创!建筑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财税研究员税海竞帆 2022-01-14 19:45一、会计核算原则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原则是:1、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
2、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
3、所有的资金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4、建筑成本中的人、材、机和期间费用的比例以工程概算清单中的人、材、机和期间费用占整个项目总造价的比例为准。
5、成本费用应当遵循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等“四流合一。
”二、会计核算流程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以被挂靠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分析如下:第一,被挂靠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挂靠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材和设备垫资款时:借: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或被挂靠方基本户)贷: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特别提醒:财税2016 36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无息借款给公司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利息的增值税。
因此,挂靠人将垫资存入项目部专属账户,可以无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被挂靠方凭借挂靠方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并交纳税金后,才向发包方开具预收款部分的增值税发票。
另外,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条“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度川君注:新收入准则改为“合同负债”,预收账款科目不再使用。
建筑企业挂靠项目利润及个人所得税处理
通过实践调研分析,得出结论:对于包工头或自然人(挂靠方)挂靠建筑企业承接业务后,要将其赚取的利润从被挂靠方的建筑企业账上提取出来,有两种合同策略:一是自然人挂靠方直接与被挂靠方签订劳动合同,将自然人挂靠方聘为项目经理;二是自然人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除了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外,经营所得归自然人承包人所有。
具体分析如下。
(一)合同策略一:自然人挂靠方直接与被挂靠方签订劳动合同,将自然人挂靠方聘为项目经理的实操要点首先,被挂靠方每月给自然人挂靠方预发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操作如下:①被挂靠方每月必须给自然人挂靠方预提工资,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然后将税后工资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结转到“其他应付款——××挂靠人”②被挂靠方每月给挂靠人预提的工资要依法扣除个税,依法申报社保费,没有收到预付款的情况下,被挂靠方不可能扣个税、发工资。
建议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被挂靠方通知挂靠人先垫钱把钱转入被挂靠方的账户,被挂靠方会计上做以下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挂靠人然后被挂靠方将这笔资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业主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被挂靠方将扣除相关税费后和管理费的余额支付给挂靠方冲减前面拖欠挂靠方的资金,会计上做以下分录:借:其他应付款——××挂靠人贷:银行存款③到每年的5月31日之前,被挂靠方必须将账上挂的拖欠挂靠人的税后工资进行发放,发放工资的前提是要收到业主给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如果未收到业主的工程款,则被挂靠方必须通知挂靠方垫资,将资金转入被挂靠方的账户用于给挂靠人发税后工资,被挂靠方做借款处理,绝对不能出现拖欠业主的税后工资在5月31日之后未发放的情况。
其次,被挂靠方的建筑企业账上属于挂靠方分享的利润扣除为挂靠方预发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解聘挂靠人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的剩余部分,平均分摊到工程预计完工的年限,通过年终奖的方式进行发放。
关于个人挂靠房地产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纳税分析
关于个人挂靠房地产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纳税分析关于个人挂靠房地产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纳税分析樊剑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项目开发必须要有相应开发资质,个人直接从事项目开发显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有资质的企业缺少资金,有资金实力的个人缺乏资质,难免有人会想挂靠到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完成项目的拿地和开发。
这种形式下双方利益均沾,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不投入任何人力和资金,仅靠转借资质帮助个人完成项目一系列手续的办理及正常纳税申报并收取其不菲的管理费;个人以企业资质为平台,只要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即可独立开发经营最终享有项目的全部经营成果。
对于实务中出现的这种大款与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合作开发形式,我们应如何认定其纳税性质呢?首先,营业税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此规定,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个人名义立项,个人挂靠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纳税人,项目开发销售也只能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开具发票和纳税处理。
因此,由此产生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进行纳税处理。
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管理费的处理。
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从形式上看属于内部分配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的项目利润扣掉自己该收取的管理费后的余额做为对个人应享有的经营收益的分配。
由于内部分配不需要计算缴纳流转税,企业与个人之间也不需要相互开具发票。
第三,个人从挂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所得,应区分经营性质另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挂靠(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房地产挂靠(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房地产挂靠概述1.1 挂靠双方的定义及基本情况1.2 挂靠目的和意义1.3 挂靠期限第二条挂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 挂靠方的权利和义务2.2 挂靠接收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挂靠项目的范围和内容3.1 挂靠项目的基本情况3.2 挂靠项目的具体内容3.3 挂靠项目的实施步骤第四条挂靠费用及支付方式4.1 挂靠费用的计算方式4.2 挂靠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4.3 挂靠费用支付的凭证和记录第五条挂靠项目的管理及协调5.1 挂靠项目的管理架构5.2 挂靠项目的协调机制5.3 挂靠项目的监督和评估第六条风险防范及责任追究6.1 风险识别与评估6.2 风险防范措施6.3 责任追究机制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7.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7.2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7.3 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双方协商解决8.2 提交调解机构调解8.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履行和验收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履行期限9.3 合同验收标准和程序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定义和范围10.2 保密责任的承担10.3 保密信息的披露和例外情况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政策适用11.1 合同签订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11.2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适用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2.2 附件第十三条合同的修订和补充13.1 合同修订的条件和程序13.2 合同补充协议的签订和生效第十四条合同的份数和保管14.1 合同正本和副本的分发及保管14.2 合同的复制和传阅14.3 合同的废止和替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地产挂靠概述1.1 挂靠双方的定义及基本情况1.2 挂靠目的和意义双方通过房地产挂靠合作,共享资源和优势,实现互利共赢,推动房地产项目的顺利开发和经营。
挂靠公司的工程合同情况说明
挂靠公司的工程合同情况说明一、背景及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的投资不断加大,建筑工程行业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许多具备一定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或个人希望通过挂靠方式参与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为了规范挂靠公司的工程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特制定本说明。
二、挂靠公司工程合同的定义及特点挂靠公司工程合同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挂靠公司作为承包商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
挂靠公司通常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但无法独立承担工程项目。
通过挂靠方式,挂靠公司可以依托挂靠主体的资源和实力,参与工程项目的实施。
挂靠公司工程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挂靠公司作为承包商,对工程项目承担主要责任。
挂靠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等环节。
2. 挂靠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工程项目的资质,需依托挂靠主体的资质参与工程项目。
挂靠主体通常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对挂靠公司的工程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 挂靠公司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挂靠公司工程合同中,发包方对挂靠公司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有明确要求,挂靠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三、挂靠公司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挂靠公司工程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挂靠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以及发包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等。
2. 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内容、总投资等。
3. 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包括工程合同总价、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等。
4.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5. 工程进度:明确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日期及关键节点,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6. 安全生产:挂靠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7. 违约责任:约定合同双方在违反合同约定时的责任和后果。
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一般计税)
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一般计税)(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挂靠业务的概念和分类三、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的内容四、一般计税方法在挂靠业务中的应用五、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的实施效果六、结语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挂靠业务在各行各业中日益普遍。
为规范挂靠业务的管理,提高其运作效率,降低风险,本文将介绍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以及在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用。
二、挂靠业务的概念和分类挂靠业务,指的是一个企业(以下简称为挂靠企业)将自己的业务、资质等挂在另一个企业(以下简称为被挂靠企业)名下,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根据挂靠业务的不同特点,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工程挂靠、资质挂靠、合同挂靠等。
三、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的内容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挂靠业务申请:挂靠企业需向被挂靠企业提出挂靠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资质审核: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从事挂靠业务的能力。
3.合同签订:挂靠企业与被挂靠企业签订挂靠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业务开展:挂靠企业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开展业务,并按照约定向被挂靠企业支付挂靠费用。
5.业务监管: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作。
6.业务终止:挂靠企业完成业务后,与被挂靠企业解除挂靠关系。
四、一般计税方法在挂靠业务中的应用在一般计税方法下,挂靠企业需要按照实际销售额向被挂靠企业支付挂靠费用,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向被挂靠企业支付税金。
被挂靠企业则需要按照实际收到的挂靠费用和税金确认收入,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纳税。
五、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的实施效果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挂靠业务的管理,降低企业风险,提高运作效率。
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个人挂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产所有权的认定
个人挂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产所有权的认定个人挂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产所有权的认定2011年06月30日 18:10 来源:人民法院报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个人挂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产所有权的认定——江西高院判决邬玉成、王小洪与赵汉斌等执行异议诉讼裁判要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权属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个人以其系挂靠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内部承包为由主张对项目开发的房产所有权,不能对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该项目房产。
案情2008年4月,赵汉斌因与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昌厦建设公司)、江西昌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昌厦开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财产保全。
同年6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昌厦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南昌县向塘银河苑小区9套住宅和部分非住宅房产。
后在法院主持下,赵汉斌与昌厦建设公司、昌厦开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因昌厦建设公司、昌厦开发公司未主动履行调解书,赵汉斌申请对查封的房产依法强制执行。
2010年6月10日,邬玉成、王小洪以案外人身份向南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查封房产的所有权。
同年7月8日,南昌中院驳回其异议。
7月23日,邬玉成、王小洪向南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诉讼,主张其是银河苑小区实际开发人,请求确认其对查封房产享有所有权,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裁判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6年6月16日,邬玉成、王小洪向南昌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申请报告和土地登记申请书,记载邬玉成、王小洪受昌厦开发公司委托于同年3月15日经江西产权交易所竞得向塘镇赣东路15号的土地,两人同意该土地登记在昌厦开发公司名下。
昌厦开发公司据此以土地使用权者的身份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所有者权益登记,在申请登记的依据中明确“该宗土地是邬玉成、王小洪两人受昌厦开发公司的委托于2006年3月15日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竞得,土地来源合法”。
南昌县人民政府依据该申请向昌厦开发公司颁发了南国用(2006)第0449号土地使用权证。
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
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1. 引言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是指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所签订的一种合作协议。
通过挂靠合同,开发商可以与专业公司或个人合作,共同完成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销售等各项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的定义、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2. 定义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是指开发商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销售等工作,并按照约定分配利润的一种合作方式。
挂靠合同确立了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合作关系的稳定和合法性。
3. 主要内容3.1 合同基本信息挂靠合同应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开发商的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挂靠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3.2 合作方式和范围合同应明确合作方式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设计、项目规模、建设内容、销售方式等。
3.3 合作期限合同应规定合作的起止时间,包括项目开发阶段、销售阶段和交付阶段等。
3.4 资金投入和责任分担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资金投入比例、支付方式,以及合作期间各方的责任分担。
3.5 利润分配合同应规定利润的分配方式和比例,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3.6 终止和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并规定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
4. 注意事项4.1 法律法规合规性挂靠合同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2 合同条款明确性合同应明确详细的条款,避免模糊不清的约定,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4.3 专业律师参与签订挂靠合同前,双方应请专业律师参与合同的起草和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4 合同变更和解决争议合同变更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及时通知对方。
对于合同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
5. 结论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是房地产开发商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合作的一种合作模式。
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基本信息、合作方式和范围、合作期限、资金投入和责任分担、利润分配、终止和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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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挂靠房地产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纳税分析
关于个人挂靠房地产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纳税分析
樊剑英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项目开发必须要有相应开发资质,个人直接从事项目开发显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有资质的企业缺少资金,有资金实力的个人缺乏资质,难免有人会想挂靠到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完成项目的拿地和开发。
这种形式下双方利益均沾,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不投入任何人力和资金,仅靠转借资质帮助个人完成项目一系列手续的办理及正常纳税申报并收取其不菲的管理费;个人以企业资质为平台,只要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即可独立开发经营最终享有项目的全部经营成果。
对于实务中出现的这种大款与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合作开发形式,我们应如何认定其纳税性质呢?
首先,营业税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
根据此规定,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个人名义立项,个人挂靠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纳税人,项目开发销售也只能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开具发票和纳
税处理。
因此,由此产生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进行纳税处理。
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管理费的处理。
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从形式上看属于内部分配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的项目利润扣掉自己该收取的管理费后的
余额做为对个人应享有的经营收益的分配。
由于内部分配不需要计算缴纳流转税,企业与个人之间也不需要相互开具发票。
第三,个人从挂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所得,应区分经营性质另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
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
(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
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
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因此,个人以房地产企业名义进行开发活动享有项目最终经营收益,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这种形式下,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个人挂靠者,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无论从企业层面上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还是个人层面上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来讲,在当前房地产税收调控适度从紧的情况下存在的纳税风险均不应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