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门备案。
4 卖、伪造‘健康合格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 200 元 顿期限至 90 天止。
证’的
至 800 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 7 天以内停业整顿处
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
90 天止: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 90
天止: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生标准和要求,而继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
元至 200 罚款仍无改进者,处以 100 元至 400 元罚款;
门备案。
续营业的
生指标不合格者;
4、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 100 元至 400 元罚款:
予责令 7 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
生行政主管部
卫生管理条例》未取
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 200 元
6 得卫生许可证,擅自 至 800 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期限至 90 天止。
门备案。
营业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 7 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
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期限至 90 天止。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中医药行政处罚案由
满足要件:(1)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技术 (2)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技术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 人员
满足要件:(1)机构开展“三伏贴”服务(2)医疗 机构诊疗科目未登记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或民族医 学科诊疗科目
满足要件:(1)人员在养生保健机构内开展中医医 疗活动服务(2)该人员未取得相应卫生技术资质
满足要件:(1)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2)机构未取得相关资质
满足要件:(1)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2)机 构未取得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 审批或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
满足要件:(1)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2)从 事医疗气功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
满足要件:(1)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2)从事医 疗气功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 满足要件:(1)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2)从事医 疗气功人员未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满足要件:(1)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2)人员执业注册地址与开展诊疗活动地址不一致
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提示 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要件是符合备案条件。执业人 员无医师证书按非法行医处理。
满足要件:(1)中医诊所开展诊疗活动(2)中医诊 所备案材料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满足要件:(1)中医诊所开展诊疗活动(2)《中医 诊所备案证》登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备案证非 该机构所有。
满足要件:(1)中医诊所开展诊疗活动(2)中医诊 所开展诊疗活动超出备案范围。
满足要件:(1)医师开展诊疗活动(2)诊疗活动超 出注册执业范围
满足要件:(1)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技术(2)机构未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各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类型(共40项)
医疗机构各种违法⾏为的⾏政处罚类型(共40项)医疗机构各种违法⾏为的⾏政处罚类型(共40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执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执业⼀、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药品、器械)、罚款法律依据: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执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卫⽣⾏政部门责令其停⽌执业活动,没收⾮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执业的,责令其停⽌执业活动,没收⾮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其停⽌执业活动,没收⾮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擅⾃执业曾受过卫⽣⾏政部门处罚; (⼆)擅⾃执业的⼈员为⾮卫⽣技术专业⼈员; (三)擅⾃执业时间在三个⽉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治区、直辖市卫⽣⾏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或⾮医师开展医疗⽓功活动⾮医疗机构或⾮医师开展医疗⽓功活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吊销许可证、罚款处罚种类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九条:“未经批准擅⾃开办医疗机构⾏医或者⾮医师⾏医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卫⽣⾏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卫生部中医药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 项填写要求
(一)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2“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的 执业范围填写在表3“拟聘用的科目”和表4“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 暂行规定》说明
卫生部文件
01 引言
目录
02 制定遵循的原则
03 临床类别相关专业划 05 注意事项
04 专业名称注释
《医师执业证书》
06 “执业范围”项填写 要求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引言
文件全文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以上申请审核表后方可填写;
(五)因医师执业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限制或需特别限制医师执业范围的,注册机关应当在医师执业证书“备 注”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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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遵循的原则
(一)既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又要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医师 队伍的现状、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和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诊疗科目的规定,做好衔接工作;
(二)该范围是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准入后的基本执业范围,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宜粗不宜细,有些 更细的专业分类可以随着专科医师制度的完善予以解决。
专业名称注释
(一)预防保健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社区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二)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 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具体执业范围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医师执业范围规定
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卫生部中医药局二○○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暂行)【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体政字[2001]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发布日期】2001.05.28【实施日期】2001.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暂行)(内体政字[2001]3号2001年5月28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健身气功的管理,保障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与自治区的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健身气功是指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属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专业性较强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项目。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健身气功及与健身气功相关的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是当地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
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设立健身气功管理机构;盟市如工作需要也可设立健身气功管理机构;旗县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内设机构中明确管理健身气功的部门。
各级健身气功管理机构都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安排专项经费,依法加强管理。
第五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健身气功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实施健身气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面向社会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条件、内容进行业务审查和日常管理;组织健身气功辅导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审批、奖惩和年度检查及日常管理;组织健身气功的科学研究并对健身气功社会团体进行业务管理;对健身气功站、点进行注册管理。
第六条健身气功活动、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倡导科学文明,发挥该项目在全民健身中的积极作用。
第七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培训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必须获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须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培训或活动的申请书、方案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
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以下简称“医疗气功考试”)管理,根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气功考试是评价申请者是否具备从事医疗气功活动所必需的基本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医疗气功考试包括理论知识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两个方面。
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方案、合格线等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医疗气功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考试时间由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气功考试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设置考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气功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医疗气功考试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省级医疗气功考试办公室受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委托,负责考点的具体设置、职能行使及其组织管理。
考点的设置和管理标准参照卫生部制定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执行。
第七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在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疗气功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包括:(一)组织拟定、印发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工作;(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必要时复核考生报名资格;(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向考生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供考生成绩单及《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六)向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七)指导省级医疗气功考试办公室的业务工作;(八)组织命题专家和考官的培训工作;(九)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省级医疗气功考试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制定本考点医疗气功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二)负责本考点的医疗气功考试考务管理;(三)接收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四)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五)处理、上报发生在本考点的与医疗气功考试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
医疗气功管理有法可依
C 工 N A E A L T 工 N口 U 日 T 口 Y
理量约1 2 9 万件 , 较2 0 1 1 年 增长 8 7 . 6 %。
预 约 诊疗 , 突发公 共 卫 生 事件 与 重 大 卫
一
体 的综 合立体 服 务平 台。 2 0 1 2 年先 后
自2 0 0 0 年7 月1 0 日起 , 卫 生部 正式 实
宣 《 规 定 》指出, 取得 中医执 业 医 师资 借 医疗 气 功之 名损 害公 民身心 健 康 、
骗 人敛财的; 非 医 疗 气 功人 员 施《 医疗气 功 管 理暂 行 规定 》( 以下 简称 格 或 中医执 业 助 理 医 师资 格 , 具 有 医疗 扬 迷 信 、
烟 等 咨询 , 突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 医 疗 卫 需 求 , 在 原 有 的 电话 基 础 上 , 1 2 3 2 0 卫 具 影 响力组 织 奖 , 腾 讯 网 还 把 @ 全 国 卫 生服务、 卫 生行 风 、 非 法 行 医等 投 诉 举 生 热 线 正 逐 步 发 展 为 集 电话 、 语音、 网 生 1 2 3 2 0 官 方 微 博评 为全 国十大 卫 生 系 站、 短信 、 微博 、 手 机平 台和 自助 终 端 为 统 机 构微 博 第一 名。
神坛, 7 月3 0日, 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举 行 重 新 申请 审批 开展 医疗 气 功活 动 以外,
严格 遵 守 《 执 业 医师 法 》、 《 医疗 机 构管
和 本 规 定 的各 项 规 定 , 县 级 以 的在 线访 谈 中, 该 委 综 合 监 督局 局 长薛 今 后 新 开 展 医 疗 气 功 活 动 的 暂 限 于县 理 条 例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气功医疗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气功医疗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0年7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7月10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9.10.19
【实施日期】1989.10.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气功医疗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9年10月19日)
气功疗法是一种主要通过自我锻炼来疏通经络、调摄心神、平衡阴阳气血而达到祛病强身的医疗保健方法,是中医医疗保健方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近几年来,由于医疗保健需求量的增加,气功疗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使这一传统的方法得到普及和推广,为人民群众的健康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是,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法规不健全,对已有的法规贯彻执行不严,致使目前气功医疗秩序比较混乱,特别是在“发放外气”为患者治病方面问题更为突出,一些人借机夸大气功作用,甚至欺骗群众,牟利发则,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
为了加强气功医疗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气功医疗的健康发展,特做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管理的范围是对他人传授或使用气功疗法开展的医疗活动。
硬气功、武术气功、特异功能等不列入本《规定》管理范畴。
二、凡在公共场所讲授、传授气功疗法者,要向讲授、传授活动所在地的县(区)级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传授的功法、内容、疗效、形式、收费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传授气功疗法,要有严格的科学态度,防止出偏和发生事故。
(卫医发(2001)169号)基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20010620实施日期:20010620颁布单位: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卫医发(2001)169号)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20010620实施日期:20010620颁布单位: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0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日期】2000.09.11【实施日期】2000.09.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9月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袁伟民二000年九月十一日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健身气功的管理,保障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及与健康气功相关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健身气功是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必须倡导科学文明,以发挥其在全民健身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管理机关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是当地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
第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健身气功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实施健身气功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对面向社会开展的健身气功活动的条件、内容进行业务审查和日常管理;(三)组织健身气功辅导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四)组织健身气功的科学研究;(五)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进行注册管理。
第三章活动管理第七条健身气功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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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医疗机构凭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签发的同意意
见,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变更
登记手续。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以及未向卫生
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
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开展医
疗气功活动。
第九条 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
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三)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
《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
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
理的医疗气功方法。在临床进行实验性医疗气功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向患者
本人或其家属说明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和医疗气功人员,不得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
迷信、骗人敛财。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和医疗气功人员,不得使用、制作、经营或者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
第十条 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
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具体考试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具有医疗气功专业知识与
技能者,均可申请参加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
第十二条 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成绩合格的,取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
功效力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下列活动之一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
审核批准:(一)大型医疗气功讲座;(二)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三)国家中医药管
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
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
机构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审批,并于2000年
12月31日以前完成。本规定发布前已经登记执业的医疗气功专门医疗机构,可以在转型为
其它医疗机构的基础上,按本规定重新申请登记医疗气功诊疗科目;也可以根据《医疗气功
疗气功效力物品的;(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
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的,由发给证
书的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予以收回;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医疗机
构校验时,应当将医疗气功执业情况列入校验内容,并应当及时将校验结果报其上一级人民
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对医疗气功人员执业情况的考核,由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在开展医师执业考核时一并
进行。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
专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登记医疗气功专门医疗机构。《医疗气功专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另行制定。除上款规定情形外,今后不再审批新的医疗气功专门医疗机
构。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取得副主任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可由本人向批准其开展医疗
功活动。
第十六条 医疗气功人员应当按照其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第十七条 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气功人员可独立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取得中医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气功人员必须在中医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第十八条 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技术规范,选择合
《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
负责颁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
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严格遵守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气功”列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中医科———其他”类中。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除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县级以上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
气功医疗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气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
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各类机构和人员,适用本规定。
气功活动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
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不参加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直接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
书》。
第二十九条 暂不接受境外人员的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申请。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药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
机构审批。对审核合格的,签发同意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按本规
定重新申请审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以外,今后新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暂限于县级以上中医医
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
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
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
的;(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