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出借人未签字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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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无借款人或者无出借人签名的借据的法律效力

无借款人或者无出借人签名的借据的法律效力

【案例】

某日,小赵拿着一份借据找到小强催其还款。小赵声称借据上载明的借款10万元是小强在3个月前向其借的。当时两人订立了一份借据,但是当时小强在借款人签名处并未签章,而小赵当时并未仔细查看借据上没有借款人签名,但借据上所列的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计算等条款都是经二人协商一致后订立的。还款日期到了,小赵要求小强还款,但小强以没有订立此份借据为由拒绝还款,于是小赵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小强偿还10万元债务。法院经过笔迹鉴定认为借据上的笔迹不是小强的,最终法院驳回了小赵的诉讼请求。无借款人或者无出借人签名的借据有法律效力吗?

【知识点】

借据上如果没有借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借人虽持有这种借据,但是被指认的借款人不予承认,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谁是特定的借款人时,该借据对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在其他证据证明被指定的借款人就是实际借款人的,如通过笔迹签定,该借据确为被指认的人所书写的,可以认定书写人为借款人;书写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为他人代写的,并得到实际借款人承认的,则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借据上有借款人无出借人的,一般认定借据持有人为出借人,但借据人或者实际出借人有证据证明借据持有人不是出借人的,该借据对持有人无效。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借据上没有借款人签名,因此要判定借款人是谁首先要看出借人所指认的借款人本人是否承认这一借

贷事实。小赵指认小强是借款人,但是小强予以否认,这时举证责

任便由小赵承担。小赵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此份借据是由小强所签订的,最后通过笔迹鉴定也无法确认是由小强签订的,因此法院无从判断此借据的借款人是谁,败诉风险就由小赵承担了。

【投融贷提醒】

在签订借据时,借贷双方一定要仔细查看签名处是否已经由双方当事人签章,并且在借款已经还清的情况下,债务

人要及时收回借据,或者再签订一份借款已经还清的书面协议。

文章转自投融贷

篇二:没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协议,出借人如何应对?

借款协议没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如何应对?

在借款中,常出现没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协议,给出借人的生活、工作带来较多的困扰。那么,如出现上述情形时,出借人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予以解决:

1、就还款期限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可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确定还款期限时,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即可就还款期限签订《补充协议》。

2、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出借人在和借款人协商签订《借款协议》补充协议未果的情况下,

可以对借款人进行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

为了便利出借人及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出借人应当在出借款项时及时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并明确约定

借款人的有关信息、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

篇三:借款合同法条

篇一:借款合同一般条款

借款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一、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如果是商业借款,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写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有以下分类: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

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1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等等

二、借款币种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通常情况下,借款币种与借款数额约定在一个条款里面。

三、借款用途

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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