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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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协调地进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或与邻市交界区域发生地震对我市造成灾害时,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首要职责,坚持预防为主,地震监测、预警、防御、应急准备与救援相结合,常抓不懈,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工作。
2、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在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地震局,以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分部门负责,市、旗县区、街(乡)、社区(村)四级管理。
3、军地协同,社会广泛参与。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地震灾害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呼和浩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临震地震预报发布后,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单位如下:
指挥长:汤爱军(市长)
副指挥长:曹刚(自治区地震局副局长)
白金祥(副市长)
张立忠(呼和浩特警备区司令员)
颜炳强(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市公安局局长)
银孝(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
刘敏(市政府秘书长)
韩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云建强(市人防办主任)
狄瑞明(市发改委主任)
刘卫平(市建委主任)
张俊江(市民政局局长)
李文科(市气象局局长)
云文武(市地震局局长)
佟海勇(武警内蒙古总队呼市支队队长)
单位:市委宣传部、呼和浩特警备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呼市支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呼市分公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交通局、商务局、环保局、规划局、工商局、统计局、教育局、水务局、粮食局、气象局、地震局、科学技术局、国土资源局、国家安全局、广播电影电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供电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公安消防支队、呼和浩特日报社、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的领导同志。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派出市地震紧急救援队;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跨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其他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防办、发改委、建委、民政局和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收集、汇总、上报抗震救灾信息;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二)、呼和浩特市地震局
呼和浩特市地震局作为地震应急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按规定向市政府提出应当进入地震预警或应急状态的建议。在全市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按规定职责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各级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市地震局台网中心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检测和存储,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常规分析处理,并视震情及时与自治区地震局和邻市联系增加监测网点,进行震情跟踪监测。
(二)、预警预防行动
市地震局密切监视震情发展,依据震情做好跟踪监测工作,深入分析研究,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或震后趋势判断意见,报告自治区地震局,同时上报市政府;待自治区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后,市政府及时做好全市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宣布我市进入临震应急期,市(包括各旗县区)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
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市政府根椐自治区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由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在中小学、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不同规模的防震、抗震演习。
(三)、预警支持系统
市地震局建立和完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负责通过自治区和周边地区的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数字地震台网共享前兆、测震等监测数据。
(四)、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三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治区内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政府发布。我市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地震局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级一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一6. 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一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直接接受自治区政府领导组织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I级响应,直接接受自治区政府领导组织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自治区和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旗县区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1、呼和浩特市地震信息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市内和邻近地区震级>4. 0级的地震,市地震局负责在震后2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2、呼和浩特市地震局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经济和社会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