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管理办法
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管理办法.txt丶︶ ̄喜欢的歌,静静的听,喜欢的人,远远的看我笑了当初你不挺傲的吗现在您这是又玩哪出呢?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管理办法2007年01月12日 18时11分 123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计划物价“民航”“收费管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06〕51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期一年已到,根据试行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福建省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民航运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民航运输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从事民航运输延伸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航延伸服务收费是指民航运输企业在其主业范围以外,根据旅客或货主的要求,为旅客或货主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民航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旅客或货主选择性小、机场具有一定垄断性的民航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旅客或货主选择性大的民航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民航延伸服务收费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允许下浮,不得上浮。
第五条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除国家管理以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所有民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民用机场专线班车线路票价。
价费标准应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民用机场对本办法规定以外新增的收费项目,应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管理权限或制定收费标准后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06]51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06〕512号2006年12月25日)各设区物价局:我局《关于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5]服541号)试行期一年已到,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我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延伸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民航延伸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在国家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我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暂按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通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民航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通知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下达后,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附件:福建省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金额单位:元┌───┬───────┬────┬────────────┬────┬─────────────────┐│序号│收费项目│计量单位│规格│收费标准│备注││││││││├───┼───────┼────┼────────────┼────┼─────────────────┤│1│货站处理费│公斤││││├───┼───────┼────┼────────────┼────┼─────────────────┤│(1)│(出港货物)│公斤││0.25 │国内:普通货物;每票起点收费3元。
邮电部关于调整部分国内邮件资费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调整部分国内邮件资费的通知正文:---------------------------------------------------------------------------------------------------------------------------------------------------- 邮电部关于调整部分国内邮件资费的通知(1992年6月25日)根据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函字297号和(1992)价费字310号文件,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航空部门对航空运邮实行新的价格,国内部分航空邮件资费随航空运价变动相应调整。
因此邮电部决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对国内部分邮件实行新的资费标准。
具体调整的范围和资费标准如下:一、函件航空费,每10克由0.05元调为0.10元。
二、邮政快件资费,起重100克以内每20克或其零数由0.80调为1.00元;续重101克至5000克每100克或其零数由1.00元调为1.20元。
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起重200克或其零数由8.00元调为12.00元;续重每200克或其零数由2.00元调为3.00元。
各局接本通知后,请立即通知所属各局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随文附去“关于调整部分国内邮件资费的通告”稿,由各局自行印制或书写,于六月三十日前在各邮电局所营业厅对外张贴。
附件:关于调整部分国内邮件资费的通告经国家物价局批准,国内部分邮件资费随航空运邮价格变动作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范围和资费标准通告如下:一、函件航空资费,每10克由0.05元调整为0.10元。
二、邮政快件资费,起重100克以内,每20克或其零数由0.80元调整为1.00元;续重101克至5000克每100克或其零数由1.00元调整为1.20元。
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起重200克以内由8.00元调整为12.00元;续重200克或其零数由2.00元调整为3.00元。
附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最高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计价单位
最高价格
备注
收投服务费
1、农村邮件(报刊)专送费
(1)平信
元/件
0.50
商业信函不得收费
(2)给据邮件
元/件
1.00(3)普通包裹元/件来自4.00不分重量
(4)报刊
日报
元/月.份
2
个人订户每月每户最高不超过5元
期报
元/月.份
1
杂志
元/月.份
0.5
包裹、印刷品代封服务费
重量1000克以下
免费
含打包材料费
重量1001-10000克
元/件
1.00
重量10001克以上
元/件
2.00
2、超深度投递费
直接投递到二楼以上用户每增加一层
个人
元/月.户
1.00
电梯房最高不超过50元
单位
元/月.户
10.00
3、邮政专用信箱管理费
元/年.户
120
4、邮局提供用户自取信箱
元/月
20
5、上门收寄汇款服务费
金额不足500元
元/笔
2.00
不含汇费
金额500-2000元
元/笔
4.00
不含汇费
代理服务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 / 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3]4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03.03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费〔2013〕44号2013年3月3日)
省经贸委:
你委《关于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重新核定福建省数字证书收费标准的函》(闽经贸函计财〔2010〕1010号)悉。
根据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和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3.03•【字号】闽价费[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3〕44号2013年3月3日)省经贸委:你委《关于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重新核定福建省数字证书收费标准的函》(闽经贸函计财〔2010〕1010号)悉。
根据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和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委下属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CA公司”)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福建CA公司为用户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可以收取电子认证服务费。
电子认证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电子认证服务费不含介质费。
介质费可由福建CA公司按实际成本自行确定。
福建CA公司不得收取开户费,也不得按数字证书不同应用项目累加收费。
三、福建CA公司法人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年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00元/户。
四、福建CA公司要按照“一次收费、普遍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完备的认证服务交付流程、服务标准、服务评价等制度,积极推广认证技术应用,加强电子认证和密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开展网上审批、网上年检、网上报税及其他应用业务,确保服务标准不降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在行业应用中设置新的收费项目。
五、福建CA公司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购买电子认证服务,强行收取服务费用。
六、福建CA公司应及时到我局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领事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领事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闽价费〔2014〕406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领事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406号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你办《关于申请延长我省领事认证收费执行时间的函》(闽政外函〔2014〕290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我省领事认证收费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领事认证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规定执行。
(一)商业文件,每份100元;(二)民事类证书,每证50元;(三)上述(一)(二)项的文件或证书,当事人要求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的,每份(证)可另收50元加急费。
二、收费单位接到本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标明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规定。
同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期三年。
在执行期满之前2个月,由你办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
原《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护照、认证和签证代办费等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49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12月25日。
国家物价局、邮电部关于提高国内邮政资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邮电部关于提高国内邮政资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7.20•【文号】•【施行日期】1990.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物价局邮电部关于提高国内邮政资费的通知(1990年7月20日)为了改变我国邮政资费长期偏低,邮政企业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的状况,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九0年七月三十一日起提高国内邮政资费。
具体方案如下:一、平信资费每重二十克本埠由四分提高到一角,外埠由八分提高到两角(市属区按本埠对待,市属县按外埠对待,县城城关按本埠对待,城关以外按外埠对待,下同)。
新华书店和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社邮寄的大宗(一批五千件以上)图书目录、征订单,按提高后的平信资费,给予20%的优惠。
二、印刷品资费每重一百克本埠由一分五厘提高到四分,外埠由三分提高到八分。
新华书店邮寄的大中专和中小学课本的资费暂不提高。
三、函件挂号费每件由一角二分提高到三角。
四、邮政包裹资费提高150%。
五、其它邮政资费、附带费随上述资费相应提高(详见附表)。
邮政资费提高后,凡是未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各种邮政资费附加费,一律取消。
对于邮政部门开展的延伸服务,应抓紧清理,确需保留的,要报国家物价局和邮电部审批。
这次邮政资费提高幅度虽然较大,但是邮政部门仍属微利经营,请各级政府对邮政发展继续给予关心和支持。
请交通运输部门在运邮方面继续给予支持和优惠。
邮政部门要继续改善经营管理,加快邮政设施建设,增强邮政通信能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贯彻“人民邮政为人民”的宗旨,努力提供良好的通信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提高邮政资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大力支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以取得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附表:邮政资费提价表单位:元<font size=+1>┏━━━━━━┯━━━━━┯━━━━━━━┭──━━━━┯━━━━━━┓┃││ 现行资费│ 调整后资费│┃┃│├───┬───┼──┬───┤备注┃┃邮件业务种类│ 计费标准│本埠│外埠│本埠│外埠│┃┠──────┼─────┼───┼───┼──┼───┼──────┨┃信函│每重20克或│0.04│0.08│0.10│ 0.20 │┃┃│其零数│││││┃┠──────┼─────┼───┼───┼──┼───┼──────┨┃明信片│每件│0.02│0.04│0.10│0.15│┃┠──────┼─────┼───┼───┼──┼───┼──────┨┃印刷品│ 每重100克│0.015 │0.03│0.04│0.08│┃┃│ 或其零数│││││┃┠──────┼─────┼───┴───┼──┴───┼──────┨┃盲人读物││按水陆路平常邮│维持现行计费│┃┃││件交寄免收邮费│办法不变│┃┠──────┼─────┼───────┼──────┼──────┨┃民用包裹│按寄递里程│按现行(包裹资│现行资费加收│┃┃│分区核定, │例表)费率计收│150%│┃┃│起算单位由│││┃┃│100克恢复│││┃┃│到500克│││┃┠──────┼─────┼───────┼──────┼──────┨┃│按寄递里程│││┃┃商品包裹│分区核定, │民包资费基础上│调整后民包资│┃┃│起算单位由│加收50%│费加收50%│┃┃│100克恢复│││┃┃│到500克│││┃┠──────┼─────┼───────┼──────┼──────┨┃│││省际间互寄的│┃┃││按《包裹资例表│按调整后的《│┃┃│ 按寄递里│》第一计费区费│包裹资例表》│┃┃│程分区核定│率计收,每公斤│第一计费区费│┃┃│,起算单位│最多不超过一元│率计费,每公│┃┃纸质品裹│由100克恢││斤最多不超过│┃┃│复到500克││2.50元;省内│┃┃│││互寄的按调整│┃┃│││后的《国内包│┃┃│││裹资例表》实│┃┃│││有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包裹处理费│ 每件│0.20│0.50│┃┠──────┼─────┼───────┼──────┼──────┨┃│100克以内│││┃┃│每重20克或│ 0.50│0.80│┃┃│其零数│││┃┃邮政快件├─────┼───────┼──────┼──────┨┃│续重101克│││┃┃│至5,000克│││┃┃│以内每100 │0.80│ 1.00│┃┃│克或其零数│││┃┃│加收│││┃┠──────┼─────┼───────┼──────┼──────┨┃││││经查询属邮局┃┃邮政快件查│每件│0.80│ 1.00│责任按规定┃┃询费││││补偿┃┠──────┼─────┼───────┼──────┼──────┨┃代发广告邮│每重500克││维持现行计费││┃费│或其零数│ 0.50│办法和标准不││┃│││变││┠──────┼─────┼───────┼──────┼──────┤│││││特种挂号信函││挂号费│ 每件│ 0.12│0.30│资费与普通挂││││││号信函资费相││││││同│││││││││││││││││││││││││├──────┼─────┼───────┼──────┼──────┤││每保一元或││││││其零数│ 0.01│0.01│││保价费├─────┼───────┼──────┼──────┤││每件最低保││││││价费│ 0.20│0.30││├──────┼─────┼───────┼──────┼──────┤│││││││存局候领手续│每件│ 0.12│0.30│││费│││││├──────┼─────┼───────┼──────┼──────┤│││││││ 撤回或更改│ 每件│ 0.20│0.50│││名址手续费│││││├──────┼─────┼───────┼──────┼──────┤│││││││普通邮件查询│ 每件│ 0.20│0.50│经查询属邮局││费││││责任按规定││││││补偿│├──────┼─────┼───────┼──────┼──────┤│申请用电报办││││指用电报办理││理查询、撤回│ 每件加收│ 0.60│ 1.00│查询、撤退改││、更改收件人││││业务││地址、姓名的│││││││││││├──────┼─────┼───────┼──────┼──────┤││││各省、自治区│││ 邮政专用信│ 每年│24.00│、直辖市物价│││ 箱管理费│││局审定││││││││├──────┼─────┼───────┼──────┼──────┤││││各省、自治区││││每件每天│0.05│、直辖市物价││││││局审定│││ 包裹逾期保├─────┼───────┼──────┼──────┤│ 管费│每件最多收││各省、自治区││││取保管费│ 1.50│、直辖市物价││┃┃┃┃局审定┃┃┠──────╂─────╂───────╂──────╂──────┨││每重10克│││││ 函件航空费│或其零数│0.02│0.05││││││││├──────┼─────┼───────┼──────┼──────┤││││││││ 按寄递里│区间运费按民航│计费方法不变││││程分区核订│货运价加10%│,区间运费按│││││,区内运费、处│现行民航货运│││││理费与现行水陆│价加10%│││航空包裹││路邮政包裹相同│核订,区内运││││││费、处理费与││││││调后水陆路邮││││││政包裹相同││││││││├──────┼─────┼───────┼──────┼──────┤│快递小包││││业务撤销│││││││├──────┼─────┼───────┼──────┼──────┤│ 航空快递小││││ 业务撤销││ 包│││││├──────┼─────┼───────┼──────┼──────┤│││││││ 邮件回执费││││ 业务撤销│├──────┼─────┼───────┼──────┼──────┤│代收货价手续││││││费││││ 业务撤销│├──────┼─────┼───────┼──────┼──────┤│收取回件手续││││││费││││ 业务撤销│├──────┼─────┼───────┼──────┼──────┤││每汇一元或││││││其零数│ 0.01│0.01│││邮政汇款汇费├─────┼───────┼──────┼──────┤││每笔汇款最││││││低汇费│0.10│0.30││└──────┴─────┴───────┴──────┴──────┘</font>。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邮政包裹逾期保管业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邮政包裹逾期保管业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闽价服[2009]307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邮政包裹逾期保管业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09〕307号)福建省邮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重新核定邮政延伸服务和包裹逾期保管业务收费标准的函》(闽邮管函[2009]15号)收悉。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的用邮需求,进一步规范邮政业务收费行为,我局于2007年5月印发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邮政包裹逾期保管费问题的复函》(闽价[2007]服222号),核定了邮政包裹逾期保管费资费标准。
从执行二年来的情况看,资费标准符合实际,社会反映平稳。
鉴于收费执行期已满,经研究,同意此项业务资费标准予以继续执行,现将资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函复如下:一、邮政包裹逾期保管费资费标准包裹逾期保管费,逾期天数从通知单送达用户第6天起计算,具体资费标准为:包裹重量在5000克以下的,每天每件1.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10元;包裹重量在5001-10000克的,每天每件2.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20元;包裹重量在10001克以上的,每天每件3.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30元。
二、各级邮政企业应在服务场所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应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资费标准。
闽价[2007]服222号文件的执行期延至2009年7月31日止。
二○○九年八月七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省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服务价格的函-闽价[2003]服17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省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服务价格的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省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服务价格的函(闽价[2003]服175号2003年4月9日)省邮政局:你局闽邮政[2003]局函字8号函悉。
我局曾于2002年2月核定了邮政特快送款业务试行收费标准,鉴于该项业务在省内已开办一年的实际情况,为适应市场需要,使用户更方便、快捷地收到汇款,经研究决定,对你局提供的特快送款业务服务价格等问题函复如下:一、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是指各地邮政局根据“邮政取款通知单”上收款人的地址、姓名,与收款人签定《用户使用邮政特快送款服务协议》后,按照特快专递时限的要求,将汇款直接送上门兑付给收款人并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一项特快专递业务。
二、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服务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如下表:上述基准价的上浮幅度为10%,下浮不限。
各地邮政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价格。
三、对开展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服务规定如下:1、邮政特快送款业务应严格按照你局下发的《福建省邮政特快送款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在开展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服务前要事先与用户签定《用户使用邮政特快送款服务协议》,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用户使用"特快送款业务"。
特快送款业务应严格执行投收直接相见,汇款直接投交收件人本人,不得由他人代收,确保特快送款业务的安全。
3、各地在开办特快送款业务服务时,必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投递时限和服务质量。
上述价格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价[2002]服53号)所制定的该项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延至2003年4月30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永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费问题的批复
1 / 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永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费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闽价[2002]服46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9.04
【实施日期】2002.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永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费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2]服464号2002年9月4日)
三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永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明价[2002]137号)收悉。
对于永安市反映的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问题,我局已派员会同福州铁路分局赴永安进行调查和协调,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运管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运管费征
收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7.22
•【字号】闽价[2002]费373号
•【施行日期】2002.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运管费征收标准
的复函
(闽价[2002]费373号2002年7月22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正式发布实施全省公路运管费定额征收标准的函》(闽交[2002]函8号)悉。
鉴于国家对公路运输管理费实行费改税的政策尚未实施,为保证我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公路运输管理费全省未统一制定收费标准前,暂委托各设区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营运收入的0.8%),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核定定额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附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最高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计价单位
最高价格
备注
收投服务费
、农村邮件(报刊)专送费
()平信
元件
商业信函不得收费
()给据邮件
不分重量
()报刊
日报
元月.份
个人订户每月每户最高不超过元
期报
元月.份
杂志
元月.份
、超深度投递费
直接投递到二楼以上用户每增加一层
个人
元月.户
电梯房最高不超过元
单位
元月.户
、邮政专用信箱管理费
元年.户
、邮局提供用户自取信箱
元月
、上门收寄汇款服务费
金额不足元
元笔
不含汇费
金额元
元笔
不含汇费
代理服务费
包裹、印刷品代封服务费
重量克以下
免费
含打包材料费
重量克
元件
重量克以上
元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邮政企业部分代办服务项目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邮政企业部分代办服务项目有关收费问题
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闽价服[2012]24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6.15
【实施日期】2012.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邮政企业部分代办服务项目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服〔2012〕243号)
省邮政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执行邮政增值业务延伸性服务资费标准的函》(闽邮政函[2012]7号)悉。
经研究,就相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我省邮政营业网点开展的代办车辆交通管理业务手续、短信息业务、代售汽车票等服务项目(详见附件),在我局尚未制定政府指导价前,其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暂由你司根据服务成本及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并报送本局备案。
邮政企业在开展相关服务时,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在业务受理前应明确告知用户有自主选择是否委托代办的权利,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附件:邮政企业代办服务项目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邮政企业代办服务项目。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18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14〕185号)
省经信委:
你委《关于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核定福建省数字证书收费标准的函》(闽经信函计财〔2014〕26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委下属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3〕44号)规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日止。
届时如需调整或继续执行上述收费标准,在有效期满之前2个月,由你委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重新申报。
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3〕44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6月13日
——结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02•【文号】发改价格[2014]2739号•【施行日期】2014.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决定下放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权限,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权限。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原则上不再进一步向地市下放权限。
各地要在严格审核管道运输成本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要研究制定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加强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放开铁路旅客、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和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用户需求以及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上述铁路、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各地要指导相关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
针对每一服务收费项目,明确具体服务内容,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不得设项收费,对同一服务内容不得重复设项收费。
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服务收费项目、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按公示内容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
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邮政延伸服务费的复函-鲁价费函[2003]13号
(鲁价费函[2003]13号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省邮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部分邮政业务延伸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鲁邮政函[2003]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邮政延伸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2]49号文件规定执行。山东省物价源自关于同意继续收取邮政延伸服务费的复函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3.02.20
施行日期
2003.02.20
文号
鲁价费函[2003]13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特此函复。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省邮电学校新建学生公寓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省邮电学校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4]11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4.10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省邮电学校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
复函
(闽价费〔2014〕119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福建省邮电学校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函〔2014〕10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邮电学校新建1-4号楼学生公寓现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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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4.03
•【字号】闽价综[2009]133号
•【施行日期】200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闽价综〔2009〕13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局对1991-2008年间制定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今后,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
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查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规定,或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指定报刊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九年四月三日我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闽价服[2007]22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5.30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服[2007]224号 2007年5月30日)
省邮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核定邮政延伸服务和包裹逾期保管业务收费标准的函》(闽邮管函[2007]6号)悉。
近年来,随着邮政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邮政个性化、特殊化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的需求,进一步规范邮政延伸服务收费行为,我局于2005年12月印发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服583号),核定了我省邮政延伸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从《通知》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看,收费标准符合实际,社会反映良好。
鉴于《通知》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对原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继续执行,现将具体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是指超出国家邮政业务规程规定的服务范围,根据用户的需要,由邮政企业直接办理,或采用委托代办、与社会力量联营等方式,通过提供额外的场所、设施或劳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邮政延伸服务必须坚持规范管理、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用户接受邮政延伸服务进行收费。
邮政企业不得将正常业务改为延伸服务,或变相改变正常业务的性质和范围而收取延伸服务费。
三、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服务价格,下浮不限。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