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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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招投标法》及国家部委有关招投标的管理办法,很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

程序来确定承包人,虽然合同协议书只有区区数页,但合同组成文件数量众多,各文件制订的时间存在差异,加之工期较长,施工期间又会产生许多文件,各文件相互之间难免发生矛盾。在合同双方因采用不同的合同条款而产生分歧时,如何正确应用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原

则化解纠纷,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的应用:

一、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条款第 1.4款关于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规定。

第1.4款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接受函(中标函)或中标通知书

(3) 议标期间问答式书面文件

(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 合同专用条款

(6) 合同通用条款

(7) 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规范)

(8) 合同图纸(设计与施工相互制约)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根据以上合同解释的原则,重要的问题应写入优先顺序较高的文件,最后确定的事宜和需要

特别承诺或变通的条款应写入优先顺序在前的文件。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有

特殊约定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并优先于通用条款”的约定。

二、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56号文)的强制性规定。

56号文第六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第九条规定,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

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专用条款”的效力并非一定优先于通用条款”的效力,如果专用条款”的约定违反了56号文的规定,则专用条款"无效,仍应适用通用条款”的规定。

三、施工期间签署的文件效力大于招投标时签署的文件。

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指令或文件,因签订时间在后,系双方

就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的新的合意,该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

情况下,应最优先解释适用,即使该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属于通用条款”规定或专用条款”约定的解释顺序在后的文件类别。

四、〈〈合同协议书》中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条款无效。

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协议,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即使〈〈合同协议书》签署在后,在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中排名在前,但其条款如果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认定无效,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为准。

五、专用条款在技术规范之前,效力大于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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