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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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
规定》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4.07.30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8.16
【实施日期】2004.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6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
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
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以及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三、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四、第九条修改为:“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购犬后,应携犬到农业部门接受验审、进行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养犬者在注册时应当出示《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