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程序文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目的

有效监控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2 适用围

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检查、检测检验等方面的管理。

3 职责

●物料部、使用部门、设施保障部或制造工程部共同负责特种设备采购、安装、

改造、维修保养供应方的选择;

●设施保障部负责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检测检验的安排及档案的建立;

●制造工程部负责起重机械、厂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检测检验的安排及档案建

立;

4 术语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5 过程及要求

5.1 识别

公司现有特种设备:

●压力容器、各种气瓶

●起重机械(行车、升降机)

●厂机动车辆(叉车、电瓶车)

5.2 采购

●特种设备采购时,物料部、使用部门、制造工程部或设施保障部应共同验明供

应商是否具备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

●新购特种设备应附有下列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监测检验证明等文件。

●上述文件应交给5.8款规定的档案管理部门;

●起重机械、厂机动车辆的出厂文件要求详见附录A:起重机械、厂机动车辆出厂

文件明细

5.4 安装、改造、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需要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时,使用部门、制造工程部或设施保障部

应共同确定供应方;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供应方,必须具备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资格认可的书;

●供应方在施工前应当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情况和施工方

案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供应方应当在30日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部门,

由其存档。

5.5 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30日,应当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

检验合格标志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压力容器登记注册由设施保障部负责,起重机械、厂机动车辆登记注册由制造工程部负责;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厂机动车辆需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5.6 故障处理和停用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必须由有资格的维修保养人员或维修保

养供应方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故障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因故暂停使用半年以上,使用部门应当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办理备案手续;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

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必须由有资格的维修保养供应方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7 报废注销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规定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由原登记部门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8档案

●设施保障部负责压力容器档案的建立;制造工程部负责起重机械、厂机动车辆

档案的建立;

●在用特种设备的档案应建有下列资料:

◇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9检验检测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设施保障部或制造工程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

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的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容,安全检验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进

行定期检验、检验,并作出记录;

●所有的定期检验都应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检验周期见附录B: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

周期表。

5.10操作人员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

本工种作业的疾病、生理缺陷和禁忌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