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涉外文书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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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涉外文书的几点体会
一、与英文经济合同对比,可看到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的不足。
xx年,我在司法部涉外经济法律人才培训中心学习期间,受国防科工委中国卫星发射测控系统部的委托,翻译一份招标合同的草案,该合同是设立在英国伦敦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为支持其在太平洋上空的第二代卫星跟踪、遥测及指令
(TT&C)系统而发给我国防科工委的招标书的一部分,这份英国律师起草的合同草案对该项目的所有法律问题都作了详尽而准确的规定,充分地保护了其当事人英国海事卫星组织的利益,而我方参与投标的技术人员根本没有重视这份在整个招标书中只占很少一部分的合同草案,只作了技术性分析后就投了标,以至于对方因我方接受如此苛刻的合同条件不提出任何异义而感到无法理解,来函询问我方对招标书合同草案某些条款如何理解,我方这才发现这些技术人员根本没有弄懂也不能够确切翻译这一使用了大量限制性条款、逻辑性很强、包含大量法律术语的合同草案,于是委托我们尽快翻译。我们在翻译过程中深深感到,该合同的起草人对其所要起草合同的具体招
标项目了解得非常细致,包括一些技术细节问题,都作了准确的说明,确保自己一方的利益在各种可能发生情况下不受损失,很多条款列举了多种可能出现(有的是几乎不可能出现)的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处理规定,为了避免因法律制度及体系的不同而引起争议,该合同把关键性的法律名词术语包括象“当事人”、“签约人”这样的常用术语都给了定义,避免分歧产生。比较而言,我国外贸实践中,法律文书的起草往往不够认真、谨慎,为此造成损失的例子也不少见。我在工作中遇到一例。我区某厂从意大利进口一套面包生产线,其合同附件有一项条款是要求外方“免费提供烤盘”(烤盘是用于烤花样面包的附加设备),在谈判中,双方都清楚免费提供的是全套烤盘共360个,但由于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外方只给了10个烤盘,因而发生纠纷。长期以来,我国外贸大量使用固定格式合同,这种应急措施危害很大,使从事外贸的同志不钻研国际经济交往所涉外的法律问题,也不寻求律师的帮助,把格式合同作为良药妙方使用。其实,格式合同无法体现不同种商品买卖的特点,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商业习惯,甚至不同的商业或法律术语,只能笼统地规定一些原则,千篇一律地使用,只能增加商业交往中的法律风险。过去,我听说美国律师柯恩(教授)为准备来华投资的外商起草一份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合同草案收费10万美元感到非常吃惊,在翻译了上述合同后,
我部分地理解了国外的律师为什么收费如此高。他们的收费是和他们的工作量及对自己所担负工作的认真负责态度紧密联系的。这同时也是欧美国家律师的社会地位很高的原因。他们的工作态度应该为我们的学习榜样,但他们千方百计为其当事人谋利益的精神应引起我们的注意。如果我们疏忽了,就有可能让他们钻空子,造成我方的损失。
二、英文法律书籍和法律文书的翻译质量需要提高。
英语已成为国际经济和文化交流离不开的语言工具。律师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时,除了要解决大量由于不同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带来的冲突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查阅案件中法律文书及其所涉及到的法规的翻译件(有时是正式的,有时是非正式的)。这就必然涉及到翻译的准确性问题。对于不懂英语的律师而言,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如果有关法律文书的译本不准确,就会影响律师对案情的了解及进行客观而准确的分析。事实上,对一份法律文书的准确翻译是很困难的,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同一个法律术语在不同的语言中或不同的国度里有可能相差很大,有时甚至完全不同,这就需要作为法律文书的翻译者,或者我们律师本人对于对方国家的法律,包括法律名词的含义有较深的了解,并学习过专业的法律英语,才能初步适应工作的需要。在个别情况下,必须对译文加以注释,才能让人理解原文的全貌。
欧美各国有几百年的不间断的法制史,都形成一整套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庞杂,只有内行人才能理出头绪来。在美国,没有律师的帮助,打官司几乎是不可能的,且不谈其浩如烟海的各种法规,仅翻开其厚厚的法律词典,如美国的《布兰克法律词典》(Black Law Dictionary),就可以看到大量的法律名词和术语是其它词典根本没有的。据说这些术语连普通美国人也根本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只有律师和法官才使用。即使大多数常用的单词,在法律词典中的释义也与普通字典的释义相去甚远。这些艰深的法律语言提高了司法制度在整个社会的地位,并成了维持法官、律师高收入及高社会地位的工具之一。我们在翻译涉外法律文书时,要切实注重这些术语的特别意义。例如,英文“Accord and satisfaction”是美国商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和解和清偿”,但我见到有些文章,包括正式出版的法律译著都简单地根本其本义误译为“符合和满意”,使读者不知所云,再如,英国的两种律师“barrister”和“solicitor”,大多数人都译为“高级律师”和“初级律师”,但其实际意义和我国的“高级律师”和“初级律师”差别很大,对不了解英国律师制度的人而言,这样译只能造成误解。我国目前英文法律书籍及法律文书相当大一部分是由不懂法律的同志翻译的,不免造成许多法律术语翻译不准确或不规范,影响实际使用,这就要求我们法律界,特
别是律师行业培养自己的既懂法律又懂外语的人才,并在大量的涉外法律事务中得到锻炼,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三、我国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的质量有待提高。
与欧美国家律师所起草的法律文书相比,我国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大多显得粗糙。事实上,一份法律文书的内容往往能够反映出其起草者的工作态度、业务素质,而对外的法律文书,甚至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整体文化素质。我在给一些准备在国外使用的涉外公证书进行英文翻译时,发现一部分公证书起草很不认真,连司法部颁发的最基本的格式都不符合,翻译起来特别别扭。这样的公证书,如果再加上没有法律常识的人进行翻译(而这又是大量的),那么,拿到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就完全失去了代表一个国家的公证机关所出具的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如同一个小学生的作文一样,在对外经济贸易中,由于我国走入国际经济圈中的时间太短,大批从事外贸、法律工作的同志对有关国际经济交往、国际贸易的公约、惯例和习惯做法不够了解,因而大量采用格式合同,简单明了,原则性强,但过分粗糙,造成许多纠纷。我国目前涉外法律诉讼案件少并不是因为这类争议少,而是国内大多外贸公司不愿暴露自己的失误,以及外商对我国司法制度缺乏信心,宁愿私下和解而带来的表面现象,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