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管理,有效防范金融机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信用风险,根据《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办法》及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期间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做出客观、真实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我行开展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风险评级应在全面收集客户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综合全部信息进行。

(二)系统性原则。风险评级应系统分析客户的整体风险和经营状况,以及风险发展趋势。

(三)持续性原则。风险评级应根据客户经营周期持续进行。(四)审慎性原则。风险评级应当遵循审慎原则,有效识别和认定客户存在的和潜在的风险。

第二章评级对象及评级依据

第四条客户评级对象是指我行目前已经或未来可能与其开展授信类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客户,本办法所称的境内金融机构客户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第五条信用等级评定以经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为依据。在年度内,若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应根据客户最新的月(季)度财务报表适当调整后,对信用等级进行重新审定。

第三章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第六条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由指标和权重两部分组成。评级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第七条信用评级评定指标分值和评分办法见附表(1-6)。

其中一些金融机构在某些小项指标数据无法取得时,该项定量指标按0分计算。

第四章信用等级设置及风险限额确定

第八条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还债务能力和意愿的相对尺度。我行对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一)定量评价是根据客户指标完成情况与标准值进行对比,客观反映客户的经营成果;

(二)定性评价应当在尽可能多掌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保证定性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A级、B级、C级、D级、E级。

第十条对客户信用评级总分采用百分制,定量指标占70%权重,定性指标占30%权重。即客户最终评级得分=定量指标得分70%+定性指标得分30%。信用等级与得分区间的对应关系如下:评级得分信用等级

[BHDG8mm]85分以上(含85分)A

70(含)-85(不含)B

55(含)-70(不含)C

40(含)-55(不含)D

40分以下(不含)[]E

[BG)F]

第十一条受评银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后,可根据《境内金融机构风险限额表》(见下表)确定该机构风险限额。

[JZ]境内银行机构风险限额核定表

[BG(!]

[BHDFG15mm,FK55mm,K20mm。4,K20mmF][XXZS-YX]

信用风险等级 []A[]B[]C[]D[]E [BHDG15mm]

境内金融机构[]C×0.8[]C×0.7[]C×0.5[]C×0.3[]不予

注:C=受评机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第十二条对以下机构可按上年度公开信息披露中所有者权益的30%核定其综合授信额度。

(一)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六家银行;

(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等十二家银行;

(四)在国内外上市的各类金融机构;

(五)上年度在公开信息披露中资产余额在10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经评定的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四条评级结果仅为我行授信决策和风险管理提供依据,不作为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和资信证明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对外公布,不得泄露。

第五章信用评级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和人员应密切跟踪客户的经营状况,若发生下述重大风险事项或重大经营状况改变,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并报总行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一)发生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进而影响其经营和管理;(二)与我行业务往来中有违约行为;

(三)客户发生重大的经营性亏损或非经营性亏损;

(四)客户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五)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客户的经营有显著的影响;

(六)其他认为需要重新核定额度的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对信用等级调整的规定如下:

(一)对于在评级年度内,客户未能按照融资合同清偿本息,无论该笔债项在评级年度内是否清偿完毕,信用等级评分扣15分,该评级年度的信用等级调降一级;

(二)如发生第十五条所列的重大事项,并对客户的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经总行审查,应适当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

(三)因业务违规被金融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的,信用等级评分扣15分,信用等级调降一级;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公布为信用不良类别的客户,信用等级最高为D级。

第十七条对客户信用等级的限定:

(一)对于评级前一年度内曾出现过逾期债务但在评级日已清偿完毕的,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C级;

(二)被列入我行或他行黑名单、逃废债或其他严重不良纪录的客户,其信用等级为E级;

(三)财务公司信用等级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控股母公司的信用等级;

(四)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拒绝发表意见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最高为E级;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最高为D级;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最高为C级。

第十八条因市场变化和经营需要临时调整综合授信额度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