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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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类并发症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还没 有特殊有效的防范措施或因患者个体差异而无法 避免,属于“可以预见,不能防范”并发症。只 要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实施上列三个条件要 求,即使发生了并发症,也应当免除医疗机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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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种类型(责任型)
此类并发症是指某种疾病过程清楚,医学上得 到公认,且常规防范措施已被列为诊疗护理常 规。因此,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过失行 为,致此类并发症发生了,医疗机构必然承担 责任。但是,在并发症出现后,医疗机构或医 务人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轻并发症导致的 后果或治愈并发症(即将并发症的后果降低至 最低程度),则应当降低医疗事故等级,减轻 医疗机构或医务护人员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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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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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左眼外伤后继发虹膜囊 肿和葡萄膜炎诊治引发的争议 (外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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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诊治概要(1)
某女,13岁。因“左眼畏光不适一周”入住某二级医 院。病人曾于二年前有左眼外伤史在当地医院治疗症状好转, 视力未受影响。入院眼科情况:左眼角膜颞下方有云翳,前 房内虹膜5点处有一直径约4mm大小的囊肿,与角膜右前粘连, 颞下方球结膜睫状体充血,眼压正常。诊断:左眼虹膜囊肿。 当日在局麻下行左眼虹膜囊肿切除术。8日后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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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解决自身存在问题入手
(1)完善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机制。 (2)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切实保证医疗
安全。一是完善诊疗护理规章制度。二 是组织落实诊疗护理规范。 (3)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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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构筑医患关系平台入手
(1)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 院”的理念。
(2)设立专门机构处理机构。 (3)完善医疗争议事件处理规章制度建
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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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过程中实物举证规定
《条例》第十七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需要提示的是:
(1)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对可能是导致医疗意外 的
各种实物的收集、保管。
(2)在患方已经提出并已经实际封存相关实物 的
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尽早告知患方,让其
提出进行相关鉴定事宜。
(3)在申请鉴定时,原则上就近指定检验机构。
处于高发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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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争议上升的原因
一是患方原因 二是医方原因 三是其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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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方原因:
(1)患方的法律和维权意识提升。 (2)患方在认识上的偏差。 (3)患方动机不良(医闹事件时有报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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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方原因:
(1)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过失行为。 (2)医务人员用语或通报病情不当。 (3)医务人员病历书写及管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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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原因
(1)法律法规的缺陷。 一是在适用法律(规章)上争议; 二是《条例》规定不详尽(经济赔偿数额规定争
议)
(2)患方代理律师为私利而鼓惑患方进行缠 诉、滥诉。
(3)新闻媒体的不当宣传(正面宣传较少, 负面报导多)精。品课社件会舆论同情“弱势群体”
(二)解决医疗纠纷建议
1.从解决自身存在问题入手。 2、从构筑医患关系平台入手。 3、从应对暴力事件和诉讼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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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医方具有证明其有无过错或有无侵权行 为及因果关系的优势(患方为弱势)。
患方也应当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 (1)目前病人及家属存在的损害事实; (2)接受诊疗情况; (3)与医方交流、沟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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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历资料(包括其它医疗 文件)举证责任规定
(1)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由其保管的病历资料,或者 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法院将推定医疗 机构具有过错。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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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应对暴力事件和诉讼入手
(1)建立“争议处理告知”和“及 时取证”机制。
(2)积极准备材料应对诉讼。 精品课件
(三)目前处理医疗争议事件 中的几个难点问题
(1)关于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争议。 (2)关于存在缺陷的、非医疗事故案件
赔偿数额高于医疗事故案件赔偿数额法 律适用的争议。 (3)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争 议。
根据并发症能否预见和防范,可 将并发症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不可预见(无法意料)不能 防范;
二是可以预见难以(不能)防范; 三是应当预见能够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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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种类型(免责型)
此类型有两种情形:
一是患者自身存在某些隐性的或潜在的Biblioteka Baidu 理缺陷或疾病,因诊断或治疗而诱发生理 缺陷或疾病发生突然变化,从而造成患者 的伤害,且这类伤害往往事前无法查出或 不能判定;
(4)在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可先行垫付检验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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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尸体检验情况的举证规定
对于患者死亡原因不明,需要进行尸体 解剖以明确死亡原因的,医疗机构有告 知义务,是否告知以签字为准。
如果因家属拒绝或拖延时间,导致尸体 检验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亡原因判定 的,医疗机构则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患 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 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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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概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2
年9月1日生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实施5年多来,医疗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
势。据有关部门统计,医疗纠纷发生数
量每年11%速度递增(江苏省卫生厅2005年专项
调查,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至2005年4月,全
省共发生医疗纠纷11089例,年增幅30%。近三年来仍
(2)医疗机构涂改或者违反规定修改病历资料,导 致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患方拒绝提供由其保存的门诊病历资料或者在
抢夺医疗机构保存的病历资料后篡改、销毁、拒
不归还,导致医疗机构不能举证或举证困难的,
法院要求由患方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具
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患方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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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并发症
指患者在接受医方的诊疗过程中,医 方依据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或 虽然能够预见,但不能避免和防范,或 能够预见且能够防范的不良后果。
并发症的发生与原有疾病有关联,与 手术(检查)或治疗多有密切联系,即 并发症是在对原有疾病进行手术(检查) 或治疗的过程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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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分类:
二是患者于诊疗过程中所发生的并发症属
于极少发生或罕见的,且此类并发症尚未
列入诊疗过程中的常规防范措施(可能文
献偶有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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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种类型(条件性免责型)
✓ 一是医方已经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 ✓ 二是履行了告知义务; ✓ 三是已经实施防范措施和观察注意义务,
且在并发症出现后,采取相关救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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