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合集下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

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

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与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四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电机给飞达仕空调公司。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对方,总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但B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予支付。

为此,A公司将B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特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A公司诉称:2004年6月1日至30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合同,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

后原告根据B公司的通知,于2005年5月委托承运人将前述三份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给B公司,并将商业发票和提单交给了B公司。

B公司本应在2005年即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B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

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出资不到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案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2024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同意向B公司供应5000台电视机,并约定交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

双方约定货物的价格为每台电视机100美元。

然而,在交货日期前,B公司提出延迟交货的请求,并表示由于市场原因,他们无法按照原定日程购买这些电视机。

A公司对此表示不满,并拒绝延期交货的请求。

随之,B公司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赔偿因解约而产生的损失。

针对该案件,一方面,A公司主张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单方面解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B公司则认为他们的解约是有正当理由的,他们无法按照原定日程购买电视机,且解约前已尽力解决延期交货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明确的合同,约定了交货日期和价格,并未包含合同解除条款。

因此,B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然而,考虑到市场原因,B公司提出了延期交货的请求。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原则,当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一方可请求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本案中,B公司提出延期交货的请求,属于对合同的变更要求,并非单方面解除合同。

因此,A公司应该与B公司协商解决延期交货的问题,而非拒绝延期交货的请求。

而在本案中,A公司拒绝了B公司的延期交货请求,导致B公司感到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最终解除了合同。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后,对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因此,A公司应承担因解约而产生的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A公司应赔偿B公司因解约而产生的损失,并双方应就延期交货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案例二:货物瑕疵引发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2024年,C公司和D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C公司同意向D公司供应5000吨大豆,价格为每吨1000美元,交货期限为2024年3月1日。

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

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

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背景介绍:国际货物合同买卖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货物交易活动,涉及到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保护、合同履行、风险分担等方面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存在许多经典案例,这些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国际货物合同买卖中的各种挑战。

案例一:XYZ公司与ABC公司的合同纠纷XYZ公司是一家位于中国的电子产品制造商,ABC公司是一家位于美国的电子产品分销商。

双方在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XYZ公司同意向ABC 公司销售1000台智能手机。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交付货物之前,XYZ公司发现ABC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XYZ公司多次催促ABC公司支付货款,但ABC公司一直拖延付款。

最终,XYZ公司决定解除合同,并向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要求ABC 公司支付违约金。

这个案例中,XYZ公司作为卖方,ABC公司作为买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国际货物合同买卖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二:DEF公司与GHI公司的质量纠纷DEF公司是一家位于德国的汽车零部件制造商,GHI公司是一家位于日本的汽车制造商。

双方在2018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DEF公司同意向GHI公司供应5000套发动机零部件。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检验要求等条款。

然而,在GHI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发动机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GHI公司要求DEF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损失。

DEF公司则认为货物在交付前已经通过了严格的检验,不存在质量问题,并拒绝退款。

双方陷入了一场质量纠纷,最终通过国际商事仲裁解决。

仲裁庭经过调查和审理后认定,部分发动机零部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DEF公司应承担责任并退还货款。

这个案例中,DEF公司作为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导致买方GHI公司遭受损失。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的案例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底与美国⽣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1⽇开始进⾏,10⽉10⽇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10⽇,美国⽣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产商B于10⽉2⽇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10⽇要约的传真。

同年10⽉10⽇,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已中标的消息后,仍⽴即向美国⽣产商B发去传真,对9⽉10⽇的要约表⽰承诺。

此后,美国⽣产商B认为他已于10⽉2⽇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

双⽅就合同是否有效成⽴发⽣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分析】成⽴,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关键在于美国⽣产商B在10⽉2⽇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不具有约束⼒,即在合同成⽴之前(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然⽽,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式表⽰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是受要约⼈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的是为了根据美国⽣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程进⾏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产商B在9⽉10⽇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个组成部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甲方(买方):XYZ公司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乙方(卖方):ABC公司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描述1.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2. 型号/规格:[型号/规格]3. 数量:[数量]4. 质量标准:[质量标准]5. 包装要求:[包装要求]6. 货物价值:[货物总价]二、交易条款1. 价格条款: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交易,货物总价为[货物总价]美元。

2. 付款方式:甲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

具体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为[支付期限]。

3.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交货期限]内完成交货。

4. 交货地点:货物应在[交货地点]交付。

5. 运输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选择运输方式,并保证货物安全送达。

6. 风险转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甲方验收合格后转移给甲方。

三、合同执行1. 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 乙方应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如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

2. 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对于因制造原因导致的货物故障或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

3. 售后服务期限为[售后服务期限]。

五、争议解决1.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语言、文化等多种因素,因此国际货物买卖法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商品。

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一批商品。

在交货后,美国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中国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货物的交付、合同规定的履行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中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同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二,德国公司向中国公司出口设备。

德国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出口了一批设备,并与中国公司签订了合同。

然而,在设备运抵中国后,中国公司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中国公司要求德国公司退货或修复设备,但德国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设备质量、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退货或修复。

因此,德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修复设备或退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改进,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纠纷。

案例三,法国公司向日本公司出口原材料。

法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了一批原材料,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和质量标准。

然而,在交货后,日本公司发现原材料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法国公司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交货时间、原材料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法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案例1: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合同中国公司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国某电子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内容如下:合同名称:电子产品采购合同合同双方:中国公司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方)美国公司某电子公司(卖方)合同条款:1. 买方将在合同签订之后的60天内从卖方处采购电子产品,包括计算机、手机和电子配件等。

2. 买方将根据卖方提供的产品样品和规格书,确定采购的具体数量和规格。

3.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 产品交付方式为卖方负责运输至买方指定的中国港口。

5. 买方将在产品到达指定港口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采购款项。

6. 双方同意在贸易纠纷出现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提交仲裁机构处理。

该贸易合同在签订后的60天内,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规格从卖方处采购了电子产品。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产品按时运输至买方指定的港口。

买方在产品到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了全部采购款项。

双方在合作期间没有发生任何纠纷,合作愉快顺利。

案例2:德国汽车制造公司与日本零件供应商之间的贸易合同德国某汽车制造公司与日本某零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内容如下:合同名称:汽车零部件供应合同合同双方:德国某汽车制造公司(买方)日本某零件供应商(卖方)合同条款:1. 买方将从卖方处采购汽车零部件,具体的零件种类和数量将根据买方的需求而定。

2. 卖方将根据买方提供的规格书和样品进行生产和供应,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德国汽车行业标准。

3. 买方将在合同签订后的90天内支付首批零部件采购款项的50%;待零部件到达买方工厂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

4. 产品交付方式为卖方负责将零部件运输至德国买方工厂。

5. 双方同意以英语为合同语言,并且同意在贸易纠纷出现时,通过仲裁机构解决。

根据合同的约定,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款项付款方式和时间支付了采购款项,并按时收到了供应商运输的汽车零部件。

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货物买卖合同案例•相关推荐货物买卖合同案例货物买卖合同案例货物买卖合同案例1、FOB风险转移案例: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

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 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

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案例3北京市物资总公司诉韩国LG商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纠纷案【案情】1996年3月1日,北京市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就苯乙烯买卖事宜给韩国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传真称:“我司接受贵司USD575/MT,CFR湛江报价;我司将尽快拟好合同文本以供双方正式签约;请将ASTM2827-88项下之详细英文规格传给我们以便打印到合同文本上。

"当天,LG 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称:“我方已按下列条件拿到货物;品名,苯乙烯单体;原产地,韩国;质量,ASTMD-2827-88标准;数量,2 000公吨+/-5%;价格,成本加运费中国湛江港船边交货价格,每吨575美元;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交货期.1996年4月1日/或左右到达湛江;昨天我方已通知你方,你方必须从4月1日起安排好岸边的储罐以便接货。

我方将十分感谢你方对以上条件的书面确认。

”同一天,即1996年3月1日,物资公司还给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另一份传真,称:“关于2000公吨苯乙烯单体,感谢贵方3月1日F’AX报价,现正式确认如下:品名,苯乙烯单体;规格,ASITMU-2827-88;数量,2000MT+/-5%;产地,韩国;价格,USD575/MTCFRZHANING,CHINA(注:原文如此);到货期,1996年4月1日以后~1996年4月15日前;付款方式,L/C AT SIGHT即期信用证;另请贵方尽速办妥下列事宜:1、请将ASTMD-2827-88的详细英文规格列明并FAX给我方.以便做合同时使用。

2、请尽力努力将到货期延到1996年4月8日……”1996年3月5日,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其主要内容为:在3月1日下午北京时间4点40分收到你方确认,但是北京时间与韩国时间有一个小时的时差,即你方的确认是在韩国时间5点40分到达我处,由于没有在韩国工作时间5点30分以前收到你方要求在4月1日左右供货的确认,这批货已被卖掉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5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5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5篇篇1甲方(买方):XYZ公司地址:[买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电话]电子邮箱:[邮箱地址]乙方(卖方):DEF公司地址:[卖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电话]电子邮箱:[邮箱地址]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为保护双方权益,明确交易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交易背景本次交易为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交易商品为[商品名称及型号],数量为[数量],总价值为[总金额]。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交易。

二、商品描述及规格甲方购买的商品为[商品名称及型号],具体规格如下:[商品详细规格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尺寸、材质、颜色等)。

乙方应确保所售商品符合甲方所提出的要求和规格。

三、价格条款1. 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的总金额为[总金额],具体价格按照附件中的报价单执行。

2. 货币单位:本次交易的货币单位为[货币单位],如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3. 支付条件: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并确认无误后,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乙方应在收到货款后,按照约定交付发票等相关文件。

四、交货条款1.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交货期限]内完成交货。

2. 交货方式:双方约定采用[交货方式](如海运、空运等)进行交货。

3.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交货地点]。

4. 风险转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乙方完成交货后转移给甲方。

五、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1. 乙方应确保所售商品符合质量标准,且为全新、未使用过的商品。

2. 如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调整或退货处理。

3.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具体售后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六、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违约责任1. 若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一)1999年8月1日,北京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一份传真(“8月1日传真”),要求:从B公司购买美国华盛顿州1999年产苹果3000吨,溢短装5%,单价每吨800美元,FOB西雅图,装运期1999年10月,目的地中国天津新港,与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B公司收到传真后,于8月10日回电并附上B公司一方强制的B公司标准合同格式文本(“8月10日回电”/“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该文本特别提到,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合同适用的法律是美国加州法律;合同文本的其他条款与A格式8月1日传真内容相同。

A收到8月10日回电后,没有答复。

1999年10月,B格式在西雅图将3000吨苹果装上船运往中国天津新港。

1999年11月5日货到天津新港,B公司通知A 提货(“11月5日提货通知单”)。

由于A经营不佳,再加上当时中国市场大量进口美国苹果,导致中国市场价格低靡。

因此,A 决定不接受这批货物,于是在11月8日电传B,表示不接受货物(“11月8日电传”)。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8月1日传真是()A.要约邀请B.要约C.反要约D.承诺(2)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是()A.要约邀请B.要约C.反要约D.承诺(3)11月5日提货通知单是()A. 要约邀请B.要约C.反要约D.承诺(4)11月8日电传是()A. 要约邀请B.要约C.要约拒绝D.承诺(5)如果A在收到B公司11月5日提货通知后三天,即11月8日到天津新港收取货物(“11月8日收货行为”)并在11月15日在北京予以转售(“11月15日转售行为”)。

请问成立合同的要约是()A.8月1日传真B.8月10日合同文本C.11月8日收货行为D.11月15日转售行为(6),请问成立合同的承诺是()A.8月10日合同文本C.11月8日收货行为B.11月5日提货通知D.11月15日转售行为(7),A公司应支付的合同价格是()8月1日传真报价西雅图11月装运是价格11月8日收货时天津价格11月15日转售时北京价格答案:(1)B;(2)C;(3)B;(4)C;(5)C;(6)C;(7)C。

国际货物买卖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货物买卖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批价值为100万美元的某品牌服装,货物于2019年10月前从被告处运至中国广州。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于2019年9月将货物运至广州,但原告在验收时发现货物存在以下问题:部分服装存在色差,部分服装质量不合格,且部分服装包装破损。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被告则认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拒绝承担责任。

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遂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1. 货物质量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原告的要求。

经鉴定,原告所收到的货物中确实存在部分服装存在色差、质量不合格以及包装破损等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2. 被告违约行为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37条,卖方应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

被告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已构成违约。

3. 损失计算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损失应包括货物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货费用、运输费用以及因货物不合格导致的市场损失等。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美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国际买卖合同的案例

国际买卖合同的案例

国际买卖合同的案例案例:倒霉的香蕉进口商。

话说有个小国家叫水果天堂国,那地方的人超爱吃香蕉。

有个精明的商人杰克,他瞅准了这个商机,打算从香蕉大国热带乐土国进口一大批香蕉。

杰克就和热带乐土国的香蕉供应商汤姆签了一份国际买卖合同。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汤姆要在一个月内给杰克提供1000箱新鲜又美味的香蕉,每箱的香蕉个头都得是那种大大的,而且不能有太多烂的,价格嘛,一箱100美元,总共10万美元的大买卖呢。

杰克满心欢喜地等着香蕉到货,他都已经联系好本地的水果批发商,就等着大赚一笔。

可一个月过去了,货还没影呢。

杰克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打电话给汤姆问咋回事。

汤姆却支支吾吾地说,他们那儿突然下了一场超级大暴雨,好多香蕉树都被吹倒了,香蕉产量大减,只能给杰克提供500箱。

杰克一听就炸毛了,说这可不行啊,合同都签了,你得按合同来。

汤姆也很无奈,说这是天灾,他也没办法。

杰克可不管这些,他觉得汤姆得承担责任。

于是杰克就找了律师,律师看了合同后说,这合同里可没提到天灾这种特殊情况该咋办。

杰克想,那我不管,我就要我的1000箱香蕉。

汤姆也觉得很委屈,他说要是硬凑1000箱,那剩下的500箱质量肯定没法保证。

这时候,水果天堂国这边的批发商等不及了,说杰克要是再不给香蕉,他们就要找别的供应商了。

杰克真是两头受气,一边是供应商给不了足额的货,一边是本地批发商要跑了。

最后呢,杰克和汤姆协商了半天,汤姆给杰克退了一部分钱,杰克也勉强接受了那500箱香蕉。

但这次交易让杰克损失惨重,他本来想靠这批香蕉赚一笔钱,结果差点没赔死。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国际买卖合同里啊,各种情况都得考虑清楚,特别是那些天灾人祸之类的特殊情况,得提前写明白到底责任咋分担,不然就像杰克和汤姆这样,闹得大家都不愉快,还都损失不少。

案例:时尚服装的跨国纠纷。

在时尚界有个法国的服装设计师皮埃尔,他设计的衣服那可是超级时尚,好多明星都爱穿。

有个美国的服装零售商艾米丽,她眼光很毒,觉得皮埃尔的衣服在美国肯定能大卖。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4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4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4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描述:小明是一家电器贸易公司的销售经理,公司主要经营国际贸易业务,与各国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最近,小明与一家来自德国的家电零售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为小明公司向对方销售1000台空调,并约定在合同生效后2周内发货。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周,由于国际运输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船运公司暂停了货运船只的航班,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货。

小明立即联系了对方客户并说明情况,但德国客户却坚持要求按时交货,否则将取消订单并索赔。

在考虑了各方利益及合同内容后,小明向公司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建议对方客户延期发货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保留双方关系并尽力履行合同责任。

二、合同分析:1.合同有效性:根据国际贸易法规定,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书面合同是有效的,其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小明与德国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2.不可抗力:根据国际贸易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可免除合同责任。

在本案中,疫情导致的运输中断符合不可抗力的标准,小明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合同责任。

3.违约责任:虽然小明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但可以考虑向对方提出延期发货的请求,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维护双方的商业关系。

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双方可协商调整发货时间或责任分配,以达成共识并避免进一步冲突。

三、解决方案:在经过公司律师的专业建议后,小明决定向德国客户提出延期发货的请求,并愿意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表达诚意。

通过双方的协商和沟通,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双方同意延期发货至疫情结束后,具体发货时间另行商议确定。

2.小明公司愿意支付违约金作为延期发货的补偿,具体数额为订单总金额的10%。

3.双方保留对合同的解除权,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通过以上协议,小明公司成功解决了与德国客户的纠纷,保留了合作关系并减少了风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2、正如联合国公约第73条第(3)点规 定:“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 无效时,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 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 目的,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和今后 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本例就适用这 种规定。成套设备的各个部分都是相互依存 的,如其中一部分设备,根本不符合同规定 的技术标准,那么整套设备都不能发挥应有 的效用,这就是“各批货物都不能单独用于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这就成了本案争论的焦点,我方的立场观点 鲜明;一是从证件上来证明,从商检局的品 质证书证明,它“完全适合人类食用”;二 是从实践上证明,我们的商品已销售在世界 各地,为了驳斥对方“本食品不能够卖给西 欧国家”的观点,抓住了这一证明其他的问 题就迎刃而解了。对方的索赔根据就不复存 在了。
案例3
中国某公司与某国一客户签订了一项冷冻 北京鸭的出口合同,规定我方向对方出口 带头,无毛的一级冻北京鸭10公吨,冻鸭 都必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我方公 司并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想当然地认 为只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个证明就可以 了,于是全部采用最科学的屠宰方法并加 工速冻。然后请求出具证明。
2、但是,卖方D延迟交货是事实,这是一 种违约行为(尽管是属于轻微违约),除非C放弃 其权利,否则C仍然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由此可见,上例与本例违约的性质及损害 程度是不相同的,因而受损害方可以得到的权 利也有区别。读者从这两个例子的对比,可以 加深对美国法、联合国公约、中国法以及英国 法有关违约后果的认识。
中方公司以合同中没有规定凭样品交货, 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认为既然所交货 物符合合同规定,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 请本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 的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 中方公司提出索赔6000镑的请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跨国贸易中签订的一种合同,它是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就货物的买卖事宜所订立的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对于跨国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案例。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案例。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同意向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货物的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地点、交货方式等具体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货物无法按时交付,双方产生了争议。

经过协商,最终双方同意对合同进行修改,延长交货时间,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最终化解了纠纷。

案例二,C公司在与D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双方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为A级,但在实际交付货物后,D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了D公司的损失。

经过协商,最终双方同意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对货物进行质量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赔偿,最终化解了纠纷。

案例三,E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的价格为固定价格,但在货物交付前,由于市场行情的波动,货物的价格发生了变化。

双方在协商后,最终同意对合同进行修改,调整货物价格,并对价格调整的具体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最终化解了纠纷。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纠纷和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该保持沟通和协商,尊重合同约定,充分发挥合同的约束力和规范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最终达成共识,化解纠纷,实现合同的顺利履行。

总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跨国贸易中的重要环节,双方应该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明确合同条款,合理规避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保持沟通和协商,尊重合同约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合同的顺利履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案例

一、案例分析
1. A公司与B公司之间交易是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本公约的缔约国。

在本案例中,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因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适用该公约。

2. 对于B公司未如期交货,A公司能否要求其承担违约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在本案例中,乙国B公司未能按照原约定日期交货,已构成违约。

根据公约第五十一条的规定,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解决方案
1. A公司可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赔偿A公司因B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如货物的市场价格变动损失、运输费用损失等;
(2)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3)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内交付货物。

2. A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与B公司协商解决违约问题,争取达成和解;
(2)向乙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向国际商会国际贸易仲裁院提起仲裁。

三、总结
本案例涉及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违约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解决违约问题时,A公司可选择与B公司协商、诉讼或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降低违约风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2甲方(买方):XYZ进口公司乙方(卖方):ABC制造集团合同编号:INT-20240423签订日期:2024年4月23日签订地点:中国上海第一条货物描述1.1 货物名称:高级机械设备1.2 规格型号:Model-X1.3 数量:50台1.4 单位价格:USD 20,000.00/台1.5 总金额:USD 1,000,000.00第二条价格条款2.1 价格条款:CIF上海(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至上海)2.2 价格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有效第三条交货期限3.1 交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3.2 交货地点:上海港第四条付款方式4.1 付款方式:信用证4.2 付款期限:合同签订后30天内开具信用证第五条质量保证5.1 乙方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标准5.2 质量保证期:自货物交付之日起12个月第六条包装和标记6.1 包装:木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6.2 标记:每件货物上应清晰标记合同编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目的地第七条运输和保险7.1 乙方负责安排货物运输并支付至上海港的运费和保险费7.2 乙方应在货物装运后立即通知甲方装运日期和预计到达时间第八条检验和索赔8.1 甲方有权在货物到达后3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8.2 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应在检验期限内提出书面索赔第九条不可抗力9.1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9.2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60天,双方应协商解决合同履行问题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合同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0.2 协商不成时,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进行仲裁第十一条附加条款11.1 双方可就合同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11.2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合同生效12.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1. 货物技术规格说明书2. 质量保证书3. 信用证样本注:本合同为示例文本,实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不成立。

承诺对邀约做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国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

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

”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待你方保管。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合同不成立。

理由对方复电对我方要约做了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

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

15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

”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问: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我方做法合理。

对方13日答复对价格没有表示接受,构成反要约,我公司10日要约失效。

我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 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

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规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付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法国公司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为什么?答案: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误。

我公司应当对新要约表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对16日已经失效的要约进行承诺,而且接受时也不应当有“请确认”的字样,这样就等于让对方确认合同是否成立。

我国某地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方式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我公司在电传中声明:“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

我方必须与5月15日项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意大利供应商与5月5日用电传方式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

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项招标人递交投标书。

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5月5日的发盘。

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双方发生纠纷。

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其5月5日发盘。

但意大利供应商坚持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争执不下,提交仲裁。

问:如果你是仲裁员,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答案:合同成立,意方必须履行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意商的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洽谈一笔进口交易,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主要条件达成全部协议。

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字样。

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求我方确认。

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固未及时给与回复。

不久,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方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案:有理。

我方最后电传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字样。

因此,未经我方签订确认书,合同不成立。

我方有权拒绝开立信用证。

我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

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货时,收到商品检验机构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

遂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引起争议。

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提供产地证的义务。

B国商人对此则表示反对。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合同成立,A国商人应履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B国商人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构成对A国商人要约的非实质性改变。

而A国商人对此未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异议,根据《公约》第19条,视为同意B国商人的复电,合同成立。

立信用证。

我方售货给甲国A商,A商又将该货物转售乙国B商。

货物到达甲国后,A商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

B商收货后发现数量短少,向A商提出索赔。

据此,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我方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A商无权向我方索赔。

因为A商在货物到达甲过后经另一条船又将货物运到乙国,卖给B,该行为本身构成A商对我方所交货物的接受,与其行使索赔权是相矛盾和冲突的。

涉及法律问题:转销货物视为买方接受货物,丧失索赔权。

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

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我方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案:(1)如果中方按法国商人提供图纸或规格生产,法国商人应当最终承担责任,不能向中方追索。

(2)如果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告知中方货物将销到美国,中方应承担责任。

涉及法律问题:《公约》第42条规定,作为卖方的公司应当向买方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买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担保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我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牌运动鞋的合同。

货物进口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售给甘肃省的C。

A公司将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便接到C公司的通知,称“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1993年授权给该省的D 公司以D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

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M”牌运动鞋,否则经追究其侵权责人。

问:C公司是否侵权?该案如何处理?答案:C公司侵权。

应当停止侵权并根据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向A公司索赔。

A公司再根据合同向美国B公司索赔。

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订一分出售大米合同。

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

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

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

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

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买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

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

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问: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案:卖方承担。

《公约》85条规定:“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到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因此,即使买方未按时提货,买方也应该妥善保管货物。

1991年12月31日,买方(申诉人)与卖方(被申诉人)订立了订货合同。

合同规定: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购买203.5吨柠檬酸,单价为920美元/吨,CFR日本神户,总价款为187220美元,申诉人应在1992年1月10日通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信用证,装运期为1992年3月底前。

合同订立后,申诉人于1992年1月1日通过道亨银行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但不是保兑的、可转让的和可分割的)。

其后被申诉人因供应商抬高货价,由于申诉人协商提高货物单价,双方于1992年1月13日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对合同做了修改:单价改为925美元/吨,总金额为188237。

5美元为避免增加银行费用,增加的1017。

5美元有申诉人直接以银行汇票在装船后7天内支付被申诉人。

备忘录签订后,被申诉人又在1992年2月19日发传真给申诉人,要求将合同单价再提高15美元,申诉人拒绝。

直到过了装运期,被申诉人仍未发货,并通知解除合同。

申诉人于是提请仲裁,要求被申诉人赔偿:(1)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140070美元;(2)申诉人需支付日本买家的经济损失51892。

5美元。

问:本案如何处理?答案:(1)合同已经成立;(2)申诉人获得合理赔偿应为1992年4月初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价。

(交货期在3月底,所以以4月初的市场价格为准)(3)如无充分证据,商誉损失不予赔偿;(4)申诉人与日本买家的合约损失不予赔偿,因为被申诉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

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于荷兰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

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将不交货。

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价格成交。

买方曾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该公司表示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美元。

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一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赔偿。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答案:不合理。

应当按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时的差价计算损失。

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提出以每公吨180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400吨咖啡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为14天。

9月14日A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了30%,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来的表示接受的电传,B公司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

15日,A公司向B公司提出将咖啡豆的售价由原来的每公吨1800美元增加至每公吨2300美元,B公司未同意。

后A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每公吨2300美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另一家美国公司。

B公司遂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 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A公司则辩称,其与B公司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B公司的索赔主张缺乏依据。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A公司9月2日发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B公司时生效,A 公司作为要约人应受其要约的约束。

B公司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做出了接受要约的承诺并已生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

A公司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应当对B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及效力等问题。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公约》)第14条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