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湖山新城二号地块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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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区山下地最新规划方案

奉化区山下地最新规划方案

奉化区山下地最新规划方案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奉化区山下地区的规划建设成为了当地政府的重要任务。

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奉化区山下地最新规划方案终于制定出来。

本文将就奉化区山下地最新规划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分析奉化区山下地区位于宁波市奉化区,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位置。

然而,以往该地区的规划布局不合理,缺乏整体规划和生态保护意识。

因此,奉化区政府决定对山下地区进行全面规划,以推动其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规划目标奉化区山下地最新规划方案的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和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

具体目标如下:1. 建设现代化生态城区,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2. 打造山下地区的特色文化和旅游品牌,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

3. 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并实施生态修复项目。

4. 建设智慧城市,提升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

5. 优化交通网络,改善居民的出行条件。

三、规划内容1. 建设现代化生态城区在山下地区建设现代化生态城区将是重点任务。

该计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改善住房条件,提供高品质的住房供给。

-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 增加生态绿地和公园,提供休闲娱乐空间。

- 建设文化设施,促进文化艺术的传播和交流。

2. 打造山下地区的特色文化和旅游品牌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山下地区将注重打造特色文化和旅游品牌。

具体措施如下:- 发展体育旅游,举办各类体育赛事和活动。

- 推广传统文化,挖掘山下地区的历史和文化资源。

- 建设特色街区,打造独具特色的商业街和购物中心。

- 完善旅游服务设施,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3. 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项目为了保护山下地区宝贵的自然资源和提升生态环境,政府将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项目。

具体措施如下:- 严格限制工业和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 加强生态系统恢复,进行湿地修复、林地恢复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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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层剥离综述

耕作层剥离综述

耕作层表土剥离相关综述一、耕作层表土剥离概念耕作层表土剥离技术是指建设占用的适宜耕种农作物的土地,将其适宜耕作的耕作层表土搬运到适合存放表土的存土场进行表土存放,然后移动到废弃土地上,对其进行土壤耕作层重构,以恢复其土壤生产力的土地复垦技术。

二、耕作层表土剥离的优点1、有效的保护了适宜耕种的土壤资源不丢失, 不浪费。

2、节省了用于土地复垦中外调客土所产生的额外资金投入。

3、用于土地复垦的剥离后的表土,土壤肥力充足,作物产量很高。

4、降低了外调客土的熟化时间和资金成本,增效显著。

5、保证了建设占用土地的面积,使耕地实现占补平衡。

三、耕作层表土剥离的相关政策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2、《关于推广吉林省开展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有关做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6号)提出应结合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积极推行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并从政策、机制上作进一步探讨,逐步建立制度,加以推广,积极主动地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3、《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提出积极推行“移土培肥”,统筹做好建设占用优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四、耕作层表土剥离技术条件探讨1、取土条件取土区就是即将被占用的耕地区,也就是移土培肥的土源区。

覆土区也可称为受土区,即取来的土壤要覆上去的区域。

【对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进行再利用的探讨】姜爱强实施移土培肥工程的淹没耕地应满足耕作层较厚、肥力较高、分布集中成片以及有交通运输条件等要求。

耕作层应>20 cm,相对成片耕地单片面积≥3.33 hm ;有公路或者机耕道通达,或离公路和机耕道直线距离<300 m,相对高差<30 m;肥力在周边地区耕地中处于较高水平。

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

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

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以下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质量提升、违法用地和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地修复、城市景观绿化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上。

本办法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适用于各类各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再利用的情况。

第三条表土剥离再利用坚持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节约资金为原则。

第四条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工作,各镇乡(街道)负责具体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

第五条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项目的立项审核报批、监督、检查和指导;2.负责审查、指导优质耕作层再利用项目;3.负责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章实施项目第六条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镇乡(街道)。

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耕作层剥离、运输、堆放、利用等相关工作,并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规范有序开展。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

各责任主体应在本辖区范围内选择1-2处交通便利的地方作为表土剥离的统一堆放点,四周用围墙封闭,并指定专人管理,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七条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编制土地招拍挂方案时,须将耕地剥离再利用费纳入其中,由所在镇乡(街道)需在用地单位开工前将耕作层剥离;以其他形式(含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采矿用地)供地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办理供地手续前,由用地单位缴纳耕地剥离再利用费,由所在镇乡(街道)需在用地单位开工前将耕作层剥离;涉及农村私人建房建设项目3亩以下由所在村负责剥离,3亩以上由所在镇乡(街道)负责统一剥离。

奉化溪口畸山地块项目招标

奉化溪口畸山地块项目招标

奉化溪口畸山地块项目招标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奉化溪口畸山地块项目招标背景
2.项目概况与招标要求
3.招标文件的获取与递交
4.招标截止日期与联系方式
正文
【奉化溪口畸山地块项目招标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各地城市建设不断扩大,对于城市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也愈发重视。

在此背景下,奉化溪口畸山地块项目招标应运而生,旨在推动该地区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项目概况与招标要求】
奉化溪口畸山地块项目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项目涵盖住宅、商业、公共设施等多种用地类型。

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 XX 亩,总建筑面积约为 XX 平方米。

本次招标要求包括: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及商业信誉;具备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等。

【招标文件的获取与递交】
有意参与本次招标的企业,可于 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年 XX 月 XX 日,前往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份售价为人民币 XX 元,售出的招标文件费用概不退还。

招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XX 年 XX 月 XX 日,地点为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截止日期与联系方式】
本次招标的截止日期为 XX 年 XX 月 XX 日。

有关本次招标的详细
信息,可致电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咨询,联系电话:XXXXXXXX。

同时,也可登录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网址:XXXXXXXX)查看相关公告。

沙堤村拆迁安置及土地置换情况

沙堤村拆迁安置及土地置换情况

奉化市溪口镇沙堤村旧村改造项目情况说明
沙堤村位于溪口镇以西两公里,现全村在册户数424户,在册人口1352人。

村内老旧房屋较多,且地势较低,易受洪涝。

为进一步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镇里决定实施整村旧村改造项目。

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约9.7公顷,总建筑面积80411平方米,其中新建建筑面积68983平方米(住宅面积66703平方米,公共建筑2280平方米),新建住宅总套数571套。

据初步测算,新建的66703平方米住宅需安置拆迁面积56360平方米;无房户及按政策适龄可分户青年76户,按每户留审批房或由镇统一回购处理。

在土地置换方面,村庄现有建设用地面积13公顷左右,规划后村庄建设用地面积约9.7公顷,可在村庄西北侧实现退宅还耕3.33公顷,其中新增启动建设用地1.34公顷,规划后可节约用地1.99公顷。

2013年6月25日
附件:
沙堤村房屋审批适龄青年情况表
根据沙堤村整村旧村改造安置情况初步测算,新建的66703平方米住宅需安置拆迁面积56360平方米;无房户及按政策适龄可分户青年76户,按每户120平方米审批需建筑面积9120平方米;剩余1223平方米以保留审批房或由镇统一回购处理。

下表为沙堤村房屋审批适龄青年情况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土地批后监管责任,从源头防治腐败,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加强规划引导。

加快实现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规划条件中的用地性质要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途相衔接。

拟出让宗地周边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出让范围。

严格执行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原则上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但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涉及混合两类以上城市建设用地大类的,必须明确各自比例或建筑面积。

出让土地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按照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

(二)加强计划调控管理。

根据“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出让土地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

严格落实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工作机制,凡未纳入土地储备库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除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出让,已具备出让条件的经营性用地可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

(三)严格实行“净地”出让。

奉化溪口畸山地块项目招标

奉化溪口畸山地块项目招标

奉化溪口畸山地块项目招标摘要:I.引言A.介绍奉化溪口畸山地块项目B.阐述项目的背景和重要性II.项目招标相关内容A.招标项目的名称和地点B.招标范围和内容C.招标方式和程序D.招标截止时间和联系方式III.投标人资格要求A.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质和条件B.投标人的范围和限制IV.招标文件内容A.招标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B.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要求C.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要求V.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A.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B.投标文件递交的要求和程序C.开标时间和地点D.开标程序和结果公布VI.合同授予和履行A.合同授予的标准和程序B.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C.合同履行和管理VII.结语A.总结奉化溪口畸山地块项目招标的重要性B.对未来发展的展望和建议正文:奉化溪口畸山地块项目招标的提纲如下:I.引言奉化溪口畸山地块项目是一项重要的土地开发项目,旨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投标人进行项目的开发和建设。

该项目位于奉化溪口,占地面积较大,涉及范围广,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II.项目招标相关内容A.招标项目的名称和地点本项目名称为奉化溪口畸山地块项目,位于奉化溪口地区。

B.招标范围和内容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土地的收购、开发和建设等内容。

C.招标方式和程序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

D.招标截止时间和联系方式招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9日,联系方式见招标文件。

III.投标人资格要求A.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质和条件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关的土地开发资质和条件,如注册资本、开发经验等。

B.投标人的范围和限制投标人的范围限于具有土地开发资质的企业,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IV.招标文件内容A.招标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投标文件格式等。

B.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范围、投标条件、招标程序等内容,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

C.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要求招标文件可以通过现场购买或网上下载的方式获取。

浙江省土地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土地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土地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土地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浙土资办[2008]200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土地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00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精神,推动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新增耕地的质量,充分发挥耕地资源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层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表层覆土或中低产田土壤改良等工作。

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是综合分析我省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和补充耕地质量情况,提出的切实保护现有耕地资源,提高新增耕地质量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当前加强土地管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必然要求,是利在当前,惠及子孙的实事工程。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自觉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后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的重要抓手,摆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突出位置。

同时要主动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大对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扶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认真抓实抓好。

二、突出重点,明确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目标任务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有效提升耕地补充质量,不断健全耕地“占优补优、占补平衡”的长效机制。

陈明华、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明华、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明华、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晴俞朝凤孙雪【审理法官】陈晴俞朝凤孙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明华;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陈明华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明华【当事人-公司】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饶志鹏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饶志鹏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饶志鹏【代理律所】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明华【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对溪口镇政府具有作出被诉情况办理告知的职责、被诉情况办理告知的作出程序等已作分析阐明,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溪口镇政府具有作出被诉情况办理告知的职责、被诉情况办理告知的作出程序等已作分析阐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溪口镇政府是否保存有陈明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溪口镇政府收到陈明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榆樟杨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查,该村民委员会在调查中作出《说明》。

《说明》载明,与毛国宝订立涉案土地租用协议是涉案土地的承包人,而不是榆樟杨村民委员会。

陈明华提交证据中的《榆樟杨村停车场回售转让协议》《征田合同》并非因毛国宝开办漂流项目需要订立,且毛国宝也不是上述协议、合同的订立主体。

故,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溪口镇政府保存有陈明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溪口镇政府经调查后作出被诉情况办理告知,送达陈明华,并无不当。

综上,陈明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甬政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甬政发〔2011〕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精神,着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努力为“六个加快”战略顺利实施提供土地资源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明确产业准入要求(一)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

各地要加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要加强规划引导,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工业等产业用地向开发园区集中、居住用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

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职责,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要坚持“项目储备、有保有压”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用地管理。

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实行优先、优惠的供地政策。

对新增建设用地,要依据产业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从严确定项目用地规模。

(二)加强产业用地准入管理。

在规范市场竞争的经营性用地出让行为的同时,也要规范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的出让行为。

各级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本区域优先发展和调整的行业,制定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目录和投资强度、注册资金、单位面积产出、容积率、单位面积税收、环保能耗、经营年限下限等产业准入标准,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实施产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

王祖云非法采矿案(甬奉自然资规罚罚字[2021]第2000033号)

王祖云非法采矿案(甬奉自然资规罚罚字[2021]第2000033号)

王祖云非法采矿案(甬奉自然资规罚罚字[2021]第2000033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甬奉自然资规罚罚字[2021]第2000033号【处罚日期】2021.07.13【处罚机关类型】自然资源部【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奉化区(原奉化市)【处罚对象】王祖云【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18 17:58:30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033号当事人:王祖云,性别:男,住所地:奉化区莼湖街道。

经我局查实,当事人王祖云未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5月1日、5月3日在奉化区莼湖街道舍辋村前往舍辋水库的道路旁开采砂石资源,数量为26方的运输车7车,计182立方米,运往宁波市奉化丰硕采石场进行加工。

经奉化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砂石资源每立方米价格为50元,非法采挖砂石资源价值为9100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身份材料、王祖云询问笔录、陈追东询问笔录、王时威询问笔录、张华富询问笔录、赵增平询问笔录、李澡勇询问笔录、送货单、出库单、违法案件现场照片、奉化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当事人上述未经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

我局于2021年7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矿产资源类序号19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开采;2.没收违法所得910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910元;计10010元。

宁波奉化区萧王庙街道云溪村汪一潘岙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宁波奉化区萧王庙街道云溪村汪一潘岙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宁波奉化区萧王庙街道云溪村汪一潘岙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项目背景宁波奉化区萧王庙街道云溪村位于奉化区西南部,属于村镇建设用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增长,土地资源不断减少,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则成为了缓解土地资源短缺的一种重要形式。

2021年,宁波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全市建设用地复垦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总体目标,力争到2035年,将城乡建设用地复垦面积达到1000万亩以上。

为此,宁波奉化区萧王庙街道云溪村选择了原有汪一潘岙建设用地进行复垦,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项目介绍项目目标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对汪一潘岙建设用地进行复垦,恢复土壤功能,使其能够重新耕种或作为林地使用。

同时,该项目将配套修建相关设施,提升周边环境,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品质。

项目规划本项目复垦面积共计50亩,其中10亩用于建设公共绿地,40亩用于农业和林业用地。

项目计划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对土地进行整理和改良,提高土壤肥力及增加其水分滞留能力;•种植适宜的果树、蔬菜、农作物等,实现农业种植;•在部分区域规划种植防风林、绿化带等,实现林业用地。

同时,项目规划了以下配套设施:•建设绿化带,增加区域植被覆盖率,减少土地流失;•建设休闲步道、健身区等,提升民众休闲娱乐环境;•建设道路、排水管道等基础设施,保障项目正常运行。

项目实施项目流程本项目实施分以下三个阶段:•检测评估阶段:对现场进行地形测量、土壤采样,进行土壤背景值测定、环境风险评估等,确保复垦前的土地环境安全;•复垦实施阶段:按照项目规划,进行土地复垦、绿化、设施建设等工作,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收尾阶段:对整个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顺利完成,达到预期目标。

预期效果本项目实施后,预期取得以下效果:•恢复汪一潘岙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使其具备良好的耕种条件;•构建公共绿地,提高区域绿化率,改善了周围的环境,增加了居民的绿化休闲场所;•促进了区域农业、林业的发展;•在实施中创造就业机会,为项目周边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和企业发展机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余姚市牟山镇湖山村等二个耕地开垦项目验收的批复-甬土资整[2010]17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余姚市牟山镇湖山村等二个耕地开垦项目验收的批复-甬土资整[2010]17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余姚市牟山镇湖山村等二个耕地开垦项目验收的批复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余姚市牟山镇湖山村等二个耕地开垦项目验收的批复(甬土资整〔2010〕17号)余姚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要求对余姚市牟山镇湖山村等2个耕地开垦项目进行验收的请示》(余土资〔2010〕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余姚市牟山镇湖山村等二个耕地开垦项目开发总面积3.6518公顷,开发前耕地面积0公顷,开发后新增耕地面积3.4409公顷,并通过了你局组织的初验。

经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实地验收,认为该批项目质量符合耕地开垦标准,同意通过验收(复验)。

特此批复。

附件:宁波市2010年度第二批土地开发项目验收清单二○一○年五月十二日附件:宁波市2010年度第二批土地开发项目验收清单单位:公顷序号项目编号立项文号验收文号开发总面积开发前耕地面积开发后耕地面积新增耕地面积1余姚市牟山镇湖山村耕地开垦项目甬土垦字[2008]46号甬土资整〔2008〕50号甬土资整[2010]17号2.87162.69442.69442余姚市兰江街道石婆桥村陈巷自然村开发甬土垦字[2009]08号甬土资整[2009]01号甬土资整[2010]17号0.78020.74650.7465合计3.44093.4409 ——结束——。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耕地弃耕抛荒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耕地弃耕抛荒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耕地弃耕抛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甬政办发[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耕地弃耕抛荒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有效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制止土地弃耕抛荒的重要性。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是非常有限的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不仅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制止弃耕抛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减少季节性抛荒,杜绝全年性抛荒。

二、要按照能调则调、调不了种粮的原则,引导农户在不破坏农田耕作层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结构调整。

对无调整门路的农户,要加大引导力度,落实粮食种植。

同时,大力鼓励并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减少抛荒,促进规模经营。

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土地弃耕抛荒。

(一)对已征用及预征土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或由用地单位委托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耕种;已征用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政府规定收取抛荒费,并由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组织落实土地耕种,防止抛荒;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收回土地落实耕种或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对农户和承包经营单位耕地全年性抛荒的,按《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规定收取抛荒费;连续抛荒2年以上的承包耕地,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奉化溪口畸山地块项目招标

奉化溪口畸山地块项目招标

奉化溪口畸山地块项目招标
摘要:
1.项目背景
2.招标内容
3.招标条件
4.投标截止时间
5.联系方式
正文:
奉化溪口畸山地块项目招标
奉化溪口畸山地块项目现正进行招标,欢迎有兴趣的各方积极参与。

该项目位于我国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畸山地块,总面积约为2000 亩。

招标内容主要包括:畸山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及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权。

招标方将对投标方进行综合评估,以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

招标条件方面,投标方应具备合法有效的企业资质、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财务状况。

此外,投标方还需具备相关项目的成功经验和实力。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 前,有意向的投标方请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具体投标文件要求及送达地点请参见招标文件。

如有疑问,请联系招标方。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或[电子邮件地址]。

招标方将及时解答投标方的疑问,协助投标方顺利完成投标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浙政函〔2021〕88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浙政函〔2021〕8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要求支持我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的请示》(甬政〔2021〕17号)收悉。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确定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

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实物调查工作,按《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报批稿)》进行。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由你市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镇、村张贴,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你市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实物调查工作的政策宣传,依法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处理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依法稳妥处理实物调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问题,依法维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16日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为确保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一)工程占地区。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甬政办发〔2018〕92号•【施行日期】201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9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7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宁波市区(不含奉化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同意补办出让的,适用本意见。

各县(市)和奉化区可参照执行。

二、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一)商品住宅用地以独立宗登记的商品住宅用地,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50%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分摊或共用宗登记的住宅用地,按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经济适用房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8号)规定执行,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包含土地出让金。

(三)拆迁安置房用地按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商服、工矿仓储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其他用地统一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中商服用地补缴比例为50%,工矿仓储及其它用地补缴比例为40%,但各区已有规定高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一)按本意见补缴划拨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和容积率小于1的地块,按土地面积、地面地价补缴,其余一律按建筑面积、楼面地价补缴。

(二)基准地价更新的,按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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