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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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2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2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障船舶港内作业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办法内容:一、总则1.1 目的:确保船舶港内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船舶港内从事作业的人员。

1.3 安全责任:船舶港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管理,并明确安全责任。

1.4 作业人员要求:所有参与船舶港内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证书。

二、安全控制措施2.1 作业前准备2.1.1 确定作业范围和内容,并制定作业计划。

2.1.2 分配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作业中的安全情况。

2.1.3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并确保其良好状态。

2.1.4 检查作业现场,清理障碍物,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2.2 作业操作2.2.1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作业。

2.2.2 确保所有作业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2.3 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引导。

2.2.4 高风险作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如高空作业、危险品操作等。

2.3 应急预案2.3.1 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应急联系人和设备等。

2.3.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

2.3.3 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医疗人员,及时处理伤病情况。

2.4 安全培训2.4.1 对新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确保其具备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4.2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违规处理3.1 违规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操作规范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3.2 处理措施:对违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工等。

四、附则4.1 本办法由船舶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4.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一份可能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一、总则1.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船舶港内的作业,包括装卸货物、维修船舶、加油加船等。

3.术语定义本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船舶港:指用于船舶停泊、装卸货物及其他相关作业的区域。

(2)安全作业:指在船舶港内进行的,遵循安全规范、防患于未然的作业活动。

(3)主管部门:指负责管理船舶港内作业的相关部门。

二、安全责任1.主管部门责任(1)制定并组织实施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和规定。

(2)监督船舶港内作业,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3)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和警告。

2.船舶港业主责任(1)为港内作业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工具和其他必要条件。

(2)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港内作业安全。

3.船舶港作业人员责任(1)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2)严禁酒后作业或在不适宜作业的状态下从事作业。

(3)及时向负责人员报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三、安全措施1.装卸作业安全措施(1)根据货物性质和作业环境,合理选择装卸设备。

(2)对装卸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3)制定装卸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流程和责任分工。

(4)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带,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

2.维修作业安全措施(1)对于需要维修的船舶,应提前做好维修计划和准备工作。

(2)组织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进行操作。

(3)在维修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他人不进入作业区域。

3.加油加船安全措施(1)加油加船前,确保船舶和港内的防火设施完好。

(2)设置严格的加油加船操作规程,防止油料泄漏和火灾事故。

(3)对加油加船人员进行妥善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事故处理1.人身伤亡事故处理(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船舶港内的安全秩序,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促进船舶港内作业的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包括船舶装卸作业、货物搬运作业、设备维护作业等。

第三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整改。

第四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遵循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其能够正确操作设备、运行工具并及时处理突发事故。

第六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依法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港口内各项安全作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第七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港口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应规定港口内的安全责任人、安全组织机构、安全检查和巡查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第十条危险品管理制度应规定危险品的存储和运输要求、应急预案、危险品事故的处理程序等。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规定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工作记录和交接班制度、作业安全规范等。

第十二条港口内设立作业区域划分标识,明确各个作业区域的功能和作业范围,标识清晰可见。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三条港口应定期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技能培训等。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应根据不同作业岗位和工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港口应设立安全培训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运输安全、作业操作规范、应急救援知识等。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602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样本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保障港口安全、保障船舶安全,保护港口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港口内所有港口作业人员以及与港口作业有关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作业。

第四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作业。

第五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以安全为第一要务,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六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和培训,持续提高安全知识和技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港口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不安全行为,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作业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和程序。

第二章港口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第九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作业能力,根据工作类型和岗位需求,完成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十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纪律,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港口作业人员不得酗酒、吸烟、赌博或者使用其他影响工作安全的物品。

第十二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

第十三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携带危险品上岗,不得醉酒驾驶或者驾驶无证或无照车辆。

第十四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熟悉和了解工作区域的安全环境和风险,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措施,确保安全作业。

第十五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

第十六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加强对自己及他人作业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第十七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制定和执行安全意识教育计划,提高安全意识和培养安全文化。

第十八条港口作业领导人员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配备合格的安全监督员和设备,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14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14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发文机构:交通部法规文号:交通部2004年第3号发布日期:2004-07-20 实施日期:2004-07-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港口内安全作业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促进船舶港口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经营或管理船舶港口内安全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港口内安全作业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进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人员的安全,船舶设施的完好,装卸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船舶港口内安全作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各船舶港口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港口内安全作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船舶港口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船舶港口内应当设立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引导作业人员正确进行安全作业。

第八条船舶港口内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船舶港口内应当设立安全制度,包括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船舶港口内安全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严禁违法操作和违章行为。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船舶港口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涵盖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由资质合格的安全教育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结果应当记录和归档,作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依据。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五条当船舶进出港口港区时,应当加强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并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在进行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包括使用安全勾头、防滑设备、安全帽等。

第十七条执行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适量的救生设备,并熟悉其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在使用起重设备进行装卸作业时,应当保证其运行稳定,严禁超载和超速操作。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内船舶作业,确保港口安全生产,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内各类船舶的安全作业管理。

第三条港内船舶安全作业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护港口设施和环境,维护秩序,确保港口通畅。

第四条港内船舶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港内船舶作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作业安全。

第六条港内船舶作业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做好沟通协调,共同维护船舶港内安全。

第七条港内船舶安全作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作业流程合规、规范,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八条港内船舶安全管理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第九条港内船舶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因船体损坏导致安全事故。

第十条港内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救生设备等,确保万一发生事故能及时处置。

第十一条港内船舶应当养成良好的安全作业习惯,禁止违章操作和擅自挪动船舶。

第十二条港内船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船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港内船舶应当遵守港口规定,接受港口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作业。

第三章作业流程管理第十四条港内船舶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作业计划,明确工作内容、时间和人员,保证作业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港内船舶作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作业性质,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流程,保障作业安全。

第十六条港内船舶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作业指导,确保操作人员操作规范。

第十七条港内船舶作业单位应当做好作业现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八条港内船舶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避免杂物影响作业。

第十九条港内船舶作业单位应当严格审核作业设备和材料,确保质量合格,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事故。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1. 引言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船舶港内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并提高作业效率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2. 安全责任2.1 港口管理方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管理和监督。

2.2 港口管理方应当明确安全管理岗位的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程序和标准。

2.3 港口管理方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作业准备3.1 安全防护设备的准备 3.1.1 港口管理方应当根据作业情况,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包括防护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3.1.2 港口管理方应当定期对安全防护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3.2 作业方案的制定 3.2.1 作业方案应当根据船舶类型、作业内容和作业区域进行制定,详细描述作业步骤和工作流程。

3.2.2 作业方案应当经过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确保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得到控制。

3.3 作业人员的培训 3.3.1 作业人员应当拥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3.3.2 港口管理方应当定期组织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4. 作业管理4.1 作业现场管理 4.1.1 港口管理方应当划定作业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4.1.2 港口管理方应当定期检查作业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4.2 作业设备管理 4.2.1 港口管理方应当对作业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2.2 作业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3 作业过程监控 4.3.1 港口管理方应当设立作业监控岗位,对作业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

4.3.2 港口管理方应当及时处理作业中的安全问题,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5. 应急措施5.1 应急预案的制定 5.1.1 港口管理方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处置流程、应急联系方式等。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方法一、前言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是保证港口顺畅运作的紧要环节,也是保障船员和港口工人人身安全的关键因素。

为了保障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质量,提高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水平,订立本航运安全管理方法。

二、适用范围本航运安全管理方法适用于全部在船舶港内操作的工人和管理人员,包括码头操作人员、岸边管理人员等。

三、基本要求1. 对港口的运行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视野的畅通和时刻保持沟通与联系。

2. 确保船舶内部设备符合现有标准,并进行“三清”工作,包括清理工作区域、清理工作机具、清理物料,确保环境的清洁卫生。

3. 确保工人充足休息和饮水,以避开疲乏和缺乏判定力的发生。

4. 进行安全交底,让工人了解全部的安全措施。

5. 建立全面安全教育体系,确保工人知道并遵守全部安全措施。

四、港口安全问题与对策1. 安全防护问题船舶、集卡、吊车等设备在港口作业时,可能会造成诸多事故,比如设备翻车、破坏港口道路等等。

为了避开此类事故的发生,在进行港口作业时,必需完善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人和设备在港口内无事故进行。

2. 防火问题港口作业中使用大量存有易燃、易爆等不安全物质的集装箱,假如在集装箱某处泄漏,可能引起火灾。

因此,对港口内的防火安全进行加强,城市火灾防控设备完善,以及大量备用火灾防控设备的储备都是必备条件。

3. 防污染问题港口作业时很简单产生垃圾、油污等污染物质,对港口内的环境能够适时清理,确保环境的清洁卫生,更是必不可少。

同时,也要加强对港口周边环境的监测和管理,削减污染物质的生成。

4. 交通出行问题为了保障工人和设备的顺当通过,需要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并严格依照各种交通规定执行,避开港口交通与民用交通冲突,保障人、车和货物在港口内的顺畅运作。

五、港口作业流程1. 到达港口当船只到达港口时,港口工作人员会对船只进行全面检查,坚决杜绝偷窃现象发生。

负责人应指派员工给船员配备相关资料,如船舶进出港证明、进口检验检疫、成耐期资质等,并引导船员适时申报。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aI时'间H 卜/ / 1 /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船舶试航、试车;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船舶校正磁罗经;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 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 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 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港口内的安全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以及维护港口的正常运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份关于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的范文,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有效维护港口的正常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船舶港内从事各类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依法组织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单位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五条所有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并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七条所有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并向港口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人员应当遵守所有安全规章制度,严禁酗酒、吸烟和使用违禁药物。

第三章安全作业规程第十一条所有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所有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作业规程,明确作业程序和注意事项,并向从事作业的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十三条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人员应当佩戴防护装备,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操作。

第十四条在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严禁超重、超高、超长、超限作业,并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模版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模版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1.为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确保港内作业的安全与高效,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船舶港内的所有作业活动,包括船舶进出港、货物装卸、燃油供给等。

3.各港口、船舶作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组织和实施。

二、安全责任1.港口管理部门负有统筹协调港内安全作业的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2.船舶作业单位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3.船舶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并定期开展动态管理。

三、作业准入与许可1.船舶作业单位在进行作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作业准入,须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和安全管理制度。

2.港口管理部门应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单位才能取得作业许可,未取得许可的单位禁止进行作业活动。

3.作业许可证应定期更新,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发现,港口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作业许可证。

四、安全培训与考核1.船舶作业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处置、作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

2.船舶作业单位应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记录。

3.港口管理部门应对船舶作业单位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确保培训与考核的有效性。

五、作业区域划分与标识1.船舶港内的作业区域应划分清晰,并进行合理的标识,确保作业区域与非作业区域的区分。

2.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禁止入内标识,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擅自进入作业区域。

3.港口管理部门应随时检查作业区域的划分和标识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作业设备与装备管理1.船舶作业单位应对作业设备与装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船舶作业单位应对作业设备与装备进行登记管理,并制定使用规范和操作流程。

3.作业设备和装备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七、作业安全风险防控1.船舶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针对各类作业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的提出。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____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航运秩序,促进船舶港口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包括港口码头、航道、泊位等区域。

第三条安全作业是指在船舶港内进行装卸货物、船舶维修、燃油加注等作业活动时,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第四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进行,科学合理,协同作业,确保安全。

第二章安全作业管理机构第五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的组织机构,由船舶港口管理单位成立并负责。

第六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和权限:(一)制定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和规范,强化对港内各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安全风险评估。

(四)组织应急演练,提升港口的应急响应能力。

(五)协调各作业单位之间的安全工作,确保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六)接受船舶港口管理单位的委托,代表船舶港口管理单位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船舶港内的作业单位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三章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九条安全作业管理应建立规范的制度和流程,包括作业准备、作业执行、作业监督和作业验收等环节。

第十条作业单位应按照作业准备程序,提前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作业执行时,应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要求,严格执行,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作业监督应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范本(2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范本(2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港内作业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进行船舶港内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港口经营企业、船舶所有人、船员、码头工人等。

第三条港口经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充足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船舶港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作业流程和安全操作规范,确保船舶港内各项作业活动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应保证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装备,确保船舶符合国家海事局的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船舶港内作业安全控制措施第六条进行船舶港内作业前,必须对船舶和码头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必要的维护工作。

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所有从事船舶港内作业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进行船舶装卸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对于船舶货舱、甲板及装卸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九条在进行船舶货物装卸作业时,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重量,合理配置作业人员和设备。

严禁超负荷作业,确保作业过程安全。

第十条进行高空或密闭空间作业时,必须事先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配备专业的作业人员和设备。

作业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三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企业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应急措施,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理。

第十二条所有从事船舶港内作业的人员,必须熟悉事故应急预案,并参与定期的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组织事故事故调查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以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停业整顿等措施。

船舶安全作业制度(通用6篇)

船舶安全作业制度(通用6篇)

船舶安全作业制度船舶安全作业制度(通用6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船舶安全作业制度(通用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船舶安全作业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

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一)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二○○四年七.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二○○四年七.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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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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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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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
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

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八条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

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
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

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十三条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
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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