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概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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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理学

入门须知:1、什么是法理学?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4、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2一、与法理学相关的概念(一)一级概念概念研究对象法律中国西方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文法。

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准则,即制定法。

法中国西方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等的集合。

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法理学从整体上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原理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理论学科(共同的)法律现象法学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所有的)法律现象(二)二级概念31、法律现象:人类行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受法律调整而发生法律效果的一切现象。

法律的内容或要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法律规范部分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法律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法律现象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事件精神部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学说层次4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共同法律现象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 责任等2、法学体系:指由其所属的各个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或法学知识系统,又称为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

目前较有实际意义的划分如下:依据认识论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体系依据习惯分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边缘法学二、相关概念的联系51、法律是种概念,法是属概念;2、法理学是种概念,法学是属概念;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结构中的最高层次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也是法学的方法论3、法律与法是是法理学及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整理资料

法理学整理资料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学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3.法德概念:是法学的起始范畴,是法学研究的研究的核心,是人们对认识的法律现象的属性或观念的深层次把握。

4.法的定义的表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5.法的本质①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②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6.法的特征①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②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③权利义务性:法是规范权利和义务的规范④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7.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时间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8.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①假定②行为模式③法律后果9.法律规则的分类①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型规则(含义)②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10.法律原则概念: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

11.法理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①内容:法律原则不预设确定的实施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它无法为社会活动主体提供具体的行为准则。

而规则在内容的明确化程度上显然高于原则。

②适用范围: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很大,法律规则只适用于一类行为。

③适用要求:法律原则的适用具有一定弹性④法律规则之间往往互相排斥,法律原则则可以相互兼容12.法律原则的作用①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体现和宣告法律的基本精神;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②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弥补法律的漏洞;作为审判的依据;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③在守法过程中的作用13.法的形式渊源:法律上承认的发的主要形式。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令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制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展望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理学概论(标准版)

法理学概论(标准版)

法理学概论引论一、法学1、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2)法学具有务实性;(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所谓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经过提炼的行业语言;(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3、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应对的问题;二、法学思维1、概念: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2、特点: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三、法理学1、概念: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2、法理学体系:从研究范围和功能两方面研究。

从范围上看,法理学包括法本体论(尤其法概念论)、法价值论、法认识论和法方法论等,从功能上看,包括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人类精神的烟花离不开四边的哲学;(2)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解和境界;(3)法理学忠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第一章法一、法的名称二、法概念的争议(一)应然法与实然法1、所谓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的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是被称为“理念法”或“理想法”;2、所谓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1、自然法:以对人的预设为出发点,进而认为人得基本权利是自然发的关键,因此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法将会丧失实际上的约束力,即“恶法非法”,代表人物: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2、实证法: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张“恶法亦法”。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概念

法理学概念

概念1.法学: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3.法学体系: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4.法律:广义即为法律整体,狭义即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5.法:(产生、影响、内容、后果)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了由特殊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力与义务为内容,以保护、确认、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6.法的渊源: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

(故又称法源)7.法的效力:广义法对其指向的人们的约束力或强制力狭义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时间、空间、对象、事项)8.法律概念:对各种有关法律的行为、状态、事物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9.法律规范:(法律规则)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

(法律关系的前提依据)10.法律体系:(要素组成体系)要素: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组成:依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体系: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体系: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依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1.部门法:(即法律部门)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社会关系调整方法),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的总和。

12.权利:规范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3.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4.法律行为:人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5.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6.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力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2024法理学背诵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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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理学背诵清单一、法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探讨法的本质、法的存在和法的价值的学科。

它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包括法律的形式、内容和效力等方面。

二、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它具有客观性、强制性、稳定性和统一性等特征。

三、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按照内容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按照形式可以分为宪法和法律;按照效力可以分为强制性法律和任意性法律等。

四、法律体系的构成和特点法律体系由多个法律规范组成,它们之间存在着上下位、一般特殊、一般优先等关系。

法律体系具有合理性、稳定性和统一性等特点。

五、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原则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进行理解和说明的过程。

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有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等。

法律解释应当遵循权威性、一致性和公正性等原则。

六、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法律适用是指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

常见的法律适用原则有适用法律的优先原则、适用法律的最有利原则和适用法律的合理解释原则等。

法律适用应当注重实际情况和正义原则。

七、法律责任的构成和种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因果关系和过错等要素。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八、法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法律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个体或组织享有的权益。

法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需要依靠法律制度、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等多方面的支持。

九、法律伦理的研究和价值追求法律伦理是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的道德评价和规范。

法律伦理的研究可以帮助人们认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促进法律的合理发展和实施。

十、法律教育和法治建设法律教育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的过程。

法治建设是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实施和维护法律权威的过程。

法律教育和法治建设是推动社会进步和提高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2024法理学背诵清单到此结束。

通过对法理学的背诵,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掌握法律的分类和解释方法,了解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的原则,以及法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方式。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 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5. 法的规范作用:所谓法的规范作用,简而言之,就是法对于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

6. 法的社会作用:所谓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7.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8.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9. 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

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 或“法律后果归结”10. 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11. 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12.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13.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4.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 、或“法律渊源” ,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15.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法理学考试复习

法理学考试复习

法理学考试复习1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2 法学的概念: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3 律学的定义:秦代开始,法学领域出现了律学,也称“刑名律学”,又称“刑名法术之学”,是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学习、注释的法学4律学的特征:律学是封建社会正统的法学代表,但并非唯一存在的法学5 法学体系的概念:法学体系又可称为法律科学体系,它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体系:是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形成的一个整体6 法学产生的2个条件:(1)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2)出现了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法学并不是随着法律的出现而同时产生的。

法律起源在前,法学产生在后7 春秋四大家:(1)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法学观最重要的特点体现在“礼治”(2)道家的法律思想道家崇尚“道法自然”(3)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的核心思想史主张“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秩序(4)法家的法律思想:与儒家的“礼治、德治”相对立,“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

8 儒法两家的异同:同:根本目的都是维护专制统治异: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主张的“礼治”和法家主张的“法治”一直是对立的两个理论体系二者在统治方法上对立礼治、德治,人治法治,依法治国,法数势相结合。

9 西方近代法学四大家:(1)古典自然法学派:该学派的学说有以下几个特点:宣扬理想主义,主张人的自然权利;提出社会契约论‘(2)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力图体现各民族特有的精神,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

一个民族的法律只有符合该民族人民的共同信念和内心意识,才能适宜于该名族的生存和发展(3)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将法学研究与道德、伦理、政治等其他研究领域相分离,主张区分“实际存在的法”和“理想中的法”(4)哲理法学派:10西方自然学派的思想:新自然法学派学者不同程度地反对自然法学派的基本信条,强调回归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自由主义,不同程度地反对法律证实主义和功利主义,强调道德与法律的联系,并对正义问题进行了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全新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派11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明白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对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讲:1,神意论;神意论者以为法是由神制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别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进展时期: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以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接受识”,“世世代代别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那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失。

适应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适应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依照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以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具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算是讲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能够审理各种案件,也算是讲,执法者不过法律推理的机器,别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操纵论,社会操纵论即社会法学派,以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日子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妨碍;法或法学别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XXX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根据法律举行的有条别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理解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关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1,神意论;神意论者认为法是由神创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不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发展阶段: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

习惯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习惯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控制论,社会控制论即社会法学派,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管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依照法律进行的有条不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法理学的重要概念

法理学的重要概念

★法的效力的概念:广义,指法的约束里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檔的效力;狭义,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檔的效力;★法律体系的概念: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法律责任的概念: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概念:1过错责任、是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2无过错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3公平责任、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具有权利能力,就意味着没有资格享有权利,甚至也没有资格承担义务;★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首先意味着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法律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创制的概念:法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法典编纂的概念: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法的创制活动;★法的遵守的概念: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各国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物和行为的活动;★法的执行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广义: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法的适用的概念: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律监督的概念: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这是广义的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法律解释的概念: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法律推理的概念: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程序的概念: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诉讼结构的概念:指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方式和关系,即诉讼主体行为的安排、组织和关系所构成的诉讼关系模式;★诉讼程序的概念: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争议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2价值分析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运用价值分析法的时候必须遵循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必须坚持现实主义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3实证分析法,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的理论命题;以及,比较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区别于其它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法的要素区分为3类:规则、原则、概念;1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定义的一般性规定;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则和准则;3法律概念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规则的种类:一、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又叫强制性规则;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三、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明确的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四、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功能: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和规章、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等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1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2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法律创制活动;3法律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的特殊分类:1公法和私法、2普通法和平衡法、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法律效力的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的法;★法的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法的对象效力的范围有哪些 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结合主义★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有哪些 1全国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是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2地区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是地区性法律的管辖空间;3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特定条件下其效力;4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该条约和协定的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有哪些 1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2法的终止效力,即法律通过明令被废止或被默契废止的形式,而终止其效力;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法律体系的特点: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相近概念的区分:1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2法律体系同法学体系:a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b由于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而法律体系属于规范范畴,因而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就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的多;c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而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多个不同的国家可能在法学体系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3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a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以法律部门的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b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标准;c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4法律体系与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的特点:1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基本要素;2在某一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3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则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同或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法规所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2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既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就特别少;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主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法律部门,它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的、占主导作用的地位;2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经济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国家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和各种经济组织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劳动法法律部门: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以及其他防止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刑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诉讼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9军事法法律部门:是指关于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0国际法法律部门:是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动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从结构视角,任何类型的法法律制度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法律行为释义:法律行为作为实体是从一般行为中分化出来的特殊行为,作为范畴是一个组合概念,“法律”是对“行为”的命定;★法律行为的特征:1社会性,a、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在于人的行为是社会的产物,即受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的制约,并且是从社会习得的;而不仅是自然的禀赋;b、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行为是社会关系的创造者;c、人的行为是社会互动行为,即引起他人行为的行为;d、法律行为是其他社会行为的形式或一个方面;e、受社会规范的制约;2法律性,是法律行为区别于一般社会性为的根本特征;a、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b、法律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c法律行为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3可控性,法律行为都是可以控制的行为,既可以收到法律的控制,又能够受到个人的自我控制;a、法律意义上的行为都是有规律的;b、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4价值性,a、法律行为是基于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意义的评价而作出的;b、法律行为是以需要为机制的,由行为人的需要所推动或引发;c、法律行为是一种对象性实践活动,体现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法律行为的结构:一、内在方面;1动机、2目的、3认知能力;二、外在方面、1行动、2手段、3结果;★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守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非要式行为则是无需具备特定形式或程序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意志行为是行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观效果与其意志取向一致的行为;事实行为的特点是,其法律效果是出于行为者的期望和预想之外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即责任主体,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主体;2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存在两种情况下的关系,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另一种情况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4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生的、财产的、对精神的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5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归责原则包括:1责任法定原则;2因果联系原则;3责任相称原则;4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环境;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权利与义务;★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典型形态:1物、法律上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结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权利、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法律事实的种类的常见划分方法:1事件和行为、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2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确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当该事物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排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3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存在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5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6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中,还应包括一种特殊类型的立法,即特别行政区立法;★立法的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立法首先应体现科学性原则;2适时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创制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3民主化原则、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贯彻民主化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4合宪性原则、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审议;3法律议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守法的主体:从法的应然角度讲,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所有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都应该成为守法的主体;★守法的条件:1良好的法律的存在;2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3良好的法律环境; ★执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亦称。

法理学重点归纳

法理学重点归纳

1、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概念: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3、法的产生:(1)根源: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组织(2)标志:a、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从而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b、出现权利和义务的划分c、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3)产生背景1、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政治根源:生产力的提高,促进私有财产的发展,从而出现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

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的产生,解决争端的方式逐步演变为强者对弱者、富人对穷人、有权者对共有财产的赤裸裸的、野蛮的占有、掠夺;通过第三方的调解这种自愿解决争端的形式也为由第三方强制解决的方式——审判或仲裁所补充。

2、法产生的社会组织根源:在氏族组织解体的过程中,氏族首领的地位发生了质的变化,氏族首领的权力变成了一种压制性的权力。

3、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在原始公社解体的过程中,社会分工和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也带来了人们价值观念和文化的变化。

4、习惯、习惯法、成文法:5、法的外部特征:A、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规范)B、法律这种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C、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摄于关系的D、法律规范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6、法的阶级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观)(1)法是一种意识形态。

属于思想范畴,是人的意志,不是社会关系,是立法者为实现某种目的而规定的行为规则,是一定意志的体现。

(2)法体现的不是全社会意志而是“统治”阶级意志。

(3)法反映统治“阶级”共同意志,而非其中个别人、个别集团的任性,但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过统治阶级内部和外部的斗争。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2、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客观)法的物质根源、物质制约性。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绪论
●法学
●概念与分类
●概念
●001、法学的含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学科类型
●学科性质
●产生与发展
●002、法学的产生条件
●003、法学的发展(中国、西方)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004、自然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
●005、分析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2019法学论述)
●006、社会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
●007、其他法学流派
●马克思主义法学
●008、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009、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011、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理学
●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
●012、含义、研究对象、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013、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涵
●01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
●0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容(2022非法学论述:法治与德
治)
●016、良法善治理论(2017非法学论述:如何打造良法)
●017、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
●018、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

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章法理学

1.1.7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所应当 承担的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补救、强制和惩罚三种。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 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三种。
1.1.7 法律责任
1.3.2 法与政策 1. 区别: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 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稳定性程度不同。 2. 联系: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靠法律贯彻实 施。
1.3.3 法与道德
(一)区别 起源时间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具体内容规定不 同;实现方式和手段不同;调整范围不同。
(二)联系 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的评价标准 和推动力量;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促进作用。
1.1.6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按 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由这些 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划分标准——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为主,以 调整方法为辅。 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 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经济法、资源与环 境保护法、军事法。
1.1.4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 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并且是一定 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 和法人。 公民、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 能力(法律资格)和行为能力(能力)。
1.1.3 权利和义务
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行 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 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义务包括两个部分:(1)必须根据权利人的内 容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 的行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2) 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或者 “消极义务”。

法理学名词

法理学名词

1、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有两个层次第一个:法学方法论的原则;第二个: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3、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4、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5、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6、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7、法的渊源: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

所谓资源就是基于习惯、判例、先前法、外来法,还是基于道德、宗教戒律、乡规民约、政策、决策、学说之类形成的。

所谓进路,是基于立法、行政、司法,还是基于国际交往之类形成的。

所谓动因是基于日常社会生活、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之类的作用形成的。

8、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

9、法的汇编:在法的清理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10、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将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

11、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2、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法理学概念整理

法理学概念整理
法治④不成文法→成文法⑤族群之法→世界之法 16. 法律发展方式:①法律继承②法律移植③法律创新 17. 法律概念:人们在不断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
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18. 法律规则: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
法制
43. 法制与法治的主要区别:法治表达的主要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法制 主要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法制属于工具操作范畴,法治则属于政治理想的范畴;法治以 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是市场经济基础上、民主政治体制中的治国方略;法制关 注的焦点是秩序,法治关注的是法律的至上权威。
44. 立法:国家专门机关遵循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 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 门活动
结构的社会规范 19. 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①假定条件②行为模式③法律后果 20. 法律原则:对一定时代与社会中普遍价值观念的法律表达,并集中彰显了人们为法律所
设定的调整社会所应达致的目标 21.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根据法律所结成的一种规范性关系 22. 法律意识: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
是立法、 执法、 守法、
41. 现代民主:遵循预定的程序,在平等基础上少数服从多数,从而实现大多数人的统治权 力,即以服从多数、遵循程序、保护少数等基本原则来体现的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或国 家制度
42. 民主与法制的一般关系: ①互相依存, 不可分离 .民主政权是现代法制存在的前提, 规定和确认民主权利的范围②互相渗透,彼此补充③相互保障,彼此促进④相互制约, 彼此平衡
48. 法律遵守: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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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学体系: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7.法律的特征:①调整社会关系②国家制定或认可③权利与义务为内容④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8.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①确定性②概括性③程序性④公开性⑤平等性⑥不溯及既往性
9.法律作用: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10.法律作用的特点:①人为性②现实性③局限性
42.民主与法制的一般关系:①互相依存,不可分离.民主政权是现代法制存在的前提,法制规定和确认民主权利的范围②互相渗透,彼此补充③相互保障,彼此促进④相互制约,彼此平衡
43.法制与法治的主要区别:法治表达的主要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法制主要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法制属于工具操作范畴,法治则属于政治理想的范畴;法治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是市场经济基础上、民主政治体制中的治国方略;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法治关注的是法律的至上权威。
11.法律的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预测作用④强制作用⑤教育作用
12.法律的社会作用:①分配社会利益②解决社会纠纷③实施社会管理
13.法律起源规律:①个别调整→规范调整②习惯→习惯法→制定法③自发调整→自觉调整
14.法律发展基本理论:①理性建构论②法律与主权命令说③法律的历史进化论
15.法律发展规律:①神法→人法②身份的法→契约的法③古代民主法治→人治→现代民主法治④不成文法→成文法⑤族群之法→世界之法
52.司法基本原则:①司法公正原则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③司法平等原则④司法
53.
54.5Biblioteka .③推动法律进化,引起法律的革新56.如何通过法律实现正义:①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使正义要求规范化、明确化从而促进和保障权力分配的正义②通过法律实施,发挥法律的特殊强制性,惩罚非正义行为,以促进和保障正义的实现③通过公正地解决冲突,裁决纠纷,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47.法律实施:也称法律实行,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包括法律遵守与法律适用)
48.法律遵守: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49.法律适用:国家专门机关及公职人员严格依法适用法律
50.司法的特征:①主体特殊性②专业性③国家强制性④程序法定性⑤裁决权威性
51.司法权特征:①终局性②中立性③独立性
28.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29.法律实现: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一定意志、利益和目标经过法的有效实施,从而转化为社会实现的过程与结果
30.法律效力:法律的保护力和拘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具有的普遍支配性力量
31.法律实效:社会主体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进行行为,法律在实践中被遵守、执行、适用
20.法律原则:对一定时代与社会中普遍价值观念的法律表达,并集中彰显了人们为法律所设定的调整社会所应达致的目标
21.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根据法律所结成的一种规范性关系
22.法律意识: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
23.法律观点:泛指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
32.法律效果:法律为了实现其目的,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而对整个社会产生的客观影响和实际后果
33.法系: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34.法律体系:由一个国家内部各现行法律部门构成的有机统一体
35.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并自中世纪起,在西欧大陆各国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在这种法律制度影响下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16.法律发展方式:①法律继承②法律移植③法律创新
17.法律概念:人们在不断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18.法律规则: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社会规范
19.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①假定条件②行为模式③法律后果
44.立法:国家专门机关遵循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
45.立法程序: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废止法律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
46.法律解释:一定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36.民法法系主要特点:①强调私法,保障私权②强调理性与哲理③法学家的重要作用④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法源
37.普通法法系: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38.两大法系四点区别:①法律渊源②法律实用③分类技术④哲学立场不同(理性主义和经验哲学)
39.法治的含义:①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②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③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④一种文明的法的精神⑤一种理性的理想的设法秩序和社会状态
40.法制: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事实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
41.现代民主:遵循预定的程序,在平等基础上少数服从多数,从而实现大多数人的统治权力,即以服从多数、遵循程序、保护少数等基本原则来体现的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或国家制度
名词解释
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
2.法理学: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的理论法学
3.法律现象: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接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
4.自然法:评价实在法的内在正义标准
5.自然权利:个体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与让渡的权利
24.法律观念:指人们重视、遵守与自觉执行法律的思想意识
25.法律心理: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
26.法律思想体系:高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
27.法律观念ⅱ:介乎理性与感性之间的阶段,既有零散、偶然、感性的认识,也包括一些系统、必然的理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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