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眼科医疗纠纷的原因及防范分析
眼科医疗纠纷的原因及防范分析医疗纠纷是医疗活动中较为常见的现象,在各个科室均有发生。
眼睛是人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们对于眼科疾病的治疗具有很高的要求,这也就决定了眼科医疗纠纷相对较多,不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本文主要分析眼科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并就此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能够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
标签:眼科;医疗纠纷;原因;防范对策医疗活动中纠纷的成因非常复杂、且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含医院、医者、患者和社会等多个方面。
在很多情况下,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我家属不了解疾病的自然转归,认为是医疗过失而造成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发生,不但影响到正常的医疗活动秩序、还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1],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眼科中,医疗纠纷的发生也较多。
只有充分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采取合理的手段进行防范才有可能减少纠纷的发生,促使医务工作人员将精力投入到治疗中、改善医疗服务质量。
1 眼科医疗纠纷的原因眼睛虽然小,但是是人体中复杂器官之一,其结构非常精细,眼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难度都较大。
临床中眼科手术大多为显微,对于设备、医生技术水平的要求非常高,一旦处理不善就有可能引发纠纷。
眼科医疗纠纷发生之后事故鉴定的等级大都非常高、赔偿的额度大;出现失明、视力下降等问题后对患者生活及工作造成影响巨大。
因此,提高眼科疾病的救治水平、减少医疗纠纷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以下就眼科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
1.1 治疗前的病情评估不足眼科疾病治疗前病情评估不足是造成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随着治疗水平的进步,眼科疾病采用手术治疗的适应症扩大。
以白内障手术为例,以往需要在晶体完全混浊后才能够开展手术治疗,而现在只要对患者视觉造成影响就可以进行治疗。
在很多情况下,患者的生理、心理等因素都还不成熟,只是如果对病情评估不足就有可能造成手术失败[2]。
尤其是高度近视患者、严重弱视以及有玻璃体切割治疗手术史的患者应当通过光学相干断层成像等技术进行充分诊断评估,确定手术适应症之后合理选择治疗方式。
医学法律官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原告(以下简称“患者”)系某市居民,因反复头痛、头晕等症状于2018年5月前往被告(某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诊。
医院经过初步检查,诊断为“高血压病”,给予患者降压药物治疗。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剧烈头痛、视力模糊等症状。
2018年7月,患者再次前往医院就诊,经进一步检查,最终确诊为“脑瘤”。
由于误诊导致治疗延误,患者最终出现了严重的后遗症,被评定为一级伤残。
二、案件经过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误诊行为感到愤慨,认为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患者病情恶化,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患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患者就诊的病历资料、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医生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据。
同时,法院还委托了专业机构对患者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医院是否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2. 医生的诊断是否存在过错?3. 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伤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医院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认真检查、诊断,并采取合理的治疗措施。
本案中,医院在患者初次就诊时未能及时、准确地诊断出患者的病情,导致治疗延误,存在过错。
2. 医生的诊断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诊疗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本案中,医生的诊断过程存在不规范之处,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的病情变化,存在过错。
3. 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眼科门事件法律分析探讨
上海眼科门事件法律分析探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因给患者注射阿瓦斯汀(Avastin)致诸多患者产生不适反应而引起的上海眼科门事件近期成为媒体焦点。
现本人从法律的角度对该事件进行一番透视,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一番梳理。
一、“不良反应”还是“用药错误”?按照WHO国际药物监测合作中心规定药物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s,简称ADR)系指正常剂量的药物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解生理机能时出现的有害的和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反应。
该定义排除了有意的或意外的过量用药及用药不当引起的反映。
换句话说,过量用药或者用药不当引起的反应不能叫做不良反应。
中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是: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那么什么是合格药品呢?即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中国药典标准的药品。
而该药品目前尚未在中国内地批准上市,且该药在国外被批准用于治疗的疾病为直肠癌、乳腺癌和肺癌。
至今尚未有任何国家批准该药用于治疗眼科疾病。
结论:本案属于用药错误而产生的有害反应。
二、“真药”还是“假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口药品必须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结论:阿瓦斯汀(Avastin)在中国内地用于治疗眼病依法应认定为使用假药。
三、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对眼科疾病患者使用阿瓦斯汀(Avastin)显属违反法律的行为,且在本案中造成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结论:国内眼科疾病患者在注射阿瓦斯汀(Avastin)后产生的人身损害,应当属于医疗事故。
睑下垂术后暴露性角膜炎医疗纠纷1例
睑下垂术后暴露性角膜炎医疗纠纷1例作者:孙晓青吕宝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9期摘要上睑下垂的原因较多,本例患者系由于重症肌无力为内科系统慢性疾病,且右明确家族史,经治医院未对解某的病情给予高度注意,将属于内科系统疾病而表现于眼部症状的重症肌无力病例错误的采用手术方法进行治疗,使术后出现双睑不能闭合导致暴露性角膜炎、视力严重下降等,该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关键词睑下垂暴露性角膜炎医疗纠纷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033一、案例(一)案情摘要解某,女,44岁,2011年1月4日解某以“双眼上睑睁眼无力4年,加重2月”为主诉入住本县人民医院(甲医院),于2011年1月19日接受该院手术后并发暴露性角膜炎。
后解某因暴露性角膜炎先后就诊于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及某市眼科医院予相应治疗。
解某认为甲医院在手术中存在过错,所采取的手术方案并不周全,使其术后并发暴露性角膜炎,目前双眼视力明显下降,严重影响生活。
解某诉至甲医院所在当地人民法院,要求甲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正确审理此案,某市人民法院委托本所就某市人民医院对解某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与解某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
(二)病历摘要1.术前病历资料摘要:某市眼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 2010年12月29日视力:右0.4,左0.5,矫正无助。
患者2、3年前无诱因感双眼异物感,视物模糊,干涩,曾于外院就诊“肌无力”,口服药物,点眼药水治疗,效果不佳,现来诊。
PE:双眼上睑下垂,遮盖瞳孔,结膜无充血,角膜透明。
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记载:2010年12月29日双上睑下垂已二三年。
其父有重症肌无力病。
双上睑下垂、早上轻、晚上中,双上睑下垂用力睁眼短时后加重,眼球运动自如,面对称,舌居中,听力正常AC>BC。
四肢肌力、运动反射感觉均无异常。
眼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3、从应对暴力事件和诉讼入手
• (1)建立“争议处理告知”和“及 时取证”机制。
• (2)积极准备材料应对诉讼。
(三)目前处理医疗争议事件 中的几个难点问题
• (1)关于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争议。 • (2)关于存在缺陷的、非医疗事故案件赔
偿数额高于医疗事故案件赔偿数额法律适 用的争议。 • (3)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争议。
出院9个月余,病人至北京某医院就诊。超声生物 显微镜检查报告示:左眼周边虹膜后可探及囊样无回 声区,虹膜膨隆与角膜相贴,完全遮挡巩膜突。
(二)双方争议
➢患方认为: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违法违 规医疗行为。
➢首诊医院认为:因外伤引起虹膜囊肿和葡 萄膜炎,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三)专家鉴定意见
案例二 左眼钢丝弹伤诊治引发的 争议(外伤类)
(一)诊治概要 (1)
某女,45岁。因“左眼被钢丝弹伤1小时”至某二级医院就诊。 眼部检查:左眼FC/20cm,左眼球结膜混合充血(++),角膜 中央偏上方见一个穿通伤口2mm,创口闭合,睫状体压痛(+), KP(+),Tyn(+),前房稍浅有渗出,瞳孔5mm,虹膜纹理模 糊,晶体前囊破裂、混浊,眼底窥不见。右眼正常。辅助检查: 左眼眶X线摄片未见金属异物影。入院诊断:左眼角膜穿通伤; 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玻璃体积血。予抗感染散瞳等处理。
2、第二种类型(条件性免责型)
✓ 一是医方已经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 ✓ 二是履行了告知义务; ✓ 三是已经实施防范措施和观察注意义务,
且在并发症出现后,采取相关救治措施。
由于此类并发症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还没有特 殊有效的防范措施或因患者个体差异而无法避免, 属于“可以预见,不能防范”并发症。只要医务 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实施上列三个条件要求,即 使发生了并发症,也应当免除医疗机构责任。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修改)
术前没有为患者做病变组织穿刺活检 。
患者没有手术适应证。
原告还称:手术给患者造成严重的后果, 右眼失明、面部改变、遭受不必要的痛苦 和损害、手术 加快肿瘤扩散风险、导致患 者身体素质及生活质 量下降、增加了肺癌 治疗难度和治疗眼部的费 用。
诉讼请求
书面赔礼抱歉。
赔偿医疗费17000元、伤残赔偿金24000元 。 赔偿后续治疗费用50000元〔外院治疗费共
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起诉医院违反以下医疗常规
术前未看患者患有肺癌的胸片和胸片报告
术前没有遵照胸片报告建议对患者做胸部 CT检查。
术前未对患者做眼部影像检查,包括X光、 CT、B超等,仅凭肉眼观察就做眼部手术。
术前诊断书被告写明是眼部肿瘤,没有告 诉患者家属患者可能患肺癌。
术中没有进行病变组织快速切片检查。
履行告知义务不全面: 缺少注意义务、交代义务和防止义务,特别是
特殊病人交代不够。局部医生缺乏依法行医意识。 要想到、说到、更要写到。告知就是风险转移。 也是依法行医自我保护的重要局部。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中西医结合科 2021年8月
因转移瘤切除导致的医疗纠纷
2021年12月24日,李某因视力问题就诊某眼科医院, 医生诊断李某眼部有肿瘤,需手术治疗。 25日李某入住该院,当日?首次病程记录?写 明:…CT提示左眼球后肿物。 27日李某在该院做胸片检查,当天胸片检查 报告书写明:李某右上肺病变不排除肺Ca,肺门 未见增大,余肺正常,建议行胸部CT检查。 29日上午,该院医生为李某行左眼内肿物切 除术。 术后2天,李某的?病理图文报告?写明:李某 的左眼肿物为左眼眶转移癌,请临床进一步检 查。
70多万元〕 赔偿家属误工费总共10000元,交通费500元 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00元
双眼皮手术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整形美容行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手术改善外貌。
双眼皮手术作为常见的整形手术之一,因其操作简单、恢复快等特点,受到众多求美者的青睐。
然而,手术过程中出现的医疗事故也时有发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双眼皮手术医疗纠纷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原告甲,女性,28岁,因认为自己的单眼皮影响美观,于2021年6月在某整形医院接受了双眼皮手术。
手术前,甲与医院签订了《医疗美容手术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手术方式、费用、术后护理等内容。
术后,甲发现自己的双眼皮形态不佳,不对称,遂于2021年8月再次前往该医院进行修复手术。
然而,修复手术效果仍然不尽如人意,甲遂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2.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3.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求美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医疗美容信息,包括手术方式、风险、预期效果等。
本案中,医院与甲签订了《医疗美容手术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了手术方式、费用、术后护理等内容,可以视为医院尽到了告知义务。
2.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甲在接受双眼皮手术及修复手术过程中,出现了双眼皮形态不佳、不对称等问题,经鉴定,该手术效果与术前约定不符,存在医疗过错。
3.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双眼皮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医疗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于2010年5月1日与患者李某签订《医疗美容合同》,约定由人民医院为李某实施“眼部综合整形”手术。
合同签订后,人民医院于5月5日为李某实施了眼部综合整形手术。
术后,李某认为手术效果不佳,与人民医院产生纠纷。
李某认为,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人民医院在手术前未充分告知李某手术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导致李某对手术风险认知不足。
2. 手术过程中,人民医院未能严格按照手术方案进行操作,导致手术效果不理想。
3. 人民医院在术后未提供必要的护理和康复指导,导致李某术后恢复不良。
李某要求人民医院承担以下责任:1. 退还手术费用。
2. 赔偿李某因手术效果不佳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
3. 赔偿李某因术后恢复不良而遭受的医疗费用。
人民医院认为,手术过程中严格按照手术方案进行操作,且在手术前已充分告知李某手术风险。
对于李某提出的术后恢复不良问题,人民医院表示已尽到相应的护理和康复指导义务。
二、争议焦点1. 人民医院是否尽到了术前告知义务?2. 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3. 人民医院是否尽到了术后护理和康复指导义务?4. 患者李某是否可以要求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术前告知义务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医疗美容信息,包括手术方法、风险、效果、价格等。
本案中,人民医院在手术前已向李某提供了手术方案和风险告知书,但李某认为人民医院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人民医院是否尽到了术前告知义务。
2. 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手术方案进行操作,确保手术安全。
本案中,李某认为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手术方案进行操作。
对于李某的指控,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手术过程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角膜移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角膜移植手术是一种挽救失明患者视力的有效治疗方法。
在我国,角膜移植手术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无数患者带来了光明。
然而,随着角膜移植手术的普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角膜移植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角膜移植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简介2018年,患者李某因角膜病变导致视力严重下降,经多方治疗无效后,决定进行角膜移植手术。
李某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角膜捐赠,并与当地一家具有资质的医院签订了角膜移植手术协议。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院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李某的角膜移植手术失败,视力进一步下降。
李某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1. 角膜捐赠的法律效力2. 医院在角膜移植手术中的责任3. 患者权益的法律保障四、法院判决1. 角膜捐赠的法律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角膜捐赠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合法的原则。
在本案中,李某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角膜捐赠,因此角膜捐赠具有法律效力。
2. 医院在角膜移植手术中的责任法院认为,医院在角膜移植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责任:(1)术前评估不充分:医院在手术前未对李某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导致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
(2)手术操作失误:医院工作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角膜移植手术失败。
(3)术后护理不当:医院在术后护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导致李某的视力进一步下降。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3. 患者权益的法律保障法院强调,患者在进行角膜移植手术时,享有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安全保障权等合法权益。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权益,确保手术安全、有效。
五、案例分析1. 角膜捐赠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角膜捐赠的法律效力得到了确认。
这体现了我国对器官移植事业的重视,以及法律对生命尊严的尊重。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进行器官移植时,要确保捐赠行为的合法性。
陈素连、厦门科宏眼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素连、厦门科宏眼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15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南日陈丽端刘国如【审理法官】张南日陈丽端刘国如【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素连;厦门科宏眼科医院【当事人】陈素连厦门科宏眼科医院【当事人-个人】陈素连【当事人-公司】厦门科宏眼科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素连;厦门科宏眼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客观性关联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陈素连认为,对一审判决书所述“2016年9月24日,陈素连以?左眼视物不见伴黑眼珠‘发白’37年余为主诉入住科宏眼科医院"有异议,科宏眼科医院的病历是其单方记载,与事实不符,术前陈素连并没有去其他医院检查。
科宏眼科医院认为,1.一审医疗费计算错误,对几笔费用有异议:(1)1388.33元,该笔费用是清单联,产生于2017年1月13日厦门大学附属眼科中心,另一笔费用2160.63元是发票联,也是1月13日产生于厦门大学附属眼科中心,清单联应包括在发票联中;(2)103.8元找不到对应的票据;(3)38.7元是产生于2016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看不出与本案眼疾的关联性;(4)67.2元的费用产生于漳州市医院,票据中并未载明付费项目,看不出与本案眼疾的关联性。
2.一审中没有证据证明陈素连的居住地是城镇。
关于被扶养人在一审证据中不明确,只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没有任何户籍部门的盖章,且出具证明时间均在2017年的1月份。
诉讼结案时间是2019年,在结案时被扶养人信息是否有变化无法确认。
关于伤眼睛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小王(化名)在某市一家眼镜店购买了一副太阳镜。
使用过程中,小王发现眼镜镜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视力严重下降。
小王在尝试联系眼镜店协商赔偿无果后,将眼镜店诉至法院,要求眼镜店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因视力下降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眼镜店是否构成侵权?2. 小王因视力下降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眼镜店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眼镜店提供相关证据。
眼镜店辩称,其提供的太阳镜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对于小王视力下降的问题,眼镜店认为与小王自身因素有关。
2. 当事人陈述及辩论庭审中,小王陈述称,其在购买太阳镜时,眼镜店销售人员承诺该太阳镜具有防紫外线功能,能够有效保护视力。
然而,使用过程中,小王发现眼镜镜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视力下降。
小王要求眼镜店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眼镜店辩称,其提供的太阳镜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对于小王视力下降的问题,眼镜店认为与小王自身因素有关,如眼睛疲劳、近视等。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眼镜店提供的太阳镜存在质量问题,且小王在使用过程中,眼镜镜片导致其视力下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眼镜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王因视力下降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眼镜店赔偿小王因视力下降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1. 眼镜店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在本案中,眼镜店提供的太阳镜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小王视力下降,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因此,眼镜店构成侵权。
2. 小王因视力下降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王因视力下降,可能需要接受治疗、配戴眼镜等,因此法院根据小王的实际情况,判决眼镜店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董玉保与临汾市尧都区眼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玉保与临汾市尧都区眼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晋10民终3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新生王慧勇徐渊【审理法官】姜新生王慧勇徐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玉保;临汾市尧都区眼科医院【当事人】董玉保临汾市尧都区眼科医院【当事人-个人】董玉保【当事人-公司】临汾市尧都区眼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潘迎辉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张文娟山西兆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迎辉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张文娟山西兆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迎辉张文娟【代理律所】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山西兆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董玉保【被告】临汾市尧都区眼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关于上诉人董玉保的损害结果与被上诉人临汾市尧都区眼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对患者行人工晶体植入术未向患方告知、未尽到诊疗注意义务等过错,鉴定意见认定临汾市尧都区眼科医院对患者董玉保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董玉保“左眼术后感染、病情加重"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评定医方在患者损害结果中负轻微或次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0%-30%。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关于上诉人董玉保的损害结果与被上诉人临汾市尧都区眼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对患者行人工晶体植入术未向患方告知、未尽到诊疗注意义务等过错,鉴定意见认定临汾市尧都区眼科医院对患者董玉保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董玉保“左眼术后感染、病情加重"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评定医方在患者损害结果中负轻微或次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0%-30%。
眼科医疗纠纷特点与类型课件
总结词
由于患者自身原因,如不遵守医嘱、隐 瞒病情等,导致治疗过程中出现问题而 引发的纠纷。
VS
详细描述
患者自身原因型纠纷中,患者通常认为医 生已经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问题出在自 己身上。此类纠纷中,患者通常要求医疗 机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04
眼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诊断失误导致视力受损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某患者因白内障手术导致角膜水肿、前房出血等并发症,视力未得到明显改善,且术后出现疼痛、不适等症状, 引发了医疗纠纷。
案例三:用药不当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总结词
用药不当是眼科医疗纠纷的常见 原因之一,由于医生给药方案不 当或药物副作用,导致患者病情 恶化。
详细描述
某患者因眼部感染接受治疗,医 生给予的抗生素药物剂量过大, 导致患者肾功能受损,引发了医 疗纠纷。
视力恢复情况难以客观评估,治疗效果的评判标准较为主观,容易引起患者不满。
视力受损患者往往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治疗周期长增加了医疗纠纷的风险。
医疗技术的局限性
眼科医疗技术的发展速度有限, 部分疾病的治疗效果受到限制, 可能导致患者对治疗效果不满。
医疗技术的局限性使得医生在面 对复杂病例时难以保证治疗效果,
详细描述
手术并发症可能由多种因素引起,如手术操作失误、感染、麻醉意外等。此类纠 纷中,患者通常认为医生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用药不当型纠纷
总结词
由于医生开具的药物存在不当之处,如用药量过大、药物过 敏等,导致患者遭受损害而引发的纠纷。
详细描述
用药不当可能源于医生对药物知识的欠缺、疏忽大意或利益 驱动,导致患者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或加重病情。此类纠纷 中,患者通常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眼球异物外伤医疗事故
眼球异物外伤医疗事故眼球异物外伤医疗事故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2016年12月6日,原告因干活时不慎被溅起的铁屑击伤右眼,在被告第二医院就医,被告第二医院在治疗中完全忽略了右眼球内异物,在未将右眼球内异物取出的情况下,为原告做了右眼角膜穿透伤清创缝合术,将原告右眼内的异物缝合在伤口内,出院的诊断为右眼膜穿透伤及右眼前房积血。
出院后,原告右眼一直未好转,最终因发炎导致原告右眼失明。
被告某医院辩称:诊疗过程中,书写病历有不足,但无原则性错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6日,原告因干活时不慎被溅起的铁屑击伤右眼,于当日在被告某医院就诊。
经诊断为:1、右眼角膜穿通伤,2、右眼前房积血,右眼眼内炎。
住院3天,支出医疗费2620.94元,其中自费1787.94元。
出院医嘱:嘱尽快及时转上级医院治疗。
2016年12月10日,原告因视力下降在北京爱尔英智眼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眼眼内炎,球内异物,并发白内障。
入院后于2016年12月10日在局麻+强化下行“有眼剥膜玻切球内异物取出phaco 气换硅油填充虹膜周切视网膜复位术”。
住院13天,花医疗费27374.28元,其中自费22714.28元。
2017年1月6日,原告因右眼复发性视网膜脱离在鄂尔多斯眼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眼复发性视网膜脱离,右眼无晶体眼。
住院8天,花医疗费18161.15元,其中自费15281.15元。
2017年3月22日,原告因右眼玻璃体腔硅油填充术后在鄂尔多斯眼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眼玻璃体腔硅油填充术后,住院3天,花医疗费2249.11元。
2017年4月13日,原告因取油在鄂尔多斯眼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眼玻璃体腔硅油填充术后,右眼无晶体眼,双眼屈光不正。
住院6天,花10728.45元,其中自费9328.45元。
2017年11月25日,原告的伤情经陕西西安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鉴定意见为:1、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杨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过错。
35、变更眼睑术,告知不全面
变更眼睑术告知不全面【案例索引】(2011)杭西民初字第399号【基本案情】原告:过某某被告:某省级医院原告诉称:原告因眼部倒睫不适,于2010年11月11日到被告眼科就诊,诊断为白内障、倒睫(右眼上睑、左眼下睑)、结膜松弛及AMD(老年黄斑变性),告知原告需要开刀治疗倒睫及白内障,当日接收原告住院,定于次日进行手术。
手术开始时,医生更换为张某,声称由他来麻醉。
张某实施麻醉后即在原告右眼下睑开了一刀,此时原定主刀医生吕某某进入,斥责张某为何开在这个地方。
后由吕某某缝合开错的右眼下睑刀口并完成原定的右眼上睑及左眼下睑倒睫矫正术。
术后,因被告为原告多开一刀,麻醉减退后为原告带来了剧痛,令77岁高龄的原告几近昏厥。
关于被告为何在原告右眼下睑处多开一刀,被告方医生张某的解释一再变化,前后矛盾。
被告眼科主任吕某某曾口头承认在未与原告沟通的情况下,在原告右眼下睑开刀,并承诺在原告基本康复后进行赔偿,但其在原告出院后极力掩饰和推脱责任。
比如,原告的住院病历中,术前文件中的手术名称均为“双眼内翻倒睫矫正术”,但在术后文件中的手术名称均变更为“双眼内翻矫正术”,说明被告术后试图从措辞上着手,掩盖其多开一刀的真相。
再如,被告方医生张某曾递出红包,希望原告在认可其无过错的前提下接受其歉意,但遭到原告拒绝,等等。
被告的所作所为给原告及其家属带来了肉体及精神上的莫大痛苦。
原告77岁高龄,不得不承受长达近3个小时手术带来的剧痛,忍受13天的住院不便。
原告的右眼由于刀口过多,出院至今仍有上下拉扯感,疼痛不止并时常不明抽搐。
综上,被告为原告多开一刀的人身伤害行为事实清晰,后果明显,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00元、护理费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交通费26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20 000元、代理人误工费及交通费14 38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后续治疗费3000元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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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解决自身存在问题入手
(1)完善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机制。 (2)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切实保证医疗
安全。一是完善诊疗护理规章制度。二 是组织落实诊疗护理规范。 (3)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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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构筑医患关系平台入手
(1)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 院”的理念。
(2)设立专门机构处理机构。 (3)完善医疗争议事件处理规章制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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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医方具有证明其有无过错或有无侵权行 为及因果关系的优势(患方为弱势)。
患方也应当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 (1)目前病人及家属存在的损害事实; (2)接受诊疗情况; (3)与医方交流、沟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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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历资料(包括其它医疗 文件)举证责任规定
(1)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由其保管的病历资料,或者 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法院将推定医疗 机构具有过错。
由于此类并发症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还没 有特殊有效的防范措施或因患者个体差异而无法 避免,属于“可以预见,不能防范”并发症。只 要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实施上列三个条件要 求,即使发生了并发症,也应当免除医疗机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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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种类型(责任型)
此类并发症是指某种疾病过程清楚,医学上得 到公认,且常规防范措施已被列为诊疗护理常 规。因此,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过失行 为,致此类并发症发生了,医疗机构必然承担 责任。但是,在并发症出现后,医疗机构或医 务人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轻并发症导致的 后果或治愈并发症(即将并发症的后果降低至 最低程度),则应当降低医疗事故等级,减轻 医疗机构或医务护人员责任程度。
根据并发症能否预见和防范,可 将并发症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不可预见(无法意料)不能 防范;
二是可以预见难以(不能)防范; 三是应当预见能够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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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种类型(免责型)
此类型有两种情形:
一是患者自身存在某些隐性的或潜在的生 理缺陷或疾病,因诊断或治疗而诱发生理 缺陷或疾病发生突然变化,从而造成患者 的伤害,且这类伤害往往事前无法查出或 不能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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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并发症
指患者在接受医方的诊疗过程中,医 方依据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或 虽然能够预见,但不能避免和防范,或 能够预见且能够防范的不良后果。
并发症的发生与原有疾病有关联,与 手术(检查)或治疗多有密切联系,即 并发症是在对原有疾病进行手术(检查) 或治疗的过程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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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分类: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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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应对暴力事件和诉讼入手
(1)建立“争议处理告知”和“及 时取证”机制。
(2)积极准备材料应对诉讼。 精品课件
(三)目前处理医疗争议事件 中的几个难点问题
(1)关于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争议。 (2)关于存在缺陷的、非医疗事故案件
赔偿数额高于医疗事故案件赔偿数额法 律适用的争议。 (3)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争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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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原因
(1)法律法规的缺陷。 一是在适用法律(规章)上争议; 二是《条例》规定不详尽(经济赔偿数额规定争
议)
(2)患方代理律师为私利而鼓惑患方进行缠 诉、滥诉。
(3)新闻媒体的不当宣传(正面宣传较少, 负面报导多)精。品课社件会舆论同情“弱势群体”
(二)解决医疗纠纷建议
1.从解决自身存在问题入手。 2、从构筑医患关系平台入手。 3、从应对暴力事件和诉讼入手。
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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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过程中实物举证规定
《条例》第十七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需要提示的是:
(1)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对可能是导致医疗意外 的
各种实物的收集、保管。
(2)在患方已经提出并已经实际封存相关实物 的
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尽早告知患方,让其
提出进行相关鉴定事宜。
(3)在申请鉴定时,原则上就近指定检验机构。
处于高发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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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争议上升的原因
一是患方原因 二是医方原因 三是其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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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方原因:
(1)患方的法律和维权意识提升。 (2)患方在认识上的偏差。 (3)患方动机不良(医闹事件时有报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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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方原因:
(1)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过失行为。 (2)医务人员用语或通报病情不当。 (3)医务人员病历书写及管理不当。
眼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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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概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2
年9月1日生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实施5年多来,医疗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
势。据有关部门统计,医疗纠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生数
量每年11%速度递增(江苏省卫生厅2005年专项
调查,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至2005年4月,全
省共发生医疗纠纷11089例,年增幅30%。近三年来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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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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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左眼外伤后继发虹膜囊 肿和葡萄膜炎诊治引发的争议 (外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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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诊治概要(1)
某女,13岁。因“左眼畏光不适一周”入住某二级医 院。病人曾于二年前有左眼外伤史在当地医院治疗症状好转, 视力未受影响。入院眼科情况:左眼角膜颞下方有云翳,前 房内虹膜5点处有一直径约4mm大小的囊肿,与角膜右前粘连, 颞下方球结膜睫状体充血,眼压正常。诊断:左眼虹膜囊肿。 当日在局麻下行左眼虹膜囊肿切除术。8日后出院。
(4)在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可先行垫付检验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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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尸体检验情况的举证规定
对于患者死亡原因不明,需要进行尸体 解剖以明确死亡原因的,医疗机构有告 知义务,是否告知以签字为准。
如果因家属拒绝或拖延时间,导致尸体 检验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亡原因判定 的,医疗机构则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患 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 证责任。
(2)医疗机构涂改或者违反规定修改病历资料,导 致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患方拒绝提供由其保存的门诊病历资料或者在
抢夺医疗机构保存的病历资料后篡改、销毁、拒
不归还,导致医疗机构不能举证或举证困难的,
法院要求由患方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具
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患方将承担
二是患者于诊疗过程中所发生的并发症属
于极少发生或罕见的,且此类并发症尚未
列入诊疗过程中的常规防范措施(可能文
献偶有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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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种类型(条件性免责型)
✓ 一是医方已经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 ✓ 二是履行了告知义务; ✓ 三是已经实施防范措施和观察注意义务,
且在并发症出现后,采取相关救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