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渝05破109号重庆市金尹洗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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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典型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典型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典型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典型案例有:
1. 《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该案例明确了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破产企业面临核心优质资产灭失、机器设备闲置贬损等风险,管理人申请由投资人先行投入部分资金进行试生产,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该案例创设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重整案时,允许投资人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试生产的规则及标准,符合破产保护理念,对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等具有积极意义。

2. 《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该案例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发现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依申请举行听证后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该案例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清算各方合法权益,确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进一步明确了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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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的说明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的说明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03•【分类】地方司法文件解读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的说明一、《规范》的起草背景2021年1月8日,重庆五中法院发布《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简称《指引》),为重庆法院的预重整工作提供规范指引。

2023年6月27日,重庆五中法院对《指引》进行了修正。

《指引》施行以来,重庆五中法院对预重整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绩,也反映出部分问题。

今年3月,重庆高院要求重庆五中法院进一步加强对预重整程序实施情况的调研,修改完善预重整相关制度。

经调研,《指引》施行过程中,反映比较突出的有几个问题:一是破产申请审查阶段的预重整,备案标准较严,期限较短,债务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沟通不够充分。

二是破产申请前的预重整适用率较低。

三是少数预重整辅助机构主动性不强,中立性不够,未能全面保障债权人利益。

针对前述问题,重庆五中法院在重庆高院的指导下启动了对《指引》的修改工作。

为完善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有效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救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了《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简称《规范》)。

《规范》要求预重整应当坚持有为司法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债务人自救与当事人自治有机融合,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效衔接的原则。

二、《规范》的主要内容《规范》共6部分29条,包括①一般规定;②预重整备案登记;③预重整工作指引;④程序衔接;⑤重整计划的批准;⑥附则。

具体如下:1预重整备案登记《规范》规定,拟以重整为目的,与债权人、意向投资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备案登记,无需债权人同意。

是否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取决于债务人自身。

人民法院对预重整备案登记仅作形式审查,不立案,不编立案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0•【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01.某县华蓉电站诉某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基本案情原某县玉溪电站坐落于玉溪河下游,取用玉溪河水运行发电。

后因该电站属于三峡水库淹没安置企业,该县移民局对其进行了淹没补偿销号。

2008年6月,玉溪电站所在地乡政府主持将该电站安置补偿后的残值回购资产进行拍卖,某县华蓉电站(以下简称华蓉电站)经营者以40万元价格取得该电站的财产所有权,并投入资金对其进行改造。

该电站在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后继续取用玉溪河水进行发电生产经营。

2015年11月,某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因投资修建蒋家沟水库,在玉溪河上游修建朱家沟拦河借水工程,导致华蓉电站无法运行,所有设施设备闲置废弃,该电站遂向水投公司提出索赔。

水投公司委派第三方评估公司对电站资产进行了评估,拟收购该电站。

评估公司确认电站资产市场价值为285.51万元。

由于资产金额较大,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再次委托评估公司对该电站资产进行评估,确认电站资产市场价值共计303.17万元。

华蓉电站于是变更诉讼请求增加了赔偿金额,并要求水投公司承担咨询评估费。

裁判结果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兼顾上下游各方利益。

水投公司通过拦河方式将玉溪河水引流至蒋家沟水库,虽目的在于保障农田灌溉和人畜饮用,具有公益性质,在水源不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满足,但该截水行为客观上造成下游的华蓉电站无水可用,致使其设施设备闲置废弃,损害了电站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支持华蓉电站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水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支持事关群众福祉的民生和公益项目建设的同时兼顾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辖区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相关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已于2021年11月4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3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为推进企业依法破产,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债务的现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按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应当防范和打击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权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对于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但是存在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的企业,应当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撤销或者否定不当处置财产行为,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破产程序中发现相关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逃废债务行为:(一)以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不当关联交易、虚构交易等方式隐匿、转移、处分债务人的资产;(二)以为他人提供保证、债务加入、在企业资产上设定权利负担等方式恶意增加债务负担;(三)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占企业资产;(四)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弃企逃债;(五)以虚假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骗取生效法律文书;(六)其他损害债权人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渝五中法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渝五中法发〔2021〕22号为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以下简称“执转破”)工作,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提升司法效率,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执转破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

杜绝利用执转破程序恶意阻却执行及逃废债行为。

第二条执行法院向本院移送的执转破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被执行人为本市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或者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三条执行法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经查询银行、市场监管机构、车辆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单位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经两次拍卖、变卖后仍无法变现的,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执行法院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执行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四)经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的;(五)被执行人财产已经拍卖、变卖,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

第四条被执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被执行人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二)被执行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无法清偿债务;(三)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四)执行法院受理该案时,已有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五)企业长期亏损,且依被执行人当前的信用状况、融资能力,扭转困难。

威诺克:新时代证券关于威诺克风险提示性公告

威诺克:新时代证券关于威诺克风险提示性公告

新时代证券关于重庆威诺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提示性公告新时代证券作为重庆威诺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一、风险事项基本情况(一)风险事项类别(二)风险事项情况1、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任志华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重庆市永川区区人民法院出具了限制消费令,具体情况如下:限制消费对象:任志华执行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编号:(2019)渝0118执4860号,2019年11月15日2、公司停产及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主办券商近日通过查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获悉公司破产重整已被受理,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办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被申请人:重庆威诺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编号:(2020)渝05破申3号3、涉诉情况未能及时披露主办券商通过公开查询途径获悉威诺克存在多起诉讼未及时披露的情况,经多次提醒企业仍未对其进行补充披露,具体如下:以上涉诉情况为可公开查询平台获取之信息,案件具体涉诉金额无法获悉,主办券商已提醒公司尽快按照披露标准充分对涉诉情况进行披露。

二、风险事项进展情况1、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主办券商已于发现该事项的第一时间已提示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发,并进行全面梳理是否存在其他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

截至本次风险提示发布日,公司回复已在积处理相关事项,限制消费令已经提交消除申请,将尽快消除消费限制令。

2、公司停产及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威诺克经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于2020年1月8日起因重大事项股票暂停转让,主办券商在知悉相关事项后提醒企业尽快提供材料变更暂停转让事项,因企业相关具体事项仍在梳理沟通、涉及律师、企业进入春节假期,未能及时办理变更股票变更转让等事项,相关事项已于公司2020年1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暂停转让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进行说明。

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案例

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案例

虚假注册资本罪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显贵与蔡量(另案)于2007年2月13日共同出资30000元,在酉阳成立了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宋显贵任法人代表,蔡量任经理,拟在酉阳县细沙河修建水电站。

随后二人商议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追加500万元,以显示公司实力,便于办理细沙河电站的各项手续及融资等。

被告人宋显贵、蔡量在无资金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在重庆市区找人借款500万元用于验资。

2007年4月,蔡量找到重庆市华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郑有钢,请其帮忙借资500万元用于验资。

2007年4月23日,被告人宋显贵、蔡量获得500万元借款后,以重庆北城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的名义入股500万元到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2007年4月24日在重庆君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获得验资报告后,于次日便将所借的500万元全部还给了借款人。

2007年4月26 日,被告人宋显贵、蔡量在酉阳县工商局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变更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3万元人民币,并于2008年5月28日获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显贵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显贵与蔡量(另案)于2007年2月13日共同出资30000元,成立了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宋显贵任法人代表,蔡量任经理,拟在酉阳县细沙河修建水电站。

随后, 为显示公司实力,二人商议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追加500万元,便于办理细沙河电站的各项手续及融资等。

被告人宋显贵和蔡量在无资金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在重庆市区找人借款500万元用于验资。

2007年4月,蔡量找到重庆市华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郑有钢,请其帮忙借资500万元用于验资,并根据郑有钢的要求将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印章交给郑有钢保管。

2007年4月22日,郑有钢表示可以借款后,被告人宋显贵和蔡量协商约定:将所借资金500万元以重庆北城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系蔡量的独资公司)的名义入股到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并约定500万元中被告人宋显贵占245万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6〕289号)相关规定,现对2022年二季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予以社会公布:一、四川精中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2022年3月15日,渝中区人力社保局接到投诉,称四川精中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的渝中区大杨石组团黄荆社分区2-5-1/04地块项目机电分包工程中拖欠劳动报酬。

经查,四川精中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DL96D,法定代表人为陈斌,公司地址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575号2栋21层2107号-2108号)拖欠20名农民工工资38.9万元。

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多次通知该单位接受调查询问,但该单位拒不配合。

2022年3月31日,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向该公司下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逃避支付)》,责令限期支付所欠工资,该单位逾期未履行。

2022年4月15日,渝中区人力社保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渝中区公安分局,渝中区公安分局已立案。

二、重庆泰尔盾机械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11日,大渡口区人力社保局陆续接到多人投诉,称重庆泰尔盾机械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

经查,重庆泰尔盾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6342430,法定代表人为张小梅,公司地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区人和街道镜泊中路5号1幢),共拖欠7名劳动者劳动报酬9.88万元。

2022年1月11日,大渡口区人力社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逃避支付)》,但该公司逃避支付,其法定代表人张小梅逃逸。

债权申报指引

债权申报指引

(附件二)债权申报指引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裁定受理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为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0发布了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申报债权的公告,现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喀什银瑞林酒店作为喀什市疫情防控临时安置点,管理人目前无法进驻喀什银瑞林酒店,也无法接管该酒店。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暂不确定,后期将通过法院发布公告形式予以确认。

管理人为使债权人了解债权申报程序,指导债权人申报债权,维护债权人利益,保证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债权申报指引。

一、申报主体法院裁定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时,对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作为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法院发布的申报债权公告,债权人应于2020年7月17日前申报。

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三、申报材料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文书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

申报债权应提供如下材料:1、《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表》、《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债权人为企业的,上述文件须债权人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上述文件须债权人签字摁手印确认。

债权人在填写《债权申报表》之外,可以向管理人提交债权说明书(原件),对申报内容进行说明;债权人申报的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滞纳金等债权,需附相关计算清单(原件),说明计算依据与过程。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债权清理和追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债权清理和追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债权清理和追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4.10•【字号】渝劳社办发[2001]86号•【施行日期】200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债权清理和追缴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8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局(分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64号)精神,规范对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清理追缴工作,避免或减少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或损失,针对前一阶段此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商市财政局同意,现就做好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债权清理和追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破产企业欠费情况,及时提出债权申报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在收到辖区参保企业破产的通知后,要对该企业自参加养老保险以来至法院宣告破产之月止,养老保险费征收、养老金拨付以及核借生活费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及时向受理法院提出债权申报。

申报前要处理好以下问题:(一)对历年欠拨养老金和核借生活费余额同时不为零的企业,欠拨养老金必须首先用核借生活费冲抵,冲抵后余下的部分才能冲减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

(二)对破产前发生过拆分、合并的企业,要全面清理本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养老保险业务、财务数据,防止出现债权遗漏造成基金损失。

(三)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规定,为提前退休人员计提的养老保险费应列入破产费用,不得作为欠费处理。

二、建立企业破产情况报告制度涉及企业破产案件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要在受理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1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局书面报告破产企业与养老保险债权相关的全部情况,并填报《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债务清理表》(见附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苏高法电(2017] 794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 79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中院清算与破产庭、金融与借贷庭,苏州中院执行裁决庭,无锡中院金融庭,常州中院民五庭,镇江中院民四庭,南通中院金融庭(清算与破产庭),泰州中院金融庭、民四庭,淮安中院执行裁决庭,盐城中院民五庭,宿迁中院民三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审判庭:为进一步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统一执法尺度,更好地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僵尸企业清理,省法院民二庭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改版)》,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在破产审判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报送省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17年11月17日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2011年11月发布,2017年11月修订)目录第一章基本理念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一节案件管辖第二节破产能力第三节破产原因第四节申请主体第五节破产申请审查受理第六节与受理破产申请有关的事项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破产债权及清偿顺序第八章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第九章重整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一、基本理念从事企业破产审判,应当坚持以下基本理念:1.积极依法受理。

企业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企业能否顺利有序退出市场,事关债权利益能否得到周到保护,兼具债权集体清偿、纠纷集中化解、企业破产保护、推动要素释放等多项价值。

人民法院应当以积极的、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对待企业破产工作,切实肩负起服务保障市场主体破产退出的法定职责,不得在破产申请受理上设置法外条件,不得限制或阻止破产案件立案受理。

破产中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为何被列为“劣后债权”?——“深石原则”的司法适用

破产中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为何被列为“劣后债权”?——“深石原则”的司法适用

破产中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为何被列为“劣后债权”?——“深石原则”的司法适用阅读提示在笔者办理的破产案件中经常遇到的一种现象是,在股东申请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又以债权人的身份到公司去申报债权,往往股东所申报的债权金额巨大,且在表面上看证据充分,债权真实;但实际上这些债权是股东在运营公司的过程中长年累月对公司的投入,只是没有计入注册资金或资本公积罢了,或者是通过与公司进行不公正的交易所获得的。

对该种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应当如何处理呢?在何种情形下,该种债权会被认定为劣后债权劣后清偿呢?笔者将通过四则案例向大家揭晓答案。

裁判要旨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应被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清偿。

案情简介一、2007年5月30日,奇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是铁矿石地下开采销售等,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达某集团占股100%全资持有。

二、2017年1月13日,启东县法院依法受理了奇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兴某破产清算所为管理人。

三、在破产案审理过程中,达某集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额高达202622117.44元;根据债权申报资料显示,达某集团自2007年至2017年10年间,向被告奇某公司转入的资金分别为矿山建设工程款、设备款、货款、借款等类别。

四、此后,其他债权人以达某集团明知2000万元注册资本无法运作奇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为由,诉请将达某集团2亿多元的债权确认为劣后债权;达某集团及管理人均不同意该种观点。

五、本案经启东县法院一审最终确认,达某集团对奇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为劣后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的顺位清偿。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若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的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主要依靠向股东筹借,股东因此所形成的债权可否被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清偿。

重庆市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若干规定(试行)-重府发[1996]28号

重庆市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若干规定(试行)-重府发[1996]28号

重庆市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重庆市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若干规定(试行)(重府发〔1996〕28号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第一条为了建立国有企业破产淘汰机制,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生产要素合理配置,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所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破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实施破产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破产,统一政令、相互配合、协助司法;(二)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三)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促进生产要素例题配置;第四条企业主管部门(含资产运营机构或监督机构,下同)在企业实施破产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协助企业制定破产预案;(二)审查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三)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宣传;(四)协助保护破产资产;(五)协调解决破产预案中的问题;(六)配合有关部门和接收方作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第五条经委、计委、体改委、财政、税务、银行、劳动、审计、国资、工商、国土、房管、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实施破产中的问题。

前款所列部门和单位共同派员组成企业破产清算筹备组和清算组,经法院认可关在法院领导下,负责企业破产清算筹备和清算工作。

企业破产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接受清算组的委托,具体承办企业破产清算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提出破产议案并提交职代会讨论;(二)拟订破产预案,连同破产申请上报企业主管部门;(三)企业主管部门对破产预案和破产申请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四)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企业持有关资料向工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014-2020富阳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2014-2020富阳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2014-2020富阳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2014-2020富阳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浙江永正控股有限公司等37家企业合并破产案案例索引(2017)浙0111破10-43、50、51、52号关键词同步机制、项目化运行、拆破衔接、债权回购背景事实浙江永正控股有限公司是我国着名包装纸生产基地富阳最大的造纸企业。

2015年,富阳最大的两家龙头造纸企业浙江永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正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组建而成永正控股。

2016年,永正控股生产的纸和纸板产量排名全国第21位,浙江省第4位,主营业务收入、工业产值、上缴税收均位列浙江省造纸企业前5强。

后该公司因生产成本高、利润低,经营亏损严重且盲目投资、自身造血功能不足等因素导致无力清偿到期债务陷入困境。

审理经过2017年6月开始,富阳法院陆续裁定受理永泰公司、正大控股等关联公司37家破产清算,后经管理人申请裁定37家公司合并破产清算,并决定原担任永泰公司、正大控股的管理人组成联合管理人,对外统一以永正控股管理人名义开展工作。

2017年11月15日,永正控股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分组表决规则》等各项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会后,管理人陆续启动资产处置。

2018年5月,永正控股造纸板块资产完成整体转让。

2018年7月,永正控股下属企业江南国际商城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分组表决规则》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并获得法院裁定批准,重整投资款即时到位,江南国际商城实现再生。

永正控股合并破产案涉债权1647笔718家,债务规模近100亿元,盘活资产46亿元余元,主体资产处置完毕用时13个月左右。

案件整体推进效率高、社会效果好,并注重创新。

典型意义一是率先尝试项目化运行机制,高效推进破产程序。

本案是富阳法院破产案件项目化运行机制从理念到理论再付诸实践的首个案件载体。

重庆破产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4日)目录01 力帆系企业破产重整案02 重庆九七九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3 重庆欧特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04 重庆南岸快乐摇篮幼儿园破产和解案05 重庆奥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行和解案06 重庆手之舞游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7 云阳县云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08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09 重庆市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巴南区南泉供销合作社、张勇、曾晓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10 处罚管理人拒不履职案01 力帆系企业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6月至8月期间,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分别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

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分别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破产重整,并申请实质合并重整。

(二)审理情况本院受理申请后,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对力帆系22家企业破产重整申请案进行听证审查,依法于2020年8月11日、21日分别裁定受理力帆系企业重整案,8月28日裁定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决定对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案进行协调审理。

10月13日、15日,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

11月25日、27日,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1月25日,力帆股份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1月30日,本院分别裁定批准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重庆晶科地产破产公告

重庆晶科地产破产公告

重庆晶科地产破产公告
根据重庆晶科地产破产公告,公司正式宣布破产,并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和债务处理。

公司表示,由于资金链断裂和经营困难,已无力偿还所欠债务,故不得不选择破产处理。

根据公司的官方公告,破产清算将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公司也将积极配合清算程序,全力保障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通过合理的方式对债务进行偿还。

重庆晶科地产表示,破产是公司目前面临的最佳解决方案,将通过整顿经营、减少债务负担等方式,重新组织和调整企业,争取尽快恢复正常经营。

易亚玲与魏康西、重庆长江映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易亚玲与魏康西、重庆长江映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易亚玲与魏康西、重庆长江映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10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毅余彦龙彭海波【审理法官】张毅余彦龙彭海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易亚玲;魏康西;重庆长江映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邹晓黎;重庆欧普提克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唐常毅;张雪宁;罗艺;舒培轩;叶浩男【当事人】易亚玲魏康西重庆长江映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邹晓黎重庆欧普提克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唐常毅张雪宁罗艺舒培轩叶浩男【当事人-个人】易亚玲魏康西邹晓黎唐常毅张雪宁罗艺舒培轩叶浩男【当事人-公司】重庆长江映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欧普提克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金祎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张雨乔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金祎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张雨乔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强金祎张雨乔【代理律所】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易亚玲;邹晓黎【被告】魏康西;重庆长江映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欧普提克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唐常毅;张雪宁;罗艺;舒培轩【本院观点】魏康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诉讼代表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魏康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魏康西撤回起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渝高法〔2020〕6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渝高法〔2020〕6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渝高法〔2020〕65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法〔2019〕285号)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设立重庆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2019年12月31日(含本日)之后,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以及与前述案件相关的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和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为确保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就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管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2019年12月31日之前,当事人已向其他中、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公司(企业)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裁定受理,不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2019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法院按照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原相关规定办理。

2019年12月31日(含本日)之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法院审查后,将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与破产法庭办理相关材料移交手续。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细则(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细则(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细则(修订)》的通知本院各相关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细则(修订)》已于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细则(修订)第一条为顺利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管理人积极性,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和质量,根据企业破产法、市高法院《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本院《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用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中必要的破产费用支出。

第三条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本院设立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初核小组,初步审核本院审理案件中的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申请。

第五条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初核小组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以及破产审判部门、司法行装部门、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企业破产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的,管理人可以申请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一)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的;(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的。

第七条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用于支付下列破产费用:(一)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二)档案保管费用;(三)管理人报酬;(四)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五)应当支付的其他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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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5破109号重庆市金尹洗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及指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渝05破申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重庆市金尹洗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7月31日在重庆市法院一体化平台双随机摇号选定“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为重庆市金尹洗煤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明确债权人在债权申报阶段的权利义务,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及风险,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作如下指引:
一、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即2020年6月16日)对重庆市金尹洗煤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
债务人公司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即2020年9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申报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62号动力国际B幢11-6;
电话(略);谢志强,联系电话(略)。

受理债权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

特别提示:管理人不接受到付邮件。

为方便债权人,提高本案办理效率,债权人可登录“易清算破产案件智慧操作平台(略)”进行债权申报,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易清算破产案件智慧操作平台”进行债权申报。

三、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的注意事项
(一)债权人在现场申报时仅需要提交与原件证据核对一致的的复印件,但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以便管理人进行核对,债权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管理对其所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二)债权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三)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即2020年6月16日)视为到期;
(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如附有利息的,利息应计至受理日(即2020年6月16日)止;
(五)债权人务必在债权申报表中地址栏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收件人、电子邮箱、通信地址、手机号码等,并按要求填写《债权人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
(六)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以及未来获得债务人公司(破产企业)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另外对债务人公司(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管理人将依法清收;
(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八)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请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十)连带债务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十一)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十二)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十三)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十四)申报债权金额必须明确,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即2020年6月16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请提交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
(十五)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主要法律后果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五、补充申报债权费用标准
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至管理人确认的债权申报地点、时间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收取标准管理人参照2007年4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债权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提交如下四类申报材料。

(一)债权申报登记表(请按照指定表格填写,可加页)
请在债权申报登记表中填写债权申报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申报债权金额、债权担保情况、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况。

债权申报表首部的“申报人编号”由管理人填写。

债权申报表尾部“申报材料提交日期”为申报人到管理人办公场所实际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的日期。

附利息(如有)的债权,请一并附详细计算过程。

债权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债权申报表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由债权人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二)《债权人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
1.为便于申报人及时收到管理人各项文书,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申报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包括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

2.破产案件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3.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使与破产事务相关的通知、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自文书、材料等邮寄退回或管理人按照申报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进行发送但发送失败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申报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4.为便于申报人受领债权分配,申报人应当如实向管理人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等转入申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的款项,视为申报人受领。

(三)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人为机构的,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请参照范本);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到管理人办公场所现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
①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请参照范本);
②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

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
(1)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请参照范本);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四)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证据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合同、买卖合同、施工合同等);
2.相关票据(如划账单、汇款单、转款凭证、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以及相关的抵、质押登记证明等;
4.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已审理完毕或正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裁决、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裁定、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如果提交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同时还需提交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程序确定的债权,除提交民事调解书外,还需要提交与调解内容有关的一切证据,管理人将根据证据材料严格审查。

5.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6.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的其他原始材料。

以上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证据材料,请按照证据材料的形成时间先后排序,并提供原件(供核对使用)及复印件。

七、特明说明
(一)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9月23日上午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受疫情影响,人员不宜聚集,本次会议为网络会议,召开方式另行通知,请准时参加。

(二)本《债权申报指引》及其附属表格只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程序中相关申报指导及风险告知,文中加黑字体、加大字号、加下划线内容请债权人予以关注。

(三)债权申报登记程序不构成对债权的确权后果,不构成对进行了债权申报登记的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已过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四)如本《债权申报指引》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文件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重庆市金尹洗煤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8月22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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